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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承包項目合同(10份范本)

發(fā)布時間:2024-11-12 查看人數: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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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承包項目合同

【第1篇】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書

發(fā)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 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承包范圍:

二、主要技術來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施工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元。

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本協(xié)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滿足之后生效: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fā)包人: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字) (簽字)

工商注冊住所:工商注冊住所:

企業(yè)代碼:企業(yè)代碼:

電 話: 電 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2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本(試行)(gf-2021-0216)

發(fā)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招標投標法 》及相關法律、行政 法規(guī)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 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批準、核準或備案文號:

工程內容及規(guī)模:

工程所在省市詳細地址:

工程承包范圍:

二、工程主要生產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來源

三、主要日期

設計開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施工開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設計質量標準:

工程施工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金額: 元)。

詳見合同價格清單分項表。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定義與解釋

本協(xié)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全部滿足之后生效:

發(fā)包人:______(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承包人:______(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__(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__(簽字)

工商注冊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注冊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yè)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___ 企業(yè)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訂立 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第1條 一般規(guī)定

1.1 定義與解釋

1.1.1 合同,指由第1.2.1項所述的各項文件所構成的整體。

1.1.2 通用條款,指 合同當事人 在履行工程總 承包合同 過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條款,由本文件第1條至第20條組成。

1.1.3 專用條款,指合同當事人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具體情況,對通用條款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條款。

1.1.4 工程總承包,指承包人受發(fā)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行等階段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工程承包。

1.1.5 發(fā)包人,指在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具有項目發(fā)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或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繼承人 。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被發(fā)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

1.1.7 聯合體,指經發(fā)包人同意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組成的,作為工程承包人的臨時機構,聯合體各方向發(fā)包人 承擔連帶責任 。聯合體各方應指定其中一方作為牽頭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務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法人或其它組織。

1.1.9 發(fā)包人代表,指發(fā)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監(jiān)理人,指發(fā)包人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

1.1.11 工程總監(jiān),指由監(jiān)理人授權、負責履行監(jiān)理合同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

1.1.12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任命的負責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臨時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并交付發(fā)包人進行生產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單項工程,指專用條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項獨 立功 能的工程單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組成部分。

1.1.16 臨時性工程,指為實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補任何質量缺陷,在現場所需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以及不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其它臨時設施。

1.1.17 現場或場地,指合同約定的由發(fā)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現場辦公,工程物資、機具設施存放和工程實施的任何地點。

1.1.18 項目基礎資料,指發(fā)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經有關部門對項目批準或核準的文件、報告(如選廠報告、資源報告、勘察報告等)、資料(如氣象、水文、地質等)、協(xié)議(如原料、燃料、水、電、氣、運輸等)和有關數據等,以及設計所需的其它基礎資料。

1.1.19 現場障礙資料,指發(fā)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進行工程設計、現場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線纜、管道、受保護的古建筑、古樹木等坐標方位、數據和其它相關資料。

1.1.20 設計階段,指規(guī)劃設計、總體設計、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等階段。設計階段的組成,視項目情況而定。

1.1.21 工程物資,指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將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設備、材料和部件,以及進行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設計文件轉化為永久性工程的過程,包括土建、安裝和竣工試驗等作業(yè)。

1.1.23 竣工試驗,指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被發(fā)包人接收前,應由承包人負責進行的機械、設備、部件、線纜和管道能性能試驗。

1.1.24 變更,指在不改變工程功能和規(guī)模的情況下,發(fā)包人書面通知或書面批準的,對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約定和設計要求完成土建、安裝,并通過竣工試驗。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后,為使發(fā)包人的操作人員、使用人員進入崗位進行竣工后試驗、試運行準備,由承包人與發(fā)包人進行工程交接,并由發(fā)包人頒發(fā)接收證書的過程。

1.1.27 竣工后試驗,指工程被發(fā)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約定由發(fā)包人自行或在發(fā)包人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指導進行的工程的生產和(或)使用功能試驗。

1.1.28 試運行考核,指根據合同約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試驗后,由發(fā)包人自行或在發(fā)包人的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指導下進行的包括合同目標考核驗收在內的全部試驗。

1.1.29 考核驗收證書,指試運行考核的全部試驗完成并通過驗收后,由發(fā)包人簽發(fā)的驗收證書。

1.1.30 工程竣工驗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驗收證書、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并按合同約定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 工資 料、竣工結算資料,由發(fā)包人組織的工程結算與驗收。

1.1.31 合同期限,指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雙方在合同下的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的期間。

1.1.32 基準日期,指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3 項目進度計劃,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實施階段(包括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工程接收、竣工后試驗至試運行考核等階段)或若干實施階段的時間計劃安排。

1.1.34 施工開工日期,指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現場施工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試驗)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包括按合同約定的任何延長日期。

1.1.36 絕對日期,指以公歷年、月、日所表明的具體期限。

1.1.37 相對日期,指以公歷天數表明的具體期限。

1.1.38 關鍵路徑,指項目進度計劃中直接影響到竣工日期的時間計劃線路。該關鍵路徑由合同雙方在討論項目進度計劃時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歷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間的起點均指相應事件發(fā)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時間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間屆滿為條件,則起算點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間的到期日均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當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國 法定節(jié)假日 之外的其它公歷日。

1.1.41 合同價格,指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試運行考核和服務等工作的價款。

1.1.42 合同價格調整,指依據法律及合同約定需要增減的費用而對合同價格進行的相應調整。

1.1.43 合同總價,指根據合同約定,經調整后的合同結算價格。

1.1.44 預付款,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由發(fā)包人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

1.1.45 工程進度款,指發(fā)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支付內容、支付條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設計、采購、施工和竣工試驗的進度款,及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的服務費以及工程總承包管理費等款項。

1.1.46 工程質量保修 責任書 ,指依據有關質量保修的法律規(guī)定,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就工程質量保修相關事宜所簽訂的協(xié)議。

1.1.47 缺陷責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約定發(fā)包人從工程進度款中暫時扣除的,作為承包人在施工過程及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責任擔保的金額。

1.1.48 缺陷責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保修責任的期間,一般應為12個月。因缺陷責任的延長,最長不超過24個月。具體期限在專用條款約定。

1.1.49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數據電文包括: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1.1.50 違約責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須承擔的責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情形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1.52 根據本合同工程的特點,需補充約定的其它定義。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yōu)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xié)議書

(2)本合同專用條款

(3)中標通知書

(4)招投標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合同附件

(7)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

(9)雙方約定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雙方授權代表簽署的會議紀要、備忘錄、補充文件、變更和洽商等書面形式的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2.2 當合同文件的條款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據合同約定的解釋順序闡述清楚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當事人經協(xié)商未能達成一致,根據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2.3 合同中的條款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作為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依據。

1.3 語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yōu)先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主導語言。

在少數民族地區(qū),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編寫、解釋和說明本合同文件。

1.4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需要明示的國家和地方的具體適用法律的名稱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在基準日期之后,因法律變化導致承包人的費用增加的,發(fā)包人應合理增加合同價格如果因法律變化導致關鍵路徑工期延誤的,應合理延長工期。

1.5 標準、規(guī)范

1.5.1 適用于本工程的國家標準規(guī)范、和(或)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標準規(guī)范、和(或)企業(yè)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或編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2 發(fā)包人使用國外標準、規(guī)范的,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供的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5.3 沒有相應成文規(guī)定的標準、規(guī)范時,由發(fā)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fā)包人認可后執(zhí)行。承包人需要對實施方法進行研發(fā)試驗的,或須對施工人員進行特殊培訓的,除合同價格已包含此項費用外,雙方應另行簽訂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其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1.5.4在基準日期之后,因國家頒布新的強制性規(guī)范、標準導致承包人的費用增加的,發(fā)包人應合理增加合同價格導致關鍵路徑工期延誤的,發(fā)包人應合理延長工期。

1.6 保密事項

當事人一方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 商業(yè)秘密 、技術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確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同意,不得對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該商業(yè)秘密、技術秘密等保密信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應予以提供。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簽訂 保密協(xié)議 ,作為合同附件。

第2條 發(fā)包人

2.1 發(fā)包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2.1.1 負責辦理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xù),取得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完成 拆遷補償 工作,使項目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及合同約定的開工條件,并提供立項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格調整、付款、竣工結算義務。

2.1.3 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和適用法律關于安全、質量、環(huán)境保護和職業(yè)健康等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對承包人的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等實施工作提議、修改和變更,但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2.1.4 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對因承包人原因給發(fā)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和損害,提出賠償。

2.1.5 發(fā)包人認為必要時,有權以書面形式發(fā)出暫停通知。其中,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的暫停,給承包人造成的費用增加由發(fā)包人承擔,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2 發(fā)包人代表

發(fā)包人委派代表,行使發(fā)包人委托的權利,履行發(fā)包人的義務,但發(fā)包人代表無權修改合同。發(fā)包人代表依據本合同井在其授權范回內履行其職責。發(fā)包人代表根據合同約定的范圍和事項,向承包人發(fā)出的書面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發(fā)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和職責在專用條款約定。發(fā)包人決定替換其代表時,應將新任代表的姓名、職務、職權和任命時間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監(jiān)理人

2.3.1 發(fā)包人對工程實行監(jiān)理的,監(jiān)理人的名稱、工程總監(jiān)、監(jiān)理范圍、內容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寫明。

監(jiān)理人按發(fā)包人委托監(jiān)理的范圍、內容、職權利權限,代表發(fā)包人對承包人實施監(jiān)督。監(jiān)理人向承包人發(fā)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工程總監(jiān)簽字后送交承包人實施,并抄送發(fā)包人。

2.3.2 工程總監(jiān)的職權與發(fā)包人代表的職權相重疊或不明確時,由發(fā)包人予以協(xié)調和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總監(jiān)無權改變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2.3.4 發(fā)包人更換工程總監(jiān)時,應提前 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寫明替換者的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間。

2.4 安全保證

2.4.1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負責協(xié)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的地下、地上已有設施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本、文物及墳墓等的安全保護工作,維護現場周圍的正常秩序,并承擔相關費用。

2.4.2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負貨對工程現場臨近發(fā)包人正在使用、運行、或由發(fā)包人用于生產的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置、設施、設備等,設置隔離設施,豎立禁止入內、禁止動火的明顯標志,判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須遵守的安全規(guī)定和位置范圍。因發(fā)包人的原因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傷害,由發(fā)包人負責。

2.4.3 本合同未作約定,而在工程主體結構或工程主要裝置完成后,發(fā)包人要求進行涉及建筑主體及承重結構變動、或涉及重大工藝變化的裝修工程時,雙方可另行簽訂 委托合同 ,作為本合同附件。

發(fā)包人自行決定此類裝修或發(fā)包人與第三方簽訂委托合同,由發(fā)包人或發(fā)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設計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損失、損害由發(fā)包人負責.

2.4.4 發(fā)包人負責對其代表、雇員、監(jiān)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guī)定。承包人應在工程現場以標牌明示相關安全規(guī)定,或將安全規(guī)定發(fā)送給發(fā)包人。因發(fā)包人的代表、雇員、監(jiān)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員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guī)定所發(fā)生的人身傷害、安全事故,由發(fā)包人負責。

2.4.5 發(fā)包人、發(fā)包人代表、雇員、監(jiān)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員應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的相關約定。

2.5 保安責任

2.5.1 現場保安工作的責任主體由專用條款約定。承擔現場保安工作的方負責與當地有關治安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協(xié)調,并承擔所發(fā)生的相關費用。

2.5.2 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商定工程實施階段及區(qū)域的保安責任劃分,并編制各自的相關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作為合同附件。

2.5.3 發(fā)包人按合同約定占用的區(qū)域、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由發(fā)包人承擔相關保安工作,及因此產生的費用、損害和責任。

第3條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3.1.1 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工程的功能、規(guī)模、考核目標和竣工日期,完成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或)指導竣工后試驗等工作,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本工程的具體承包范圍,應依據合同協(xié)議書第一項“工程概況”中有關“工程承包范圍”的約定。

3.1.2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自費修復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設計、文件、設備、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中發(fā)現的缺陷。

3.1.3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發(fā)包人的要求,提交相關報表。報表的類別、名稱、內容、報告期、提交時間和份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1.4 承包人有權根據4.6.4款承包人的復工要求、14.9款付款時間延誤和17條不可抗力的約定,以書面形式向發(fā)包人發(fā)出暫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暫停,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由其自負,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應自費趕上。

3.1.5 對因發(fā)包人原因給承包人帶來任何損失、損失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賠償和(或)延長竣工日期。

3.2 項目經理

3.2.1 項目經理,應是當事人雙方所確認的人選。項目經理經授權并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本合同。項目經理的姓名、職責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項目經理應是承包人的員工,承包人應在合同生效后10日內向發(fā)包人提交項目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 勞動合同 ,以及承包人為項目經理繳納 社會保險 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項目經理無權履行職責,由此影響工程進度或發(fā)生其它問題的,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項目經理應常駐項目現場,且每月在現場時間不得少于專用條款約定的天數。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它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確需離開項目現場時應事先取得發(fā)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

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按照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2 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并按發(fā)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jiān)依據合同發(fā)出的指令組織項目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fā)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jiān)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證人 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須在事后48小時內向發(fā)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jiān)送交書面報告。

3.2.3 承包人部更換項目經理時,提前 1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并征得發(fā)包人的同意,繼任的項目經理須繼續(xù)履行第3.2.1款約定的職責和權限。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4 發(fā)包人有權以書而形式通知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應說明更換因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15日內向發(fā)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發(fā)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后仍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后的30日內進行更換,并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姓名、簡歷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新任項目經理繼續(xù)履行第3.2.1款約定的職責和權限。

3.3 工程質量保證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規(guī)范,確保設計、采購、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試驗等各項工作的質量,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通過質量保修責任書的形式約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3.4 安全保證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安全生嚴的法律規(guī)定, 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應遵守7.8款職業(yè)健康、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的約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發(fā)包人按2.4.2 款通知的安全規(guī)定和位置范圍限定所造成的損失和傷害,由承包人負責。

3.4.4 承包人全面負責其施工場地的安全管理, 保障所有進入施工場地的人員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發(fā)生的人身傷害、安全事故, 由承包人負責。

3.5 職業(yè)健康和環(huán)境保護保證

3.5.1 工程設計

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并遵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環(huán)境保護條例》及其它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工程的環(huán)境保護設計及職業(yè)健康防護設計,保證工程符合環(huán)統(tǒng)保護和職業(yè)健康相關法律和標準規(guī)定。

3.5.2 職業(yè)健康和環(huán)境保護

承包人應遵守7.8款職業(yè)健康、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的約定。

3.6 進度保證

承包人按4.1款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合理有序地組織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所需要的各類資源,以及派出有經驗的竣工后試驗的指導人員,采用有效的實施方法和組織措施,保證項目進度計劃的實現。

3.7 現場保安

承包人承擔其進入現場、施工開工至發(fā)包人接收單項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現場保安責任(含承包人的預制加工場地、辦公及生活營區(qū))。并負責編制相關的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提交給發(fā)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約定

承包人只能對專用條款約定列出的工作事項(含設計、采購、施工、勞務服務、竣工試驗等)進行分包。

專用條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項,承包人可在工程實施階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項向發(fā)包人提交申請,發(fā)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項申請后的15日內,予以批準或提出意見。發(fā)包人未能在15日批準亦未提出意見的,承包人有權在提交該分包事項后的第1 6 日開始, 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

3.8.2 分包人資質

分包人應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企業(yè)資質等級,否則不能作為分包人。承包人有義務對分包人的資質進行審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將承包的工程對外轉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將承包的全部工程對外分包。

3.8.4 設計、施工和工程物資等分包人,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分包事項的管理規(guī)定。

3.8.5 對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約定,按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fā)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項。

3.8.6 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

承包人對分包人的行為向發(fā)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4條 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

4.1 項目進度計劃

4.1.1 項目進度計劃

承包人負責編制項目進度計劃,項目進度計劃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試驗),應符合合同協(xié)議書的約定。關鍵路徑及關鍵路徑變化的確定原則、承包人提交項目進度計劃的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項目進度計劃經發(fā)包人批準后實施, 但發(fā)包人的批準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4.1.2 自費趕上項目進度計劃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項目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有義務、發(fā)包人也有權利要求承包人自費采取措施,趕上項目進度計劃。

4.1.3 項目進度計劃的調整

出現下列情況,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并對項目進度計劃進行調整:

(1)發(fā)包人根據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或未能按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和14.3.2款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導致4.3.2款約定的設計開工日期延誤,或4.4.2款約定的采購開始日期延誤,或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

(2)根據4.2.4款第2項的約定,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某個設計階段審核會議時間的延誤。

(3)根據4.2.4款第3項的約定,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的時間延長的。

(4)根據合同約定的其它延長竣工日期的情況。

4.1.4 發(fā)包人的趕工要求

合同實施過程中發(fā)包人書面提出加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的趕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時,承包人應提交趕工方案,采取趕工措施。因趕工引起的費用增加,按13.2.4 款的變更約定執(zhí)行。

4.2 設計進度計劃

4.2.1 設計進度計劃

承包人根據批準的項目進度計劃和5.3.1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發(fā)包人組織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編制設計進度計劃。設計進度計劃經發(fā)包人認可后執(zhí)行。發(fā)包人的認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4.2.2 設計開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發(fā)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及14.3.2款的預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為設計開工日期。

4.2.3 設計開工日期延誤

因發(fā)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約定提供設計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等相關資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和支付時間支付預付款,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設計開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按4.1.2 款的約定,自費趕上。因發(fā)包人原因給承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支付相應費用。

4.2.4 設計階段審查日期的延誤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其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提交相關階段的設計文件、或提交的相關設計文件不符合相關審核階段的設計深度要求時,造成設計審查會議延誤的,由承包人依據4. 1. 2 款的約定,自費采取措施趕上造成關鍵路徑延誤,或給發(fā)包人造成損失(審核會議準備費用)的,由承包人承擔。

(2)因發(fā)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造成某個設計階段審查會議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承包人帶來的窩工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

(3)政府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時間延長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雙方帶來的費用增加,由雙方各自承擔。

4.3 采購進度計劃

4.3.1 采購進度計劃

承包人的采購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并與設計、施工、和(或)竣工試驗及竣工后試驗的進度計劃相銜接。采購進度計劃的提交份數和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4.3.2 采購開始日期

采購開始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4.3.3 采購進度延誤

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采購延誤,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采購延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若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 施工進度計劃

4.4.1 施工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在現場施工開工15 日前向發(fā)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進度計劃在內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的開竣工時間,應符合合同協(xié)議書對施工開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約定,并與項目進度計劃的安排協(xié)調一致。發(fā)包人需承包人提交關鍵單項工程和(或)關鍵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交的份數和時間。

4.4.2 施工開工日期延誤

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根據下列約定確定延長竣工日期:

(1)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開竣工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支付相應費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的,需說明正當理由,自費采取措施及早開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項目的試試階段含竣工試驗階段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1)根據專用條款(9.1款工程接收)約定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

2)單項工程中最后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為該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2)承包項目的實施階段不含竣工試驗階段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1)根據專用條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約定的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guī)定的單項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業(yè),并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guī)定的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全部施工作業(yè),且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承包人為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預留的施工部位、或發(fā)包人要求預留的施工部位、不影響發(fā)包人實質操作使用的零星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不影響竣工日期的確定。

4.5 誤期賠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承擔誤期誤害賠償責任。每日延誤的 賠償金 額,及累計的最高賠償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fā)包人有權從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或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除賠償金額。

4.6 暫停

4.6.1 因發(fā)包人原因的暫停

因發(fā)包人原因通知的暫停,應列明暫停的日期及預計暫停的期限。雙方應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關約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暫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暫停時,雙方根據17.1款不可抗力發(fā)生時的義務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條款的約定, 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暫停時承包人的工作

當發(fā)生4.6.1款發(fā)包人的暫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約定的暫停時,承包人應立即停止現場的實施工作。并根據合同約定負責在暫停期間,對工程、工程物資及承包人文件等進行照管和保護。因承包人未能盡到照管、保護的責任,造成損壞、丟失等,使發(fā)包人的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4.6.4 承包人的復工要求

根據發(fā)包人通知暫停的,承包人有權在暫停45日后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復工的通知。不能復工時,承包人有權根據13.2.5款調減部分工程的約定,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

發(fā)包人的暫停超過45日且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或發(fā)包人的暫停超過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暫停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有權根據18.2款由承包人 解除合同 的約定,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發(fā)包人的復工

發(fā)包人發(fā)出復工通知后,有權組織承包人對受暫停影響的工程、工程物資進行檢查,承包人應將檢查結果及需要恢復、修復的內容和估算通知發(fā)包人,經發(fā)包人確認后,所發(fā)生的恢復、修復價款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恢復、修復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暫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暫停,所發(fā)生的損失、損害及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4.6.7 工程暫停時的付款

因發(fā)包人原因暫停的復工后,未影響到整個工程實施時,雙方應依據2.1.5款的約定商定因該暫停給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費用,承包人應將其款項納入當期的付款申請,由發(fā)包人審查支付。

因發(fā)包人原因暫停的復工后,影響到部分工程實施時,且承包人根據4.6.4款要求調減部分工程并經發(fā)包人批準,發(fā)包人應從合同價格中調減該部分款項,雙方還應依據2.1.5款的約定商定承包人因該暫停所增加的合理費用,承包人應將其增減的款項納入當期付款申請,由發(fā)包人審查支付。

因發(fā)包人原因的暫停,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且承包人根據4.6.4款第二段的約定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雙方應根據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關約定,辦理結算和付款。

第5條 技術與設計

5.1 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設計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

承包人負責提供生產工藝技術(含 專利 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和(或)建筑設計方案(含總體布局、功能分區(qū)、建筑造型和主體結構等)時,應對所提供的工藝流程、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它資料要求,和(或)總體布局、功能分區(qū)、建筑造型及其結構設計等負責。

承包人應對專用條款約定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負責。該試運行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作為發(fā)包人根據10.3.3款進行試運行考核的評價依據。

5.1.2 發(fā)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

發(fā)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和(或)建筑設計方案(含總體布局、功能分區(qū)、建筑造型和主體結構,或發(fā)包人委托第三方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筑設計方案)時,應對所提供的工藝流程、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資料、發(fā)包人的要求,和(或)總體布局、功能分區(qū)、建筑造型和主體結構等,或第三方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筑設計方案負責。

發(fā)包人有義務指導、審查由承包人根據發(fā)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所進行的生產工藝設計和(或)建筑設計,并予以確認。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的各項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說明及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考核責任,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并作為發(fā)包人根據10.3.3款進行試運行考核和考核責任的評價依據。

5.2 設計

5.2.1 發(fā)包人的義務

(1)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發(fā)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法律或行業(yè)規(guī)定,向承包人提供設計需要的項目基礎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齊全性和及時性負責。上述項目基礎資料不真實、不準確或不齊全時,發(fā)包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進一步補充資料。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其中,工程場地的基準坐標資料(包括基準控制點、基準控制標高和基準坐標控制線) ,發(fā)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有義務配合承包人在現場的實測復驗。承包人因糾正坐標資料中的錯誤,造成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fā)包人負責其相關費用增加,竣工日期給予合理延長。

發(fā)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有專利商提供的技術或工藝包,或是第三方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發(fā)包人應組織專利商或第三方設計單位與承包人進行數據、條件和資料的交換、協(xié)調和交接。

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提供項目基礎資料及其補充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或發(fā)包人計劃變更,造成承包人設計停工、返工或修改的,發(fā)包人應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提供現場障礙資料。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適用法律規(guī)定,在設計開始前,提供與設計、施工有關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現場障礙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齊全性和及時性負責。因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造承包人的設計停工、返工和修改的,發(fā)包人應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提供項目障礙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承包人無法核實發(fā)包人所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的數據、條件和資料的,發(fā)包人有義務給予進一步確認。

5.2.2 承包人的義務

(1)承包人與發(fā)包人(及其專利商、第三方設計單位)應以書面形式交接發(fā)包人按5.2.1款第(1)項提供與設計有關的項目基礎資料、第(2)項提供的與設計有關的現場障礙資料。對這些資料中的短缺、遺漏、錯誤、疑問,承包人應在收到發(fā)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后15日內向發(fā)包人提出進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時間內提出要求而發(fā)生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順延。其中,對工程場地的基準坐標資料(包括基準控制點、基準控制標高和基準坐標控制線),承包人有義務約定實測復驗的時間并糾正其錯誤(如果有),因承包人對此項工作的延誤,導致的費用增加和關鍵路線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2)承包人有義務按照發(fā)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和國家有關部門、行業(yè)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的設計深度開展工程設計,并對其設計的工藝技術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環(huán)境保護、職業(yè)健康的標準,設備材料的質量、工程質量和完成時間負責。因承包人設計的原因,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5.2.3 遵守標準、規(guī)范

(1)1.5款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適用于發(fā)包人按單項工程接收和(或)整個工程接收。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國家頒布了新的標準或規(guī)范時,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提交有關新標準、新規(guī)范的建議書。對其中的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承包人應嚴格遵守,發(fā)包人作為變更處理對于非強制性的標準、規(guī)范,發(fā)包人可決定采用或不采用,決定采用時,作為變更處理。

(3)依據適用法律和合同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所完成的設計圖紙、設計文件中的技術數據和技術條件,是工程物資采購質量、施工質量及竣工試驗質量的依據。

5.2.4 操作維修手冊

由承包人指導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試驗,并編制操作維修手冊的,發(fā)包人應按5.2.1款第(1)項第二段的約定,責令其專利商或發(fā)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冊,并對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齊全性和及時性負責,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時除外。發(fā)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冊,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維修手冊的份數、提交期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2.5 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的提交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3.6 設計缺陷的自費修復,自費趕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文件存在遺漏、錯誤、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應自費修復、彌補、糾正和完善。造成設計進度延誤時,應自費采取措施趕上。

5.3 設計階段審查

5.3.1 本工程的設計階段、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組織和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約定。發(fā)包人負責組織設計階段審查會議,并承擔會議費用及發(fā)包人的上級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參加審查會議的費用。

5.3.2 承包人應根據5.3.1款的約定,向發(fā)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設計文件,設計文件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行業(yè)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的深度規(guī)定。承包人有義務自費參加發(fā)包人組織的設計審查會議、向審查者介紹、解答、解釋其設計文件,并自費提供審查過程中需提供的補充資料。

5.3.3 發(fā)包人有義務向承包人提供設計審查會議的批準文件和紀要。承包人有義務按相關設計審查階段批準的文件和紀要,并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設計規(guī)定,對相關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約定的時間,向發(fā)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完整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致使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會議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誤、窩工損失,及發(fā)包人增加的組織會議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3.5 發(fā)包人有權在5.3.1款約定的各設計審查階段之前,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提出建議、進行預審和確認,發(fā)包人的任何建議、預審和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和義務。

5.4 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

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對發(fā)包人的操作維修人員進行培訓的,另行簽訂培訓委托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識產權

雙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雙方(含一方或雙方相關的專利商、第三方設計單位或設計人)的技術專利、建筑設計方案、專有技術、設計文件 著作權 等知識產權,簽訂知識產權及保密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6條 工程物資

6.1 工程物資的提供

6.1.1 發(fā)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

(1)發(fā)包人依據5.2.3款第(3)項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技術參數、技術條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數量,負責組織工程物資(包括其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廠商提交的技術文件)的采購,負責運抵現場,并對其需用量、質量檢查結果和性能負責。

由發(fā)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的類別、數量,在專用條款中列出。

(2)因發(fā)包人采購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件等)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存在質量缺陷、延誤抵達現場,給承包人造成窩工、停工、或導致關鍵路徑延誤的,按13條變更和合同價調整的約定執(zhí)行。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國家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造成發(fā)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件等)不符合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時,由發(fā)包人負資修復或重新訂貨。如委托承包人修復,作為變更處理。

(3)發(fā)包人請承包人參加境外采購工作時,所發(fā)生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

(1)承包人應依據5.2.3款第(3)項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技術參數、技術條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數量,負責組織工程物資采購(包括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廠商提供的技術文件),負責運抵現場,并對其需用量、質量檢查結果和性能負責。

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的類別、數量,在專用條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件等)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所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費修復,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國家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造成承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件等),雖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但不符合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重新訂貨,并作為變更處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試驗的生產性材料,在專用條款中列出類別和(或)清單。

6.1.3 承包人對供應商的選擇

承包人應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相關工程物資的供貨商或制造廠。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進行招標。

承包人不得在設計文件中或以口頭暗示方式指定供應商和制造廠,只有唯一廠家的除外。發(fā)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應商和制造廠。

6.1.4 工程物資所有權

承包人根據6.1.2款約定提供的工程物資,在運抵現場的交貨地點并支付了采購進度款,其所有權轉為發(fā)包人所有。在發(fā)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義務對工程物資進行保管、維護和保養(yǎng),未經發(fā)包人批準不得運出現場。

6.2 檢驗

6.2.1 工廠檢驗與報告

(1)承包人遵守相關法律規(guī)定,負責6.1.2款約定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部件和備品備件,及竣工后試驗物資的強制性檢查、檢驗、監(jiān)測和試驗,并向發(fā)包人提供相關報告。報告內容、報告期和提交份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承包人邀請發(fā)包人參檢時,在進行相關加工制造階段的檢查、檢驗、監(jiān)測和試驗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參檢的內容、地點和時間。發(fā)包人在接到邀請后的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參檢或不參檢。

(3)發(fā)包人承擔其參檢人員在參檢期間的工資、補貼、差旅費和住宿費等,承包人負責辦理進入相關廠家的許可,并提供方便。

(4)發(fā)包人委托有資格、有經驗的第三方代表發(fā)包人自費參檢的,應在接到承包人邀請函后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寫明受托單位及受托人員的名稱、姓名及授予的職權。

(5)發(fā)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參檢,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對其采購的工程物資的質量責任。

6.2.2 覆蓋和包裝的后果

發(fā)包人已在6.2.1款約定的日期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參檢,并依據約定日期提前或按時到達指定地點,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資未經發(fā)包人現場檢驗已經被覆蓋、包裝或已運抵啟運地點時,發(fā)包人有權責令承包人將其運回原地、拆除覆蓋、包裝,重新進行檢查或檢驗或檢測或試驗及復原,承包人應承擔因此發(fā)生的費用。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6.2.3 未能按時參檢

發(fā)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約定時間參檢,承包人可自行組織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質檢結果視為是真實的。發(fā)包人有權在此后,以變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或增加試驗細節(jié)或改變試驗地點。工程物資經質檢合格的,所發(fā)生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工程物資經質檢不合格時,所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6.2.4 現場清點與檢查

(1)發(fā)包人應在其根據6.1.1款約定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運抵現場前5日通知承包人。發(fā)包人(或包括為發(fā)包人提供工程物資的供應商)與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貨物的提貨單據清點箱件數量及進行外觀檢查,并根據裝箱單清點箱內數量、出廠合格證、圖紙、文件資料等,并進行外觀檢查。經檢查清點后雙方人員簽署交接清單。

經現場檢查清點發(fā)現箱件短缺,箱件內的物資數量、圖紙、資料短缺,或有外觀缺陷的,發(fā)包人應負責補齊或自費修復,工程物資在缺陷未能修復之前不得用于工程。當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復缺陷時,另行簽訂追加合同。因上述情況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承包人應在其根據6.1.2款約定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運抵現場前5日通知發(fā)包人。承包人(或包括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資的供應商、或分包人)與發(fā)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監(jiān)理人)按每批貨物的提貨單據清點箱件數量及進行外觀檢查,并根據裝箱單清點箱內數量、出場合格證、圖紙、文件資料等,并進行外觀檢查。經檢查清點后,雙方人員簽署開箱檢驗證明。

經現場檢查清點發(fā)現箱件短缺,箱件內的數量、圖紙、資料短缺,或有外觀缺陷的,承包人應負責補齊或自費修復,工程物資在缺陷未能修復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6.2.5 質量監(jiān)督部門及消防、環(huán)保等部門的參檢

發(fā)包人、承包人隨時接受質量監(jiān)督部門、消防部門、環(huán)保部門、行業(yè)等專業(yè)檢查人員對制造、安裝及試驗過程的現場檢查,其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承包人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因上述部門在參檢中提出的修改、更換等意見所增加的相關費用,應根據6.1.1款或6.1.2款約定的提供工程物資的責任方來承擔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責任方為承包人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責任方為發(fā)包人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6.3 進口工程物資的采購、報關、清關和商檢

6.3.1 工程物資的進口采購責任方,及采購方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采購責任方負責報關、清關和商檢,另一方有義務協(xié)助。

6.3.2 因工程物資報關、清關和商檢的延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承包人負責進口采購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fā)包人負責進口采購的,竣工日期給予相應延長,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6.4 運輸與超限物資運輸

承包人負責采購的超限工程物資(超重、超長、超寬、超高)的運輸,由承包人負責,該超限物資的運輸費用及其運輸途中的特殊措施、拆遷、賠償等全部費用,包含在合同價格內。運輸過程中的費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專用條款另有約定除外。

6.5 重新訂貨及后果

6.5.1 依據6.1.1款及6.3.1款的約定,由發(fā)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存在缺陷時,經發(fā)包人組織修復仍不合格的,由發(fā)包人負責重新訂貨并運抵現場。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的,由發(fā)包人承擔所發(fā)生的實際費用導致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6.5.2 依據6.1.2款及6.3.1款的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時,經承包人修復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負責重新訂貨并運抵現場。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6.6 工程物資保管與剩余

6.6.1 工程物資保管

根據6.1.1款由發(fā)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6.1.2款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的約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資的類別和數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承包人應按說明書的相關規(guī)定對工程物資進行保管、維護、保養(yǎng),防止變形、變質、污染和對人身造成傷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維護方案的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保管維護方案應包括:工程物資分類和保管、保養(yǎng)、保安、領用制度,以及庫房、特殊保管庫房、堆場、道路、照明、消防、設施、器具等規(guī)劃。保管所需的一切費用,包含在合同價格內。由發(fā)包人提供的庫房、堆場、設施和設備,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6.6.2 剩余工程物資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資(含承包人負責采購提供的工程物資并受到了采購進度款,及發(fā)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資),在竣工試驗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無償移交給發(fā)包人,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時除外。

第7條 施工

7.1 發(fā)包人的義務

7.1.1 基準坐標資料

承包人因放線需請發(fā)包人與相關單位聯系的事項,發(fā)包人有義務協(xié)助。

7.1.2 審查總體施工組織設計

發(fā)包人有權對承包人根據7.2.2款約定提交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并在接到總體施工組織設計后20日內提出建議和要求。發(fā)包人的建議和要求,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發(fā)包人未能在20日內提出任何建議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按提交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實施。

7.1.3 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和7.2.3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臨時占地資料,與承包人約定進場條件,確定進場日期。發(fā)包人應提供施工場地、完成進場道路、用地許可、拆遷及補償等工作,保證承包人能夠按時進入現場開始準備工作。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進場時間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發(fā)包人承擔承包人因此發(fā)生的相關窩工費用。

7.1.4 提供臨時用水、用電等和節(jié)點鋪設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按7.2.4款的約定,在承包人進場前將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等接至約定的節(jié)點位置,并保證其需要。上述臨時使用的水、電等的類別、取費單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fā)包人按實際計量結果收費。發(fā)包人無法提供的水、電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相關費用由承包人納入報價并承擔相關責任。

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的類別和時間完成節(jié)點鋪設,使開工時間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未能按約定的品質、數量和時間提供水、電等,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5 辦理開工等批準手續(xù)

發(fā)包人在開工日期前,辦妥須要由發(fā)包人辦理的開工批準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及其它所需的許可、證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過程中須由發(fā)包人辦理的批準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根據7.2.6款的約定,通知須由發(fā)包人辦理的各項批準手續(xù),由發(fā)包人申請辦理。

因發(fā)包人未能按時辦妥上述批準手續(xù),給承包人造成的窩工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相應順延。

7.1.7 提供施工障礙資料

發(fā)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與施工場地相關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的坐標位置。發(fā)包人根據5.2.1款第(1)項、第(2)項的約定,已經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對發(fā)包人在合同約定時間之后提供的障礙資料,可依據13.2.3款施工變更的約定提交變更申請,對于承包人的合理請求發(fā)包人應予以批準。因發(fā)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礙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給承包人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由發(fā)包人承擔賠償責任。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8 承包人新發(fā)現的施工障礙

發(fā)包人根據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約定發(fā)出的通知,與有關單位進行聯系、協(xié)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及臨近的影響工程實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地下管線、線纜、設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墳墓等的保護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對于新發(fā)現的施工障礙,承包人可依據13.2.3款施工變更范圍第(3)項的約定提交變更申請,對于承包人的合理請求發(fā)包人應予以批準。施工障礙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9 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計劃確認

發(fā)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據7.8款約定提交的“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計劃后20日內對之進行確認。發(fā)包人有權檢查其實施情況并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承包人應按照發(fā)包人合理建議自費整改。

7.1.10 其它義務

發(fā)包人應履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由發(fā)包人履行的其它義務。

7.2 承包人的義務

7.2.1 放線。

承包人負責對工程、單項工程、施工部位放線,并對放線的準確性負責。

7.2.2 施工組織設計。

承包人應在施工開工15日前或雙方約定的其它時間內,向發(fā)包人提交總體施工組織設計。隨著施工進展向發(fā)包人提交主要單項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對發(fā)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要求,承包人應自費修改完善。

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的份數和時間,及需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單項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項工程的名稱、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7.2.3 提交臨時占地資料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fā)包人提交以下臨時占用資料:

(1)根據6.6.1款保管工程物資所需的庫房、堆場、道路用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用途說明,并須單列需要由發(fā)包人租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和用途說明

(2)施工用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用途說明,并須單列要求發(fā)包人租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和用途說明

(3)進入施工現場道路的入口坐標位置,并須指明要求發(fā)包人鋪設與城鄉(xiāng)公共道路相連接的道路走向、長度、路寬、等級、橋涵承重、轉彎半徑和時間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時提交上述資料,導致7.1.3款約定的進場日期延誤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7.2.4 臨時用水、用電等

承包人應在施工開工日期30日前或雙方約定的其它時間,按本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發(fā)包人能夠提供的臨時用水、用電等類別,向發(fā)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資保管)所需的臨時用水、用電等的品質、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時間和節(jié)點位置等資料。承包人自費負責計量儀器的購買、安裝和維護,并依據7.1.4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單價向發(fā)包人交費,雙方另有約定時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約約定提交上述資料,造成發(fā)包人費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誤時,由承包人負責。

7.2.5 協(xié)助發(fā)包人辦理開工等批準手續(xù)

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20日前,通知發(fā)包人向有關部門辦理須由發(fā)包人辦理的開工批準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及其它許可、證件、批件等。發(fā)包人需要時,承包人有義務提供協(xié)助。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代辦并被承包人接受時,雙方可另行簽訂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過程中需通知辦理的批準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因增加場外 臨時用地 ,臨時要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yè),或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應提前10日通知發(fā)包人辦理相關申請批準手續(xù)。并按發(fā)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證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發(fā)包人或未能按時提供由發(fā)包人辦理申請所需的承包人的相關文件、資料和證件等,造成承包人窩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7.2.7 提供施工障礙資料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在每項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開工20日前,向發(fā)包人提交施工場地的具體范圍及其坐標位置,發(fā)包人須對上述范圍內提供相關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的坐標位置(不包括發(fā)包人根據5.2.1款第(1)項、第(2)項中已提供的現場障礙資料)。發(fā)包人在合同約定時間之后提出的現場障礙資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變更的約定辦理。

發(fā)包人已提供上述相關資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護義務,造成的損失、損害和責任,由承包人負責。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7.2.8 新發(fā)現的施工障礙

承包人對在施工過程中新發(fā)現的場地周圍及臨近影響施工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以及地下管線、線纜、構筑物、文物、化石和墳墓等,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發(fā)包人。新發(fā)現的施工障礙,按照13.2.3款的施工變更約定辦理。

7.2.9 施工資源

承包人應保證其人力、機具、設備、設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轉材料及其它施工資源,滿足實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設計文件的說明和解釋

承包人應在施工開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監(jiān)理人說明設計文件的意圈,解釋設計文件,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7.2.11 工程的保護與維護

承包人應在開工之日起至發(fā)包人接收工程或單項工程之日止,負責工程或單項工程的照管、保護、維護和保安責任,保證工程或單項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損失、損害。

7.2.12 清理現場

承包人負責在施工過程中及完工后對現場進行清理、分類堆放,將殘余物、廢棄物、垃圾等運往發(fā)包人、或當地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消理現場的費用在專

用條款中寫明。承包人應將不再使用的機具、設備、設施和 臨時工 程等撤離現場,或運到發(fā)包人指定的場地。

7.2.13 其它義務

承包人應履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應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關義務。

7.3 施工技術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術方法符合有關操作規(guī)程、安全規(guī)程及質量標準。

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該方法后的5日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建議,發(fā)包人的任何此類確認和建議,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7.4 人力和機具資源

7.4.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向發(fā)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資源計劃一覽表。施工人力資源計劃應符合施工進度計劃的需要并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報表格式、內容、份數和報告期,向發(fā)包人提供實際進場的人力資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資源計劃一覽表投入足夠工種和人力,導致實際施工進度明顯落后于施工進度計劃時,發(fā)包人有權通知承包人按計劃一覽表列出的工種和人數,在合理時間內調派人員進入現場,并自費趕上進度。否則,發(fā)包人有權責令承包人將某些單項工程、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發(fā)生的費用及延誤的時間由承包人承擔。

7.4.2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向發(fā)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機具資源計劃一覽表。施工機具資源計劃符合施工進度計劃的需要。并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報表格式、內容、份數和報告期,向發(fā)包人提供實際進場的主要施工機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機具資源計劃一覽表投入足夠的機具,導致實際施工進度落后于施工進度計劃時,發(fā)包人有權通知承包人按該一覽表列出的機具數量,在合理時間內調派機具進入現場。否則,發(fā)包人有權向承包人提供相關機具,因此所發(fā)生的費用及延誤的時間由承包人承擔。

7.5 質量與檢驗

7.5.1 質量與檢驗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隨時接受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所進行的安全、質量的監(jiān)督和檢查。承包人應為此類監(jiān)督、檢查提供方便。

(2)發(fā)包人委托第三方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驗收結果視為發(fā)包人的驗收結果。

(3)承包人應遵守施工質量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負有對其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圖紙交底、技術交底、操作規(guī)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質量標準交底,及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任。

(4)承包人應按照設計文件、施工標準和合同約定,負責編寫施工試驗和檢測方案,對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配件)進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義務自費修復和(或)更換不合格的工程物資、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發(fā)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經承包人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不合格的,發(fā)包人應自費修復和(或)更換,因此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5)承包人的施工應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施工質量評定以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應自費修復、返工、更換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7.5.2 質檢部位與參檢方。質檢部位分為: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與承包人三方參檢的部位監(jiān)理人與承包人兩方參檢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參檢的部位。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的部位、檢查標準及驗收的表格格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承包人應將按上述約定,經其一方檢查合格的部位報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人備案。發(fā)包人和工程總監(jiān)有權隨時對備案的部位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

7.5.3 通知參檢方的參檢。承包人自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合格的,按7.5.2款專用條款約定的質檢部位和參檢方,通知相關參檢單位在24小時內參加檢查。參檢方未能按時參加的,承包人應將自檢合格的結果于其后的24小時內送交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簽字,24小時后未能簽字,視為質檢結果已被發(fā)包人認可。此后3日內,承包人可發(fā)出視為發(fā)包人和(或)覽理人已確認該質檢結果的通知。

7.5.4 質量檢查的權利。發(fā)包人及其授權的監(jiān)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yè)的情況下,具有對任何施工區(qū)域進行質量監(jiān)督、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的權利。承包人應為此類質量檢查活動提供便利。經質檢發(fā)現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質量缺陷時,發(fā)包人有權下達修復、暫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換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 重新進行質量檢查。按7.5.3款的約定,經質量檢查合格的工程部位,發(fā)包人有權在不影響工程正常施工的條件下,重新進行質量檢查。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結果不合格時,因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的結果合格時,承包人增加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5.6 因發(fā)包人代表和(或)監(jiān)理人的指令失誤,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發(fā)生的追加施工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6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7.6.1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需要質檢的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分類、部位、質檢內容、質檢標準、質檢表格和參檢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7.6.2 驗收通知和驗收。承包人對自檢合格的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部位,應在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前的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驗收。通知應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雙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覆蓋、進行緊后作業(yè),編制并提交隱蔽工程竣工資料以及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人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

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在驗收合格24小時后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的,視為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隱蔽或進行緊后作業(yè)。經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限定的時間內修正,重新通知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驗收。

7.6.3 未能按時參加驗收。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不能按時參加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部位驗收的,應在收到驗收通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發(fā)包人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驗收,又未能參加驗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其驗收記錄視為已被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認可。

因應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要求所進行延期驗收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

7.6.4 再檢驗。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在任何時間內,均有權要求對已經驗收的隱蔽工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按要求拆除覆蓋、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隱蔽工程經重新檢驗不合格時,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日期不予延長經檢驗合格時,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工程關鍵路徑的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7 對施工質量結果的爭議

7.7.1 雙方對施工質量結果有爭議時,應首先協(xié)商解決。經協(xié)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委托雙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根據檢測機構的鑒定結果,責任方為承包人時,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責任方為發(fā)包人時,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由發(fā)包人承擔,工程關鍵路徑因爭議受到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7.2 根據檢測機構的鑒定結果,合同雙方均有責任時,根據各方的責任大小,協(xié)商分擔發(fā)生的費用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商定對竣工日期的延長時間。雙方對分擔的費用、竣工日期延長不能達成一致時,按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程序解決。

7.8 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

7.8.1 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

(1)遵守有關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的各項法律規(guī)定,是雙方的義務。

(2)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實施計劃。承包人應在現場開工前或約定的其它時間內,將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實施計劃提交給發(fā)包人。該計劃的管理、實施費用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發(fā)包人應在收到該計劃后15日內提出建議,并于以確認。承包人應根據發(fā)包人的建議自費修正.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實施計劃的提交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在承包人實施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實施計劃的過程中,發(fā)包人需要在該計劃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作為變更處理。

(4)承包人應確保其在現場的所有雇員及其分包人的雇員都經過了足夠的培訓并具有經驗,能夠勝任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工作。

(5)承包人應遵守所有與實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設備相關的現場職業(yè)健康、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并按規(guī)定各自辦理相關手續(xù)。

(6)承包人應為現場開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職業(yè)健康保障條件、搭設安全設施并采取環(huán)保措施等,為發(fā)包人辦理施工許可證提供條件。因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許可的批準推遲,造成費用增加或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由承包人負責。

(7)承包人應配備專職工程師或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監(jiān)督、指導職工職業(yè)健康、安全保護和環(huán)境保護工作。承包人應對其分包人的行為負責。

(8)承包人應隨時接受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行業(yè)機構、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的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檢查人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并為此提供方便。

7.8.2 現場職業(yè)健康管理

(1)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職業(yè)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約定(包括對雇用、職業(y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規(guī)定),負責現場實施過程中其人員的職業(yè)健康和保護。

(2)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 勞動法 規(guī),保護其雇員的合法休假權等合法權益,并為其現場人員提供勞動保護用品、防護器具、防暑降溫用品、必要的現場食宿條件和安全生產設施。

(3)承包人應對其施工人員進行相關作業(yè)的職業(yè)健康知識培訓、危險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規(guī)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關規(guī)定提供防止人身傷害的保護用具。

(4)承包人應在有毒有害作業(yè)區(qū)域設置警示標志和說明。發(fā)包人及其委托人員未經承包人允許、未配備相關保護器具,進入該作業(yè)區(qū)域所造成的傷害,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和費用。

(5)承包人應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防治檢查,對不合格的防護設施、器具、搭設等及時整改,消除危害職業(yè)健康的隱患。

(6)承包人應采取衛(wèi)生防疫措施,配備醫(yī)務人員、急救設施,保持食堂的飲食衛(wèi)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圍的環(huán)境衛(wèi)生,維護施工人員的健康。

7.8.3 現場安全管理

(1)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應對其在現場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個人安全用品,并對他們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負責。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不得強令承包人違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試驗和(或)竣工后試驗的有關安全規(guī)定。因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及其現場工作人員的原因,導致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及所發(fā)生的費用。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給予順延。

因承包人原因,違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試驗和(或)竣工后試驗的有關安全規(guī)定,導致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由承包人承擔。

(2)雙方人員應遵守有關禁止通行的須知,包括禁止進入工作場地以及臨近工作場地的特定區(qū)域。未能遵守此約定,造成傷害、損壞和損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項約定的一方負責。

(3)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負責現場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現場。對有條件的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應根據工程特點,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對專業(yè)性較強的工程部分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包括維護安全、防范危險和預防火災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應商及其運輸單位)應對其現場內及進出現場途中的道路、橋梁、地下設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損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除外。因未按約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損壞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5)承包人應對其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操作培訓,安全操作規(guī)程交底,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說明,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6)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區(qū)域和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作業(yè)時,應對施工現場及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yè)環(huán)境可能造成的損害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開始前承包人須向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提交安全防護措施方案,經認可后實施。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的認可,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7)承包人實施爆破、放射性、帶電、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作業(yè)(含運輸、儲存、保管)時,應在施工前1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并提交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方案,經認可后實施。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的認可, 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8)安全防護檢查。承包人應在作業(yè)開始前,通知發(fā)包人代表和(或)監(jiān)理人對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現場安全設施搭設、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對周圍環(huán)境安全可能帶來的隱患等進行檢查,并根據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議自費整改。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的檢查、建議,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7.8.4 現場的環(huán)境保護管理

(1)承包人負責在現場施工過程中保護現場周圍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及地下管線、線纜、構筑物、文物、化石和墳墓等進行保護。因承包人未能通知發(fā)包人,并在未能得到發(fā)包人進一步指示的情況下,所造成的損害、損失、賠償等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2)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并負責控制和(或)處理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對環(huán)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發(fā)生的傷害、賠償、罰款等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3)承包人及時或定期將施工現場殘留、廢棄的垃圾運到發(fā)包人或當地有關行政部門指定的地點,防止對周圍環(huán)境的污染及對作業(yè)的影響。因違反上述約定導致當地行政部門的罰款、賠償等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8.5 事故處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員,在現場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生死亡、傷害事件時,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救護措施,并立即報告發(fā)包人和(或)救援單位,發(fā)包人有義務為此項搶救提供必要條件。承包人應維護好現場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應措施。

(2)對重大傷亡、重大財產、環(huán)境損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立即通知發(fā)包人代表和監(jiān)理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

(3)合同雙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依據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程序解決。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設備保證期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由承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因承包人原因發(fā)生員工食物中毒及職業(yè)健康事件的,承包人應承擔相關責任。

第8條 竣工試驗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試驗,遵守本條約定。

8.1 竣工試驗的義務

8.1.1 承包人的義務

(1)承包人應在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試驗開始前,完成相應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業(yè)(不包括:為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必須預留的施工部位、不影響竣工試驗的缺陷修復和零星掃尾工程)并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按合同約定需完成對施工作業(yè)部位的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

(2)承包人應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根據7.6款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約定,向發(fā)包人提交相關的質檢資料及其竣工資料。

(3)根據第10條竣工后試驗的約定,由承包人指導發(fā)包人進行竣工后試驗的,承包人須完成5.4款約定的操作維修人員培訓,并在竣工試驗前提交5.2.4款約定的操作維修手冊。

(4)承包人應在達到竣工試驗條件20日前,將竣工試驗方案提交給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應在10日內對方案提出建議和意見,承包人應根據發(fā)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意見,自費對竣工試驗方案進行修正??⒐ぴ囼灧桨附洶l(fā)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負責實施。發(fā)包人的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⒐ぴ囼灧桨笐ㄒ韵聝热荩?/p>

1)竣工試驗方案編制的依據和原則

2)組織機構設置、責任分工

3)單項工程竣工試驗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

4)單件、單體、聯動試驗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

5)竣工試驗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類別、性能標準、試驗及驗收格式

6)水、電、動力等條件的品質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護設施

8)竣工試驗的進度計劃、措施方案、人力及機具計劃安排

9)其它。

竣工試驗方案提交的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承包人的竣工試驗包括根據6.1.2款約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的竣工試驗,及根據8.1.2款第(3)項發(fā)包人委托給承包人進行工程物資的竣工試驗。

(6)承包人按照試驗條件、試驗程序,及5.2.3款第(3)項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和數據,完成竣工試驗。

8.1.2 發(fā)包人的義務

(1)發(fā)包人應按經發(fā)包人確認后的竣工試驗方案,提供電力、水、動力及由發(fā)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電力、水、動力及相關消耗材料等須滿足竣工試驗對其品質、用量及時間的要求。

(2)當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試驗的消耗材料和備品備件用完或不足時,發(fā)包人有義務提供其庫存的竣工試驗所需的相關消耗材料和備品備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損壞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發(fā)包人有權從合同價格中扣除相應款項因合理耗損或發(fā)包人原因造成的,發(fā)包人應免費提供。

(3)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對根據6.1.1款約定由發(fā)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進行竣工試驗的服務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發(fā)包人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委托承包人進行竣工試驗的,依據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作為變更處理。

(4)承包人應按發(fā)包人提供的試驗條件、試驗程序對發(fā)包人根據本款第(3)項委托給承包人工程物資進行竣工試驗,其試驗結果須符合5.2.3款第(3)項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和數據,發(fā)包人對該部分的試驗結果負責。

8.1.3 竣工試驗領導機構??⒐ぴ囼烆I導機構負責竣工試驗的領導、組織和協(xié)調。承包人提供竣工試驗所需的人力、機具并負責完成試驗。發(fā)包人負責組織、協(xié)調、提供竣工試驗方案中約定的相關條件及竣工試驗的驗收。

8.2 竣工試驗的檢驗和驗收

8.2.1 承包人應根據5.2.3款第(3)項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數據,及8.1.1款第(4)項竣工試驗方案的第5)子項的約定進行檢驗和驗收。

8.2.2 承包人應在竣工試驗開始前,依據8.1.1款的約定,對各方提供的試驗條件進行檢查落實,條件滿足的,雙方人員應簽字確認。因發(fā)包人提供的竣工試驗條件的延誤,給承包人帶來窩工損失,由發(fā)包人負責。導致竣工試驗進度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時落實竣工試驗條件,使竣工試驗進度延誤時,承包人應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8.2.3 承包人應在某項竣工試驗開始36小時前,向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發(fā)出通知,通知應包括試驗的項目、內容、地點和驗收時間。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作出回復,試驗合格后,雙方應在試驗記錄及驗收表格上簽字。

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在驗收合格的24小時后,不在試驗記錄和驗收表格上簽字,視為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已經認可此項驗收,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或)緊后作業(yè)。

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指定的時間內修正,并通知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重新驗收。

8.2.4 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不能按時參加試驗和驗收時,應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24小時。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試驗,又未能參加試驗和驗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試驗項目內容自行組織試驗,試驗結果視為經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認可。

8.2.5 不論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是否參加竣工試驗和驗收,發(fā)包人均有權責令重新試驗。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試驗不合格,承包人應承擔由此所增加的費用,造成竣工試驗進度延誤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如重新試驗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長,按照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作為變更處理。

8.2.6 竣工試驗驗收日期的約定

(1)某項竣工試驗的驗收日期和時間:按該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和時間,作為該項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和時間

(2)單項工程竣工試驗的驗收日期和時間:按其中最后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和時間,作為該單項工程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和時間

(3)工程的竣工試驗日期和時間。按最后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和時間,作為整個工程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和時間。

8.3 竣工試驗的安全和檢查

8.3.1 承包人應按7.8款職業(yè)健康、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的約定,并結合竣工試驗的通電、通水、通氣、試壓、試漏、吹掃、轉動等特點,對觸電危險、易燃易爆、高溫高壓、壓力試驗、機械設備運轉等制定竣工試驗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報告制度及事故處理方案在內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將該方案提交給發(fā)包人確認,承包人應按照發(fā)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費對方案修正,并經發(fā)包人確認后實施。發(fā)包人的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承包人為竣工試驗提供安全防護措施和防護用品的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

8.3.2 承包人應對其人員進行竣工試驗的安全培訓,并對竣工試驗的安全操作程序、場地環(huán)境、操作制度、應急處理措施等進行交底。

8.3.3 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有義務按照經確認的竣工試驗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規(guī)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對其管理人員和操作維修人員進行竣工試驗的安全教育,自費提供參加監(jiān)督、檢查人員的防護設施。

8.3.4 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有權監(jiān)督、檢查承包人在竣工試驗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實情況,有權提出安全整改及發(fā)出整頓指令。承包人有義務按照指令進行整改、整頓,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承包人應遵照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8.3.5 按8.1.3款竣工試驗領導機構的決定,雙方密切配合開展竣工試驗的組織、協(xié)調和實施工作,防止人身傷害和事故發(fā)生。

因發(fā)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責任、費用和賠償。造成工程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費用和賠償。造成工程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承包人應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8.4 延誤的竣工試驗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項、某單項工程落后于竣工試驗進度計劃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約定自費采取措施,趕上竣工試驗進度計劃。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試驗延誤,致使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誤時,承包人應根據4.5款誤期損害賠償的約定,承包誤期賠償責任。

8.4.3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能按竣工試驗領導機構決定的竣工試驗進度計劃進行某項竣工試驗,且在收到試驗領導機構發(fā)出的通知后的10日內仍未進行該項竣工試驗時,造成竣工日期延誤時,由承包人承擔誤期賠償責任。且發(fā)包人有權自行組織該項竣工試驗,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8.4.4 發(fā)包人未能根據8.1.2款的約定履行其義務,導致承包人竣工試驗延誤,發(fā)包人應承擔承包人因此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8.5 重新試驗和驗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過相關的竣工試驗,可依據8.1.1款第(6)項的約定重新進行此項試驗,并按8.2款的約定進行檢驗和驗收。

8.5.2 不論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是否參加竣工試驗和驗收,承包人未能通過的竣工試驗,發(fā)包人均有權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項的約定進行此項竣工試驗,并按8.2款的約定進行檢驗和驗收。

8.6 未能通過竣工試驗

8.6.1 因發(fā)包人的下述原因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的,承包人進行竣工試驗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使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1)發(fā)包人未能按確認的竣工試驗方案中的技術參數、時間及數量提供電力、動力、水等試驗條件,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2)發(fā)包人指令承包人按發(fā)包人的竣工試驗條件、試驗程序和試驗方法進行試驗和竣工試驗,導致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3)發(fā)包人對承包人竣工試驗的干擾,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4)因發(fā)包人的其它原因,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過竣工試驗,該項竣工試驗允許再進行,但再進行最多為兩次,兩次試驗后仍不符合驗 收條 件的,相關費用、竣工日期及相關事項,下述約定處理:

(1)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對該項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實質影響,承包人自費修復。無法修復時,發(fā)包人有權扣減該部分的相應付款,視為通過

(2)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對該單項工程未產生實質性操作和使用影響,發(fā)包人可相應扣減該單項工程的合同價款,可視為通過若使竣工日期延誤的,承包人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責任。

(3)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對操作或使用有實質性影響,發(fā)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更換相關部分,并進行竣工試驗。發(fā)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使竣工日期延誤時,承包人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責任。

(4)未能通過竣工試驗,使單項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喪失了生產、使用功能時,發(fā)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更換相關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竣工日期延誤,并應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責任。發(fā)包人因此增加費用的,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5)未能通過的工試驗,使整個工程喪失了生產和(或)使用功能時,發(fā)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重新設計、重置相關部分,承包人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包括發(fā)包人的費用)竣工日期延誤的,并應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責任。發(fā)包人有權根據16.2.1款發(fā)包人的索賠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或根據18.1.2款第(7)項的約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試驗結果的爭議

8.7.1 協(xié)商解決。雙方對竣工試驗結果有爭議的,應首先通過協(xié)商解決。

8.7.2 委托鑒定機構。雙方經協(xié)商,對竣工試驗結果仍有爭議的,共同委托一個具有相應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鑒定。經檢測鑒定后,按下述約定處理:

(1)責任方為承包人時,所需的鑒定費用及因此造成發(fā)包人增加的合理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2)責任方為發(fā)包人時,所需的鑒定費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3)雙方均有責任時,根據責任大小協(xié)商分擔費用,并按竣工試驗計劃的延誤情況協(xié)商竣工日期延長。

8.7.3 當雙方對檢測機構的鑒定結果有爭議,依據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9條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單項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在專用條款約定按單項工程和(或)按工程進行接收。

(1)根據第10條竣工后試驗的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指導發(fā)包人進行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試驗,并承擔試運行考核責任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接收單項工程的先后順序及時間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時間安排。

由發(fā)包人負責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責任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單項工程的先后順序及時間安排。

(2)對不存在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并符合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的,按合同約定辦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驗收。

9.1.2 接收工程時承包人提交的資料。除按8.1.1款(1)至(3)項約定已經提交的資料外,需提交竣工試驗完成的驗收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9.2 接收證書

9.2.1 承包人應在工程和(或)單項工程具備接收條件后的10日內,向發(fā)包人提交接收證書申請,發(fā)包人應在接到申請后的10日內組織接收,并簽發(fā)工程和(或)單項工程接收證書。

單項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2)項約定的日期,作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項約定的日期,作為接收日期。

9.2.2 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對工程或(和)單項工程的操作、使用沒有實質影響的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不能作為發(fā)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經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協(xié)商確定的承包人完成該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的合理時間,作為接收證書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責任

9.3.1 保安責任。自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發(fā)包人承擔其保安責任。

9.3.2 照管責任。自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發(fā)包人承擔其照管責任。發(fā)包人負責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維護、保養(yǎng)、維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復和零星掃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區(qū)域。

9.3.3 投保責任。如合同約定施工期間工程的應投保方是承包人時,承包人應負責對工程進行投保并將保險期限保持到9.2.1款約定的發(fā)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該日期之后由發(fā)包人負責對工程投保。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如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證書申請后的15日內不組織接收,視為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證書申請已被發(fā)包人認可。從第16日起,發(fā)包人應根據9.3款的約定承擔相關責任。

9.4.2 未按約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約定提交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證書申請的、或未符合單項工程或工程接收條件的,發(fā)包人有權拒絕接收單項工程和(或)工程。

發(fā)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約定,使用或強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條件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將承擔9.3款接收工程約定的相關責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強令接收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后進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損失、損壞、損害和(或)賠償責任。

第10條 竣工后試驗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試驗的,遵守本條約定。

10.1 權力與義務

10.1.1 發(fā)包人的權利與義務

(1)發(fā)包人有權對第10.1.2款第(2)項約定的由承包人協(xié)助發(fā)包人編制的竣工后試驗方案進行審查并批準,發(fā)包人的批準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2)竣工后試驗聯合協(xié)調領導機構由發(fā)包人組建,在發(fā)包人的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知道,依據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進行分工、組織完成竣工后試驗的各項準備工作、進行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聯合協(xié)調領導機構的設置方案及其分工職責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發(fā)包人對承包人根據10.1.2款第(4)項提出的建議,有權向承包人發(fā)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發(fā)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議,承包人有義務扔按本款第(2)項的組織安排執(zhí)行。承包人因執(zhí)行發(fā)包人的此項安排而發(fā)生事故、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時,由發(fā)包人承擔其責任。

(4)發(fā)包人在竣工后試驗階段向承包人發(fā)出的組織安排、指令和通知,應以書面形式送達承包人的項目經理,由項目經理在回執(zhí)上簽署收到日期、時間和簽名。

(5)發(fā)包人有權在緊急情況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fā)出緊急指令,承包人應立即執(zhí)行。如承包人未能按發(fā)包人的指令執(zhí)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承包人承擔。發(fā)包人應在發(fā)出口頭指令后12小時內,將該口頭指令再以書面送達承包人的項目經理。

(6)發(fā)包人在竣工后試驗階段的其它義務和工作,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1.2 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

(1)承包人在發(fā)包人組建的竣工后試驗聯合協(xié)調領導機構的統(tǒng)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應資格和經驗的人員指導竣工后試驗。承包人派出的開車經理或指導人員在竣工后試驗期間開現場,必須事先得到發(fā)包人批準。

(2)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約定和工程竣工后試驗的特點,協(xié)助發(fā)包人編制竣工后試驗方案,并在竣工試驗開始前編制完成。竣工后試驗方案應包括:工程、單項工程及其相關部位的操作試驗程序、資源條件、試驗條件、操作規(guī)程、安全規(guī)程、事故處理程序及進度計劃等??⒐ず笤囼灧桨附洶l(fā)包人審查批準后實施??⒐ず笤囼灧桨傅姆輸岛蜁r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3)因承包人未能執(zhí)行發(fā)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發(fā)生的事故、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發(fā)包人承擔其責任。

(4)承包人有義務對發(fā)包人的組織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議,并說明因由。

(5)在緊急情況下,發(fā)包人以口頭指令承包人進行的操作、工作及作業(yè),承包人應立即執(zhí)行。承包人應對此項指令做好記錄,并做好實施的記錄。發(fā)包人應在12小時內,將上述口頭指令再以書面形式送達承包人。

發(fā)包人未能在12小時內將此項口頭指令以書面形式送達承包人時,承包人及其項目經理有權在接到口頭指令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該口頭指令交發(fā)包人,發(fā)包人須在回執(zhí)上簽字確認,并簽署接到的日期和時間。當發(fā)包人未能在24小時內在回執(zhí)上簽字確認,視為已被發(fā)包人確認。

承包人因執(zhí)行發(fā)包人的口頭指令而發(fā)生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工程損害和費用增加時,由發(fā)包人承擔。但承包人錯誤執(zhí)行上述口頭指令而發(fā)生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工程損害和費用增加時,由承包人負責。

(6)操作維修手冊的缺陷責任。因承包人負責編制的操作維修手冊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承包人承擔因發(fā)包人(包括其專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冊的缺陷,因此發(fā)生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工程損害和承包人的費用增加時,由發(fā)包人負責。

(7)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和(或)行業(yè)規(guī)定,在竣工后試驗階段的其它義務和工作,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2 竣工后試驗程序

10.2.1 發(fā)包人應根據聯合協(xié)調領導機構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提供全部電力、水、燃料、動力、原材料、輔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試驗條件,并組織安排其管理人員、操作維修人員和其它各項準備工作。

10.2.2 承包人應根據經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提供竣工后試驗所需要的其它臨時輔助設備、設施、工具和器具,及應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準備工作。

10.2.3 發(fā)包人應根據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按照單項工程內的任何部分、單項工程、單項工程之間、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試驗程序和試驗條件,組織竣工后試驗。

10.2.4 聯合協(xié)調領導機構組織全面檢查并落實工程、單項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試驗所需要的資源條件、試驗條件、安全設施條件、消防設施條件、緊急事故處理設施條件和(或)相關措施,保證記錄儀器、專用記錄表格的齊全和數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試驗日期的通知。發(fā)包人應在接收單項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內通知承包人開始竣工后試驗的日期。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時除外。

因發(fā)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20日內,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日期內進行竣工后試驗,發(fā)包人應自第21日開始或自專用條款中約定的開始日期后的第二日開始,承擔承包人由此發(fā)生的相關窩工費用,包括人工費、臨時輔助設備、設施的閑置費、管理費及其合理利潤。

10.3 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

10.3.1 按照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操作程序進行試驗,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的生產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 發(fā)包人的操作人員和承包人的指導人員,在竣工后試驗過程中的同一個崗位上的試驗條件記錄、試驗記錄及表格上,應如實填寫數據、條件、情況、時間、姓名及約定的其它內容。

10.3.3 試運行考核

(1)根據5.1.1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的,承包人應保證工程在試運行考核周期內,達到5.1.1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據5.1.2款約定,由發(fā)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的,承包人應保證在試運行考核周期內達到5.1.2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應由承包人承擔的工程相關部分的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

(3)試運行考核的時間周期由雙方根據相關行業(yè)對試運行考核周期的規(guī)定,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試運行考核通過后或使用功能通過后,雙方應共同整理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結果,并編寫評價報告。報告一式兩份,經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各持一份,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發(fā)包人并應根據10.7款的約定頒發(fā)考核驗收證書。

10.3.4 產品和(或)服務收益的所有權。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期間的任何產品收益和(或)服務收益,均屬發(fā)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試驗的延誤

10.4.1 根據10.2.5款竣工后試驗日期通知的約定,非因承包人原因,發(fā)包人未能在發(fā)出竣工后試驗通知后的90日內開始竣工后試驗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視為通過了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除非專用條款另有規(guī)定。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試驗延誤時,承包人應采取措施,盡快組織,配合發(fā)包人開始并通過竣工后試驗。當延誤造成發(fā)包人的費用增加時,發(fā)包人有權根據16.2.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10.4.3 按10.3.3款第(3)項試運行考核時間周期的約定,在試運行考核期間,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考核中斷或停止,且中斷或停止的累計天數超過第10.3.3款第(3)項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試運行考核周期時,試運行考核應在中斷或停止后的60日內重新開始,超過此期限視為單項工程和(或)工程已通過了試運行考核。

10.5 重新進行竣工后試驗

10.5.1 根據5.1.1款或5.1.2款及其專用條款中的約定,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單項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承包人應自費修補其缺陷,由發(fā)包人依據第10.2.3款約定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重新組織進行此項試驗。

10.5.2 承包人根據10.5.1款重新進行試驗,仍未能通過該項試驗時,承包人應自費繼續(xù)修補缺陷,并在發(fā)包人的組織領導下,按10.2.3款約定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再次進行此項試驗。

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進行竣工后試驗,給發(fā)包人增加了額外費用時,發(fā)包人有權根據16.2.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10.6 未能通過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單項工程未能通過考核,但尚具有生產功能、使用功能時,按以下約定處理:

(1)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

1)承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時,承包人在根據5.1.1款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書,并按照在本項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金額、或賠償計算公式計算的金額,向發(fā)包人支付相應賠償金額后,視為承包人通過了試運行考核。

2)發(fā)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

發(fā)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時,承包人根據5.1.2款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中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相關責任,并按照在本項專用條款對相關責任約定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計算的金額,向發(fā)包人支付相應賠償金額后,視為承包人通過了試運行考核。

(2)承包人對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若提出自費調查、調整和修正并被發(fā)包人接受時,雙方商定相應的調查、修正和試驗期限,發(fā)包人應為此提供方便。在通過該項考核之前,發(fā)包人可暫不按10.6款第(1)項約定提出賠償。

(3)發(fā)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項約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內發(fā)包人未能給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無法在約定期限內進行調查、調整和修正的,視為該項試運行考核已被通過。

10.7 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10.7.1 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按工程和(或)按單項工程頒發(fā)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10.7.2 發(fā)包人根據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約定對通過或視為通過竣工后試驗和(或)試運行考核的,應按10.7.1款頒發(fā)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該證書中寫明的試運行考核通過的日期和時間,為實際完成考核或視為通過試運行考核的日期和時間。

10.8 喪失了生產價值和使用價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單項工程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并使整個工程喪失了生產價值或使用價值時,發(fā)包人有權提出未能履約的索賠,并扣罰已提交的履約保函。但發(fā)包人不得將本合同以外的連帶合同損失包括在未履約索賠之中。

連帶合同損失指市場 銷售合同 損失、市場預計盈利、生產流動資金貸款利息、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簽訂的原材料、輔助材料、電力、水、燃料等 供應合同 損失,以及 運輸合同 等損失,適用法律另有規(guī)定除外。

第11條 質量保修責任

11.1 質量保修責任書

11.1.1 質量保修責任書。

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是竣工驗收的條件之一。雙方應按法律規(guī)定的保修內容、范圍、期限和責任,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作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證書中寫明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單項工程和(或)工程視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責任開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責任期的開始日期。

11.1.2 未能提交質量保修責任書

承包人未能提交質量保修責任書、無正當理由不與發(fā)包人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發(fā)包人可不與承包人辦理竣工結算,不承擔尚未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項的相應利息,即使合同已約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質量保修責任書,提請與發(fā)包人簽訂該責任書并在合同中約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發(fā)包人原因未能及時簽署質量保修責任書,發(fā)包人應從接到該責任書的第11日起承擔竣工結算款項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缺陷責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

缺陷責任保修金的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的約定。

11.2.2 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暫扣

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暫扣方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1.2.3 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支付。

發(fā)包人應依據第14.5.2款缺陷責任保修金支付的約定,支付被暫扣的缺陷責任保修金。

第12條 工程竣工驗收

12.1 竣工驗收報告及完整的竣工資料

12.1.1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關約定,和(或)發(fā)包人已按10.7款的約定頒發(fā)了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約定的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經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人驗收后,承包人應依據8.1.1款(1)、(2)、(3)項、8.2款竣工試驗的檢驗與驗收、10.3.3款第(4)項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結果等資料,向發(fā)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⒐を炇請蟾婧屯暾目⒐べY料的格式、內容和份數在專用條款約定。

12.1.2 發(fā)包人應在接到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后25日內提出修改意見或予以確認,承包人應按照發(fā)包人的意見自費對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資料進行修改。25日內發(fā)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已被確認。

12.1.3 分期建設、分期投產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約定辦理。

12.2 竣工驗收

12.2.1 組織竣工驗收

發(fā)包人應在接到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并根據12.1.2款的約定被確認后的30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12.2.2 延后組織的竣工驗收

發(fā)包人未能根據12.2.1款的約定,在30日內組織竣工驗收時,按照14.12.1至14.12.3款的約定,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在12.2.1款約定的時間之后,發(fā)包人進行竣工驗收時,承包人有義務參加。發(fā)包人在驗收后的25日內,對承包人的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資料提出的進一步修改意見,承包人應按照發(fā)包人的意見自費修改。

12.2.3 分期竣工驗收

分期建設、分期投產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驗收,按12.1.3款、12.2.1款的約定,分期組織竣工驗收。

第13條 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

13.1 變更權

13.1.1 變更權

發(fā)包人擁有批準變更的權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驗收前的任何時間內,發(fā)包人有權依據監(jiān)理人的建議、承包人的建議,及13.2款約定的變更范圍,下達變更指令。變更指令以書面形式發(fā)出。

13.1.2 變更

由發(fā)包人批準并發(fā)出的書面變更指令,屬于變更。包括發(fā)包人直接下達的變更指令、或經發(fā)包人批準的由監(jiān)理人下達的變更指令。

承包人對自身的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存在的缺陷,應自費修正、調整和完善,不屬于變更。

13.1.3 變更建議權

承包人有義務隨時向發(fā)包人提交書面變更建議,包括縮短工期,降低發(fā)包人的工程、施工、維護、營運的費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價值,給發(fā)包人帶來的長遠利益和其它利益。發(fā)包人接到此類建議后,應發(fā)出不采納、采納或補充進一步資料的書面通知。

13.2 變更范圍

13.2.1 設計變更范圍

(1)對生產工藝流程的調整,但未擴大或縮小初步設計批準的生產路線和規(guī)模、或未擴大或縮小合同約定的生產路線和規(guī)模

(2)對平面布置、豎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調整,但未擴大初步設計批準的建筑規(guī)模,未改變初步設計批準的使用功能或未擴大合同約定的建筑規(guī)模,未改變合同約定的使用功能

(3)對配套工程系統(tǒng)的工藝調整、使用功能調整

(4)對區(qū)域內基準控制點、基準標高和基準線的調整

(5)對設備、材料、部件的性能、規(guī)格和數量的調整

(6)因執(zhí)行基準日期之后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guī)范引起的變更

(7)其它超出合同約定的設計事項

(8)上述變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 采購變更范圍

(1)承包人已按發(fā)包人批準的名單,與相關供貨商簽訂 采購合同 或已開始加工制造、供貨、運輸等,發(fā)包人通知承包人選擇該名單中的另一家供貨商

(2)因執(zhí)行基準日期之后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guī)范引起的變更

(3)發(fā)包人要求改變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的地點和增加的附加試驗

(4)發(fā)包人要求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具、竣工后試驗物資的采購數量

(5)上述變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 施工變更范圍

(1)根據13.2.1款的設計變更,造成施工方法改變、設備、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減

(2)發(fā)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試驗、改變試驗地點

(3)根據5.2.1款第(1)項、第(2)項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礙處理

(4)發(fā)包人對竣工試驗經驗收或視為驗收合格的項目,通知重新進行竣工試驗

(5)因執(zhí)行基準日期之后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guī)范引起的變更。

(6)現場其他簽證

(7)上述變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 發(fā)包人的趕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發(fā)包人的書面指示,以發(fā)包人認為必要的方式加快設計、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進度時,承包人為實施該趕工指令需對項目進度計劃進行調整,并對所增加的措施和資源提出估算,經發(fā)包人批準后,作為變更處理。當發(fā)包人未能批準此項變更,承包人有權按合同約定的相關階段的進度計劃執(zhí)行。

因承包人原因,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上述批準的項目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應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竣工日期延誤時,按4.5款的約定承擔誤期賠償責任。

13.2.5 調減部分工程。發(fā)包人的暫停超過45日,承包人請求復工時仍不能復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續(xù)而無法繼續(xù)施工的,雙方可按合同約定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

13.2.6 其它變更。根據工程的具體特點,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3.3 變更程序

13.3.1 變更通知。發(fā)包人的變更應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變更通知的建議報告。承包人接到發(fā)包人的變更通知后,有義務在10日內向發(fā)包人提交書面建議報告,

(1)如承包人接受發(fā)包人變更通知中的變更時,建議報告中應包括:支持此項變更的理由、實施此項變更的工作內容、設備、材料、人力、機具、周轉材料、消耗材料等資源消耗,以及相關管理費用和合理利潤的估算。相關管理費用和合理利潤的百分比,應在專用條款約定。此項變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長時,應在報告中說明理由,并提交與此變更相關的進度計劃。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費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長,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格調整和竣工日期延長,發(fā)包人不再承擔此項變更的任何費用及竣工日期延長的責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發(fā)包人變更通知中的變更時,建議報告中應包括不支持此項變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變更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等有關規(guī)定

2)承包人難以取得變更所需的特殊設備、材料、部件

3)承包人難以取得變更所需的工藝、技術

4)變更將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穩(wěn)定性、適用性

5)對生產性能保證值、使用功能保證的實現產生不利影響等。

13.3.3 發(fā)包人的審查和批準。發(fā)包人應在接到承包人根據13.3.2款約定提交的書面建議報告后10日內對此項建議給予審查,并發(fā)出批準、撤銷、改變、提出進一步要求的書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發(fā)包人回復的時間內,不能停止或延誤任何工作。

(1)發(fā)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據13.3.2款第(1)項的約定提交的建議報告,對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長經審查批準后,應以書面形式下達變更指令。

發(fā)包人在下達的變更指令中,未能確認承包人對此項變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長亦未提出異議的,自發(fā)包人接到此項書面建議報告后的第11日開始,視為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長,已被發(fā)包人批準。

(2)發(fā)包人對承包人根據13.3.2款第(2)項提交的不接受此項變更的理由進行審查后,發(fā)出繼續(xù)執(zhí)行、改變、提出進一步補充資料的書面通知,承包人應予以執(zhí)行。

13.3.4 承包人根據13.1.3 款的約定提交變更建議書的,其變更程序按照本變更程序的約定辦理。

13.4 緊急性變更程序

13.4.1 發(fā)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發(fā)出緊急性變更指令,責令承包人立即執(zhí)行此項變更。承包人接到此類指令后,應立即執(zhí)行。發(fā)包人以口頭形式發(fā)出緊急性變更指令的,須在48小時內以書面方式確認此項變更,并送交承包人項目經理。

13.4.2 承包人應在緊急性變更指令執(zhí)行完成后的10日內,向發(fā)包人提交實施此項變更的工作內容,資源消耗和估算。因執(zhí)行此項變更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長要求,但應說明理由,并提交與此項變更相關的進度計劃。

承包人未能在此項變更完成后的10日內提交實際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長竣工日期的書面資料,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格調整和竣工日期延長,發(fā)包人不再承擔此項變更的任何責任。

13.4.3 發(fā)包人應在接到承包人根據13.4.2款提交的書面資料后的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準的合理估算,和(或)給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長。

發(fā)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項書面報告后的10日內,未能批準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長亦未說明理由的,自接到該報告的第11 日后,視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長已被發(fā)包人批準。

承包人對發(fā)包人批準的變更費用、竣工日期的延長存有爭議時,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依據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程序解決。

13.5 變更價款確定

變更價款按以下方法確定:

13.5.1 合同中已有相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確定變更價款

13.5.2 合同中無相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的,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確定變更價款

13.5.3 合同中無相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亦無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的,雙方通過協(xié)商確定變更價款。

13 .5.4 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它方法。

13.6 建議變更的利益分享

因發(fā)包人批準采用承包人根據13.1.3款提出的變更建議,使工程的投資減少、工期縮短、發(fā)包人獲得長期運營效益或其它利益的,雙方可按專用條款的約定進行利益分享,必要時雙發(fā)可另行簽訂利益分享補充協(xié)議,作為合同附件。

13.7 合同價格調整

在下述情況發(fā)生后30日內,合同雙方均有權將調整合同價格的原因及調整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或監(jiān)理人。經發(fā)包人確認的合理金額,作為合同價格的調整金額,并在支付當期工程進度款時支付或扣減調整的金額。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內不予確認,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已經同意該項價格的調整。合同價格調整包括以下情況:

(1)合同簽訂后,因法律、國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業(yè)規(guī)定發(fā)生變化,影響到合同價格增減的

(2)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減的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電、停氣、道路中斷等,造成工程現場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的(承包人須提交報告并提供可證實的證明和估算)

(4)發(fā)包人根據13.3款至13.5款變更程序中批準的變更估算的增減

(5)本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的款項調整。

對于合同中未約定的增減款項,發(fā)包人不承擔調整合同價格的責任。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時除外。合同價格的調整不包括合同變更。

13.8 合同價格調整的爭議

經協(xié)商,雙方未能對工程變更的費用、合同價格的調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長達成一致,根據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14條 合同總價和付款

14.1 合同總價和付款

14.1.1 合同總價

本合同為總價合同,除根據第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的調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關增減金額的約定進行調整外,合同價格不做調整。

14.1.2 付款

(1)合同價款的貨幣幣種為人民幣,由發(fā)包人在中國境內支付給承包人。

(2)發(fā)包人應依據合同約定的應付款類別和付款時間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承包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2 擔保

14.2.1 履約保函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履約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2.2 支付保函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內容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2.3 預付款保函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時,預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3 預付款

14.3.1 預付款金額

發(fā)包人同意將按合同價格的一定比例作為預付款金額,具體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3.2 預付款支付

合同約定了預付款保函時,在合同生效后,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預付款保函后10日內,根據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一次支付給承包人未約定預付款保函時,發(fā)包人應在合同生效后10日內,根據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一次支付給承包人。

14.3.3 預付款抵扣

(1)預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在發(fā)包人簽發(fā)工程接收證書或 合同解除 時,預付款尚未抵扣完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預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發(fā)包人有權按如下程序扣回預付款的余額:

1)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不足以抵扣時,發(fā)包人有權從預付款保函(如約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預付款

3)應付給承包人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約定承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時,承包人應與發(fā)包人簽訂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預付款支付時間安排協(xié)議書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協(xié)議書執(zhí)行,發(fā)包人有權從履約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預付款。

14.4 工程進度款

14.4.1工程進度款。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條件和支付時間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4.2 根據工程具體情況,應付的其它進度款,在專用條款約定。

14.5 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暫扣與支付

14.5.1 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暫時扣減。發(fā)包人可根據11.2.1款約定的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和11.2.2款缺陷責任保修金暫扣的約定,暫時扣減缺陷責任保修金。

14.5.2 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支付

(1)發(fā)包人應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時,將按14.5.1款暫時扣減的全部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時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發(fā)包人通知修復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的缺陷或委托發(fā)包人修復該缺陷的,修復缺陷的費用,從余下的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中扣除。發(fā)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后15日內,將暫扣的缺陷責任保修金余額支付給承包人。

(2)專用條款約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責任保修金保函的,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時,如承包人請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責任保修金的保函,發(fā)包人應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交的缺陷責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額。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費修復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的缺陷或委托發(fā)包人修復該缺陷的,修復缺陷的費用從該保函中扣除。發(fā)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后15日內,退還該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14.6 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

14.6.1 按月申請付款。按月申請付款的,承包人應以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格為基礎,按每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等)的合同金額,向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人提交付款申請。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請報告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按月付款申請報告中的款項包括:

(1)按14.4款工程進度款約定的款項類別

(2)按13.7款合同價格調整約定的增減款項

(3)按14.3款預付款約定的支付及扣減的款項

(4)按14.5款缺陷責任保修金約定暫扣及支付的款項

(5)根據16.2款索賠結果增減的款項

(6)根據另行簽訂的本 合同補充協(xié)議 增減的款項。

14.6.2 如雙方約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的方式時,則不能再約定按14.7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方式。

14.7 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

14.7.1 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

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承包人應以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格為基礎,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付款期數、計劃每期達到的主要形象進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計劃工程量(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等)等目標任務,以及每期付款金額,并依據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向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人提交當期付款申請報告。

每期付款申請報告中的款項包括:

(1)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當期計劃申請付款的金額

(2)按13.7款合同價款調整約定的增減款項

(3)按14.3款預付款約定的,支付及扣減的款項

(4)按14.5款缺陷責任保修金約定暫扣及支付的款項

(5)根據16.2款索賠結果增減的款項

(6)根據另行簽訂的本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增減的款項。

14.7.2 發(fā)包人按付款計劃表付款時,承包人的實際工作和(或)實際進度比付款計劃表約定的關鍵路徑的目標任務落后30日及以上時,發(fā)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商定減少當期付款金額,并有權與承包人共同調整付款計劃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請及發(fā)包人的付款,以調整后的付款計劃表為依據。

14.7.3 如雙方約定了按14.7款付款計劃表的方式申請付款時,不能再約定按14.6款按月工程進度付款申請的方式。

14.8 付款條件與時間安排

14.8.1 付款條件

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履約保函的提交應為發(fā)包人支付各項款項的前提條件未約定履約保函時,發(fā)包人按約定支付各項款項。

14.8.2 預付款的支付

工程預付款的支付依據14.3.2款預付款支付的約定執(zhí)行。預付款抵扣完后,發(fā)包人應及時向承包人退還付款保函。

14.8.3 工程進度款

(1)按月工程進度申請與付款。依據14.6.1款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和付款時,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請報告之日起的25日內審查并支付。

(2)按付款計劃表申請與付款。依據14.7.1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和付款時,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請報告之日起的25日內審查并支付。

14.9 付款時間延誤

14.9.1 因發(fā)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應從發(fā)包人收到付款申請報告后的第26日開始,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同類 貸款利率 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為延期付款的違約金額。

14.9.2 發(fā)包人延誤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權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fā)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暫停部分工作,視為發(fā)包人導致的暫停,并遵照4.6.1款發(fā)包人的暫停的約定執(zhí)行。

雙方協(xié)商簽訂延期付款協(xié)議書的,發(fā)包人應按延期付款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期數、時間、金額和利息付款當雙方未能達成延期付款協(xié)議,導致工程無法實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發(fā)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順延。

14.9.3 發(fā)包人的延誤付款達60日以上,并影響到整個工程實施的,承包人有權根據18.2款的約定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權就因此增加的相關費用向發(fā)包人提出索賠。

14.10 稅務與關稅

14.10.1發(fā)包人與承包人按國家有關納稅規(guī)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納稅義務,含與進口工程物資相關的各項納稅義務。

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進口工程設備、材料、設備配件等進口增值稅和關稅減免時,另一方有義務就辦理減免稅手續(xù)給予協(xié)助和配合。

14.11 索賠款項的支付

14.11.1 經協(xié)商或調解確定的、或經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決的發(fā)包人應得的索賠款項,發(fā)包人可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當月工程進度款或當期付款計劃表的付款中扣減該索賠款項。當支付給承包人的各期工程進度款中不足以抵扣發(fā)包人的索賠款項時,承包人應當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協(xié)商支付協(xié)議,仍未支付時,發(fā)包人可從履約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約保函不足以抵扣時,承包人須另行支付該索賠款項,或以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支付協(xié)議的期限支付。

14.11.2 經協(xié)商或調解確定的、或經仲裁裁決的、或法院判決的承包人應得的索賠款項,承包人可在當月工程進度款或當期付款計劃表的付款申請中單列該索賠款項,發(fā)包人應在當期付款中支付該索賠款項。發(fā)包人未能支付該索賠款項時,承包人有權從發(fā)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約定支付保函時,發(fā)包人須另行支付該索賠款項。

14.12 竣工結算

14.12.1 提交竣工結算資料

承包人應在根據12.1款的約定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被發(fā)包人確定后的30日內,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⒐そY算資料的格式、內容和份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12.2 最終竣工結算資料

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后的30日內,進行審查并提出修改意見,雙方就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的修改達成一致意見后,由承包人自費進行修正,并提交最終的竣工結算報告和最終的結算資料。

14.12.3 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按14.12.2款的約定提交的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的30日內,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竣工款結清后5日內,發(fā)包人應將承包人按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承包人應將發(fā)包人按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還給發(fā)包人。

14.12.4 未能答復竣工結算報告

發(fā)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據14.12.1款約定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的30日內,未能提出修改意見,也未予答復的,視為發(fā)包人認可了該竣工結算資料作為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發(fā)包人應根據14.12.3款的約定,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14.12.5 發(fā)包人未能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1)發(fā)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約定,結清應付給承包人的竣工結算的款項余額的,承包人有權從發(fā)包人根據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減該款項的余額。

合同未約定發(fā)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償應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項時,發(fā)包人從承包人提交最終結算資料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

(2)根據14.12.4款的約定,發(fā)包人未能在約定的30日內對竣工結算資料提出修改意見和答復,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的,應從承包人提交該報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

發(fā)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的90日內,仍未結清竣工結算款項的,承包人可依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4.12.6 未能按時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fā)包人認可后的30日內,承包人未能向發(fā)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按時結清,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時,承包人應進行交付發(fā)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時,承包人須承擔保管、維護和保養(yǎng)的費用和責任,不包括根據第9條工程接收的約定已被發(fā)包人使用、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結算的款項

(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約定,結清應付給發(fā)包人的竣工結算中的款項余額時,發(fā)包人有權從承包人根據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減該款項的余額。

履約保函的金額不足以抵償時,承包人應從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承包人在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后的90日內仍未支付時,發(fā)包人有權根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2)合同未約定履約保函時,承包人應從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后的90日內仍未支付時,發(fā)包人有權根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4.12.8 竣工結算的爭議

如在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的30日內,雙方對工程竣工結算的價款發(fā)生爭議時,應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按審核結果,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審核周期由合同雙方與工程造價審核單位約定。對審核結果仍有爭議時,依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15條 保險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按適用法律和專用條款約定的投保類別,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種類,其投保費用包含在合同價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種類、保險范圍、投保金額、保險期限和持續(xù)有效的時間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適用法律規(guī)定及專用條款約定的,由承包人負責投保的,承包人應依據工程實施階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新頒布的適用法律規(guī)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強制性保險,根據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調整合同價格。

15.1.2 保險單對聯合被保險人提供保險時,保險賠償對每個聯合被保險人分別施用。承包人應代表自己的被保險人,保證其被保險人遵守保險單約定的條件及其賠償金額。

15.1.3 承包人從保險人收到的理賠款項,應用于保單約定的損失、損害、傷害的修復、購置、重建和賠償。

15.1.4 承包人應在投保項目及其投保期限內,向發(fā)包人提供保險單副本、保費支付單據復印件和保險單生效的證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證明文件的,視為未按合同約定投保,發(fā)包人可以自己名義投保相應保險,由此引起的費用及理賠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15.2 一切險和 第三方責任險

對于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和 第三者責任險 ,無論應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時均應將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項下分包商、供貨商、服務商同時列為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具體的應投保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3 保險的其它規(guī)定

15.3.1 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的設備、材料、部件的運輸險,由承包人投保。此項保險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時除外。

15.3.2 保險事項的意外事件發(fā)生時,在場的各方均有責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損害的擴大。

15.3.3 本合同約定以外的險種,根據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險費用由各自承擔。

第16條 違約、索賠和爭議

16.1 違約責任

16.1.1 發(fā)包人的違約責任

當發(fā)生下列情況時:

(1)發(fā)包人未能履行5.1..2款、5.2.1款第(1)、(2)項的約定,未能按時提供真實、準確、齊全的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

(2)發(fā)包人未能按13條的約定調整合同價格,未能按14條有關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約定的款項類別、金額、承包人指定的賬戶和時間支付相應款項

(3)發(fā)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它責任和義務。

發(fā)包人應采取補救措施,并賠償因上述違約行為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因其違約行為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順延。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并不能減輕或免除合同中約定的應由發(fā)包人繼續(xù)履行的其它責任和義務。

16.1.2 承包人的違約責任

當發(fā)生下列情況時: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對其提供的工程物資進行檢驗的約定、7.5款施工質量與檢驗的約定,未能修復缺陷

(2)承包人經三次試驗仍未能通過竣工試驗、或經三次試驗仍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導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個工程喪失了使用價值、生產價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或未經必要的許可、或適用法律不允許分包的,將工程分包給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承包人應采取補救措施,并賠償因上述違約行為給發(fā)包人造成的損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并不能減輕或免除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人繼續(xù)履行的其它責任和義務。

16.2 索賠

16.2.1 發(fā)包人的索賠

發(fā)包人認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義務,且根據本合同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的相關情況與事項,承包人應承擔損失、損害賠償責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賠償責任時,發(fā)包人有權向承包人提出索賠。索賠依據法律及合同約定,并遵循如下程序進行:

(1)發(fā)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的30日內,向承包人送交索賠通知。未能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的30 日內發(fā)出索賠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發(fā)包人應在發(fā)出索賠通知后的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說明索賠事件的正當理由、條款根據、有效的可證實的證據和索賠估算等相關資料

(3)承包人應在收到發(fā)包人送交的索賠資料后30日內與發(fā)包人協(xié)商解決,或給予答復,或要求發(fā)包人進一步補充提供索賠的理由和證據

(4)承包人在收到發(fā)包人送交的索賠資料后30日內未與發(fā)包人協(xié)商、未于答復、或未向發(fā)包人提出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承包人認可。

(5)當發(fā)包人提出的索賠事件持續(xù)影響時,發(fā)包人每周應向承包人發(fā)出索賠事件的延續(xù)影響情況,在該索賠事件延續(xù)影響停止后的30日內,發(fā)包人應向承包人送交最終索賠報告和最終索賠估算。索賠程序與本款第(1)項至第(4)項的約定相同。

16.2.2 承包人的索賠

承包人認為,發(fā)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和義務,且根據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的相關情況和事項,發(fā)包人應承擔損失、損害賠償責任及延長竣工日期的,發(fā)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賠償義務或延長竣工日期時,承包人有權向發(fā)包人提出索賠。索賠依據法律和合同約定,并遵循如下程序進行:

(1)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30日內,向發(fā)包人發(fā)出索賠通知。未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的30日內發(fā)出去’賠通知,發(fā)包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除外,

(2)承包人應在發(fā)出索賠事件通知后的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發(fā)包人提交說明索賠事件的正當理由、條款根據、有效的可證實的證據和索賠估算資料的報告

(3)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關索賠資料的報告后30日內與承包人協(xié)商解決,或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發(fā)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項提交的報告和補充資料后的30日內未與承包人協(xié)商、或未予答復、或未向承包人提出進一步補充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發(fā)包人認可。

(5)當承包人提出的索賠事件持續(xù)影響時,承包人每周應向發(fā)包人發(fā)出索賠事件的延續(xù)影響情況,在該索賠事件延續(xù)影響停止后的30日內,承包人向發(fā)包人送交最終索賠報告和最終索賠估算。索賠程序與本款第(1)項至第(4)項的約定相同。

16.3 爭議和裁決

16.3.1 爭議的解決程序

根據本合同或與本合同相關的事項所發(fā)生的任何索賠爭議,合同雙方首先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爭議的一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說明爭議的內容、細節(jié)及因由。在上述書面通知發(fā)出之日起的30日內,經友好協(xié)商后仍存爭議時,合同雙方可提請雙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關單位或權威機構對此項爭議進行調解在爭議提交調解之日起30日內,雙方仍存爭議時,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的,按專用條款的約定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爭議事頃。

16.3.2 爭議不應影響履約

發(fā)生爭議后,須繼續(xù)履行其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保持工程繼續(xù)實施。除非出現下列情況,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實施,

(1)當事人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經合同雙方協(xié)議停止實施

(2)仲裁機構或法院責令停止實施。

16.3.3 停止實施的工程保護

根據16.3.2款約定,停止實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和義務,保護好與合同工程有關的各種文件、資料、圖紙、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資。

第17條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發(fā)生時的義務

17.1.1 通知義務

覺察或發(fā)現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的一方,有義務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據本合同約定,工程現場照管的責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時,應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另一方全力協(xié)助并采取措施。需暫停實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報義務

工程現場發(fā)生不可抗力時,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的48小時內,承包人(如為工程現場的照管方)須向發(fā)包人通報受害和損失情況。當不可抗力事件持續(xù)發(fā)生時,承包人每周應向發(fā)包人和工程總監(jiān)報告受害情況。對報告周期另有約定時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損失、損害、傷害所發(fā)生的費用及延誤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約定處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資等的損失、損害,由發(fā)包人承擔

(2)受雇人員的傷害,分別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關系負責處理

(3)承包人的機具、設備、財產和臨時工程的損失、損害,由承包人承擔

(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5)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因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約定的保護義務導致的延續(xù)損失、損害,由遲延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相應責任及其損失

(6)發(fā)包人通知恢復建設時,承包人應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內、或雙方根據具體情況約定的時間內,提交清理、修復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進度計劃安排的資料和報告,經發(fā)包人確認后,所需的清理、修復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恢復建設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第18條 合同解除

18.1 由發(fā)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職責、責任和義務,發(fā)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糾正并補救其違約行為。

18.1.2 由發(fā)包人解除合同

發(fā)包人有權基于下列原因,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發(fā)包人應在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發(fā)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響其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權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約保函的約定

(2)承包人未能執(zhí)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約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關分包和轉包的約定

(4)承包人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進度計劃,發(fā)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進度計劃時,承包人無作為

(5)工程質量有嚴重缺陷,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使修復開始日期拖延達30日以上

(6)承包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明顯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經發(fā)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其履約后仍未能依約履行合同、或以明顯不適當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據8.6.2款第(4)項(或)和10.8款的約定,未能通過的竣工試驗、未能通過的竣工后試驗,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個工程喪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產功能

(8)承包人破產、停業(yè)清理或進入清算程序,或情況表明承包人將進入破產和(或)清算程序。

發(fā)包人不能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實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發(fā)包人違反該約定時,承包人有權依據本項約定,提出仲裁或訴訟。

18.1.3 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進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應在解除合同30日內或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為保護生命、財產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須執(zhí)行的工作外,停止執(zhí)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將發(fā)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為本工程編制的設計文件、技術資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給發(fā)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資料文件中,銷毀與發(fā)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關的數據及資料的備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負責已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物資。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物資的保管、維護和保養(yǎng)

(4)移交相應實施階段已經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設計文件、圖紙、資料、操作維修手冊、施工組織設計、質檢資料、竣工資料等

(5)向發(fā)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執(zhí)行情況說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含在現場保管的、已經訂貨的、正在加工的、運輸途中的、運抵現場尚未交接的),發(fā)包人承擔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發(fā)生的、合同約定的此類款項。承包人有義務協(xié)助并配合處理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分包人的關系

(6)經發(fā)包人批準,承包人應將其與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關的和正在執(zhí)行的分包合同及相關的責任和義務轉讓至發(fā)包人和(或)發(fā)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資,以及相關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結算尚未結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將其機具、設備、設施、周轉材料、措施材料撤離現場和(或)拆除,除非得到發(fā)包人同意。

18.1.4 解除日期的結算

根據18.1.2款的約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發(fā)包人應立即與承包人商定已發(fā)生的合同款項,包括14.3款的預付款、14.4款的工程進度款、13.7款的合同價格調整的款項、14.5款的缺陷責任保修金暫扣的款項、16.2.款的索賠款項、本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款項,及合同約定的任何應增減的款項。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合同款項,作為解除日期的結算資料。

18.1.5 解除合同后的結算

(1)雙方應根據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結算資料,結清雙方應收應付款項的余額。此后,發(fā)包人應將承包人根據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承包人應將發(fā)包人根據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還給發(fā)包人。

(2)如合同解除時仍有未被扣減完的預付款,發(fā)包人應根據14.3.3預付款抵扣的約定扣除,并在此后將約定提交的預付款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3)發(fā)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減完的應收款余額時,有權從14.2.1款約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減,并在此后將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4)發(fā)包人按上述約定扣減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項時或合同未能約定提交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時,仍有未能扣減應收款項的余額時,可扣留與應收款價值相當的承包人的機具、設備、設施、周轉材料等作為抵償。

18.1.6 承包人的撤離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離。承包人有權按18.1.5款第(4)項的約定,承將未被因抵償扣留的機具、設備、設施等自行撤離現場。并承擔撤離和拆除臨時設施的費用。發(fā)包人為此提供必要條件。

(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離。承包人接到發(fā)包人發(fā)出撤離現場的通知后,將其多余的機具、設備、設施等自費拆除并自費撤離現場(不包括根據18.1.5款第(4)項約定被抵償的機具等)。發(fā)包人為此提供必要條件。

18.1.7 解除合同后繼續(xù)實施工程的權利。發(fā)包人可繼續(xù)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繼續(xù)完成工程。發(fā)包人有權與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資,及承包人為本工程編制的設計文件、實施文件及資料,以及使用根據18.1.5款第(4)項約定扣留抵償的設施、機具和設備。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解除合同,但在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發(fā)包人:

(1)發(fā)包人延誤付款達60日以上,或根據4.6.4款承包人要求復工,但發(fā)包人在180日內仍未通知復工的

(2)發(fā)包人實質上未能根據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影響承包人實施工作停止30日以上

(3)發(fā)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約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現第17條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繼續(xù)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已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

(5)發(fā)包人破產、停業(yè)清理或進入清算程序、或情況表明發(fā)包人將進入破產和(或)清算程序,或發(fā)包人無力支付合同款項。

發(fā)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據本款第(1)項、(2)項、(3)項解除合同的通知后,發(fā)包人隨后給予了付款,或同意復工、或繼續(xù)履行其義務、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時,承包人應盡快安排并恢復正常工作。因此造成關鍵路線延誤時,竣工日期順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18.2.2 承包人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權停止和必須進行的工作如下:

(1)除為保護生命、財產、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須執(zhí)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進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現場保管的、已經訂貨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運輸途中的、現場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義務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工程物資的保管、維護和保養(yǎng)

(3)移交已經付款并已經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設計文件、圖紙、資料、操作維修手冊、施工組織設計、質檢資料、竣工資料等。應發(fā)包人的要求,對已經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關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等,按商定的價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提交給發(fā)包人。

(4)向發(fā)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執(zhí)行情況說明,由發(fā)包人承擔其費用。

(5)應發(fā)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將分包合同轉讓至發(fā)包人和(或)發(fā)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資,以及相關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資料中,銷毀發(fā)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關的數據及資料的備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結算資料

根據18.2.1款的約定,發(fā)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應與承包人商定已發(fā)生的工程款項,包括:14.3款預付款、14.4款工程進度款、13.7款合同價格調整的款項、14.5款保修金暫扣與支付的款項、16.2款索賠的款項、本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款項,及合同任何條款約定的增減款項,以及承包人拆除臨時設施和機具、設備等撤離到承包人企業(yè)所在地的費用(當出現18.2.1款第(4)項不可抗力的情況,撤離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合同款項,作為解除日期的結算依據。

18.2.4 解除合同后的結算

(1)雙方應根據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結算資料,結清解除合同時雙方的應收應付款項的余額。此后,承包人應將發(fā)包人根據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還給發(fā)包人,發(fā)包人將承包人根據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時發(fā)包人仍有未被扣減完的預付款,發(fā)包人可根據14.3.3款預付款抵扣的約定扣除,此后,應將預付款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應收款余額,承包人可從14.2.2款約定的發(fā)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減,此后,應將支付保函返還給發(fā)包人。

(4)如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應收款余額,而合同未約定發(fā)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時,發(fā)包人應根據18.2.3款的約定,經協(xié)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結算資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額和利息。發(fā)包人在此后的60日內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權根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5)如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給發(fā)包人的付款余額,發(fā)包人有權根據18.1.5款約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結算中的第(2)項至第(4)項進行結算。

18.2.5 承包人的撤離。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將除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資、機具、設備和設施,全部撤離現場。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項

18.3.1 付款約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發(fā)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結算及結算后的付款約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結算工作結清。

18.3.2 解除合同的爭議

合同雙方對解除合同或對解除日期的結算有爭議的,應采取友好協(xié)商方式解決。經友好協(xié)商仍存在爭議、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協(xié)商時,根據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19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19.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合同生效條件滿足之日生效。

19.2 合同份數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數,及合同雙方應持的份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3 后合同義務

合同雙方應在合同終止后,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第20條 補充條款

雙方對本通用條款內容的具體約定、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第1條 一般規(guī)定

1.1 定義與解釋

1.1.51 雙方約定的視為不可抗力時間處理的其它情形如下:

1.1.52 雙方根據本合同工程的特點,補充約定的其它定義:

1.3 語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 語言。

1.4 適用法律

合同雙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

1.5 標準、規(guī)范

1.5.1 本合同適用的標準、規(guī)范(名稱):

1.5.2 發(fā)包人提供的國外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5.3 沒有成文規(guī)范、標準規(guī)定的約定:

發(fā)包人的技術要求及提交時間:

承包人提交實施方法的時間:

1.6 保密事項

雙方簽訂的商業(yè)保密協(xié)議(名稱): ,作為本合同附件。

雙方簽訂的技術保密協(xié)議(名稱): ,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2條 發(fā)包人

2.2 發(fā)包人代表

發(fā)包人代表的姓名:

發(fā)包人代表的職務:

發(fā)包人代表的職責:

2.3 監(jiān)理人

2.3.1 監(jiān)理單位名稱:

工程總監(jiān)理姓名:

監(jiān)理的范圍:

監(jiān)理的內容:

監(jiān)理的權限:

2.5 保安責任

2.5.1 現場保安責任的約定。在以下兩者中選擇其一,作為合同雙方對現場保安責任的約定。

□發(fā)包人負責保安的歸口管理

□委托承包人負責保安管理

2.5.2 保安區(qū)域責任劃分及雙方相關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的約定:

第3條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權力

3.1.3 經合同雙方商定,承包人應提交的報表類別、名稱、要求、報告期、提交的時間和份數:

3.2 項目經理

3.2.1 項目經理姓名:

項目經理職責:

項目經理權限:

因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或項目經理兼職其它項目經理的違約約定:

項目經理每月在現場時間未達到合同約定天數的,每少一天應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

3.8 分包

3.3.1 分包約定

約定的分包工作事項:

第4條 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

4.1 項目進度計劃

4.1.1 項目進度計劃中的關鍵路徑及關鍵路徑變化的確定原則:

承包人提交項目進度計劃的份數和時間:

4.3 采購進度計劃

4.3.1 采購進度計劃提交的份數和日期:

4.3.2 采購開始日期:

4.4 施工進度計劃

4.4.1 施工進度計劃(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關鍵單項工程施工計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提交關鍵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計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4.5 誤期賠償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誤,每延誤1日的誤期賠償金額為合同協(xié)議書的合同價格的 %或人民幣金額為: 、累計最高賠償金額為合同協(xié)議書的合同價格的: %或人民幣金額為: 。

第5條 技術與設計

5.1 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藝術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

根據工程考核特點,在以下類型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的約定。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說明:

□按單項工程考核,各單項工程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說明:

5.1.2 發(fā)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其中,

發(fā)包人應承擔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說明如下:

承包人應承擔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說明如下:

5.2 設計

5.2.1 發(fā)包人的義務

(1)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發(fā)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

(2)提供現場障礙資料。發(fā)包人提供的現場障礙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

5.2.2 承包人的義務

(1)經合同雙方商定,發(fā)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約定的如下時間期限,提出進一步要求

5.2.4 操作維修手冊

發(fā)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冊的份數和提交期限: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維修手冊的份數和最終提交期限:

5.2.5 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規(guī)劃設計階段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初步設計階段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技術設計階段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施工圖設計階段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5.3 設計階段審查

5.3.1 設計審查階段及審查會議時間

本工程的設計階段(名稱):

設計審查階段及其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

第6條 工程物資

6.1 工程物資的提供

6.1.1 發(fā)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

(1)工程物資的類別、估算數量: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

(1)工程物資的類別、估算數量:

(3)竣工后試驗的生產性材料的類別或(和)清單:

6.2 檢驗

6.2.1 工程檢驗與報告

(1)報告提交日記、報告內容和提交份數:

6.3 進口工程物資的采購、

6.3.1 采購責任方及采購方式:

6.6 工程物資保管與剩余

6.6.1 工程物資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資的類別和估算數量:

承包人提交保管、維護方案的時間:

由發(fā)包人提供的庫房、堆場、設施及設備:

第7條 施工

7.1 發(fā)包人的義務

7.1.3 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

承包人的進場條件:

承包人的進廠日期:

7.1.4 臨時用水電等提供和節(jié)點鋪設

發(fā)包人提供的臨時用水、用電等類別、取費單價:

7.1.10 由發(fā)包人履行的其它義務:

7.2 對承包人的義務

7.2.2 施工組織設計

提交工程總體施工組織設計的份數和時間:

需要提交的主要單項工程、主要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7.2.3 提交臨時占地資料

提交臨時占地資料的時間:

7.2.4 提供臨時用水電等資料

承包人需要水電等品質、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時間:

發(fā)包人能夠滿足施工臨時用水、電等類別和數量:

水電等節(jié)點位置資料的提交時間:

7.2.12 清理現場的費用: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義務:

7.4 人力和機具資源

7.4.1 人力資源計劃一覽表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

人力資源實際進場的報表格式、份數和報告期:

7.4.2 主要機具計劃一覽表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

主要機具實際進場的報表格式、份數和報告期:

7.5 質量與檢驗

7.5.2 質檢部位與參檢方

三方參檢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

兩方參檢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

第三方檢查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

承包人自檢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

7.6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7.6.1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需要質檢的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分類、部位、質檢內容、標準、表格和參檢方的約定:

7.8 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

7.8.1 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

(2)提交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管理計劃的份數和時間:

第8條 竣工試驗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試驗階段/不包含竣工試驗階段。保留其一,作為雙方約定。

8.1 竣工試驗的義務

8.1.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4)竣工試驗方案

提交竣工試驗方案的份數和時間:

第9條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單項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兩種情況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對工程接受的約定。

□ 由承包人負責指導發(fā)包人進行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試驗,并承擔試運行考核責任的,接收單項工程的先后順序及時間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時間安排如下:

□由發(fā)包人負責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責任的,接收單項工程的先后順序及時間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時間安排如下: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資料

提交竣工試驗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

第10條 竣工后試驗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試驗/不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試驗。保留其一,作為雙方約定。

10.1 權利和義務

10.1.1 發(fā)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6)其它義務和工作:

10.1.2 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

(2)竣工后試驗方案的份數和完成時間:

(7)其它義務和工作:

10.2 竣工后試驗程序

10.2.5竣工后試驗日期的通知

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試驗開始日期的約定:

10.3 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

10.3.3 試運行考核

(3)試運行考核周期: 小時(或日、周、月、年)

10.6 未能通過考核

(1)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

1)承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

根據工程情況,在以下方式中選擇一項,作為雙方的考核賠償約定,

□各單項工程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分別為:

□工程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

2)發(fā)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

其中,

承包人應承擔相關責任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分別為:

10.7 考核驗收證書

10.7.1在以下方式中選擇其一,作為頒發(fā)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的約定。

□按工程頒發(fā)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按單項工程和工程頒發(fā)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第11條 質量保修責任

11.2 缺陷責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

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為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格的 %。

11.2.2 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的暫扣

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的暫扣方式:

第12條 工程竣工驗收

12.1 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12.1.1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

竣工驗收報告的格式、份數和提交時間:

完整竣工資料的格式、份數和提交時間:

第13條 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

13.2 變更范圍

13.2.6其它變更

雙方根據本工程特點,商定的其它變更范圍:

13.5 變更價款確定

13.5.4變更價款約定的其他方法:

13.6 建議變更的利益分享

建議變更的利益分享的約定:

第14條 合同總價和付款

14.1 合同總價和付款

14.1.2 付款

(2)承包人指定的開戶銀行及銀行賬戶:

14.2 擔保

14.2.1 履約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對履約保函的約定。

□承包人不提交履約保函。

□承包人提交履約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時間:

14.2.2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對支付保函的約定。

□發(fā)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發(fā)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時間:

14.2.3 預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對預付款保函的約定。

□承包人不提交預付款保函。

□承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時間:

14.3 預付款

14.3.1 預付款金額

預付款的金額為:

14.3.3 預付款抵扣

(1)預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時間安排:

14.4 工程進度款

14.4.1工程進度款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條件和支付時間:

14.4.2其它進度款

其它進度款有:

14.5 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暫扣與支付

14.5.2 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責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時間:

14.6 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

按月付款申請報告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

14.7 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

付款期數、每期付款金額、每期需達到的主要計劃形象進度和主要計劃工程量進度:

付款申請報告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

14.12 竣工結算

14.12.1 提交竣工結算資料

竣工結算資料的格式、內容和份數:

第15條 保險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雙方商定,由承包人負責投保的保險種類、保險范圍、投保金額、保險期限和持續(xù)有效的時間:

15.2 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

土建工程一切險的投保方及對投保的相關要求:

安裝工程及竣工試驗一切險的投保方及對投保的相關要求:

第三者責任險的應投保方及對投保的相關要求:

第16條 違約、索賠和裁決

16.3 爭議和裁決

16.3.1 爭議的解決程序

在爭議提交調解之日起30日內,雙方仍存有爭議時,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解決爭議事項的約定。

□提交 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7條 合同生效與合同終止

17.2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合同雙方應持的正本份數: ,副本份數: 。

第18條 補充條款

18.1 承包合同工程的內容及合同工作范圍劃分:

18.2 承包合同的單項工程一覽表:

18.3 合同價格清單分項表:

18.4 其他合同附件:

【第3篇】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

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總 承包合同

注:

一、關于總包 合同范本 使用的幾點說明

1. 本總包合同范本是基于集團項目管理現狀(不具備完整的施工圖紙、采用費率合同)為前提編寫的,應用時 投標 文件應與合同條款相一致;

2. 本總包合同范本作為各公司簽訂總包合同的模板,同時,針對各項目實際情況及項目特征,在使用時請結合項目情況對空白處進行細化、完善。

3. 在項目總包合同簽訂后,在后續(xù)各分包工程的 招標 及合同簽約時,請務必注意總分包施工范圍、工序交接、總分包配合管理及總包服務內容與費用等條款內容,避免施工過程中的重復計價、工序交接不清等現象。

4. 實際工程中,若總包工程在招標階段已具備完整的施工圖紙,建議盡量采用工程量清單形式招標,本總包合同范本中相應條款,主要是合同價款及調整、變更簽證價款的確定等條款,需配合招標文件作相應調整。

二、關于本次合同范本修改的幾點說明:

本著盡量在簽約時完善總承包合同條款,減少施工過程中的管理難度的原則,本版本在2008年3月11日上載的《總承包合同范本》基礎上做如下修改:

1. 專用條款“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紙的約定”,由于集團開發(fā)項目全國分布范圍比較廣,各地省市主管部門相關操作規(guī)定也存在區(qū)別,難以統(tǒng)一,由原來統(tǒng)一規(guī)定變?yōu)樵趯嶋H運用中請結合工程實際、國家及項目所在地市驗收備案主管部門在項目實施期的相關政策規(guī)定及集團相關制度填寫。

2. 專用條款“23.3.7施工措施費計費標準及包含內容”,擴大及補充措施項目包干的工作范圍,減少實際施工過程中遇到相關變化情況所產生的再計費問題。

3. 專用條款“31、確定變更及現場簽證價款”,增加零星工程以單價包干的形式計價,不參與計取費稅及總價下浮,單價確定詳表見附件9。在實際施工中,設計變更及簽證的發(fā)生,在很多情況下涉及已建工程的拆改、植筋、零星用工等情況,為了避免工程簽證過程中就發(fā)生的零星項目單價確認的分歧,減少工程管理過程中的工作量,在合同簽約時同步完善。

4. 專用條款“23.3.8總承包服務費” 進一步明確總承包服務費的計費范圍為獨立工程及指定分包工程(不含設備費)。避免因承發(fā)包雙方理解的差異導致執(zhí)行中的分歧。

5. 增加合同版本號,有利于執(zhí)行中的修訂,分類更明確。

集團成本管理部

2008年3月25日

項目

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

建設單位(簡稱發(fā)包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銀行: 帳號:

聯系電話:

傳 真:

施工單位(簡稱承包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銀行: 帳號:

聯系電話:

傳 真:

第一部分 協(xié)議書

發(fā)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 》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guī)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

適用圖紙:本工程所使用的施工圖紙采用由 設計院/公司所設計的全套施工圖共 張,(其中包括 施工圖 張、 施工圖 張、 施工圖 張, 施工圖 張、 施工圖 張、 施工圖 張、 施工圖 張等),圖紙設計日期: 年 月 日,第 版

承包范圍:

除總承包管理外其他具體范圍詳:《承包人承攬工程具體施工范圍一覽表》(附件2)

不在本合同承包范圍內工程:

(1)獨立工程:其他施工單位直接與發(fā)包人簽定合同的工程,按其它施工單位與發(fā)包人直接簽訂合同執(zhí)行,具體詳《獨立工程一覽表》(附件3)

(2)指定分包工程:須由發(fā)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負責執(zhí)行,指定分包人、承包人、發(fā)包人之間簽定三方 施工合同 的工程,具體詳《發(fā)包人指定分包工程一覽表》(附件4)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 (人民幣大寫):

¥: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協(xié)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本合同專用條款

4. 本合同通用條款

5. 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6. 圖紙

7. 投標書及其附件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xié)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xié)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 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后生效。

發(fā)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fā)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fā)包人:指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fā)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繼承人 。

1.4 承包人:指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被發(fā)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 合同履行 的代表。

1.6 設計單位:指發(fā)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 監(jiān)理單位:指發(fā)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jiān)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jiān)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 工程師:指本工程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或發(fā)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 工程: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 合同價款: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發(fā)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fā)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fā)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fā)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 工期: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 法定節(jié)假日 )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 開工日期: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 圖紙:指由發(fā)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fā)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 施工場地:指由發(fā)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fā)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 違約責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guī)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guī)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小時。

2.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yōu)先解釋順序如下:

① 本合同協(xié)議書

② 中標通知書

③ 本合同專用條款

④ 本合同通用條款

⑤ 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⑥ 圖紙

⑦ 投標書及其附件

合同履行中,發(fā)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xié)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協(xié)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jiān)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xié)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jiān)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guī)范

3.1 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qū),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guī)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 適用標準、規(guī)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guī)范和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guī)范但有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的,約定適用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guī)范的,發(fā)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fā)包人認可后執(zhí)行。發(fā)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guī)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fā)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guī)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4.圖紙

4.1 發(fā)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zhí)讛档?,發(fā)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fā)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4.2 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fā)包人。

4.3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 實行工程監(jiān)理的,發(fā)包人應在實施監(jiān)理前將委托的監(jiān)理單位名稱、監(jiān)理內容及監(jiān)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fā)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fā)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fā)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fā)包人批準。

5.3 發(fā)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fā)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fā)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fā)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發(fā)生影響發(fā)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jiān)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 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fā)包人同意外,負責監(jiān)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 不實行工程監(jiān)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fā)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先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jiān)理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fā)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fā)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fā)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fā)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fā)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fā)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fā)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zhí)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fā)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zhí)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fā)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xù)執(zhí)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zhí)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xù)執(zhí)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zhí)行。因指令錯誤發(fā)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fā)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fā)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 如需更換工程師,發(fā)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xù)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fā)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zhí)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并在3天內完成正式回執(zhí)要求,緊急情況可根據承包人要求在24小時內回復后生效。

7.3 項目經理按發(fā)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fā)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 證人 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fā)包人或第三人,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并征得發(fā)包人同意。后任繼續(xù)先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fā)包人有確鑿 證據 認定承包人項目經理不稱職,比如不能勝任工作、主觀上不合作違反雙方合同、或有明顯的欺詐行為,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承包人必須承諾在調查認定后給予更換。

8.發(fā)包人工作

8.1 發(fā)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 辦理土地征用、 拆遷補償 、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xù)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限間的需要;

(3) 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xiāng)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 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 臨時用地 、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yè)等的申請批準手續(xù)(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 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 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 協(xié)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 發(fā)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 發(fā)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fā)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據發(fā)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yè)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發(fā)包人確認并加蓋公章后使用,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

(2) 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tǒng)計報表;

(3) 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wèi);

(4)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單位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費用已含在按本合同約定的計價標準計取的承包人措施費中;

(5) 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huán)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guī)定,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fā)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fā)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 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 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guī)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 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fā)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fā)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 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fā)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jiān)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zhí)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 因發(fā)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fā)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fā)包人承擔所發(fā)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fā)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發(fā)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 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 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 不可抗力;

(7) 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 施工中發(fā)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xié)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xié)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fā)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xié)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yè)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發(fā)包人有權終止合同,相關的修復、整改的費用從承包人的工程款項中扣除。

15.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guī)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fā)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工程師的驗收并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工程質量責任。

1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fā)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fā)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fā)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xù)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guī)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xù)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 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fā)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 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fā)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 雙方責任

(1) 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fā)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fā)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 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fā)包人采購的,發(fā)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fā)包人承擔。

(5) 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xù)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xù)。

19.6 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fā)包人負責,如發(fā)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guī)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yè)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fā)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fā)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進行施工。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fā)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yè),在放射、毒害性環(huán)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fā)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 發(fā)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fā)生的費用。

22.2 發(fā)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fā)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xié)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fā)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xié)議書內約定。

23.2 合同價款在協(xié)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 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 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的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 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14天內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待最終結算后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 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fā)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fā)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fā)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fā)出通告后7天停止施工,發(fā)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 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fā)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fā)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 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待最終結算后支付。

26.3 發(fā)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xié)商簽訂延期付款協(xié)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xié)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 發(fā)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xié)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 實行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5)。一覽表包括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guī)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 發(fā)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fā)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fā)包人共同清點。

27.3 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fā)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fā)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fā)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fā)包人負責。

27.4 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fā)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fā)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 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fā)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 材料設備的品種、規(guī)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fā)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 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規(guī)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更換,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 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fā)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 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fā)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fā)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 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此發(fā)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fā)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 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27.6 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 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 工程師發(fā)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fā)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 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fā)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 施工中發(fā)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fā)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guī)模時,發(fā)包人應報規(guī)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fā)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 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 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 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 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fā)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fā)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并賠償發(fā)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fā)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fā)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fā)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fā)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 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 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zhí)行。

31.2 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 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 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 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待最終結算后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guī)定,向發(fā)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 發(fā)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 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fā)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fā)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 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 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 因特殊原因,發(fā)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xié)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fā)包人不得使用。發(fā)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fā)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fā)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并在必要時請第三方進行結算審核。

33.2 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fā)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fā)包人。

33.3 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 銀行貸款利率 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4 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fā)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33.5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fā)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fā)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fā)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 發(fā)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fā)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 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guī)定,對交付發(fā)包人使用的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 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fā)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8)。

34.3 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 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 質量保修期;

(3) 質量保修責任;

(4) 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發(fā)包人違約。當發(fā)生下列情況時:

(1) 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fā)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 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fā)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 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fā)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 發(fā)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fā)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fā)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 承包人違約。當發(fā)生下列情況時:

(1) 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xié)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fā)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fā)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3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xù)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fā)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 發(fā)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fā)生錯誤以及應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fā)包人索賠:

(1) 索賠事件發(fā)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

(2) 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 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 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 當該索賠事件持續(xù)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fā)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guī)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fā)生錯誤,給發(fā)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fā)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 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fā)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xié)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 發(fā)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xù)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xù),保護好已完工程:

(1) 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xié)議停止施工;

(2)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 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fā)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 承擔連帶責任 。

38.4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fā)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zhàn)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fā)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fā)包人應協(xié)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xù)發(fā)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fā)包人承擔;

(2) 發(fā)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轉材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wèi)人員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 工程開工前,發(fā)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2 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fā)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0.3 發(fā)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40.4 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yè)的職工辦理 意外傷害保險 ,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發(fā)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 發(fā)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 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 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 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fā)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 發(fā)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xù),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xù)并承擔有關費用。

42.2 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 在施工中發(fā)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fā)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fā)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 施工中發(fā)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fā)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fā)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xié)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 發(fā)包人承包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發(fā)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fā)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 發(fā)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fā)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用合同無法履行;

(2) 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 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fā)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fā)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fā)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fā)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fā)生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 雙方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fā)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約定的所有條款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fā)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xié)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詳見通用條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yōu)先解釋順序:

2.2當合同按以上順序仍不能解釋清楚時,同一性質類型的文件按簽發(fā)日期在后的文件為準。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協(xié)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jiān)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xié)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jiān)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guī)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 語言文字。

3.2適用法律和法規(guī)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現行法律、法規(guī)及省、市有關規(guī)定。

3.3適用標準、規(guī)范

適用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guī)范時的約定:

4、圖紙

4.1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

發(fā)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2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 監(jiān)理證號:

發(fā)包人委托的職權:

需要取得發(fā)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

5.3 發(fā)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 證件號:

職權:

5.6不實行監(jiān)理的,工程師的職權: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姓名: 職務:

項目經理證號:

8、發(fā)包人工作

8.1發(fā)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 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

(5)由發(fā)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8)協(xié)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雙方約定發(fā)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8.2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yè)務范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向發(fā)包人提供當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進度、下月的工程進度計劃表各一份(并提供電子版本), 并根據工程預算和合同,計算已完工程的工程造價(精度控制在10%以內)。承包人應在報表中注明施工進度計劃的完成情況,對已延誤工程進行工期追趕的措施等。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衛(wèi)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4)向發(fā)包人、監(jiān)理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具體標準及要求見下表(或不采用)

發(fā)包人、監(jiān)理工程師辦公用房及設施表

序號

項目名稱

規(guī)格

數量

備注

辦公用房

設施

裝修及環(huán)境要求:

1、 吊頂:

2、 地面:

3、 墻面:

4、 空調通風:

5、 照明與動力配電:

6、 門窗要求:

7、 其他

在整個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承擔上述房屋、設備、設施的修建、購置、安裝、管理、保養(yǎng)和維修,并提供必要的保潔服務。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huán)衛(wèi)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xù):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8)施工場地清潔衛(wèi)生的要求: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嚴格按照施工圖和現行國家規(guī)范進行施工,并按照合同規(guī)定標準及工期按時保質完成該項目的工程建設和總承包管理工作。

a) 例會制度:本工程每周定期舉行工程例會,時間: ;地點: ;承包人須派出項目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和必要的分包負責人參加。若承包人項目經理遲到超過半個小時每次罰款 元,每缺勤一次罰款 元。承包人在例會中向發(fā)包人報告施工計劃的完成情況,需發(fā)包人解決的問題,施工計劃出現偏差的糾正措施,現場人員情況等。例會由工程師主持并整理會議紀要以作為發(fā)包人結算、付款的參考依據。

b) 月計劃:承包人將月計劃與月報表同時報送發(fā)包人,計劃本著嚴肅的態(tài)度根據施工總進度計劃和現場情況編寫,若計劃與實際完成情況偏差過大,發(fā)包人有權對承包人處以 元/次的罰款(非承包人原因除外)。

c) 工程小結:工程每進行到需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的 工程款支付申請 中應附工程小結,全面報告工程進度完成情況及質量情況,并與施工總進度計劃對比,對延誤的工期進行合理解釋等。

d) 工程款支付申請:承包人的申請應根據本合同如實填寫工程進度款數額并附上工程小結報告、詳細的已完工程計量單等。承包人所報的已完工程造價不得高于經發(fā)包人審定后造價的10%,否則發(fā)包人收取超出部分10%的罰款,在當月工程款支付時直接扣除。

e) 以上月計劃、進度總結、工程款支付申請均應有承包人項目經理簽名,發(fā)包人有權依據這些報告的精度考核承包人項目經理。若報告與實際情況出入過大,發(fā)包人有權在必要的時候要求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

f) 承包人項目經理必須常駐本合同約定的工地,每月保證在本合同約定的工地現場工作時間26天以上,否則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施工組織設計及進度計劃(附件7)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

經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審核后的施工組織設計作為合同附件7。

10.2 施工組織設計及進度計劃的要求:

10.2.1施工組織設計是承包人為指導工程施工而編制的設計文件,是承包人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按期、優(yōu)質、經濟地完成工程施工的重要措施,是考核承包人管理水平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含:

(1) 確定工程開工前必須完成的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2) 合理安排施工力量,確定人力、機械、材料的需用量和供應方案;

(3) 從施工的全局出發(fā),確定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技術組織措施;

(4) 選定有效的施工機具和勞動組織;

(5) 合理安排施工程序、施工順序、施工方案以作為編制及實施工程進度計劃的依據;

(6) 對施工現場的總平面和空間進行合理的布置、以便統(tǒng)籌利用。

施工組織設計中還應明示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雨季施工方案等作為發(fā)包人進行工程檢查、監(jiān)督的依據且作為工程預結算依據;明確項目經理部的管理架構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各管理人員一旦經發(fā)包人認定則不可隨意變動,變動前應書面報告發(fā)包人。承包人應建立高效的項目經理部,保證發(fā)包人所發(fā)出的一切指令能實時傳送,并及時執(zhí)行;對于不合格的現場管理人員,發(fā)包人有權隨時提出更換,承包人應無條件配合。

10.2.2承包人作為總承包單位應制定從基坑土方開挖開始至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為止的包括所有分包項目在內的總施工計劃,繪制綜合施工網絡計劃和橫道圖。施工進度計劃應預留竣工驗收所需的時間,以確保合同總工期得以嚴格遵照執(zhí)行。在總施工計劃得到發(fā)包人認可的前提下,承包人必須采取一切措施保證各節(jié)點計劃的按時或提前完成,并承擔因未能按計劃完成各節(jié)點計劃而對發(fā)包人造成的直接損失;保證發(fā)包人按交房計劃編制的配套項目的施工計劃的如期實施。如按期完成腳手架、井架的拆除,雨污水管道(井)施工,施工垃圾的清運出場,配套項目施工區(qū)域場地平整到設計標高等重要節(jié)點計劃。

施工進度計劃應充分配合發(fā)包人營銷需要:當主體施工至 層時,必須拆除一樓腳手架,最大限度地減少占用一樓室外場地,以便提供出市政管線、供電、電信、燃氣管線、園林環(huán)境、室外道路、廣場等的施工場地;當主體完成到 層時,必須同時按交樓要求完成所有發(fā)包人指定樣板房的毛坯房裝修并提供臨時用水用電;主體施工至 層時承包人必須保證樣板房所在層的電梯廳及通道具備裝修施工條件。

10.2.3承包人應嚴格按照發(fā)包人批準的施工總平面圖布置施工場地,但因發(fā)包人售樓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變更施工總平面圖時,承包人應在7天內將變更的方案圖報發(fā)包人審批;

發(fā)包人將嚴格按照審定的施工計劃進行監(jiān)督,網絡計劃中的關鍵工期不得延誤,每延誤一天,罰款 元(非承包人原因除外);發(fā)包人營銷要求的以上進度每延遲一天,承包人將被處以 元的罰款(非承包人原因除外)。

發(fā)包人認為必須修改已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時,承包人必須按發(fā)包人要求修改,并在3天內提交給發(fā)包人。

13、工期延誤

13.1本合同工期已經考慮了正常施工準備(含人、財、物料、行政審批)、節(jié)假日、地區(qū)季節(jié)性的氣候、供電、供水對連續(xù)施工的影響,除非確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fā)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5)不可抗力;

(6)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四、質量與檢驗

16、檢查和返工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fā)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

19、工程試車

19.5試車費用的承擔:

五、安全文明施工

20、安全文明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guī)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yè)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負責維修保養(yǎng)進入工地的道路,在工地進出口應設置指示牌、燈號及所需的交通指導員等以保持道路暢通,并負責其費用。

承包人應嚴格按照發(fā)包人審定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保證施工場地干凈整齊。發(fā)包人有權對工地上任何不文明行為予以警告和處罰,對任何安全隱患要求整改。

在任何情況下,承包人不得發(fā)生工人聚眾鬧事的情況,如發(fā)生每次處以 元罰款。

承包人的施工現場以及所有專業(yè)分包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承包人承擔全部的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的責任,承包人應認真執(zhí)行落實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若承包人的管理不力造成了對工程質量、工期、施工現場的文明形象有影響時,則視為承包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預算的編制辦法及格式要求

承包人應在接收到施工圖紙等設計文件后三個月內向發(fā)包人報送工程預算書書面及電子文檔、工程量計算底稿的電子文檔等相關資料,否則,發(fā)包人有權暫停工程進度款支付,直至收到承包人報送的工程預算書及相關資料。預算編制要求單項工程分開,分別按地下室(若無地下室,則為基礎部分)、地下裙樓、地上架空層、地上轉換層、地上標準層、地上頂層分開計算工程量,同時按建筑、結構、安裝(分系統(tǒng)、內外分開)、室內外裝修、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分部分項工程、發(fā)包人認定品牌價格承包人購買材料設備的分部分項工程、工程量分別匯總,以方便進度款支付、結算的核對及成本數據分析。

23.2工程造價書劃分細則

23.2.1土建:地下室、裙樓、架空層、轉換層、塔樓及其他構筑物、工程措施項目

1)地下室:以地下室頂板建筑完成面頂標高為界。

基礎:以地下室底板結構頂標高為界。包括土方挖、運、夯填;基礎;承臺;地梁;底板等。

結構:砌體(內外、標號、材質不同分開計);墻板(內外、材質不同分開計);砼及鋼筋砼(按構件種類、標號不同分開計);鋼筋按規(guī)格、級別、構件不同分開計。

建筑:門窗;外墻抹灰及保護;內墻抹灰及裝飾;樓地面;頂棚抹灰及裝飾;各類欄桿;金屬構件;室內外平立面防水分開計;電梯廳及公共走道裝飾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開計。

2)裙樓:以裙樓頂板結構頂標高為界,其中上部無塔樓部位的裙樓屋面女兒墻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建筑做法并入裙樓工程量內。

結構:砌體(內外、標號、材質不同分開計);墻板(內外、材質不同分開計);砼及鋼筋砼(按構件種類、標號不同分開計);鋼筋按規(guī)格、級別、構件不同分開計。

建筑:門窗;外墻抹灰、保溫及裝飾;內墻抹灰及裝飾;樓地面(室內外、不同做法分開計);頂棚抹灰及裝飾;各類欄桿;屋面保溫、防水、保護層、面層;金屬構件;室內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開計);電梯廳及公共走道裝飾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開計。

3)架空層:以架空層頂板結構頂標高為界。

結構:砌體(內外、標號、材質不同分開計);墻板(內外、材質不同分開計);砼及鋼筋砼(按構件種類、標號不同分開計);鋼筋按規(guī)格、級別、構件不同分開計。

建筑:門窗;外墻抹灰、保溫及裝飾;內墻抹灰及裝飾;樓地面(室內外、不同做法分開計);頂棚抹灰及裝飾;各類欄桿;金屬構件;室內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開計);電梯廳及公共走道裝飾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開計。

4)轉換層:以轉換層頂板結構頂標高為界,其中上部無塔樓部位的轉換層屋面女兒墻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建筑做法并入轉換層工程量內。

結構:砌體(內外、標號、材質不同分開計);墻板(內外、材質不同分開計);砼及鋼筋砼(按構件種類、標號不同分開計);鋼筋按規(guī)格、級別、構件不同分開計。

建筑:門窗;外墻抹灰、保溫及裝飾;內墻抹灰及裝飾;樓地面(室內外、不同做法分開計);頂棚抹灰及裝飾;各類欄桿;屋面保溫、防水、保護層、面層;金屬構件;室內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開計);電梯廳及公共走道裝飾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開計。

5)塔樓:從轉換層(裙樓、架空層、地下室頂板)結構面以上至建筑頂標高全部工程,分層計算匯總。

結構:砌體(內外、標號、材質不同分開計);墻板(內外、材質不同分開計);砼及鋼筋砼(按構件種類、標號不同分開計);鋼筋按規(guī)格、級別、構件不同分開計。

建筑:門窗;外墻抹灰、保溫及裝飾;內墻抹灰及裝飾;樓地面(室內外、不同做法分開計);頂棚抹灰及裝飾;各類欄桿;屋面保溫、防水、保護層、面層;金屬構件;室內外防水(不同做法、平立面分開計);電梯廳及公共走道裝飾等;均要求按做法不同分開計。

6)其他構筑物:按結構和建筑單獨列項。

7)其他:

地下室、裙樓、架空層飄出部分,其屋面結構和建筑全部計入該部位。

對于結構錯層的,參照上面的部位劃分,按其使用功能進行劃分;

屋面裝飾架由特殊構件制作的應進行單獨列項。

8)施工措施費項目按建筑面積分層分部位單獨計算。

23.2.2安裝:給排水、電氣、消防、空調通風

各專業(yè)按地下室、管道井或強弱電井(密閉式)、裙樓、架空層、塔樓分別列項;

消防工程分消防水(下分噴淋系統(tǒng)、消火栓系統(tǒng))、消防電、火災報警系統(tǒng)設備、火災報警系統(tǒng)工程)、防排煙、配電房co2滅火系統(tǒng)(弱電、管道)、配電房通風工程、應急照明疏散系統(tǒng)工程;

弱電預埋分電話、電視、智能、煤氣、門鈴、消防電、寬頻、信號覆蓋。

電氣工程分動力、照明、防雷接地。

空調通風分通風、空調水系統(tǒng)、空調風系統(tǒng)。

23.2.3以上建筑安裝工程計價均要求按承包人包工包料的分部分項工程、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分部分項工程、發(fā)包人認定品牌價格承包人購買材料設備的分部分項工程分開計算匯總。

23.3工程造價計價標準

本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的方式確定,具體計價標準如下:

23.3.1總計價原則:按 市有關規(guī)定,本工程按 類工程全部取費后(稅前)統(tǒng)一下浮 個百分點。土建工程套用 安裝工程套用 及工程所在地現行省市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與定額相配套的文件規(guī)定及 計價辦法計算。管理費、利潤率、規(guī)費費率按 發(fā)布 年度的推薦費率 %計取。稅金按工程所在地現行省市相關部門發(fā)布的稅率按下浮后工程造價為基礎統(tǒng)一計取,不參與下浮。

23.3.2人工、材料、機械費總計價標準:工程預算中的人工、材料、機械設備等價格暫按合同簽訂當月 登載的信息價計算,工程結算按施工期內信息價的算術平均價計算(發(fā)包人指定品牌及價格的材料、設備除外),無信息價的材料或合同約定認定品牌價格的材料,發(fā)包人與承包人雙方根據工程所在地現行市場行情協(xié)商認價。若認價有爭議,自發(fā)包人下發(fā)認價單后7天內承包人未簽字蓋公章完成確認手續(xù)、不接受發(fā)包人詢價價格而提出要求改為甲供,發(fā)包人可指定供貨商或改為甲供,承包人須無條件配合,改甲供后的計價辦法按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執(zhí)行,同時在承包人結算總價中扣除發(fā)包人實際供應本項材料設備費用的10%作為發(fā)包人管理費。

23.3.3發(fā)包人認定品牌價格承包人購買材料設備的分部分項工程計價: 發(fā)包人認定品牌價格承包人購買材料設備的品種及要求詳:發(fā)包人認定品牌價格承包人購買材料、設備清單 附件6

發(fā)包人與承包人雙方協(xié)商認價的材料或設備價格(認價中已含采保費)不參與總價的下浮。即:

發(fā)包人認定品牌價格承包人購買材料設備分部分項工程的稅后造價=〔(取完費后不含稅造價-認價材料(設備)費)×(1-總價下浮百分點)+認價材料(設備)費〕×(1+相應稅率)

23.3.4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分部分項工程計價: 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及數量詳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附件5

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分部分項工程計價按承包人包工包料的計價程序計算,按完稅后的價格退還發(fā)包人所供應材料設備價款,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費用不參與總價下浮,同時發(fā)包人支付承包人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費(不含設備費,材料用量按額定用量,若材料為板材,不含磨邊加工費及波打線加工費)的1.5%、發(fā)包人供應設備費的1%作為承包人的存儲、保管及從存儲點至安裝點的二次搬運費用(已含本項費用稅金,不含卸車費)。發(fā)包人在承包人工程在開工前或者竣工后供應的材料設備費用,發(fā)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存儲、保管及二次搬運費,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費用的建安工程類發(fā)票由承包人提供。即:

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分部分項工程的稅后造價=〔(取完費后不含稅造價-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額定用量費用)×(1-總價下浮百分點)+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實際用量費用〕×(1+相應稅率)-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額定用量費用+發(fā)包人供應材料額定用量費用*1.5%(設備費為1%)-超額材料設備費用×(1+相應稅率)

如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改為承包人采購,計價標準同發(fā)包人認定品牌價格承包人購買材料設備的分部分項工程計價。任何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承包人有責任及義務進行接收保管。

23.3.5土石方運距:本工程的土石方場外運輸費用,預算時按 公里內運距計算費用。結算時按經發(fā)包人、監(jiān)理單位工程師共同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實際運距調整。(如果承包人在投標報價中已按招標要求明確土石方堆場及運距,則結算按承包人投標文件中確定的運距計價,運距不再進行調整)

23.3.6商品砼及運距:本工程均采用商品砼,商品砼價格按本專用條款23.3.1~23.3.4款規(guī)定計算,不論實際運距大小,均不作調整。

23.3.7施工措施費計費標準及包含內容:本工程相關施工措施費用,承包人按工程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人民幣 元單價包干計取,進度款支付的預算造價按施工圖建筑面積×包干單價,其中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范》(gb/t50353-2005)執(zhí)行;結算造價按國土局出具的竣工查丈面積×包干單價計算,不參與取費稅及總價的下浮,并不因任何原因增補(包括不可抗力及政策因素)。承包人應提供措施費詳細清單支出,確保安全、文明措施等費用支出到位。

施工措施費是指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fā)生于該工程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非工程實體項目的費用,施工措施費承包單價具體含以下內容:

(1) 履約擔保手續(xù)費;

(2) 工程保險費;

(3) 環(huán)境保護費;

含施工噪音環(huán)保措施、施工期間的現場環(huán)境保護及水土保持的防護措施、施工工地環(huán)衛(wèi)費等所有環(huán)境保護費用,包括總包及分包工程在內的所有環(huán)境保護費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發(fā)包人及發(fā)包人提定分包單位另行收取。

(4) 現場安全文明措施費:包括全部臨時設施(指承包人為進行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產用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臨時設施的搭設、搬遷、維修、拆除及所產生的建筑垃圾的清理外運費用或攤銷費用,含因設計變更產生、施工場地小及發(fā)包人銷售需要引起的臨建搬遷及建筑垃圾清理外運;包括承包人、各分包單位、向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單位提供的臨時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業(yè)房屋與構筑物、倉庫、辦公室、加工廠以及規(guī)定范圍內道路、水、電、管線等臨時設施和小型臨時設施。)、施工臨時道路的鋪設及修復、場外租地及交通費、承包人及所有專業(yè)分包工程等涉及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全部費用。

(5) 夜間施工增加費:指為縮短工期在夜間施工時所發(fā)生的夜班補助、夜間施工降效、夜間施工照明設施攤銷及照明用電等費用。

(6) 趕工措施費:指為滿足工期要求而采取的相應組織或施工措施發(fā)生的費用及合同工期內趕工引起的各種材料設備的損耗及增加(含周轉材料等)、其他保證合同工期措施費。

(7) 二次搬運費:指因施工場地狹小等特殊情況造成施工材料、設備等不能一次到位而發(fā)生的二次搬運費用,同時含甲供材料、設備的二次搬運。

(8) 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費;

(9) 腳手架、獨立安全水平擋板費;

(10)垂直運輸機械費;

(11)各類機械設備的進出場、場外往返運輸及安拆、路基鋪墊、軌道鋪設及基礎費用、機械/設備/材料過隧道路橋費、;

(12)施工排水、降水費;

(13)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

(14)工程建筑垃圾清運費、特殊施工工藝增加費;

(15)施工期中的必要措施費,含:場地平整、預應力管樁樁芯空孔清理及砼澆注、樁頂設計標高以上砼浮漿鑿除、施工期間必要的各種降水止水措施費(止水帷幕除外)、各類固定模板用對拉螺桿制安及拆除、螺桿孔的填補及防水、管道孔的填補及防水、地下室外墻施工縫防水處理費、后澆帶防水處理費、地下室土建部分的照明增加費、固定鋼筋用的馬凳筋和鐵墊件、固定預埋件的支架、后澆帶收口網、樓地面架立負筋的板凳筋、金屬構件與墻體連接填補及防水、套管塞縫、弱電預埋穿鐵絲費用、管線暗埋的開槽刨溝、暗埋管線的劃線標識、潔具及配件和臺面安裝的打膠費用、停水停電措施、硬地法施工、防洪防風措施、主體施工時的梁柱搭接處、梁墻搭接處及墻墻搭接處必要的砼強度等級提高、維持交通增加、特殊工程技術培訓、上市政道路行使增加費、不可預見費及風險包干費、其他文明工地措施、以及其他施工技術措施等的費用;

(16)因配合發(fā)包人售樓需要而造成的工序調整、施工干擾降效費用;施工現場變壓器防護、可預見自然災害發(fā)生前的各種加固防范措施費用;

(17)本項費用稅金;

(18)除以上注明外其他措施費。

23.3.8總承包服務費: 總承包服務內容詳見38.3“總包對分包工程管理責任”,為此發(fā)包人支付承包人總承包服務費,計費范圍為獨立工程及指定分包工程(不含設備費)。承包人不得向獨立工程單位、分包單位另行收取此項費用。此項費用按分包工程合同總價的 %的固定費率包干,已含此項費用稅金,不參與取費稅及下浮(其中總分包管理費用 %,總分包配合費用 %)。

發(fā)包人直接發(fā)包的獨立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如在開工前已完成、或者在承包人工程竣工后施工的、甲供材料設備費用(詳附件5),發(fā)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總承包服務費。

24、工程預付款

本工程無預付款。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每月25日向發(fā)包人提供本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報告×份,含工程量詳細計算書及電子文檔。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① 采用轉帳支票方式;

② 每月 日支付上月實際已完工程造價的 %,不含施工措施費;

③ 施工措施費按地下室結構頂板封頂、主體結構全部封頂、工程初驗通過三階段支付,其中地下室頂板封頂 天內支付施工措施費預算造價的 %,主體結構全部封頂 天內支付施工措施費預算造價的 %,工程初驗通過后 天內支付施工措施費預算造價的 %;

④ 工程初驗通過后 天內付至全部實際已完工程造價的 %;

⑤ 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包括消防、燃氣、電梯、環(huán)保、人防等全部配套工程,并領取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回執(zhí))合格后 天內付至實際已完工程造價的 % ;

⑥ 待工程全部結算完成并辦理好三算單后 天內付至結算價的 %;

⑦ 剩余結算價的 %作為保修款,保修期按國家規(guī)定。全部竣工驗收之日起滿 天后,發(fā)包人支付結算總價 %,滿 天后,支付結算總價的 %,同時扣除應由承包人承擔的保修款項;

⑧ 總承包服務費按當月簽訂的分包合同價款為計費基礎,50%隨進度款一并支付,余款隨總承包結算價款一并支付;

⑨ 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申請支付每一筆工程款,需提供等值的 市建安工程類的正式稅務發(fā)票。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費用建安工程類發(fā)票由承包人提供,費用已含在承包人總造價中。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fā)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fā)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及罰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發(fā)包人與承包人雙方當季度核對確認完上季度已發(fā)生的變更及現場簽證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現場簽證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待最終結算后支付。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品種及規(guī)格詳: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附件5

承包人根據工程進度,在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部位施工前 天報送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數量、規(guī)格、到貨時間需用計劃表,供發(fā)包人采購(如承包人需要補充或修改采購計劃,應在該材料進場前 天提出),保證首批材料供料時間,中間過程提前 天報計劃表供發(fā)包人采購,承包人不及時上報或上報數量或規(guī)格有誤,責任由承包人負責,所發(fā)生的費用在承包人工程結算款中直接扣除;屬承包人超額訂購或超額使用的材料費用由承包人負責,超額材料用量不得超過額定用量的20%,否則收取超額部分的材料費用的10%作為罰款,從承包人當月工程進度款中直接扣除;由于設計變更引起甲供材料數量、規(guī)格的變化,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通知 日內書面通知發(fā)包人。

27.2發(fā)包人于甲供材料到場前提前24小時書面通知承包人,甲供材料進場后,承包人應安排適當卸貨位置,由發(fā)包人、承包人、監(jiān)理三方對規(guī)格、數量、質量共同進行詳細驗收,并對數量、質量簽字認可,同時,承包人直接全部辦理領用手續(xù),相應的保管責任由承包人承擔。逾時承包人未驗收,視為承包人已驗收合格并認可發(fā)包人、監(jiān)理方所做的驗收記錄,結算計價按發(fā)包人、監(jiān)理方所做的驗收記錄為依據,承包人不得有異議。

27.4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fā)包人承擔責任如下:(發(fā)包人如不供應的,以下可分別填寫不采用)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guī)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為調劑更換的材料: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

(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

27.6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發(fā)包人所供材料、成品、半成品實行限額領料,額定用量依據施工圖紙及變更、簽證等技術資料,按以下標準計算的數量作為施工使用中的控制用量:

(1)材料用量參照 中相應子目的消耗量及損耗率標準。材料消耗量按 相應章節(jié)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結合圖紙及變更、簽證等技術資料,增加損耗后計算的數量作為額定用量,即額定用量=按圖紙及變更、簽證等技術資料計算工程量*(1+損耗率)。

(2)材料用量由承包人包干使用,超額部分(含承包人超額訂購或超額使用的材料費用),發(fā)包人按采購該材料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含材料供貨單價*超額材料用量;超額材料二次加工費;稅金)從承包人工程結算款中直接扣除。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除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附件5)外,承包人承包范圍內工程材料設備全部由承包人自行采購,并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

八、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

30、其他變更及現場簽證

30.1現場簽證的定義

現場簽證指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及時做出處理的額外工作,并且無法用圖紙表示的現場工作量,由發(fā)包人承擔費用的經濟簽證文件,其中包括:

① 發(fā)包人提出的設計變更、修改導致的在施工中發(fā)生的拆改工作量;若由發(fā)包人提出的設計變更、修改造成承包人停窩工,執(zhí)行本條款第②項內容。

② 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的停工、窩工損失及已完工程的損壞、返工費用;其中若發(fā)包人提前48小時通知,且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窩工時限在3天以內的,發(fā)包人不予簽證承包人工期和費用損失,由承包人內部協(xié)調消化停窩工人員。

③ 特殊情況下,發(fā)包人指令與工程有關的處理費用。

30.2現場簽證時效性要求

鑒于工程簽證的時效性,現場簽證必須于發(fā)生簽證工作量的第一時間申請辦理現場核量,承包人在現場簽證確定后14天內,提出簽證報告單,經發(fā)包人確認并加蓋公章后調整合同價款。承包人在雙方確定現場簽證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簽證報告單時,視為該項簽證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并加蓋公章,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簽證報告單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簽證報告單已被確認。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簽證報告單,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量,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31、確定變更及現場簽證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價款計價標準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第六款規(guī)定執(zhí)行。

其中零星工程以單價包干的形式計價,不參與計取費稅及總價下浮,單價確定詳附件9:

除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外,雙方簽發(fā)的其他引起圖紙外增加費用的文件均不作為結算依據,僅供參考。

31.5發(fā)包人與承包人雙方當季度核對確認完上季度已發(fā)生的變更及現場簽證價款,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待最終結算后支付。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紙的約定:承包人對整個工程的所有竣工資料(含發(fā)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負監(jiān)督匯總整理之責。

承包人需提供的竣工圖、竣工檔案資料數量及標準要求:(請結合工程實際、國家及項目所在地市驗收備案主管部門在項目實施期的相關政策規(guī)定及集團相關制度填寫)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fā)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fā)包人驗收的日期。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監(jiān)理方應在驗收工作完畢后14天內向承包商簽發(fā)移交證書,同時辦理工程的移交工作。移交證書上應寫明本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移交證書簽發(fā)后,承包商應將工程交付給業(yè)主,承包商不再承擔對工程的照管責任。

在簽發(fā)移交證書后,承包商應從施工現場清理并運出承包商裝備、剩余材料設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保持整個現場及工程清潔,達到竣工使用狀態(tài)。但在保修責任終止之前,承包商有權在現場保留為保修期內履行本身義務所需的材料設備、承包商裝備及臨時工程。如承包商未在業(yè)主或監(jiān)理工程師允許的合理時間內把所有的承包商裝備、剩余材料設備、垃圾及各種臨時工程運走,則業(yè)主可以:

(1) 委托他人將承包商裝備、剩余材料及承包商的其他財產覓地存放;

(2) 委托他人清除并運走垃圾、廢料。

因上述工作而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商承擔,業(yè)主可從應付承包商的任何款項內扣除。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fā)包人認可后 天內,承包人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并在必要時請第三方進行結算審核。

完整的結算資料包括:工程竣工圖×份(含電子文檔)、竣工驗收報告、審定的施工方案、上報的結算書、移交的設備清單、審定的變更和現場簽證、材料價格確認單、工程聯系單及雙方往來文件。上述結算資料均要求提供原件,且經發(fā)包人確認。凡因承包人提供的結算資料不完整等非發(fā)包人的原因致使竣工結算不能如期完成,發(fā)包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承包人報送的結算造價超出最終審定結算造價5%以內(含5%),則發(fā)包人視為正常范圍;若承包人報送的結算造價超出最終審定結算造價5%~10%(>5%、<10%)時,發(fā)包人將按照最終審定的工程造價 %的比例收取罰款;若承包人報送的結算造價超出最終審定結算造價10%(含10%)時,發(fā)包人將按照最終審定工程造價 %的比例收取罰款;并降低承包人在發(fā)包人承建商評估體系的排名,如情節(jié)嚴重,將取消今后參與發(fā)包人工程的投標資格。

33.2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 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并完成結算。

33.3發(fā)包人完成竣工結算后 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fā)包人完成竣工結算后 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fā)包人在完成竣工結算后 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fā)包人認可后 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fā)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fā)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發(fā)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fā)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詳見附件8)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本合同中關于發(fā)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條約定發(fā)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4款約定發(fā)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專用條款33.3款約定發(fā)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雙方約定的發(fā)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35.2本合同中關于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5.1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37、爭議

37.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單位為:

對于發(fā)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應根據施工需要提前 天通知發(fā)包人各專業(yè)分包人進場時間及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進場時間和需要發(fā)包人協(xié)調的其它影響施工的因素,對大型設備及較特殊的分包工程,承包人應按照其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現場情況為發(fā)包人留有足夠的組織進場時間,若因承包人通知不及時而影響施工,由承包人承擔責任,且工期不予順延。發(fā)包人根據承包人的計劃提前指定分包單位,并提供分包單位相關資料給承包人。

38.3總包對分包工程管理責任

承包人負責安排、統(tǒng)籌、管理及緊密配合所有分包工程(含發(fā)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獨立工程、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配合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整個工程建設的需要承擔工地管理、圖紙、工程進度、供貨期、系統(tǒng)驗收等一切所需之協(xié)調管理和服務,以便各施工單位能夠相互配合地順利施工。并對整個工程建設(包括所有發(fā)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獨立工程、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及承包人承包范圍內工程等)承擔質量及工期的統(tǒng)籌管理責任。

38.3.1分包工程單位在進場前 天與承包人簽訂總承包管理協(xié)議書(該管理協(xié)議書必須事先征得發(fā)包人同意),發(fā)包人負責監(jiān)督協(xié)議的實施,承包人就分包的所有工程管理對發(fā)包人負責,配合發(fā)包人協(xié)調本工程全面的進度。

38.3.2提供承包人在工地內現成的辦公室、輔助設施及倉庫予分包工程單位在互不妨礙下使用,或在建造中的建筑物內提供合理地方供分包工程單位設置臨時辦公室和架設所需的輔助設施及倉庫。

38.3.3提供工地的通道、道路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場地,為分包工程單位提供所需的工作面。承包人須安排、協(xié)調及指導分包工程單位關于進出口、通道、道路的使用和其它工地內場地安排等事宜。

38.3.4提供承包人在工地內現有的爬梯、腳手架等共同使用,使用時間不能超過承包人本身所需的時間。

38.3.5提供塔吊、人貨兩用梯、提升井架等工地上現有裝置及機械給分包工程單位使用,所需使用的時間須與分包工程配合。

38.3.6承包人在澆筑混凝土前主動與分包工程單位確定預留配件、預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給予分包工程單位合理時間進行供應及放置電纜、電線管、其它管道、預留配件等。

38.3.7承包人負責完成發(fā)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所有預留洞口(包括門窗塞縫、補槽等類似工作)的封堵;填實設備、框架與建筑結構間的縫隙;預留管子槽、孔洞、榫眼、預埋套筒使用后的填充密封工作,對穿過混凝土結構的預埋套管之內外空隙的填充,必須滿足消防規(guī)范要求。

38.3.8承包人負責竣工時全面清理工作,包括清潔所有已完成的獨立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及其設備。

38.3.9承包人負責提供標高、定位的基本點/線給獨立工程、指定分包工程單位。

38.3.10發(fā)包人負責提供工程所需的臨時用水水源到 , 內管線及儲水設施由承包人負責;承包人負責協(xié)調各分包工程單位的臨時用水位置及需要,提供足夠的水源接駁點供各分包工程單位使用,從水源接駁點接出的臨時用水系統(tǒng)由各分包工程單位負責,包括在不需要時的拆除。

38.3.11發(fā)包人負責提供工程所需臨時用電電源到 (包括臨時變電所及掣柜), 內的管線及動力、照明設施則由承包人負責;承包人負責協(xié)調各分包工程單位的臨時用電位置及需要,提供足夠的電源接駁點供各分包工程單位使用,含臨時用電配電箱,從臨時用電配電箱接出的臨時用電系統(tǒng)由各分包工程單位負責,包括在不需要時的拆除。

38.3.12對于各分包工程,承包人負責完成設計圖紙已經標注的所有預留預埋工作及交接基層的施工;完成所有設備基礎;完成所有管道與管道、管道與建筑結構間封堵、收口,并確保不滲漏。并在各分包工程單位進場時,按下述的時間和方式向各分包工程單位完成預埋工程及基層的交接工作:

在各分包工程開工之日起7天內,在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單位協(xié)調下與各分包工程單位按照施工圖紙進行所有已完成預埋工程及基層的工作交接(包括質量及數量的驗收及交接),并由承包人在后續(xù)7天內完成驗收形成的缺陷修改清單所列的所有整改工作。如果分包工程單位進行工作交接時未提出任何整改項目,則視為其已全部滿意接收了所有承包人已完成的預埋工程及基層,再發(fā)現與預埋及基層相關的任何缺陷,均由分包工程單位負責解決。

38.3.13承包人負責對指定分包工程、獨立工程、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驗收備案資料進行檢查、整理和歸檔。指定分包工程的驗收備案資料統(tǒng)一以承包人的名義,指定分包工程單位、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商負責其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竣工資料達到驗收備案要求。

38.3.14發(fā)包人在保障工程順利進展的前提下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調整承包人施工范圍(附件2)、發(fā)包人指定分包工程范圍(附件4)及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范圍(附件5),并在承包人施工前書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須接受,并不得因為發(fā)包人調整上述范圍(或增加或減少)而要求索賠或調整合同計價標準。調整后工期及進度計劃須經工程師認可后執(zhí)行,增加指定分包工程配合管理費的計取按專用條款第六款辦理。

38.4分包工程的結算及進度款支付辦法

發(fā)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由發(fā)包人與分包人直接辦理結算,具體按發(fā)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三方合同辦理;承包人直接分包的工程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辦理結算。

為增強承包人對分包工程的管理和協(xié)調力度,分包工程工程款的支付須經承包人審核同意后,發(fā)包人方予以支付,但如果發(fā)包人發(fā)現承包人存在故意刁難,惡意拖延等類似行為,發(fā)包人可以拒絕承包人的意見,直至取消承包人的本項權利 。

39、不可抗力

39.1雙方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

40、保險

40.6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

(1)發(fā)包人投保內容:

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

(2)承包人投保內容:

41、擔保

41.3本工程雙方約定擔保事項如下:

(1)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6、合同份數

46.2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

47、合同備案、鑒證

47.1合同備案、鑒證承辦人:(現場簽字)

發(fā)包方:

承包方:

48、補充條款

49、營銷配合

① 承包人應無條件滿足發(fā)包人的售樓活動安排,按發(fā)包人指定位置和要求的時間及時修建看樓通道;清理發(fā)包人指定的場地以便發(fā)包人立廣告牌;配合發(fā)包人在大樓任意立面位置或其他位置掛廣告條幅;按交樓要求及時施工完發(fā)包人指定的房間作樣板房以配合樣板房的裝修;提供按發(fā)包人要求裝修的施工電梯和按發(fā)包人要求著裝的高素質電梯操作人員以滿足客戶看樓需要等。

② 承包人應無條件滿足發(fā)包人因售樓需要而進行的時間安排(見施工進度計劃的要求)或調整的時間安排,承包人亦不能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附件1: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

單位工程名稱

建設規(guī)模

建筑面積

結構

層數

跨度

工程造價(暫定,萬元)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設備安裝內容

附件2:承包人承攬工程具體施工范圍一覽表

單位工程名稱

分部分項工程名稱

分部分項工程具體范圍

施工范圍交接工序分界

注意事項

附件3:獨立工程一覽表

單位工程名稱

分部分項工程名稱

分部分項工程具體范圍

施工范圍交接工序分界

注意事項

附件4:發(fā)包人指定分包工程一覽表

單位工程名稱

分部分項工程名稱

分部分項工程具體范圍

施工范圍交接工序分界

注意事項

附件5: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序號

設備、材料品種

規(guī)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質量要求

供貨時間

送達地點

備注

附件6:發(fā)包人認定品牌價格承包人購買材料、設備清單

序號

設備、材料品種

規(guī)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質量要求

供貨時間

送達地點

備注

附件7:經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

附 件8:工程質量保修書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fā)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fā)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xié)商一致,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稱)簽定工程質量保修書。

第一條 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管理規(guī)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第二條 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⒈ 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______________年;

⒊ 裝修工程為____________年;

⒋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________________年;

⒌ 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__________________個采暖期、供冷期;

⒍ 住宅小區(qū)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________________年;

⒎ 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質量保修責任

⒈ 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fā)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 發(fā)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⒊ 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guī)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⒋ 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fā)包人組織驗收。

第四條 保修費用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第五條 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由施工合同發(fā)包人、承包人雙方在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fā)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9:零星項目清單價格表

序號

項目名稱及特征說明

單位

工程量

綜合單價(元)

說明

雜工

工日

磚瓦工

工日

3

機械工

工日

4

混凝土工

工日

5

鋼筋工

工日

6

模板工

工日

7

架子工

工日

8

抹灰工

工日

9

油漆工

工日

10

電工

工日

11

其他普通工

工日

12

其他技術工

工日

13

拆(鑿)除素混凝土

m3

梁、柱、板(含砼渣土清運)

14

拆(鑿)除鋼筋混凝土

m3

梁、柱、板(含砼渣土清運)

15

鑿毛混凝土面

m2

梁、柱、板面(含砼渣土清運)

16

混凝土梁、板打洞(含補洞)

直徑≥3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土清運)

17

混凝土梁、板打洞(含補洞)

直徑<3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土清運)

18

磚墻開洞(含補洞)

直徑≥300mm、含人工、材料、磚渣土清運

19

磚墻開洞(含補洞)

直徑<300mm、含人工、材料、磚渣土清運

20

機械鉆孔(鋼筋砼)

孔洞直徑≤5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運等

21

機械鉆孔(鋼筋砼)

50<孔洞直徑≤1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運等

22

機械鉆孔(鋼筋砼)

100<孔洞直徑≤2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運等

23

機械鉆孔(鋼筋砼)

孔洞直徑>200mm、含人工、材料、砼渣清運等

24

磚墻開線槽

m

水電預埋線管(含人工、材料、磚渣土清運)

25

砼開線槽

m

水電預埋線管(含人工、材料、砼渣土清運)

26

拆除地面磚

m2

含清運渣土

27

拆除墻面瓷磚

m2

含清運渣土

28

拆除紅磚墻

m3

含清運渣土

29

拆除輕型砌塊

m3

含清運渣土

30

鋼筋植錨φ32

包括但不限于:鉆孔、清孔、洗孔費,鋼筋、植筋人工費,植筋膠、膨脹螺栓費,拉拔試驗費,檢測費、管理費、利潤、規(guī)費等

31

鋼筋植錨φ25

同上

32

鋼筋植錨φ22

同上

33

鋼筋植錨φ20

同上

34

鋼筋植錨φ18

同上

35

鋼筋植錨φ16

同上

36

鋼筋植錨φ14

同上

37

鋼筋植錨φ12

同上

38

鋼筋植錨φ10

同上

39

鋼筋植錨φ8

同上

40

鋼筋植錨φ6

同上

說明:上述單價為包干單價,均含完成項目內容的全部費用,不再參與計取稅費及總價下浮。

【第4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書示本

供方(甲方):_________

需方(乙方):_________

根據國家現行收購棉花政策,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zhí)行。

第一條定購的棉花名稱:_________;品級:_________;數量:_________;質量:_________;單價:_________;總價款:_________元。

第二條交貨方式

1.甲方自行送貨;

2.交貨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

3.交貨地點:_________;

4.貨到即收,隨到隨收。

第三條驗收方法

按照交貨的時間與地點(收購站),取樣驗收。

第四條預付款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元(不超過預購貨總金額的25%)。

第五條付款日期及結算方式

交貨之日即結算,以下兩種方式由甲方自愿選擇:(1)當面交付現金;(2)通過銀行轉帳。

第六條乙方每收購_________公斤皮棉按平價獎售標準化肥_________市斤給甲方,邊收購邊兌現。

第七條乙方收購籽棉,根據甲方的意愿,按國家政策規(guī)定返售棉籽_________市斤(或棉油_________市斤、棉餅_________市斤)。

第八條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合同定購的數量、品種、品級交售,應向乙方償付兩倍的預購定金(按未交售部分)和少交部分的總價值_________%的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交售,每逾期_________天,應向乙方償付遲交部分總價值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九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拒收甲方按合同交售的棉花,應賠償甲方的運輸費用,并向甲方償付拒收部分總價值_________%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國家規(guī)定標準依質論價,壓級壓價,應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并償付壓價部分總價值_________%的違約金。

3.乙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獎售標準化肥和返售棉籽,甲方可以拒絕交售定購棉花,或由乙方按_________辦法賠償甲方的損失。

第十條不可抗力

1.甲方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棉花欠收,確實無力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不負違約責任。

2.乙方因不可預見的不可抗力原因,確實無力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不負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約定。

第十二條本合同執(zhí)行中如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可由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或由法院判決。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第5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本

發(fā)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招標投標法 》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 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批準、核準或備案文號:

工程內容及規(guī)模:

工程所在省市詳細地址:

工程承包范圍:

二、工程主要生產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來源

三、主要日期

設計開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施工開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設計質量標準:

工程施工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金額: 元)。

詳見合同價格清單分項表。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定義與解釋

本協(xié)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全部滿足之后生效:

發(fā)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字) (簽字)

工商注冊住所: 工商注冊住所:

企業(yè)組織機構代碼: 企業(yè)組織機構代碼: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合同訂立 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第6篇】高層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

2023高層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發(fā)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 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批準、核準或備案文號:

工程內容及規(guī)模:

工程所在省市詳細地址:

工程承包范圍:

二、工程主要生產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來源

三、主要日期

設計開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施工開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設計質量標準:

工程施工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金額: 元),詳見合同價格清單分項表。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定義與解釋

本協(xié)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全部滿足之后生效:

發(fā)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字) (簽字)

工商注冊住所: 工商注冊住所:

企業(yè)組織機構代碼: 企業(yè)組織機構代碼: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第7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gf-2021-0216)

gf-2017-0216

建設項目工程總 承包合同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協(xié)議書

發(fā)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招標投標法 》及相關法律、行政 法規(guī)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 大唐盛世商務公寓、 白云山、龍珠塔、半島酒店 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批準、核準或備案文號:

工程內容及規(guī)模:

工程所在省市詳細地址:

工程承包范圍:

二、工程主要生產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來源

三、主要日期

設計開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施工開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設計質量標準:

工程施工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金額: 元)。

詳見合同價格清單分項表。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定義與解釋

本協(xié)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全部滿足之后生效:

發(fā)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字) (簽字)

工商注冊住所: 工商注冊住所:

企業(yè)組織機構代碼: 企業(yè)組織機構代碼: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合同訂立 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第1條 一般規(guī)定

1.1 定義與解釋

1.1.1 合同,指由第1.2.1項所述的各項文件所構成的整體。

1.1.2 通用條款,指 合同當事人 在履行工程總承包合同過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條款,由本文件第1條至第20條組成。

1.1.3 專用條款,指合同當事人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具體情況,對通用條款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條款。

1.1.4 工程總承包,指承包人受發(fā)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行等階段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工程承包。

1.1.5 發(fā)包人,指在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具有項目發(fā)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或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繼承人 。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被發(fā)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

1.1.7 聯合體,指經發(fā)包人同意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組成的,作為工程承包人的臨時機構,聯合體各方向發(fā)包人 承擔連帶責任 。聯合體各方應指定其中一方作為牽頭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務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法人或其它組織。

1.1.9 發(fā)包人代表,指發(fā)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監(jiān)理人,指發(fā)包人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

1.1.11 工程總監(jiān),指由監(jiān)理人授權、負責履行監(jiān)理合同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

1.1.12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任命的負責履行合同的代表。

設計負責人: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xié)調設計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施工負責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負責 合同履行 ,且按照法律規(guī)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施工負責人。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臨時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并交付發(fā)包人進行生產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單項工程,指專用條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項獨 立功 能的工程單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組成部分。

1.1.16 臨時性工程,指為實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補任何質量缺陷,在現場所需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以及不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其它臨時設施。

1.1.17 現場或場地,指合同約定的由發(fā)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現場辦公,工程物資、機具設施存放和工程實施的任何地點。

1.1.18 項目基礎資料,指發(fā)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經有關部門對項目批準或核準的文件、報告(如選廠報告、資源報告、勘察報告等)、資料(如氣象、水文、地質等)、協(xié)議(如原料、燃料、水、電、氣、運輸等)和有關數據等,以及設計所需的其它基礎資料。

1.1.19 現場障礙資料,指發(fā)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進行工程設計、現場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線纜、管道、受保護的古建筑、古樹木等坐標方位、數據和其它相關資料。

1.1.20 設計階段,指規(guī)劃設計、總體設計、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等階段。設計階段的組成,視項目情況而定。

1.1.21 工程物資,指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將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設備、材料和部件,以及進行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設計文件轉化為永久性工程的過程,包括土建、安裝和竣工試驗等作業(yè)。

1.1.23 竣工試驗,指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被發(fā)包人接收前,應由承包人負責進行的機械、設備、部件、線纜和管道能性能試驗。

1.1.24 變更,指在不改變工程功能和規(guī)模的情況下,發(fā)包人書面通知或書面批準的,對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約定和設計要求完成土建、安裝,并通過竣工試驗。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后,為使發(fā)包人的操作人員、使用人員進入崗位進行竣工后試驗、試運行準備,由承包人與發(fā)包人進行工程交接,并由發(fā)包人頒發(fā)接收證書的過程。

1.1.27 竣工后試驗,指工程被發(fā)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約定由發(fā)包人自行或在發(fā)包人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指導進行的工程的生產和(或)使用功能試驗。

1.1.28 試運行考核,指根據合同約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試驗后,由發(fā)包人自行或在發(fā)包人的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指導下進行的包括合同目標考核驗收在內的全部試驗。

1.1.29 考核驗收證書,指試運行考核的全部試驗完成并通過驗收后,由發(fā)包人簽發(fā)的驗收證書。

1.1.30 工程竣工驗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驗收證書、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并按合同約定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 工資 料、竣工結算資料,由發(fā)包人組織的工程結算與驗收。

1.1.31 合同期限,指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雙方在合同下的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的期間。

1.1.32 基準日期,指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3 項目進度計劃,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實施階段(包括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工程接收、竣工后試驗至試運行考核等階段)或若干實施階段的時間計劃安排。

1.1.34 施工開工日期,指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現場施工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試驗)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包括按合同約定的任何延長日期。

1.1.36 絕對日期,指以公歷年、月、日所表明的具體期限。

1.1.37 相對日期,指以公歷天數表明的具體期限。

1.1.38 關鍵路徑,指項目進度計劃中直接影響到竣工日期的時間計劃線路。該關鍵路徑由合同雙方在討論項目進度計劃時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歷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間的起點均指相應事件發(fā)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時間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間屆滿為條件,則起算點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間的到期日均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當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國 法定節(jié)假日 之外的其它公歷日。

1.1.41 合同價格,指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試運行考核和服務等工作的價款。

1.1.42 合同價格調整,指依據法律及合同約定需要增減的費用而對合同價格進行的相應調整。

1.1.43 合同總價,指根據合同約定,經調整后的合同結算價格。

1.1.44 預付款,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由發(fā)包人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

1.1.45 工程進度款,指發(fā)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支付內容、支付條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設計、采購、施工和竣工試驗的進度款,及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的服務費以及工程總承包管理費等款項。

1.1.46 工程質量保修 責任書 ,指依據有關質量保修的法律規(guī)定,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就工程質量保修相關事宜所簽訂的協(xié)議。

1.1.47 缺陷責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約定發(fā)包人從工程進度款中暫時扣除的,作為承包人在施工過程及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責任擔保的金額。

1.1.48 缺陷責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保修責任的期間,一般應為12個月。因缺陷責任的延長,最長不超過24個月。具體期限在專用條款約定。

1.1.49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數據電文包括: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1.1.50 違約責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須承擔的責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情形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1.52 根據本合同工程的特點,需補充約定的其它定義。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yōu)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xié)議書

(2)本合同專用條款

(3)中標通知書

(4)招投標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合同附件

(7)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

(9)雙方約定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雙方授權代表簽署的會議紀要、備忘錄、補充文件、變更和洽商等書面形式的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2.2 當合同文件的條款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據合同約定的解釋順序闡述清楚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當事人經協(xié)商未能達成一致,根據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2.3 合同中的條款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作為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依據。

1.3 語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yōu)先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主導語言。

在少數民族地區(qū),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編寫、解釋和說明本合同文件。

1.4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需要明示的國家和地方的具體適用法律的名稱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在基準日期之后,因法律變化導致承包人的費用增加的,發(fā)包人應合理增加合同價格;如果因法律變化導致關鍵路徑工期延誤的,應合理延長工期。

1.5 標準、規(guī)范

1.5.1 適用于本工程的國家標準規(guī)范、和(或)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標準規(guī)范、和(或)企業(yè)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或編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2 發(fā)包人使用國外標準、規(guī)范的,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供的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5.3 沒有相應成文規(guī)定的標準、規(guī)范時,由發(fā)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fā)包人認可后執(zhí)行。承包人需要對實施方法進行研發(fā)試驗的,或須對施工人員進行特殊培訓的,除合同價格已包含此項費用外,雙方應另行簽訂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其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1.5.4 在基準日期之后,因國家頒布新的強制性規(guī)范、標準導致承包人的費用增加的,發(fā)包人應合理增加合同價格;導致關鍵路徑工期延誤的,發(fā)包人應合理延長工期。

1.6 保密事項

當事人一方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 商業(yè)秘密 、技術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確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同意,不得對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該商業(yè)秘密、技術秘密等保密信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應予以提供。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簽訂 保密協(xié)議 ,作為合同附件。

第2條 發(fā)包人

2.1 發(fā)包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2.1.1 負責辦理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xù),取得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完成 拆遷補償 工作,使項目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及合同約定的開工條件,并提供立項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格調整、付款、竣工結算義務。

2.1.3 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和適用法律關于安全、質量、環(huán)境保護和職業(yè)健康等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對承包人的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等實施工作提議、修改和變更,但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2.1.4 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對因承包人原因給發(fā)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和損害,提出賠償。

2.1.5 發(fā)包人認為必要時,有權以書面形式發(fā)出暫停通知。其中,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的暫停,給承包人造成的費用增加由發(fā)包人承擔,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2 發(fā)包人代表

發(fā)包人委派代表,行使發(fā)包人委托的權利,履行發(fā)包人的義務,但發(fā)包人代表無權修改合同。發(fā)包人代表依據本合同井在其授權范回內履行其職責。發(fā)包人代表根據合同約定的范圍和事項,向承包人發(fā)出的書面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發(fā)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和職責在專用條款約定。發(fā)包人決定替換其代表時,應將新任代表的姓名、職務、職權和任命時間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監(jiān)理人

2.3.1 發(fā)包人對工程實行監(jiān)理的,監(jiān)理人的名稱、工程總監(jiān)、監(jiān)理范圍、內容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寫明。

監(jiān)理人按發(fā)包人委托監(jiān)理的范圍、內容、職權利權限,代表發(fā)包人對承包人實施監(jiān)督。監(jiān)理人向承包人發(fā)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工程總監(jiān)簽字后送交承包人實施,并抄送發(fā)包人。

2.3.2 工程總監(jiān)的職權與發(fā)包人代表的職權相重疊或不明確時,由發(fā)包人予以協(xié)調和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總監(jiān)無權改變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2.3.4 發(fā)包人更換工程總監(jiān)時,應提前 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寫明替換者的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間。

2.4 安全保證

2.4.1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負責協(xié)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的地下、地上已有設施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本、文物及墳墓等的安全保護工作,維護現場周圍的正常秩序,并承擔相關費用。

2.4.2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負貨對工程現場臨近發(fā)包人正在使用、運行、或由發(fā)包人用于生產的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置、設施、設備等,設置隔離設施,豎立禁止入內、禁止動火的明顯標志,判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須遵守的安全規(guī)定和位置范圍。因發(fā)包人的原因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傷害,由發(fā)包人負責。

2.4.3 本合同未作約定,而在工程主體結構或工程主要裝置完成后,發(fā)包人要求進行涉及建筑主體及承重結構變動、或涉及重大工藝變化的裝修工程時,雙方可另行簽訂 委托合同 ,作為本合同附件。

發(fā)包人自行決定此類裝修或發(fā)包人與第三方簽訂委托合同,由發(fā)包人或發(fā)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設計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損失、損害由發(fā)包人負責.

2.4.4 發(fā)包人負責對其代表、雇員、監(jiān)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guī)定。承包人應在工程現場以標牌明示相關安全規(guī)定,或將安全規(guī)定發(fā)送給發(fā)包人。因發(fā)包人的代表、雇員、監(jiān)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員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guī)定所發(fā)生的人身傷害、安全事故,由發(fā)包人負責。

2.4.5 發(fā)包人、發(fā)包人代表、雇員、監(jiān)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員應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的相關約定。

2.5 保安責任

2.5.1 現場保安工作的責任主體由專用條款約定。承擔現場保安工作的方負責與當地有關治安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協(xié)調,并承擔所發(fā)生的相關費用。

2.5.2 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商定工程實施階段及區(qū)域的保安責任劃分,并編制各自的相關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作為合同附件。

2.5.3 發(fā)包人按合同約定占用的區(qū)域、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由發(fā)包人承擔相關保安工作,及因此產生的費用、損害和責任。

第3條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3.1.1 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工程的功能、規(guī)模、考核目標和竣工日期,完成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或)指導竣工后試驗等工作,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本工程的具體承包范圍,應依據合同協(xié)議書第一項“工程概況”中有關“工程承包范圍”的約定。

3.1.2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自費修復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設計、文件、設備、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中發(fā)現的缺陷。

3.1.3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發(fā)包人的要求,提交相關報表。報表的類別、名稱、內容、報告期、提交時間和份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1.4 承包人有權根據4.6.4款承包人的復工要求、14.9款付款時間延誤和17條不可抗力的約定,以書面形式向發(fā)包人發(fā)出暫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暫停,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由其自負,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應自費趕上。

3.1.5 對因發(fā)包人原因給承包人帶來任何損失、損失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賠償和(或)延長竣工日期。

3.2 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

3.2.1 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應是當事人雙方所確認的人選。項目負責人經授權并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本合同。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的姓名、職責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2.2 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應是承包人的員工,承包人應在合同生效后10日內向發(fā)包人提交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與承包人之間的 勞動合同 ,以及承包人為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繳納 社會保險 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無權履行職責,由此影響工程進度或發(fā)生其它問題的,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3.2.3 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應常駐項目現場,且每月在現場時間不得少于專用條款約定的天數。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確需離開項目現場時應事先取得發(fā)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按照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2 項目負責人按合同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并按發(fā)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jiān)依據合同發(fā)出的指令組織項目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fā)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jiān)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證人 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須在事后48小時內向發(fā)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jiān)送交書面報告。

3.2.3 承包人部更換項目經理時,提前 1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并征得發(fā)包人的同意,繼任的項目經理須繼續(xù)履行第3.2.1款約定的職責和權限。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4 發(fā)包人有權以書而形式通知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應說明更換因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15日內向發(fā)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發(fā)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后仍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后的30日內進行更換,并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姓名、簡歷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新任項目經理繼續(xù)履行第3.2.1款約定的職責和權限 。

3.3 工程質量保證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規(guī)范,確保設計、采購、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試驗等各項工作的質量,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通過質量保修責任書的形式約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3.4 安全保證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安全生嚴的法律規(guī)定, 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應遵守7.8款職業(yè)健康、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的約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發(fā)包人按2.4.2 款通知的安全規(guī)定和位置范圍限定所造成的損失和傷害,由承包人負責。

3.4.4 承包人全面負責其施工場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進入施工場地的人員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發(fā)生的人身傷害、安全事故, 由承包人負責。

3.5 職業(yè)健康和環(huán)境保護保證

3.5.1 工程設計

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并遵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環(huán)境保護條例》及其它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工程的環(huán)境保護設計及職業(yè)健康防護設計,保證工程符合環(huán)統(tǒng)保護和職業(yè)健康相關法律和標準規(guī)定。

3.5.2 職業(yè)健康和環(huán)境保護

承包人應遵守7.8款職業(yè)健康、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的約定。

3.6 進度保證

承包人按4.1款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合理有序地組織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所需要的各類資源,以及派出有經驗的竣工后試驗的指導人員,采用有效的實施方法和組織措施,保證項目進度計劃的實現。

3.7 現場保安

承包人承擔其進入現場、施工開工至發(fā)包人接收單項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現場保安責任(含承包人的預制加工場地、辦公及生活營區(qū))。并負責編制相關的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提交給發(fā)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約定

承包人只能對專用條款約定列出的工作事項(含設計、采購、施工、勞務服務、竣工試驗等)進行分包。

專用條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項,承包人可在工程實施階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項向發(fā)包人提交申請,發(fā)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項申請后的15日內,予以批準或提出意見。發(fā)包人未能在15日批準亦未提出意見的,承包人有權在提交該分包事項后的第1 6 日開始, 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

3.8.2 分包人資質

分包人應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企業(yè)資質等級,否則不能作為分包人。承包人有義務對分包人的資質進行審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將承包的工程對外轉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將承包的全部工程對外分包。

3.8.4 設計、施工和工程物資等分包人,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分包事項的管理規(guī)定。

3.8.5 對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約定,按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fā)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項。

3.8.6 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

承包人對分包人的行為向發(fā)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4條 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

4.1 項目進度計劃

4.1.1 項目進度計劃

承包人負責編制項目進度計劃,項目進度計劃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試驗),應符合合同協(xié)議書的約定。關鍵路徑及關鍵路徑變化的確定原則、承包人提交項目進度計劃的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項目進度計劃經發(fā)包人批準后實施, 但發(fā)包人的批準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4.1.2 自費趕上項目進度計劃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項目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有義務、發(fā)包人也有權利要求承包人自費采取措施,趕上項目進度計劃。

4.1.3 項目進度計劃的調整

出現下列情況,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并對項目進度計劃進行調整:

(1)發(fā)包人根據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或未能按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和14.3.2款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導致4.3.2款約定的設計開工日期延誤,或4.4.2款約定的采購開始日期延誤,或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

(2)根據4.2.4款第2項的約定,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某個設計階段審核會議時間的延誤。

(3)根據4.2.4款第3項的約定,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的時間延長的。

(4)根據合同約定的其它延長竣工日期的情況。

4.1.4 發(fā)包人的趕工要求

合同實施過程中發(fā)包人書面提出加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的趕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時,承包人應提交趕工方案,采取趕工措施。因趕工引起的費用增加,按13.2.4 款的變更約定執(zhí)行。

4.2 設計進度計劃

4.2.1 設計進度計劃

承包人根據批準的項目進度計劃和5.3.1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發(fā)包人組織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編制設計進度計劃。設計進度計劃經發(fā)包人認可后執(zhí)行。發(fā)包人的認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4.2.2 設計開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發(fā)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及14.3.2款的預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為設計開工日期。

4.2.3 設計開工日期延誤

因發(fā)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約定提供設計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等相關資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和支付時間支付預付款,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設計開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按4.1.2 款的約定,自費趕上。因發(fā)包人原因給承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支付相應費用。

4.2.4 設計階段審查日期的延誤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其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提交相關階段的設計文件、或提交的相關設計文件不符合相關審核階段的設計深度要求時,造成設計審查會議延誤的,由承包人依據4. 1. 2 款的約定, 自費采取措施趕上;造成關鍵路徑延誤,或給發(fā)包人造成損失(審核會議準備費用)的,由承包人承擔。

(2) 因發(fā)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造成某個設計階段審查會議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承包人帶來的窩工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

(3) 政府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時間延長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雙方帶來的費用增加,由雙方各自承擔。

4.3 采購進度計劃

4.3.1 采購進度計劃

承包人的采購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并與設計、施工、和(或)竣工試驗及竣工后試驗的進度計劃相銜接。采購進度計劃的提交份數和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4.3.2 采購開始日期

采購開始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4.3.3 采購進度延誤

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采購延誤,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采購延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若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 施工進度計劃

4.4.1 施工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在現場施工開工15 日前向發(fā)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進度計劃在內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的開竣工時間,應符合合同協(xié)議書對施工開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約定,并與項目進度計劃的安排協(xié)調一致。發(fā)包人需承包人提交關鍵單項工程和(或)關鍵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交的份數和時間。

4.4.2 施工開工日期延誤

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根據下列約定確定延長竣工日期:

(1)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開竣工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支付相應費用。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的,需說明正當理由,自費采取措施及早開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項目的試試階段含竣工試驗階段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1 )根據專用條款(9.1款工程接收)約定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

2 )單項工程中最后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為該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 )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2)承包項目的實施階段不含竣工試驗階段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1 )根據專用條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約定的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

2 )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guī)定的單項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業(yè),并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 )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guī)定的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全部施工作業(yè),且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承包人為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預留的施工部位、或發(fā)包人要求預留的施工部位、不影響發(fā)包人實質操作使用的零星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不影響竣工日期的確定。

4.5 誤期賠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承擔誤期誤害賠償責任。每日延誤的 賠償金 額,及累計的最高賠償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fā)包人有權從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或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除賠償金額。

4.6 暫停

4.6.1 因發(fā)包人原因的暫停

因發(fā)包人原因通知的暫停,應列明暫停的日期及預計暫停的期限。雙方應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關約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暫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暫停時,雙方根據17.1款不可抗力發(fā)生時的義務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條款的約定, 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暫停時承包人的工作

當發(fā)生4.6.1款發(fā)包人的暫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約定的暫停時,承包人應立即停止現場的實施工作。并根據合同約定負責在暫停期間,對工程、工程物資及承包人文件等進行照管和保護。因承包人未能盡到照管、保護的責任,造成損壞、丟失等,使發(fā)包人的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4.6.4 承包人的復工要求

根據發(fā)包人通知暫停的,承包人有權在暫停45日后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復工的通知。不能復工時,承包人有權根據13.2.5款調減部分工程的約定,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

發(fā)包人的暫停超過45日且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或發(fā)包人的暫停超過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暫停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有權根據18.2款由承包人 解除合同 的約定,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發(fā)包人的復工

發(fā)包人發(fā)出復工通知后,有權組織承包人對受暫停影響的工程、工程物資進行檢查,承包人應將檢查結果及需要恢復、修復的內容和估算通知發(fā)包人,經發(fā)包人確認后,所發(fā)生的恢復、修復價款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恢復、修復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暫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暫停,所發(fā)生的損失、損害及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4.6.7 工程暫停時的付款

因發(fā)包人原因暫停的復工后,未影響到整個工程實施時,雙方應依據2.1.5款的約定商定因該暫停給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費用,承包人應將其款項納入當期的付款申請,由發(fā)包人審查支付。

因發(fā)包人原因暫停的復工后,影響到部分工程實施時,且承包人根據4.6.4款要求調減部分工程并經發(fā)包人批準,發(fā)包人應從合同價格中調減該部分款項,雙方還應依據2.1.5款的約定商定承包人因該暫停所增加的合理費用,承包人應將其增減的款項納入當期付款申請,由發(fā)包人審查支付。

因發(fā)包人原因的暫停,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且承包人根據4.6.4款第二段的約定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雙方應根據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關約定,辦理結算和付款。

第5條 技術與設計

5.1 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設計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

承包人負責提供生產工藝技術(含 專利 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和(或)建筑設計方案(含總體布局、功能分區(qū)、建筑造型和主體結構等)時,應對所提供的工藝流程、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它資料要求,和(或)總體布局、功能分區(qū)、建筑造型及其結構設計等負責。

承包人應對專用條款約定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負責。該試運行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作為發(fā)包人根據10.3.3款進行試運行考核的評價依據。

5.1.2 發(fā)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

發(fā)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和(或)建筑設計方案(含總體布局、功能分區(qū)、建筑造型和主體結構,或發(fā)包人委托第三方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筑設計方案)時,應對所提供的工藝流程、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資料、發(fā)包人的要求,和(或)總體布局、功能分區(qū)、建筑造型和主體結構等,或第三方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筑設計方案負責。

發(fā)包人有義務指導、審查由承包人根據發(fā)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所進行的生產工藝設計和(或)建筑設計,并予以確認。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的各項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說明及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考核責任,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并作為發(fā)包人根據10.3.3款進行試運行考核和考核責任的評價依據。

5.2 設計

5.2.1 發(fā)包人的義務

(1)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發(fā)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法律或行業(yè)規(guī)定,向承包人提供設計需要的項目基礎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齊全性和及時性負責。上述項目基礎資料不真實、不準確或不齊全時,發(fā)包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進一步補充資料。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其中,工程場地的基準坐標資料(包括基準控制點、基準控制標高和基準坐標控制線) ,發(fā)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有義務配合承包人在現場的實測復驗。承包人因糾正坐標資料中的錯誤,造成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fā)包人負責其相關費用增加,竣工日期給予合理延長。

發(fā)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有專利商提供的技術或工藝包,或是第三方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發(fā)包人應組織專利商或第三方設計單位與承包人進行數據、條件和資料的交換、協(xié)調和交接。

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提供項目基礎資料及其補充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或發(fā)包人計劃變更,造成承包人設計停工、返工或修改的,發(fā)包人應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 提供現場障礙資料。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適用法律規(guī)定,在設計開始前,提供與設計、施工有關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現場障礙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齊全性和及時性負責。因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造承包人的設計停工、返工和修改的,發(fā)包人應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提供項目障礙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 承包人無法核實發(fā)包人所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的數據、條件和資料的,發(fā)包人有義務給予進一步確認。

5.2.2 承包人的義務

(1)承包人與發(fā)包人(及其專利商、第三方設計單位)應以書面形式交接發(fā)包人按5.2.1款第(1)項提供與設計有關的項目基礎資料、第(2)項提供的與設計有關的現場障礙資料。對這些資料中的短缺、遺漏、錯誤、疑問,承包人應在收到發(fā)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后15日內向發(fā)包人提出進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時間內提出要求而發(fā)生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順延。其中,對工程場地的基準坐標資料(包括基準控制點、基準控制標高和基準坐標控制線),承包人有義務約定實測復驗的時間并糾正其錯誤(如果有),因承包人對此項工作的延誤,導致的費用增加和關鍵路線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2)承包人有義務按照發(fā)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和國家有關部門、行業(yè)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的設計深度開展工程設計,并對其設計的工藝技術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環(huán)境保護、職業(yè)健康的標準,設備材料的質量、工程質量和完成時間負責。因承包人設計的原因,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5.2.3 遵守標準、規(guī)范

(1)1.5款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適用于發(fā)包人按單項工程接收和(或)整個工程接收。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國家頒布了新的標準或規(guī)范時,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提交有關新標準、新規(guī)范的建議書。對其中的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承包人應嚴格遵守,發(fā)包人作為變更處理;對于非強制性的標準、規(guī)范,發(fā)包人可決定采用或不采用,決定采用時,作為變更處理。

(3)依據適用法律和合同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所完成的設計圖紙、設計文件中的技術數據和技術條件,是工程物資采購質量、施工質量及竣工試驗質量的依據。

5.2.4 操作維修手冊

由承包人指導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試驗,并編制操作維修手冊的,發(fā)包人應按5.2.1款第(1)項第二段的約定,責令其專利商或發(fā)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冊,并對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齊全性和及時性負責,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時除外。發(fā)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冊,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維修手冊的份數、提交期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2.5 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的提交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3.6 設計缺陷的自費修復,自費趕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文件存在遺漏、錯誤、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應自費修復、彌補、糾正和完善。造成設計進度延誤時,應自費采取措施趕上。

5.3 設計階段審查

5.3.1 本工程的設計階段、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組織和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約定。發(fā)包人負責組織設計階段審查會議,并承擔會議費用及發(fā)包人的上級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參加審查會議的費用。

5.3.2 承包人應根據5.3.1款的約定,向發(fā)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設計文件,設計文件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行業(yè)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的深度規(guī)定。承包人有義務自費參加發(fā)包人組織的設計審查會議、向審查者介紹、解答、解釋其設計文件,并自費提供審查過程中需提供的補充資料。

5.3.3 發(fā)包人有義務向承包人提供設計審查會議的批準文件和紀要。承包人有義務按相關設計審查階段批準的文件和紀要,并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設計規(guī)定,對相關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約定的時間,向發(fā)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完整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致使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會議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誤、窩工損失,及發(fā)包人增加的組織會議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3.5 發(fā)包人有權在5.3.1款約定的各設計審查階段之前,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提出建議、進行預審和確認,發(fā)包人的任何建議、預審和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和義務。

5.4 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

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對發(fā)包人的操作維修人員進行培訓的,另行簽訂培訓委托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識產權

雙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雙方(含一方或雙方相關的專利商、第三方設計單位或設計人)的技術專利、建筑設計方案、專有技術、設計文件 著作權 等知識產權,簽訂知識產權及保密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6條 工程物資

6.1 工程物資的提供

6.1.1 發(fā)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

(1)發(fā)包人依據5.2.3款第(3)項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技術參數、技術條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數量,負責組織工程物資(包括其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廠商提交的技術文件)的采購,負責運抵現場,并對其需用量、質量檢查結果和性能負責。

由發(fā)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的類別、數量,在專用條款中列出。

(2)因發(fā)包人采購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件等)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存在質量缺陷、延誤抵達現場,給承包人造成窩工、停工、或導致關鍵路徑延誤的,按13條變更和合同價調整的約定執(zhí)行。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國家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造成發(fā)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件等)不符合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時,由發(fā)包人負資修復或重新訂貨。如委托承包人修復,作為變更處理。

(3)發(fā)包人請承包人參加境外采購工作時,所發(fā)生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

(1)承包人應依據5.2.3款第(3)項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技術參數、技術條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數量,負責組織工程物資采購(包括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廠商提供的技術文件),負責運抵現場,并對其需用量、質量檢查結果和性能負責。

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的類別、數量,在專用條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件等)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所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費修復,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國家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造成承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件等),雖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但不符合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重新訂貨,并作為變更處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試驗的生產性材料,在專用條款中列出類別和(或)清單。

6.1.3 承包人對供應商的選擇

承包人應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相關工程物資的供貨商或制造廠。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進行招標。

承包人不得在設計文件中或以口頭暗示方式指定供應商和制造廠,只有唯一廠家的除外。發(fā)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應商和制造廠。

6.1.4 工程物資所有權

承包人根據6.1.2款約定提供的工程物資,在運抵現場的交貨地點并支付了采購進度款,其所有權轉為發(fā)包人所有。在發(fā)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義務對工程物資進行保管、維護和保養(yǎng),未經發(fā)包人批準不得運出現場。

6.2 檢驗

6.2.1 工廠檢驗與報告

(1)承包人遵守相關法律規(guī)定,負責6.1.2款約定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部件和備品備件,及竣工后試驗物資的強制性檢查、檢驗、監(jiān)測和試驗,并向發(fā)包人提供相關報告。報告內容、報告期和提交份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承包人邀請發(fā)包人參檢時,在進行相關加工制造階段的檢查、檢驗、監(jiān)測和試驗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參檢的內容、地點和時間。發(fā)包人在接到邀請后的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參檢或不參檢。

(3)發(fā)包人承擔其參檢人員在參檢期間的工資、補貼、差旅費和住宿費等,承包人負責辦理進入相關廠家的許可,并提供方便。

(4)發(fā)包人委托有資格、有經驗的第三方代表發(fā)包人自費參檢的,應在接到承包人邀請函后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寫明受托單位及受托人員的名稱、姓名及授予的職權。

(5)發(fā)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參檢,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對其采購的工程物資的質量責任。

6.2.2 覆蓋和包裝的后果

發(fā)包人已在6.2.1款約定的日期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參檢,并依據約定日期提前或按時到達指定地點,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資未經發(fā)包人現場檢驗已經被覆蓋、包裝或已運抵啟運地點時,發(fā)包人有權責令承包人將其運回原地、拆除覆蓋、包裝,重新進行檢查或檢驗或檢測或試驗及復原,承包人應承擔因此發(fā)生的費用。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6.2.3 未能按時參檢

發(fā)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約定時間參檢,承包人可自行組織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質檢結果視為是真實的。發(fā)包人有權在此后,以變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或增加試驗細節(jié)或改變試驗地點。工程物資經質檢合格的,所發(fā)生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工程物資經質檢不合格時,所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6.2.4 現場清點與檢查

(1)發(fā)包人應在其根據6.1.1款約定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運抵現場前5日通知承包人。發(fā)包人(或包括為發(fā)包人提供工程物資的供應商)與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貨物的提貨單據清點箱件數量及進行外觀檢查,并根據裝箱單清點箱內數量、出廠合格證、圖紙、文件資料等,并進行外觀檢查。經檢查清點后雙方人員簽署交接清單。

經現場檢查清點發(fā)現箱件短缺,箱件內的物資數量、圖紙、資料短缺,或有外觀缺陷的,發(fā)包人應負責補齊或自費修復,工程物資在缺陷未能修復之前不得用于工程。當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復缺陷時,另行簽訂追加合同。因上述情況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承包人應在其根據6.1.2款約定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運抵現場前5日通知發(fā)包人。承包人(或包括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資的供應商、或分包人)與發(fā)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監(jiān)理人)按每批貨物的提貨單據清點箱件數量及進行外觀檢查,并根據裝箱單清點箱內數量、出場合格證、圖紙、文件資料等,并進行外觀檢查。經檢查清點后,雙方人員簽署開箱檢驗證明。

經現場檢查清點發(fā)現箱件短缺,箱件內的數量、圖紙、資料短缺,或有外觀缺陷的,承包人應負責補齊或自費修復,工程物資在缺陷未能修復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6.2.5 質量監(jiān)督部門及消防、環(huán)保等部門的參檢

發(fā)包人、承包人隨時接受質量監(jiān)督部門、消防部門、環(huán)保部門、行業(yè)等專業(yè)檢查人員對制造、安裝及試驗過程的現場檢查,其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承包人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因上述部門在參檢中提出的修改、更換等意見所增加的相關費用,應根據6.1.1款或6.1.2款約定的提供工程物資的責任方來承擔;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責任方為承包人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責任方為發(fā)包人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6.3 進口工程物資的采購、報關、清關和商檢

6.3.1 工程物資的進口采購責任方,及采購方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采購責任方負責報關、清關和商檢,另一方有義務協(xié)助。

6.3.2 因工程物資報關、清關和商檢的延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承包人負責進口采購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fā)包人負責進口采購的,竣工日期給予相應延長,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6.4 運輸與超限物資運輸

承包人負責采購的超限工程物資(超重、超長、超寬、超高)的運輸,由承包人負責,該超限物資的運輸費用及其運輸途中的特殊措施、拆遷、賠償等全部費用,包含在合同價格內。運輸過程中的費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專用條款另有約定除外。

6.5 重新訂貨及后果

6.5.1 依據6.1.1款及6.3.1款的約定,由發(fā)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存在缺陷時,經發(fā)包人組織修復仍不合格的,由發(fā)包人負責重新訂貨并運抵現場。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的,由發(fā)包人承擔所發(fā)生的實際費用;導致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6.5.2 依據6.1.2款及6.3.1款的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時,經承包人修復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負責重新訂貨并運抵現場。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6.6 工程物資保管與剩余

6.6.1 工程物資保管

根據6.1.1款由發(fā)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6.1.2款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的約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資的類別和數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承包人應按說明書的相關規(guī)定對工程物資進行保管、維護、保養(yǎng),防止變形、變質、污染和對人身造成傷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維護方案的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保管維護方案應包括:工程物資分類和保管、保養(yǎng)、保安、領用制度,以及庫房、特殊保管庫房、堆場、道路、照明、消防、設施、器具等規(guī)劃。保管所需的一切費用,包含在合同價格內。由發(fā)包人提供的庫房、堆場、設施和設備,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6.6.2 剩余工程物資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資(含承包人負責采購提供的工程物資并受到了采購進度款,及發(fā)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資),在竣工試驗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無償移交給發(fā)包人,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時除外。

第7條 施工

7.1 發(fā)包人的義務

7.1.1 基準坐標資料

承包人因放線需請發(fā)包人與相關單位聯系的事項,發(fā)包人有義務協(xié)助。

7.1.2 審查總體施工組織設計

發(fā)包人有權對承包人根據7.2.2款約定提交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并在接到總體施工組織設計后20日內提出建議和要求。發(fā)包人的建議和要求,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發(fā)包人未能在20日內提出任何建議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按提交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實施。

7.1.3 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和7.2.3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臨時占地資料,與承包人約定進場條件,確定進場日期。發(fā)包人應提供施工場地、完成進場道路、用地許可、拆遷及補償等工作,保證承包人能夠按時進入現場開始準備工作。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進場時間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發(fā)包人承擔承包人因此發(fā)生的相關窩工費用。

7.1.4 提供臨時用水、用電等和節(jié)點鋪設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按7.2.4款的約定,在承包人進場前將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等接至約定的節(jié)點位置,并保證其需要。上述臨時使用的水、電等的類別、取費單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fā)包人按實際計量結果收費。發(fā)包人無法提供的水、電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相關費用由承包人納入報價并承擔相關責任。

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的類別和時間完成節(jié)點鋪設,使開工時間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未能按約定的品質、數量和時間提供水、電等,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5 辦理開工等批準手續(xù)

發(fā)包人在開工日期前,辦妥須要由發(fā)包人辦理的開工批準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及其它所需的許可、證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過程中須由發(fā)包人辦理的批準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根據7.2.6款的約定,通知須由發(fā)包人辦理的各項批準手續(xù),由發(fā)包人申請辦理。

因發(fā)包人未能按時辦妥上述批準手續(xù),給承包人造成的窩工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相應順延。

7.1.7 提供施工障礙資料

發(fā)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與施工場地相關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的坐標位置。發(fā)包人根據5.2.1款第(1)項、第(2)項的約定,已經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對發(fā)包人在合同約定時間之后提供的障礙資料,可依據13.2.3款施工變更的約定提交變更申請,對于承包人的合理請求發(fā)包人應予以批準。因發(fā)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礙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給承包人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由發(fā)包人承擔賠償責任。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8 承包人新發(fā)現的施工障礙

發(fā)包人根據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約定發(fā)出的通知,與有關單位進行聯系、協(xié)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及臨近的影響工程實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地下管線、線纜、設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墳墓等的保護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對于新發(fā)現的施工障礙,承包人可依據13.2.3款施工變更范圍第(3)項的約定提交變更申請,對于承包人的合理請求發(fā)包人應予以批準。施工障礙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9 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計劃確認

發(fā)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據7.8款約定提交的“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計劃后20日內對之進行確認。發(fā)包人有權檢查其實施情況并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承包人應按照發(fā)包人合理建議自費整改。

7.1.10 其它義務

發(fā)包人應履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由發(fā)包人履行的其它義務。

7.2 承包人的義務

7.2.1 放線。

承包人負責對工程、單項工程、施工部位放線,并對放線的準確性負責。

7.2.2 施工組織設計。

承包人應在施工開工15日前或雙方約定的其它時間內,向發(fā)包人提交總體施工組織設計。隨著施工進展向發(fā)包人提交主要單項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對發(fā)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要求,承包人應自費修改完善。

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的份數和時間,及需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單項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項工程的名稱、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7.2.3 提交臨時占地資料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fā)包人提交以下臨時占用資料:

(1)根據6.6.1款保管工程物資所需的庫房、堆場、道路用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用途說明,并須單列需要由發(fā)包人租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和用途說明;

(2)施工用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用途說明,并須單列要求發(fā)包人租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和用途說明;

(3)進入施工現場道路的入口坐標位置,并須指明要求發(fā)包人鋪設與城鄉(xiāng)公共道路相連接的道路走向、長度、路寬、等級、橋涵承重、轉彎半徑和時間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時提交上述資料,導致7.1.3款約定的進場日期延誤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7.2.4 臨時用水、用電等

承包人應在施工開工日期30日前或雙方約定的其它時間,按本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發(fā)包人能夠提供的臨時用水、用電等類別,向發(fā)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資保管)所需的臨時用水、用電等的品質、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時間和節(jié)點位置等資料。承包人自費負責計量儀器的購買、安裝和維護,并依據7.1.4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單價向發(fā)包人交費,雙方另有約定時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約約定提交上述資料,造成發(fā)包人費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誤時,由承包人負責。

7.2.5 協(xié)助發(fā)包人辦理開工等批準手續(xù)

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20日前,通知發(fā)包人向有關部門辦理須由發(fā)包人辦理的開工批準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及其它許可、證件、批件等。發(fā)包人需要時,承包人有義務提供協(xié)助。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代辦并被承包人接受時,雙方可另行簽訂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過程中需通知辦理的批準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因增加場外 臨時用地 ,臨時要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yè),或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應提前10日通知發(fā)包人辦理相關申請批準手續(xù)。并按發(fā)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證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發(fā)包人或未能按時提供由發(fā)包人辦理申請所需的承包人的相關文件、資料和證件等,造成承包人窩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7.2.7 提供施工障礙資料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在每項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開工20日前,向發(fā)包人提交施工場地的具體范圍及其坐標位置,發(fā)包人須對上述范圍內提供相關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的坐標位置(不包括發(fā)包人根據5.2.1款第(1)項、第(2)項中已提供的現場障礙資料)。發(fā)包人在合同約定時間之后提出的現場障礙資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變更的約定辦理。

發(fā)包人已提供上述相關資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護義務,造成的損失、損害和責任,由承包人負責。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7.2.8 新發(fā)現的施工障礙

承包人對在施工過程中新發(fā)現的場地周圍及臨近影響施工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以及地下管線、線纜、構筑物、文物、化石和墳墓等,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發(fā)包人。新發(fā)現的施工障礙,按照13.2.3款的施工變更約定辦理。

7.2.9 施工資源

承包人應保證其人力、機具、設備、設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轉材料及其它施工資源,滿足實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設計文件的說明和解釋

承包人應在施工開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監(jiān)理人說明設計文件的意圈,解釋設計文件,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7.2.11 工程的保護與維護

承包人應在開工之日起至發(fā)包人接收工程或單項工程之日止,負責工程或單項工程的照管、保護、維護和保安責任,保證工程或單項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損失、損害。

7.2.12 清理現場

承包人負責在施工過程中及完工后對現場進行清理、分類堆放,將殘余物、廢棄物、垃圾等運往發(fā)包人、或當地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消理現場的費用在專

用條款中寫明。承包人應將不再使用的機具、設備、設施和 臨時工 程等撤離現場,或運到發(fā)包人指定的場地。

7.2.13 其它義務

承包人應履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應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關義務。

7.3 施工技術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術方法符合有關操作規(guī)程、安全規(guī)程及質量標準。

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該方法后的5日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建議,發(fā)包人的任何此類確認和建議,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7.4 人力和機具資源

7.4.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向發(fā)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資源計劃一覽表。施工人力資源計劃應符合施工進度計劃的需要;并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報表格式、內容、份數和報告期,向發(fā)包人提供實際進場的人力資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資源計劃一覽表投入足夠工種和人力,導致實際施工進度明顯落后于施工進度計劃時,發(fā)包人有權通知承包人按計劃一覽表列出的工種和人數,在合理時間內調派人員進入現場,并自費趕上進度。否則,發(fā)包人有權責令承包人將某些單項工程、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發(fā)生的費用及延誤的時間由承包人承擔。

7.4.2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向發(fā)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機具資源計劃一覽表。施工機具資源計劃符合施工進度計劃的需要。并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報表格式、內容、份數和報告期,向發(fā)包人提供實際進場的主要施工機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機具資源計劃一覽表投入足夠的機具,導致實際施工進度落后于施工進度計劃時,發(fā)包人有權通知承包人按該一覽表列出的機具數量,在合理時間內調派機具進入現場。否則,發(fā)包人有權向承包人提供相關機具,因此所發(fā)生的費用及延誤的時間由承包人承擔。

7.5 質量與檢驗

7.5.1 質量與檢驗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隨時接受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所進行的安全、質量的監(jiān)督和檢查。承包人應為此類監(jiān)督、檢查提供方便。

(2)發(fā)包人委托第三方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驗收結果視為發(fā)包人的驗收結果。

(3)承包人應遵守施工質量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負有對其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圖紙交底、技術交底、操作規(guī)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質量標準交底,及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任。

(4) 承包人應按照設計文件、施工標準和合同約定,負責編寫施工試驗和檢測方案,對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配件)進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義務自費修復和(或)更換不合格的工程物資、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發(fā)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經承包人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不合格的,發(fā)包人應自費修復和(或)更換,因此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5) 承包人的施工應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施工質量評定以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應自費修復、返工、更換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7.5.2 質檢部位與參檢方。質檢部位分為: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與承包人三方參檢的部位;監(jiān)理人與承包人兩方參檢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參檢的部位。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的部位、檢查標準及驗收的表格格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承包人應將按上述約定,經其一方檢查合格的部位報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人備案。發(fā)包人和工程總監(jiān)有權隨時對備案的部位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

7.5.3 通知參檢方的參檢。承包人自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合格的,按7.5.2款專用條款約定的質檢部位和參檢方,通知相關參檢單位在24小時內參加檢查。參檢方未能按時參加的,承包人應將自檢合格的結果于其后的24小時內送交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簽字,24小時后未能簽字,視為質檢結果已被發(fā)包人認可。此后3日內,承包人可發(fā)出視為發(fā)包人和(或)覽理人已確認該質檢結果的通知。

7.5.4 質量檢查的權利。發(fā)包人及其授權的監(jiān)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yè)的情況下,具有對任何施工區(qū)域進行質量監(jiān)督、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的權利。承包人應為此類質量檢查活動提供便利。經質檢發(fā)現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質量缺陷時,發(fā)包人有權下達修復、暫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換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 重新進行質量檢查。按7.5.3款的約定,經質量檢查合格的工程部位,發(fā)包人有權在不影響工程正常施工的條件下,重新進行質量檢查。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結果不合格時,因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的結果合格時,承包人增加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5.6 因發(fā)包人代表和(或)監(jiān)理人的指令失誤,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發(fā)生的追加施工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6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7.6.1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需要質檢的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分類、部位、質檢內容、質檢標準、質檢表格和參檢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7.6.2 驗收通知和驗收。承包人對自檢合格的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部位,應在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前的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驗收。通知應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雙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覆蓋、進行緊后作業(yè),編制并提交隱蔽工程竣工資料以及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人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

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在驗收合格24小時后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的,視為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隱蔽或進行緊后作業(yè)。經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限定的時間內修正,重新通知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驗收。

7.6.3 未能按時參加驗收。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不能按時參加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部位驗收的,應在收到驗收通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發(fā)包人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驗收,又未能參加驗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其驗收記錄視為已被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認可。

因應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要求所進行延期驗收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

7.6.4 再檢驗。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在任何時間內,均有權要求對已經驗收的隱蔽工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按要求拆除覆蓋、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隱蔽工程經重新檢驗不合格時,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日期不予延長;經檢驗合格時,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工程關鍵路徑的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7 對施工質量結果的爭議

7.7.1 雙方對施工質量結果有爭議時,應首先協(xié)商解決。經協(xié)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委托雙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根據檢測機構的鑒定結果,責任方為承包人時,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責任方為發(fā)包人時,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由發(fā)包人承擔,工程關鍵路徑因爭議受到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7.2 根據檢測機構的鑒定結果,合同雙方均有責任時,根據各方的責任大小,協(xié)商分擔發(fā)生的費用;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商定對竣工日期的延長時間。雙方對分擔的費用、竣工日期延長不能達成一致時,按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程序解決。

7.8 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

7.8.1 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

(1)遵守有關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的各項法律規(guī)定,是雙方的義務。

(2)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實施計劃。承包人應在現場開工前或約定的其它時間內,將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實施計劃提交給發(fā)包人。該計劃的管理、實施費用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發(fā)包人應在收到該計劃后15日內提出建議,并于以確認。承包人應根據發(fā)包人的建議自費修正.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實施計劃的提交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在承包人實施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實施計劃的過程中,發(fā)包人需要在該計劃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作為變更處理。

(4)承包人應確保其在現場的所有雇員及其分包人的雇員都經過了足夠的培訓并具有經驗,能夠勝任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工作。

(5)承包人應遵守所有與實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設備相關的現場職業(yè)健康、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并按規(guī)定各自辦理相關手續(xù)。

(6)承包人應為現場開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職業(yè)健康保障條件、搭設安全設施并采取環(huán)保措施等,為發(fā)包人辦理施工許可證提供條件。因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許可的批準推遲,造成費用增加或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由承包人負責。

(7)承包人應配備專職工程師或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監(jiān)督、指導職工職業(yè)健康、安全保護和環(huán)境保護工作。承包人應對其分包人的行為負責。

(8)承包人應隨時接受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行業(yè)機構、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的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檢查人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并為此提供方便。

7.8.2 現場職業(yè)健康管理

(1)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職業(yè)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約定(包括對雇用、職業(y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規(guī)定),負責現場實施過程中其人員的職業(yè)健康和保護。

(2)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 勞動法 規(guī),保護其雇員的合法休假權等合法權益,并為其現場人員提供勞動保護用品、防護器具、防暑降溫用品、必要的現場食宿條件和安全生產設施。

(3)承包人應對其施工人員進行相關作業(yè)的職業(yè)健康知識培訓、危險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規(guī)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關規(guī)定提供防止人身傷害的保護用具。

(4)承包人應在有毒有害作業(yè)區(qū)域設置警示標志和說明。發(fā)包人及其委托人員未經承包人允許、未配備相關保護器具,進入該作業(yè)區(qū)域所造成的傷害,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和費用。

(5)承包人應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防治檢查,對不合格的防護設施、器具、搭設等及時整改,消除危害職業(yè)健康的隱患。

(6)承包人應采取衛(wèi)生防疫措施,配備醫(yī)務人員、急救設施,保持食堂的飲食衛(wèi)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圍的環(huán)境衛(wèi)生,維護施工人員的健康。

7.8.3 現場安全管理

(1)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應對其在現場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個人安全用品,并對他們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負責。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不得強令承包人違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試驗和(或)竣工后試驗的有關安全規(guī)定。因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及其現場工作人員的原因,導致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及所發(fā)生的費用。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給予順延。

因承包人原因,違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試驗和(或)竣工后試驗的有關安全規(guī)定,導致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由承包人承擔。

(2)雙方人員應遵守有關禁止通行的須知,包括禁止進入工作場地以及臨近工作場地的特定區(qū)域。未能遵守此約定,造成傷害、損壞和損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項約定的一方負責。

(3)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負責現場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現場。對有條件的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應根據工程特點,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對專業(yè)性較強的工程部分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包括維護安全、防范危險和預防火災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應商及其運輸單位)應對其現場內及進出現場途中的道路、橋梁、地下設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損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除外。因未按約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損壞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5)承包人應對其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操作培訓,安全操作規(guī)程交底,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說明,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6)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區(qū)域和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作業(yè)時,應對施工現場及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yè)環(huán)境可能造成的損害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開始前承包人須向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提交安全防護措施方案,經認可后實施。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的認可,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7)承包人實施爆破、放射性、帶電、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作業(yè)(含運輸、儲存、保管)時,應在施工前1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并提交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方案,經認可后實施。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的認可, 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8)安全防護檢查。承包人應在作業(yè)開始前,通知發(fā)包人代表和(或)監(jiān)理人對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現場安全設施搭設、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對周圍環(huán)境安全可能帶來的隱患等進行檢查,并根據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議自費整改。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的檢查、建議,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7.8.4 現場的環(huán)境保護管理

(1)承包人負責在現場施工過程中保護現場周圍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及地下管線、線纜、構筑物、文物、化石和墳墓等進行保護。因承包人未能通知發(fā)包人,并在未能得到發(fā)包人進一步指示的情況下,所造成的損害、損失、賠償等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2)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并負責控制和(或)處理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對環(huán)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發(fā)生的傷害、賠償、罰款等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3)承包人及時或定期將施工現場殘留、廢棄的垃圾運到發(fā)包人或當地有關行政部門指定的地點,防止對周圍環(huán)境的污染及對作業(yè)的影響。因違反上述約定導致當地行政部門的罰款、賠償等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8.5 事故處理

(1)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員,在現場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生死亡、傷害事件時,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救護措施,并立即報告發(fā)包人和(或)救援單位,發(fā)包人有義務為此項搶救提供必要條件。承包人應維護好現場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應措施。

(2) 對重大傷亡、重大財產、環(huán)境損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立即通知發(fā)包人代表和監(jiān)理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

(3) 合同雙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依據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程序解決。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設備保證期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由承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因承包人原因發(fā)生員工食物中毒及職業(yè)健康事件的,承包人應承擔相關責任。

第8條 竣工試驗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試驗,遵守本條約定。

8.1 竣工試驗的義務

8.1.1 承包人的義務

(1)承包人應在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試驗開始前,完成相應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業(yè)(不包括:為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必須預留的施工部位、不影響竣工試驗的缺陷修復和零星掃尾工程);并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按合同約定需完成對施工作業(yè)部位的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

(2)承包人應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根據7.6款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約定,向發(fā)包人提交相關的質檢資料及其竣工資料。

(3)根據第10條竣工后試驗的約定,由承包人指導發(fā)包人進行竣工后試驗的,承包人須完成5.4款約定的操作維修人員培訓,并在竣工試驗前提交5.2.4款約定的操作維修手冊。

(4)承包人應在達到竣工試驗條件20日前,將竣工試驗方案提交給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應在10日內對方案提出建議和意見,承包人應根據發(fā)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意見,自費對竣工試驗方案進行修正??⒐ぴ囼灧桨附洶l(fā)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負責實施。發(fā)包人的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⒐ぴ囼灧桨笐ㄒ韵聝热荩?/p>

1 ) 竣工試驗方案編制的依據和原則;

2 ) 組織機構設置、責任分工;

3 ) 單項工程竣工試驗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

4 ) 單件、單體、聯動試驗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

5 ) 竣工試驗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類別、性能標準、試驗及驗收格式;

6 ) 水、電、動力等條件的品質和用量要求;

7 )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護設施;

8 ) 竣工試驗的進度計劃、措施方案、人力及機具計劃安排;

9 ) 其它。

竣工試驗方案提交的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承包人的竣工試驗包括根據6.1.2款約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的竣工試驗,及根據8.1.2款第(3)項發(fā)包人委托給承包人進行工程物資的竣工試驗。

(6) 承包人按照試驗條件、試驗程序,及5.2.3款第(3)項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和數據,完成竣工試驗。

8.1.2 發(fā)包人的義務

(1)發(fā)包人應按經發(fā)包人確認后的竣工試驗方案,提供電力、水、動力及由發(fā)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電力、水、動力及相關消耗材料等須滿足竣工試驗對其品質、用量及時間的要求。

(2)當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試驗的消耗材料和備品備件用完或不足時,發(fā)包人有義務提供其庫存的竣工試驗所需的相關消耗材料和備品備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損壞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發(fā)包人有權從合同價格中扣除相應款項;因合理耗損或發(fā)包人原因造成的,發(fā)包人應提供。

(3)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對根據6.1.1款約定由發(fā)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進行竣工試驗的服務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發(fā)包人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委托承包人進行竣工試驗的,依據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作為變更處理。

(4)承包人應按發(fā)包人提供的試驗條件、試驗程序對發(fā)包人根據本款第(3)項委托給承包人工程物資進行竣工試驗,其試驗結果須符合5.2.3款第(3)項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和數據,發(fā)包人對該部分的試驗結果負責。

8.1.3 竣工試驗領導機構??⒐ぴ囼烆I導機構負責竣工試驗的領導、組織和協(xié)調。承包人提供竣工試驗所需的人力、機具并負責完成試驗。發(fā)包人負責組織、協(xié)調、提供竣工試驗方案中約定的相關條件及竣工試驗的驗收。

8.2 竣工試驗的檢驗和驗收

8.2.1 承包人應根據5.2.3款第(3)項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數據,及8.1.1款第(4)項竣工試驗方案的第5)子項的約定進行檢驗和驗收。

8.2.2 承包人應在竣工試驗開始前,依據8.1.1款的約定,對各方提供的試驗條件進行檢查落實,條件滿足的,雙方人員應簽字確認。因發(fā)包人提供的竣工試驗條件的延誤,給承包人帶來窩工損失,由發(fā)包人負責。導致竣工試驗進度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時落實竣工試驗條件,使竣工試驗進度延誤時,承包人應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8.2.3 承包人應在某項竣工試驗開始36小時前,向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發(fā)出通知,通知應包括試驗的項目、內容、地點和驗收時間。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作出回復,試驗合格后,雙方應在試驗記錄及驗收表格上簽字。

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在驗收合格的24小時后,不在試驗記錄和驗收表格上簽字,視為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已經認可此項驗收,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或)緊后作業(yè)。

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指定的時間內修正,并通知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重新驗收。

8.2.4 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不能按時參加試驗和驗收時,應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24小時。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試驗,又未能參加試驗和驗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試驗項目內容自行組織試驗,試驗結果視為經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認可。

8.2.5 不論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是否參加竣工試驗和驗收,發(fā)包人均有權責令重新試驗。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試驗不合格,承包人應承擔由此所增加的費用,造成竣工試驗進度延誤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如重新試驗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長,按照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作為變更處理。

8.2.6 竣工試驗驗收日期的約定

(1) 某項竣工試驗的驗收日期和時間:按該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和時間,作為該項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和時間;

(2) 單項工程竣工試驗的驗收日期和時間:按其中最后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和時間,作為該單項工程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和時間;

(3) 工程的竣工試驗日期和時間。按最后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和時間,作為整個工程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和時間。

8.3 竣工試驗的安全和檢查

8.3.1 承包人應按7.8款職業(yè)健康、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的約定,并結合竣工試驗的通電、通水、通氣、試壓、試漏、吹掃、轉動等特點,對觸電危險、易燃易爆、高溫高壓、壓力試驗、機械設備運轉等制定竣工試驗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報告制度及事故處理方案在內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將該方案提交給發(fā)包人確認,承包人應按照發(fā)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費對方案修正,并經發(fā)包人確認后實施。發(fā)包人的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承包人為竣工試驗提供安全防護措施和防護用品的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

8.3.2 承包人應對其人員進行竣工試驗的安全培訓,并對竣工試驗的安全操作程序、場地環(huán)境、操作制度、應急處理措施等進行交底。

8.3.3 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有義務按照經確認的竣工試驗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規(guī)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對其管理人員和操作維修人員進行竣工試驗的安全教育,自費提供參加監(jiān)督、檢查人員的防護設施。

8.3.4 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有權監(jiān)督、檢查承包人在竣工試驗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實情況,有權提出安全整改及發(fā)出整頓指令。承包人有義務按照指令進行整改、整頓,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承包人應遵照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8.3.5 按8.1.3款竣工試驗領導機構的決定,雙方密切配合開展竣工試驗的組織、協(xié)調和實施工作,防止人身傷害和事故發(fā)生。

因發(fā)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責任、費用和賠償。造成工程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費用和賠償。造成工程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承包人應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8.4 延誤的竣工試驗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項、某單項工程落后于竣工試驗進度計劃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約定自費采取措施,趕上竣工試驗進度計劃。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試驗延誤,致使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誤時,承包人應根據4.5款誤期損害賠償的約定,承包誤期賠償責任。

8.4.3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能按竣工試驗領導機構決定的竣工試驗進度計劃進行某項竣工試驗,且在收到試驗領導機構發(fā)出的通知后的10日內仍未進行該項竣工試驗時,造成竣工日期延誤時,由承包人承擔誤期賠償責任。且發(fā)包人有權自行組織該項竣工試驗,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8.4.4 發(fā)包人未能根據8.1.2款的約定履行其義務,導致承包人竣工試驗延誤,發(fā)包人應承擔承包人因此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8.5 重新試驗和驗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過相關的竣工試驗,可依據8.1.1款第(6)項的約定重新進行此項試驗,并按8.2款的約定進行檢驗和驗收。

8.5.2 不論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是否參加竣工試驗和驗收,承包人未能通過的竣工試驗,發(fā)包人均有權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項的約定進行此項竣工試驗,并按8.2款的約定進行檢驗和驗收。

8.6 未能通過竣工試驗

8.6.1 因發(fā)包人的下述原因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的,承包人進行竣工試驗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使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1) 發(fā)包人未能按確認的竣工試驗方案中的技術參數、時間及數量提供電力、動力、水等試驗條件,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2) 發(fā)包人指令承包人按發(fā)包人的竣工試驗條件、試驗程序和試驗方法進行試驗和竣工試驗,導致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3) 發(fā)包人對承包人竣工試驗的干擾,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4) 因發(fā)包人的其它原因,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過竣工試驗,該項竣工試驗允許再進行,但再進行最多為兩次,兩次試驗后仍不符合驗 收條 件的,相關費用、竣工日期及相關事項,下述約定處理:

(1)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對該項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實質影響,承包人自費修復。無法修復時,發(fā)包人有權扣減該部分的相應付款,視為通過;

(2) 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對該單項工程未產生實質性操作和使用影響,發(fā)包人可相應扣減該單項工程的合同價款,可視為通過;若使竣工日期延誤的,承包人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責任。

(3)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對操作或使用有實質性影響,發(fā)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更換相關部分,并進行竣工試驗。發(fā)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使竣工日期延誤時,承包人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責任。

(4) 未能通過竣工試驗,使單項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喪失了生產、使用功能時,發(fā)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更換相關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竣工日期延誤,并應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責任。發(fā)包人因此增加費用的,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5) 未能通過的工試驗,使整個工程喪失了生產和(或)使用功能時,發(fā)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重新設計、重置相關部分,承包人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包括發(fā)包人的費用);竣工日期延誤的,并應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責任。發(fā)包人有權根據16.2.1款發(fā)包人的索賠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或根據18.1.2款第(7)項的約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試驗結果的爭議

8.7.1 協(xié)商解決。雙方對竣工試驗結果有爭議的,應首先通過協(xié)商解決。

8.7.2 委托鑒定機構。雙方經協(xié)商,對竣工試驗結果仍有爭議的,共同委托一個具有相應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鑒定。經檢測鑒定后,按下述約定處理:

(1)責任方為承包人時,所需的鑒定費用及因此造成發(fā)包人增加的合理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2)責任方為發(fā)包人時,所需的鑒定費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3)雙方均有責任時,根據責任大小協(xié)商分擔費用,并按竣工試驗計劃的延誤情況協(xié)商竣工日期延長。

8.7.3 當雙方對檢測機構的鑒定結果有爭議,依據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9條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單項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在專用條款約定按單項工程和(或)按工程進行接收。

(1)根據第10條竣工后試驗的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指導發(fā)包人進行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試驗,并承擔試運行考核責任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接收單項工程的先后順序及時間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時間安排。

由發(fā)包人負責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責任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單項工程的先后順序及時間安排。

(2) 對不存在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并符合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的,按合同約定辦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驗收。

9.1.2 接收工程時承包人提交的資料。除按8.1.1款(1)至(3)項約定已經提交的資料外,需提交竣工試驗完成的驗收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9.2 接收證書

9.2.1 承包人應在工程和(或)單項工程具備接收條件后的10日內,向發(fā)包人提交接收證書申請,發(fā)包人應在接到申請后的10日內組織接收,并簽發(fā)工程和(或)單項工程接收證書。

單項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2)項約定的日期,作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項約定的日期,作為接收日期。

9.2.2 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對工程或(和)單項工程的操作、使用沒有實質影響的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不能作為發(fā)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經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協(xié)商確定的承包人完成該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的合理時間,作為接收證書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責任

9.3.1 保安責任。自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發(fā)包人承擔其保安責任。

9.3.2 照管責任。自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發(fā)包人承擔其照管責任。發(fā)包人負責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維護、保養(yǎng)、維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復和零星掃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區(qū)域。

9.3.3 投保責任。如合同約定施工期間工程的應投保方是承包人時,承包人應負責對工程進行投保并將保險期限保持到9.2.1款約定的發(fā)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該日期之后由發(fā)包人負責對工程投保。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如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證書申請后的15日內不組織接收,視為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證書申請已被發(fā)包人認可。從第16日起,發(fā)包人應根據9.3款的約定承擔相關責任。

9.4.2 未按約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約定提交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證書申請的、或未符合單項工程或工程接收條件的,發(fā)包人有權拒絕接收單項工程和(或)工程。

發(fā)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約定,使用或強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條件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將承擔9.3款接收工程約定的相關責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強令接收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后進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損失、損壞、損害和(或)賠償責任。

第10條 竣工后試驗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試驗的,遵守本條約定。

10.1 權力與義務

10.1.1 發(fā)包人的權利與義務

(1)發(fā)包人有權對第10.1.2款第(2)項約定的由承包人協(xié)助發(fā)包人編制的竣工后試驗方案進行審查并批準,發(fā)包人的批準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2)竣工后試驗聯合協(xié)調領導機構由發(fā)包人組建,在發(fā)包人的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知道,依據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進行分工、組織完成竣工后試驗的各項準備工作、進行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聯合協(xié)調領導機構的設置方案及其分工職責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發(fā)包人對承包人根據10.1.2款第(4)項提出的建議,有權向承包人發(fā)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發(fā)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議,承包人有義務扔按本款第(2)項的組織安排執(zhí)行。承包人因執(zhí)行發(fā)包人的此項安排而發(fā)生事故、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時,由發(fā)包人承擔其責任。

(4)發(fā)包人在竣工后試驗階段向承包人發(fā)出的組織安排、指令和通知,應以書面形式送達承包人的項目經理,由項目經理在回執(zhí)上簽署收到日期、時間和簽名。

(5)發(fā)包人有權在緊急情況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fā)出緊急指令,承包人應立即執(zhí)行。如承包人未能按發(fā)包人的指令執(zhí)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承包人承擔。發(fā)包人應在發(fā)出口頭指令后12小時內,將該口頭指令再以書面送達承包人的項目經理。

(6)發(fā)包人在竣工后試驗階段的其它義務和工作,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1.2 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

(1) 承包人在發(fā)包人組建的竣工后試驗聯合協(xié)調領導機構的統(tǒng)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應資格和經驗的人員指導竣工后試驗。承包人派出的開車經理或指導人員在竣工后試驗期間開現場,必須事先得到發(fā)包人批準。

(2)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約定和工程竣工后試驗的特點,協(xié)助發(fā)包人編制竣工后試驗方案,并在竣工試驗開始前編制完成。竣工后試驗方案應包括:工程、單項工程及其相關部位的操作試驗程序、資源條件、試驗條件、操作規(guī)程、安全規(guī)程、事故處理程序及進度計劃等??⒐ず笤囼灧桨附洶l(fā)包人審查批準后實施??⒐ず笤囼灧桨傅姆輸岛蜁r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3) 因承包人未能執(zhí)行發(fā)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發(fā)生的事故、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發(fā)包人承擔其責任。

(4)承包人有義務對發(fā)包人的組織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議,并說明因由。

(5)在緊急情況下,發(fā)包人以口頭指令承包人進行的操作、工作及作業(yè),承包人應立即執(zhí)行。承包人應對此項指令做好記錄,并做好實施的記錄。發(fā)包人應在12小時內,將上述口頭指令再以書面形式送達承包人。

發(fā)包人未能在12小時內將此項口頭指令以書面形式送達承包人時,承包人及其項目經理有權在接到口頭指令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該口頭指令交發(fā)包人,發(fā)包人須在回執(zhí)上簽字確認,并簽署接到的日期和時間。當發(fā)包人未能在24小時內在回執(zhí)上簽字確認,視為已被發(fā)包人確認。

承包人因執(zhí)行發(fā)包人的口頭指令而發(fā)生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工程損害和費用增加時,由發(fā)包人承擔。但承包人錯誤執(zhí)行上述口頭指令而發(fā)生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工程損害和費用增加時,由承包人負責。

(6) 操作維修手冊的缺陷責任。因承包人負責編制的操作維修手冊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承包人承擔;因發(fā)包人(包括其專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冊的缺陷,因此發(fā)生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工程損害和承包人的費用增加時,由發(fā)包人負責。

(7) 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和(或)行業(yè)規(guī)定,在竣工后試驗階段的其它義務和工作,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2 竣工后試驗程序

10.2.1 發(fā)包人應根據聯合協(xié)調領導機構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提供全部電力、水、燃料、動力、原材料、輔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試驗條件,并組織安排其管理人員、操作維修人員和其它各項準備工作。

10.2.2 承包人應根據經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提供竣工后試驗所需要的其它臨時輔助設備、設施、工具和器具,及應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準備工作。

10.2.3 發(fā)包人應根據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按照單項工程內的任何部分、單項工程、單項工程之間、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試驗程序和試驗條件,組織竣工后試驗。

10.2.4 聯合協(xié)調領導機構組織全面檢查并落實工程、單項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試驗所需要的資源條件、試驗條件、安全設施條件、消防設施條件、緊急事故處理設施條件和(或)相關措施,保證記錄儀器、專用記錄表格的齊全和數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試驗日期的通知。發(fā)包人應在接收單項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內通知承包人開始竣工后試驗的日期。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時除外。

因發(fā)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20日內,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日期內進行竣工后試驗,發(fā)包人應自第21日開始或自專用條款中約定的開始日期后的第二日開始,承擔承包人由此發(fā)生的相關窩工費用,包括人工費、臨時輔助設備、設施的閑置費、管理費及其合理利潤。

10.3 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

10.3.1 按照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操作程序進行試驗,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的生產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 發(fā)包人的操作人員和承包人的指導人員,在竣工后試驗過程中的同一個崗位上的試驗條件記錄、試驗記錄及表格上,應如實填寫數據、條件、情況、時間、姓名及約定的其它內容。

10.3.3 試運行考核

(1)根據5.1.1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的,承包人應保證工程在試運行考核周期內,達到5.1.1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據5.1.2款約定,由發(fā)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的,承包人應保證在試運行考核周期內達到5.1.2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應由承包人承擔的工程相關部分的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

(3)試運行考核的時間周期由雙方根據相關行業(yè)對試運行考核周期的規(guī)定,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試運行考核通過后或使用功能通過后,雙方應共同整理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結果,并編寫評價報告。報告一式兩份,經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各持一份,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發(fā)包人并應根據10.7款的約定頒發(fā)考核驗收證書。

10.3.4 產品和(或)服務收益的所有權。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期間的任何產品收益和(或)服務收益,均屬發(fā)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試驗的延誤

10.4.1 根據10.2.5款竣工后試驗日期通知的約定,非因承包人原因,發(fā)包人未能在發(fā)出竣工后試驗通知后的90日內開始竣工后試驗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視為通過了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除非專用條款另有規(guī)定。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試驗延誤時,承包人應采取措施,盡快組織,配合發(fā)包人開始并通過竣工后試驗。當延誤造成發(fā)包人的費用增加時,發(fā)包人有權根據16.2.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10.4.3 按10.3.3款第(3)項試運行考核時間周期的約定,在試運行考核期間,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考核中斷或停止,且中斷或停止的累計天數超過第10.3.3款第(3)項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試運行考核周期時,試運行考核應在中斷或停止后的60日內重新開始,超過此期限視為單項工程和(或)工程已通過了試運行考核。

10.5 重新進行竣工后試驗

10.5.1 根據5.1.1款或5.1.2款及其專用條款中的約定,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單項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承包人應自費修補其缺陷,由發(fā)包人依據第10.2.3款約定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重新組織進行此項試驗。

10.5.2 承包人根據10.5.1款重新進行試驗,仍未能通過該項試驗時,承包人應自費繼續(xù)修補缺陷,并在發(fā)包人的組織領導下,按10.2.3款約定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再次進行此項試驗。

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進行竣工后試驗,給發(fā)包人增加了額外費用時,發(fā)包人有權根據16.2.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10.6 未能通過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單項工程未能通過考核,但尚具有生產功能、使用功能時,按以下約定處理:

(1)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

1 )承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時,承包人在根據5.1.1款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書,并按照在本項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金額、或賠償計算公式計算的金額,向發(fā)包人支付相應賠償金額后,視為承包人通過了試運行考核。

2 )發(fā)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

發(fā)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時,承包人根據5.1.2款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中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相關責任,并按照在本項專用條款對相關責任約定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計算的金額,向發(fā)包人支付相應賠償金額后,視為承包人通過了試運行考核。

(2)承包人對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若提出自費調查、調整和修正并被發(fā)包人接受時,雙方商定相應的調查、修正和試驗期限,發(fā)包人應為此提供方便。在通過該項考核之前,發(fā)包人可暫不按10.6款第(1)項約定提出賠償。

(3)發(fā)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項約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內發(fā)包人未能給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無法在約定期限內進行調查、調整和修正的,視為該項試運行考核已被通過。

10.7 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10.7.1 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按工程和(或)按單項工程頒發(fā)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10.7.2 發(fā)包人根據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約定對通過或視為通過竣工后試驗和(或)試運行考核的,應按10.7.1款頒發(fā)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該證書中寫明的試運行考核通過的日期和時間,為實際完成考核或視為通過試運行考核的日期和時間。

10.8 喪失了生產價值和使用價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單項工程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并使整個工程喪失了生產價值或使用價值時,發(fā)包人有權提出未能履約的索賠,并扣罰已提交的履約保函。但發(fā)包人不得將本合同以外的連帶合同損失包括在未履約索賠之中。

連帶合同損失指市場 銷售合同 損失、市場預計盈利、生產流動資金貸款利息、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簽訂的原材料、輔助材料、電力、水、燃料等 供應合同 損失,以及 運輸合同 等損失,適用法律另有規(guī)定除外。

第11條 質量保修責任

11.1 質量保修責任書

11.1.1 質量保修責任書。

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是竣工驗收的條件之一。雙方應按法律規(guī)定的保修內容、范圍、期限和責任,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作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證書中寫明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單項工程和(或)工程視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責任開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責任期的開始日期。

11.1.2 未能提交質量保修責任書

承包人未能提交質量保修責任書、無正當理由不與發(fā)包人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發(fā)包人可不與承包人辦理竣工結算,不承擔尚未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項的相應利息,即使合同已約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質量保修責任書,提請與發(fā)包人簽訂該責任書并在合同中約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發(fā)包人原因未能及時簽署質量保修責任書,發(fā)包人應從接到該責任書的第11日起承擔竣工結算款項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缺陷責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

缺陷責任保修金的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的約定。

11.2.2 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暫扣

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暫扣方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1.2.3 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支付。

發(fā)包人應依據第14.5.2款缺陷責任保修金支付的約定,支付被暫扣的缺陷責任保修金。

第12條 工程竣工驗收

12.1 竣工驗收報告及完整的竣工資料

12.1.1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關約定,和(或)發(fā)包人已按10.7款的約定頒發(fā)了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約定的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經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人驗收后,承包人應依據8.1.1款(1)、(2)、(3)項、8.2款竣工試驗的檢驗與驗收、10.3.3款第(4)項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結果等資料,向發(fā)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⒐を炇請蟾婧屯暾目⒐べY料的格式、內容和份數在專用條款約定。

12.1.2 發(fā)包人應在接到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后25日內提出修改意見或予以確認,承包人應按照發(fā)包人的意見自費對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資料進行修改。25日內發(fā)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已被確認。

12.1.3 分期建設、分期投產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約定辦理。

12.2 竣工驗收

12.2.1 組織竣工驗收

發(fā)包人應在接到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并根據12.1.2款的約定被確認后的30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12.2.2 延后組織的竣工驗收

發(fā)包人未能根據12.2.1款的約定,在30日內組織竣工驗收時,按照14.12.1至14.12.3款的約定,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在12.2.1款約定的時間之后,發(fā)包人進行竣工驗收時,承包人有義務參加。發(fā)包人在驗收后的25日內,對承包人的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資料提出的進一步修改意見,承包人應按照發(fā)包人的意見自費修改。

12.2.3 分期竣工驗收

分期建設、分期投產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驗收,按12.1.3款、12.2.1款的約定,分期組織竣工驗收。

第13條 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

13.1 變更權

13.1.1 變更權

發(fā)包人擁有批準變更的權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驗收前的任何時間內,發(fā)包人有權依據監(jiān)理人的建議、承包人的建議,及13.2款約定的變更范圍,下達變更指令。變更指令以書面形式發(fā)出。

13.1.2 變更

由發(fā)包人批準并發(fā)出的書面變更指令,屬于變更。包括發(fā)包人直接下達的變更指令、或經發(fā)包人批準的由監(jiān)理人下達的變更指令。

承包人對自身的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存在的缺陷,應自費修正、調整和完善,不屬于變更。

13.1.3 變更建議權

承包人有義務隨時向發(fā)包人提交書面變更建議,包括縮短工期,降低發(fā)包人的工程、施工、維護、營運的費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價值,給發(fā)包人帶來的長遠利益和其它利益。發(fā)包人接到此類建議后,應發(fā)出不采納、采納或補充進一步資料的書面通知。

13.2 變更范圍

13.2.1 設計變更范圍

(1) 對生產工藝流程的調整,但未擴大或縮小初步設計批準的生產路線和規(guī)模、或未擴大或縮小合同約定的生產路線和規(guī)模;

(2) 對平面布置、豎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調整,但未擴大初步設計批準的建筑規(guī)模,未改變初步設計批準的使用功能;或未擴大合同約定的建筑規(guī)模,未改變合同約定的使用功能;

(3) 對配套工程系統(tǒng)的工藝調整、使用功能調整;

(4) 對區(qū)域內基準控制點、基準標高和基準線的調整;

(5) 對設備、材料、部件的性能、規(guī)格和數量的調整;

(6) 因執(zhí)行基準日期之后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guī)范引起的變更;

(7) 其它超出合同約定的設計事項;

(8) 上述變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 采購變更范圍

(1)承包人已按發(fā)包人批準的名單,與相關供貨商簽訂 采購合同 或已開始加工制造、供貨、運輸等,發(fā)包人通知承包人選擇該名單中的另一家供貨商;

(2)因執(zhí)行基準日期之后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guī)范引起的變更;

(3)發(fā)包人要求改變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的地點和增加的附加試驗;

(4)發(fā)包人要求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具、竣工后試驗物資的采購數量;

(5)上述變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 施工變更范圍

(1)根據13.2.1款的設計變更,造成施工方法改變、設備、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減;

(2)發(fā)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試驗、改變試驗地點;

(3)根據5.2.1款第(1)項、第(2)項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礙處理;

(4)發(fā)包人對竣工試驗經驗收或視為驗收合格的項目,通知重新進行竣工試驗;

(5)因執(zhí)行基準日期之后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guī)范引起的變更。

(6)現場其他簽證;

(7)上述變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 發(fā)包人的趕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發(fā)包人的書面指示,以發(fā)包人認為必要的方式加快設計、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進度時,承包人為實施該趕工指令需對項目進度計劃進行調整,并對所增加的措施和資源提出估算,經發(fā)包人批準后,作為變更處理。當發(fā)包人未能批準此項變更,承包人有權按合同約定的相關階段的進度計劃執(zhí)行。

因承包人原因,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上述批準的項目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應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竣工日期延誤時,按4.5款的約定承擔誤期賠償責任。

13.2.5 調減部分工程。發(fā)包人的暫停超過45日,承包人請求復工時仍不能復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續(xù)而無法繼續(xù)施工的,雙方可按合同約定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

13.2.6 其它變更。根據工程的具體特點,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3.3 變更程序

13.3.1 變更通知。發(fā)包人的變更應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變更通知的建議報告。承包人接到發(fā)包人的變更通知后,有義務在10日內向發(fā)包人提交書面建議報告,

(1)如承包人接受發(fā)包人變更通知中的變更時,建議報告中應包括:支持此項變更的理由、實施此項變更的工作內容、設備、材料、人力、機具、周轉材料、消耗材料等資源消耗,以及相關管理費用和合理利潤的估算。相關管理費用和合理利潤的百分比,應在專用條款約定。此項變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長時,應在報告中說明理由,并提交與此變更相關的進度計劃。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費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長,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格調整和竣工日期延長,發(fā)包人不再承擔此項變更的任何費用及竣工日期延長的責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發(fā)包人變更通知中的變更時,建議報告中應包括不支持此項變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 )此變更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等有關規(guī)定;

2 )承包人難以取得變更所需的特殊設備、材料、部件;

3 )承包人難以取得變更所需的工藝、技術;

4 )變更將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穩(wěn)定性、適用性;

5 )對生產性能保證值、使用功能保證的實現產生不利影響等。

13.3.3 發(fā)包人的審查和批準。發(fā)包人應在接到承包人根據13.3.2款約定提交的書面建議報告后10日內對此項建議給予審查,并發(fā)出批準、撤銷、改變、提出進一步要求的書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發(fā)包人回復的時間內,不能停止或延誤任何工作。

(1)發(fā)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據13.3.2款第(1)項的約定提交的建議報告,對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長經審查批準后,應以書面形式下達變更指令。

發(fā)包人在下達的變更指令中,未能確認承包人對此項變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長亦未提出異議的,自發(fā)包人接到此項書面建議報告后的第11日開始,視為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長,已被發(fā)包人批準。

(2)發(fā)包人對承包人根據13.3.2款第(2)項提交的不接受此項變更的理由進行審查后,發(fā)出繼續(xù)執(zhí)行、改變、提出進一步補充資料的書面通知,承包人應予以執(zhí)行。

13.3.4 承包人根據13.1.3 款的約定提交變更建議書的,其變更程序按照本變更程序的約定辦理。

13.4 緊急性變更程序

13.4.1 發(fā)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發(fā)出緊急性變更指令,責令承包人立即執(zhí)行此項變更。承包人接到此類指令后,應立即執(zhí)行。發(fā)包人以口頭形式發(fā)出緊急性變更指令的,須在48小時內以書面方式確認此項變更,并送交承包人項目經理。

13.4.2 承包人應在緊急性變更指令執(zhí)行完成后的10日內,向發(fā)包人提交實施此項變更的工作內容,資源消耗和估算。因執(zhí)行此項變更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長要求,但應說明理由,并提交與此項變更相關的進度計劃。

承包人未能在此項變更完成后的10日內提交實際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長竣工日期的書面資料,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格調整和竣工日期延長,發(fā)包人不再承擔此項變更的任何責任。

13.4.3 發(fā)包人應在接到承包人根據13.4.2款提交的書面資料后的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準的合理估算,和(或)給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長。

發(fā)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項書面報告后的10日內,未能批準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長亦未說明理由的,自接到該報告的第11 日后,視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長已被發(fā)包人批準。

承包人對發(fā)包人批準的變更費用、竣工日期的延長存有爭議時,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依據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程序解決。

13.5 變更價款確定

變更價款按以下方法確定:

13.5.1 合同中已有相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確定變更價款;

13.5.2 合同中無相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的,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確定變更價款;

13.5.3 合同中無相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亦無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的,雙方通過協(xié)商確定變更價款。

13 .5.4 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它方法。

13.6 建議變更的利益分享

因發(fā)包人批準采用承包人根據13.1.3款提出的變更建議,使工程的投資減少、工期縮短、發(fā)包人獲得長期運營效益或其它利益的,雙方可按專用條款的約定進行利益分享,必要時雙發(fā)可另行簽訂利益分享補充協(xié)議,作為合同附件。

13.7 合同價格調整

在下述情況發(fā)生后30日內,合同雙方均有權將調整合同價格的原因及調整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或監(jiān)理人。經發(fā)包人確認的合理金額,作為合同價格的調整金額,并在支付當期工程進度款時支付或扣減調整的金額。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內不予確認,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已經同意該項價格的調整。合同價格調整包括以下情況:

(1) 合同簽訂后,因法律、國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業(yè)規(guī)定發(fā)生變化,影響到合同價格增減的;

(2) 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減的;

(3)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電、停氣、道路中斷等,造成工程現場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的(承包人須提交報告并提供可證實的證明和估算);

(4) 發(fā)包人根據13.3款至13.5款變更程序中批準的變更估算的增減;

(5) 本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的款項調整。

對于合同中未約定的增減款項,發(fā)包人不承擔調整合同價格的責任。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時除外。合同價格的調整不包括合同變更。

13.8 合同價格調整的爭議

經協(xié)商,雙方未能對工程變更的費用、合同價格的調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長達成一致,根據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14條 合同總價和付款

14.1 合同總價和付款

14.1.1 合同總價

本合同為總價合同,除根據第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的調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關增減金額的約定進行調整外,合同價格不做調整。

14.1.2 付款

(1)合同價款的貨幣幣種為人民幣,由發(fā)包人在中國境內支付給承包人。

(2)發(fā)包人應依據合同約定的應付款類別和付款時間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承包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2 擔保

14.2.1 履約保函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履約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2.2 支付保函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內容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2.3 預付款保函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時,預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3 預付款

14.3.1 預付款金額

發(fā)包人同意將按合同價格的一定比例作為預付款金額,具體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3.2 預付款支付

合同約定了預付款保函時,在合同生效后,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預付款保函后10日內,根據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一次支付給承包人;未約定預付款保函時,發(fā)包人應在合同生效后10日內,根據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一次支付給承包人。

14.3.3 預付款抵扣

(1)預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在發(fā)包人簽發(fā)工程接收證書或 合同解除 時,預付款尚未抵扣完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預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發(fā)包人有權按如下程序扣回預付款的余額:

1 )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 )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不足以抵扣時,發(fā)包人有權從預付款保函(如約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預付款;

3 )應付給承包人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約定承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時,承包人應與發(fā)包人簽訂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預付款支付時間安排協(xié)議書;

4 )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協(xié)議書執(zhí)行,發(fā)包人有權從履約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預付款。

14.4 工程進度款

14.4.1 工程進度款。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條件和支付時間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4.2 根據工程具體情況,應付的其它進度款,在專用條款約定。

14.5 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暫扣與支付

14.5.1 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暫時扣減。發(fā)包人可根據11.2.1款約定的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和11.2.2款缺陷責任保修金暫扣的約定,暫時扣減缺陷責任保修金。

14.5.2 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支付

(1) 發(fā)包人應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時,將按14.5.1款暫時扣減的全部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時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發(fā)包人通知修復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的缺陷或委托發(fā)包人修復該缺陷的,修復缺陷的費用,從余下的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中扣除。發(fā)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后15日內,將暫扣的缺陷責任保修金余額支付給承包人。

(2) 專用條款約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責任保修金保函的,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時,如承包人請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責任保修金的保函,發(fā)包人應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交的缺陷責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額。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費修復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的缺陷或委托發(fā)包人修復該缺陷的,修復缺陷的費用從該保函中扣除。發(fā)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后15日內,退還該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14.6 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

14.6.1 按月申請付款。按月申請付款的,承包人應以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格為基礎,按每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等)的合同金額,向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人提交付款申請。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請報告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按月付款申請報告中的款項包括:

(1)按14.4款工程進度款約定的款項類別;

(2)按13.7款合同價格調整約定的增減款項;

(3)按14.3款預付款約定的支付及扣減的款項;

(4)按14.5款缺陷責任保修金約定暫扣及支付的款項;

(5)根據16.2款索賠結果增減的款項;

(6)根據另行簽訂的本 合同補充協(xié)議 增減的款項。

14.6.2 如雙方約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的方式時,則不能再約定按14.7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方式。

14.7 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

14.7.1 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

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承包人應以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格為基礎,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付款期數、計劃每期達到的主要形象進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計劃工程量(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等)等目標任務,以及每期付款金額,并依據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向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人提交當期付款申請報告。

每期付款申請報告中的款項包括:

(1)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當期計劃申請付款的金額;

(2)按13.7款合同價款調整約定的增減款項;

(3)按14.3款預付款約定的,支付及扣減的款項;

(4)按14.5款缺陷責任保修金約定暫扣及支付的款項;

(5)根據16.2款索賠結果增減的款項;

(6)根據另行簽訂的本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增減的款項。

14.7.2 發(fā)包人按付款計劃表付款時,承包人的實際工作和(或)實際進度比付款計劃表約定的關鍵路徑的目標任務落后30日及以上時,發(fā)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商定減少當期付款金額,并有權與承包人共同調整付款計劃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請及發(fā)包人的付款,以調整后的付款計劃表為依據。

14.7.3 如雙方約定了按14.7款付款計劃表的方式申請付款時,不能再約定按14.6款按月工程進度付款申請的方式。

14.8 付款條件與時間安排

14.8.1 付款條件

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履約保函的提交應為發(fā)包人支付各項款項的前提條件;未約定履約保函時,發(fā)包人按約定支付各項款項。

14.8.2 預付款的支付

工程預付款的支付依據14.3.2款預付款支付的約定執(zhí)行。預付款抵扣完后,發(fā)包人應及時向承包人退還付款保函。

14.8.3 工程進度款

(1)按月工程進度申請與付款。依據14.6.1款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和付款時,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請報告之日起的25日內審查并支付。

(2)按付款計劃表申請與付款。依據14.7.1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和付款時,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請報告之日起的25日內審查并支付。

14.9 付款時間延誤

14.9.1 因發(fā)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應從發(fā)包人收到付款申請報告后的第26日開始,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同類 貸款利率 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為延期付款的違約金額。

14.9.2 發(fā)包人延誤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權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fā)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暫停部分工作,視為發(fā)包人導致的暫停,并遵照4.6.1款發(fā)包人的暫停的約定執(zhí)行。

雙方協(xié)商簽訂延期付款協(xié)議書的,發(fā)包人應按延期付款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期數、時間、金額和利息付款;當雙方未能達成延期付款協(xié)議,導致工程無法實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發(fā)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順延。

14.9.3 發(fā)包人的延誤付款達60日以上,并影響到整個工程實施的,承包人有權根據18.2款的約定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權就因此增加的相關費用向發(fā)包人提出索賠。

14.10 稅務與關稅

14.10.1 發(fā)包人與承包人按國家有關納稅規(guī)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納稅義務,含與進口工程物資相關的各項納稅義務。

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進口工程設備、材料、設備配件等進口增值稅和關稅減免時,另一方有義務就辦理減免稅手續(xù)給予協(xié)助和配合。

14.11 索賠款項的支付

14.11.1 經協(xié)商或調解確定的、或經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決的發(fā)包人應得的索賠款項,發(fā)包人可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當月工程進度款或當期付款計劃表的付款中扣減該索賠款項。當支付給承包人的各期工程進度款中不足以抵扣發(fā)包人的索賠款項時,承包人應當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協(xié)商支付協(xié)議,仍未支付時,發(fā)包人可從履約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約保函不足以抵扣時,承包人須另行支付該索賠款項,或以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支付協(xié)議的期限支付。

14.11.2 經協(xié)商或調解確定的、或經仲裁裁決的、或法院判決的承包人應得的索賠款項,承包人可在當月工程進度款或當期付款計劃表的付款申請中單列該索賠款項,發(fā)包人應在當期付款中支付該索賠款項。發(fā)包人未能支付該索賠款項時,承包人有權從發(fā)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約定支付保函時,發(fā)包人須另行支付該索賠款項。

14.12 竣工結算

14.12.1 提交竣工結算資料

承包人應在根據12.1款的約定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被發(fā)包人確定后的30日內,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⒐そY算資料的格式、內容和份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12.2 最終竣工結算資料

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后的30日內,進行審查并提出修改意見,雙方就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的修改達成一致意見后,由承包人自費進行修正,并提交最終的竣工結算報告和最終的結算資料。

14.12.3 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按14.12.2款的約定提交的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的30日內,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竣工款結清后5日內,發(fā)包人應將承包人按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承包人應將發(fā)包人按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還給發(fā)包人。

14.12.4 未能答復竣工結算報告

發(fā)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據14.12.1款約定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的30日內,未能提出修改意見,也未予答復的,視為發(fā)包人認可了該竣工結算資料作為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發(fā)包人應根據14.12.3款的約定,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14.12.5 發(fā)包人未能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1)發(fā)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約定,結清應付給承包人的竣工結算的款項余額的,承包人有權從發(fā)包人根據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減該款項的余額。

合同未約定發(fā)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償應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項時,發(fā)包人從承包人提交最終結算資料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

(2)根據14.12.4款的約定,發(fā)包人未能在約定的30日內對竣工結算資料提出修改意見和答復,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的,應從承包人提交該報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

發(fā)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的90日內,仍未結清竣工結算款項的,承包人可依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4.12.6 未能按時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fā)包人認可后的30日內,承包人未能向發(fā)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按時結清,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時,承包人應進行交付;發(fā)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時,承包人須承擔保管、維護和保養(yǎng)的費用和責任,不包括根據第9條工程接收的約定已被發(fā)包人使用、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結算的款項

(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約定,結清應付給發(fā)包人的竣工結算中的款項余額時,發(fā)包人有權從承包人根據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減該款項的余額。

履約保函的金額不足以抵償時,承包人應從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承包人在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后的90日內仍未支付時,發(fā)包人有權根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2)合同未約定履約保函時,承包人應從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后的90日內仍未支付時,發(fā)包人有權根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4.12.8 竣工結算的爭議

如在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的30日內,雙方對工程竣工結算的價款發(fā)生爭議時,應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按審核結果,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審核周期由合同雙方與工程造價審核單位約定。對審核結果仍有爭議時,依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15條 保險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按適用法律和專用條款約定的投保類別,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種類,其投保費用包含在合同價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種類、保險范圍、投保金額、保險期限和持續(xù)有效的時間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適用法律規(guī)定及專用條款約定的,由承包人負責投保的,承包人應依據工程實施階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新頒布的適用法律規(guī)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強制性保險,根據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調整合同價格。

15.1.2 保險單對聯合被保險人提供保險時,保險賠償對每個聯合被保險人分別施用。承包人應代表自己的被保險人,保證其被保險人遵守保險單約定的條件及其賠償金額。

15.1.3 承包人從保險人收到的理賠款項,應用于保單約定的損失、損害、傷害的修復、購置、重建和賠償。

15.1.4 承包人應在投保項目及其投保期限內,向發(fā)包人提供保險單副本、保費支付單據復印件和保險單生效的證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證明文件的,視為未按合同約定投保,發(fā)包人可以自己名義投保相應保險,由此引起的費用及理賠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15.2 一切險和 第三方責任險

對于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和 第三者責任險 ,無論應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時均應將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項下分包商、供貨商、服務商同時列為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具體的應投保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3 保險的其它規(guī)定

15.3.1 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的設備、材料、部件的運輸險,由承包人投保。此項保險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時除外。

15.3.2 保險事項的意外事件發(fā)生時,在場的各方均有責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損害的擴大。

15.3.3 本合同約定以外的險種,根據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險費用由各自承擔。

第16條 違約、索賠和爭議

16.1 違約責任

16.1.1 發(fā)包人的違約責任

當發(fā)生下列情況時:

(1)發(fā)包人未能履行5.1..2款、5.2.1款第(1)、(2)項的約定,未能按時提供真實、準確、齊全的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

(2)發(fā)包人未能按13條的約定調整合同價格,未能按14條有關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約定的款項類別、金額、承包人指定的賬戶和時間支付相應款項;

(3)發(fā)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它責任和義務。

發(fā)包人應采取補救措施,并賠償因上述違約行為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因其違約行為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順延。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并不能減輕或免除合同中約定的應由發(fā)包人繼續(xù)履行的其它責任和義務。

16.1.2 承包人的違約責任

當發(fā)生下列情況時: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對其提供的工程物資進行檢驗的約定、7.5款施工質量與檢驗的約定,未能修復缺陷;

(2) 承包人經三次試驗仍未能通過竣工試驗、或經三次試驗仍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導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個工程喪失了使用價值、生產價值、使用利益;

(3) 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或未經必要的許可、或適用法律不允許分包的,將工程分包給他人;

(4)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承包人應采取補救措施,并賠償因上述違約行為給發(fā)包人造成的損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并不能減輕或免除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人繼續(xù)履行的其它責任和義務。

16.2 索 賠

16.2.1 發(fā)包人的索賠

發(fā)包人認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義務,且根據本合同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的相關情況與事項,承包人應承擔損失、損害賠償責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賠償責任時,發(fā)包人有權向承包人提出索賠。索賠依據法律及合同約定,并遵循如下程序進行:

(1)發(fā)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的30日內,向承包人送交索賠通知。未能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的30 日內發(fā)出索賠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發(fā)包人應在發(fā)出索賠通知后的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說明索賠事件的正當理由、條款根據、有效的可證實的證據和索賠估算等相關資料;

(3)承包人應在收到發(fā)包人送交的索賠資料后30日內與發(fā)包人協(xié)商解決,或給予答復,或要求發(fā)包人進一步補充提供索賠的理由和證據;

(4)承包人在收到發(fā)包人送交的索賠資料后30日內未與發(fā)包人協(xié)商、未于答復、或未向發(fā)包人提出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承包人認可。

(5) 當發(fā)包人提出的索賠事件持續(xù)影響時,發(fā)包人每周應向承包人發(fā)出索賠事件的延續(xù)影響情況,在該索賠事件延續(xù)影響停止后的30日內,發(fā)包人應向承包人送交最終索賠報告和最終索賠估算。索賠程序與本款第(1)項至第(4)項的約定相同。

16.2.2 承包人的索賠

承包人認為,發(fā)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和義務,且根據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的相關情況和事項,發(fā)包人應承擔損失、損害賠償責任及延長竣工日期的,發(fā)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賠償義務或延長竣工日期時,承包人有權向發(fā)包人提出索賠。索賠依據法律和合同約定,并遵循如下程序進行:

(1)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30日內,向發(fā)包人發(fā)出索賠通知。未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的30日內發(fā)出去'賠通知,發(fā)包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除外,

(2)承包人應在發(fā)出索賠事件通知后的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發(fā)包人提交說明索賠事件的正當理由、條款根據、有效的可證實的證據和索賠估算資料的報告;

(3)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關索賠資料的報告后30日內與承包人協(xié)商解決,或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發(fā)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項提交的報告和補充資料后的30日內未與承包人協(xié)商、或未予答復、或未向承包人提出進一步補充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發(fā)包人認可。

(5) 當承包人提出的索賠事件持續(xù)影響時,承包人每周應向發(fā)包人發(fā)出索賠事件的延續(xù)影響情況,在該索賠事件延續(xù)影響停止后的30日內,承包人向發(fā)包人送交最終索賠報告和最終索賠估算。索賠程序與本款第(1)項至第(4)項的約定相同。

16.3 爭議和裁決

16.3.1 爭議的解決程序

根據本合同或與本合同相關的事項所發(fā)生的任何索賠爭議,合同雙方首先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爭議的一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說明爭議的內容、細節(jié)及因由。在上述書面通知發(fā)出之日起的30日內,經友好協(xié)商后仍存爭議時,合同雙方可提請雙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關單位或權威機構對此項爭議進行調解;在爭議提交調解之日起30日內,雙方仍存爭議時,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的,按專用條款的約定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爭議事頃。

16.3.2 爭議不應影響履約

發(fā)生爭議后,須繼續(xù)履行其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保持工程繼續(xù)實施。除非出現下列情況,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實施,

(1) 當事人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經合同雙方協(xié)議停止實施;

(2) 仲裁機構或法院責令停止實施。

16.3.3 停止實施的工程保護

根據16.3.2款約定,停止實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和義務,保護好與合同工程有關的各種文件、資料、圖紙、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資。

第17條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發(fā)生時的義務

17.1.1 通知義務

覺察或發(fā)現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的一方,有義務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據本合同約定,工程現場照管的責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時,應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另一方全力協(xié)助并采取措施。需暫停實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報義務

工程現場發(fā)生不可抗力時,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的48小時內,承包人(如為工程現場的照管方)須向發(fā)包人通報受害和損失情況。當不可抗力事件持續(xù)發(fā)生時,承包人每周應向發(fā)包人和工程總監(jiān)報告受害情況。對報告周期另有約定時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損失、損害、傷害所發(fā)生的費用及延誤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約定處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資等的損失、損害,由發(fā)包人承擔;

(2)受雇人員的傷害,分別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關系負責處理;

(3)承包人的機具、設備、財產和臨時工程的損失、損害,由承包人承擔;

(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5)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因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約定的保護義務導致的延續(xù)損失、損害,由遲延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相應責任及其損失;

(6)發(fā)包人通知恢復建設時,承包人應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內、或雙方根據具體情況約定的時間內,提交清理、修復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進度計劃安排的資料和報告,經發(fā)包人確認后,所需的清理、修復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恢復建設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第18條 合同解除

18.1 由發(fā)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職責、責任和義務,發(fā)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糾正并補救其違約行為。

18.1.2 由發(fā)包人解除合同

發(fā)包人有權基于下列原因,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發(fā)包人應在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發(fā)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響其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權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約保函的約定;

(2)承包人未能執(zhí)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約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關分包和轉包的約定;

(4)承包人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進度計劃,發(fā)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進度計劃時,承包人無作為;

(5)工程質量有嚴重缺陷,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使修復開始日期拖延達30日以上;

(6)承包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明顯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經發(fā)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其履約后仍未能依約履行合同、或以明顯不適當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據8.6.2款第(4)項(或)和10.8款的約定,未能通過的竣工試驗、未能通過的竣工后試驗,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個工程喪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產功能;

(8)承包人破產、停業(yè)清理或進入清算程序,或情況表明承包人將進入破產和(或)清算程序。

發(fā)包人不能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實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發(fā)包人違反該約定時,承包人有權依據本項約定,提出仲裁或訴訟。

18.1.3 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進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應在解除合同30日內或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為保護生命、財產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須執(zhí)行的工作外,停止執(zhí)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將發(fā)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為本工程編制的設計文件、技術資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給發(fā)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資料文件中,銷毀與發(fā)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關的數據及資料的備份;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負責已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物資。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物資的保管、維護和保養(yǎng);

(4)移交相應實施階段已經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設計文件、圖紙、資料、操作維修手冊、施工組織設計、質檢資料、竣工資料等;

(5)向發(fā)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執(zhí)行情況說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含在現場保管的、已經訂貨的、正在加工的、運輸途中的、運抵現場尚未交接的),發(fā)包人承擔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發(fā)生的、合同約定的此類款項。承包人有義務協(xié)助并配合處理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分包人的關系;

(6)經發(fā)包人批準,承包人應將其與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關的和正在執(zhí)行的分包合同及相關的責任和義務轉讓至發(fā)包人和(或)發(fā)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資,以及相關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結算尚未結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將其機具、設備、設施、周轉材料、措施材料撤離現場和(或)拆除,除非得到發(fā)包人同意。

18.1.4 解除日期的結算

根據18.1.2款的約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發(fā)包人應立即與承包人商定已發(fā)生的合同款項,包括14.3款的預付款、14.4款的工程進度款、13.7款的合同價格調整的款項、14.5款的缺陷責任保修金暫扣的款項、16.2.款的索賠款項、本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款項,及合同約定的任何應增減的款項。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合同款項,作為解除日期的結算資料。

18.1.5 解除合同后的結算

(1)雙方應根據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結算資料,結清雙方應收應付款項的余額。此后,發(fā)包人應將承包人根據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承包人應將發(fā)包人根據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還給發(fā)包人。

(2)如合同解除時仍有未被扣減完的預付款,發(fā)包人應根據14.3.3預付款抵扣的約定扣除,并在此后將約定提交的預付款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3)發(fā)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減完的應收款余額時,有權從14.2.1款約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減,并在此后將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4)發(fā)包人按上述約定扣減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項時;或合同未能約定提交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時,仍有未能扣減應收款項的余額時,可扣留與應收款價值相當的承包人的機具、設備、設施、周轉材料等作為抵償。

18.1.6 承包人的撤離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離。承包人有權按18.1.5款第(4)項的約定,承將未被因抵償扣留的機具、設備、設施等自行撤離現場。并承擔撤離和拆除臨時設施的費用。發(fā)包人為此提供必要條件。

(2)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離。承包人接到發(fā)包人發(fā)出撤離現場的通知后,將其多余的機具、設備、設施等自費拆除并自費撤離現場(不包括根據18.1.5款第(4)項約定被抵償的機具等)。發(fā)包人為此提供必要條件。

18.1.7 解除合同后繼續(xù)實施工程的權利。發(fā)包人可繼續(xù)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繼續(xù)完成工程。發(fā)包人有權與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資,及承包人為本工程編制的設計文件、實施文件及資料,以及使用根據18.1.5款第(4)項約定扣留抵償的設施、機具和設備。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谙铝性?,承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解除合同,但在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發(fā)包人:

(1)發(fā)包人延誤付款達60日以上,或根據4.6.4款承包人要求復工,但發(fā)包人在180日內仍未通知復工的;

(2)發(fā)包人實質上未能根據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影響承包人實施工作停止30日以上;

(3)發(fā)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約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現第17條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繼續(xù)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已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

(5)發(fā)包人破產、停業(yè)清理或進入清算程序、或情況表明發(fā)包人將進入破產和(或)清算程序,或發(fā)包人無力支付合同款項。

發(fā)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據本款第(1)項、(2)項、(3)項解除合同的通知后,發(fā)包人隨后給予了付款,或同意復工、或繼續(xù)履行其義務、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時,承包人應盡快安排并恢復正常工作。因此造成關鍵路線延誤時,竣工日期順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18.2.2 承包人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權停止和必須進行的工作如下:

(1)除為保護生命、財產、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須執(zhí)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進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現場保管的、已經訂貨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運輸途中的、現場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義務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工程物資的保管、維護和保養(yǎng);

(3)移交已經付款并已經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設計文件、圖紙、資料、操作維修手冊、施工組織設計、質檢資料、竣工資料等。應發(fā)包人的要求,對已經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關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等,按商定的價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提交給發(fā)包人。

(4)向發(fā)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執(zhí)行情況說明,由發(fā)包人承擔其費用。

(5)應發(fā)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將分包合同轉讓至發(fā)包人和(或)發(fā)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資,以及相關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資料中,銷毀發(fā)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關的數據及資料的備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結算資料

根據18.2.1款的約定,發(fā)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應與承包人商定已發(fā)生的工程款項,包括:14.3款預付款、14.4款工程進度款、13.7款合同價格調整的款項、14.5款保修金暫扣與支付的款項、16.2款索賠的款項、本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款項,及合同任何條款約定的增減款項,以及承包人拆除臨時設施和機具、設備等撤離到承包人企業(yè)所在地的費用(當出現18.2.1款第(4)項不可抗力的情況,撤離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合同款項,作為解除日期的結算依據。

18.2.4 解除合同后的結算

(1)雙方應根據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結算資料,結清解除合同時雙方的應收應付款項的余額。此后,承包人應將發(fā)包人根據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還給發(fā)包人,發(fā)包人將承包人根據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時發(fā)包人仍有未被扣減完的預付款,發(fā)包人可根據14.3.3款預付款抵扣的約定扣除,此后,應將預付款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應收款余額,承包人可從14.2.2款約定的發(fā)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減,此后,應將支付保函返還給發(fā)包人。

(4)如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應收款余額,而合同未約定發(fā)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時,發(fā)包人應根據18.2.3款的約定,經協(xié)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結算資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額和利息。發(fā)包人在此后的60日內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權根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5)如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給發(fā)包人的付款余額,發(fā)包人有權根據18.1.5款約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結算中的第(2)項至第(4)項進行結算。

18.2.5 承包人的撤離。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將除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資、機具、設備和設施,全部撤離現場。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項

18.3.1 付款約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發(fā)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結算及結算后的付款約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結算工作結清。

18.3.2 解除合同的爭議

合同雙方對解除合同或對解除日期的結算有爭議的,應采取友好協(xié)商方式解決。經友好協(xié)商仍存在爭議、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協(xié)商時,根據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19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19.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合同生效條件滿足之日生效。

19.2 合同份數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數,及合同雙方應持的份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3 后合同義務

合同雙方應在合同終止后,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第20條 補充條款

雙方對本通用條款內容的具體約定、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第1條 一般規(guī)定

1.1 定義與解釋

1.1.1 雙方約定的缺陷責任期為24個月。

1.1.2 雙方約定的視為不可抗力時間處理的其它情形如下: 導致本工程無法施工的地震、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zhàn)爭 .

1.1.3 雙方根據本合同工程的特點,補充約定的其它定義: / .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組成及優(yōu)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xié)議書

(2)本合同專用條款

(3)中標通知書

(4)招標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投標文件及其附件

(7)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

(8)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9)工程質量保修書

(10)雙方約定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與本合同有關的書面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3 語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 / 語言。

1.4 適用法律

合同雙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 /

1.5 標準、規(guī)范

1.5.1 本合同適用的標準、規(guī)范(名稱): 設計、施工期間國家和地方現行及已頒發(fā)將要執(zhí)行的標準、規(guī)范 。

1.5.2 發(fā)包人提供的國外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 .

1.5.3 沒有成文規(guī)范、標準規(guī)定的約定: 承包人提出規(guī)范、標準規(guī)定,經發(fā)包人書面認可后執(zhí)行。需研發(fā)試驗和須對施工人員進行特殊培訓等費用已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發(fā)包人的技術要求及提交時間: 見招標文件。

承包人提交實施方法的時間: 按發(fā)包人的要求 。

1.6 保密事項

雙方簽訂的商業(yè)保密協(xié)議(名稱): / ,作為本合同附件。

雙方簽訂的技術保密協(xié)議(名稱): / ,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2條 發(fā)包人

2.2 發(fā)包人代表

發(fā)包人代表的姓名: ;

發(fā)包人代表的職務: ;

發(fā)包人代表的職責:

2.3 監(jiān)理人

2.3.1 監(jiān)理單位名稱 :

工程總監(jiān)理姓名:

監(jiān)理的范圍:

監(jiān)理的內容:

監(jiān)理的權限:

2.5 保安責任

2.5.1 現場保安責任的約定。在以下兩者中選擇其一,作為合同雙方對現場保安責任的約定。

□ 發(fā)包人負責保安的歸口管理

□ 委托承包人負責保安管理

2.5.2 保安區(qū)域責任劃分及雙方相關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的約定: 承 包 人 提 出 制 度 報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審批。

第3條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權力

3.1.3 經合同雙方商定,承包人應提交的報表類別、名稱、要求、報告期、提交的時間和份數: 設計文件、施工進度計劃、完成工程量及投資報表、乙購材料清單、材料進場計劃、勞動力和用款計劃、存在問題等文件報表;每周未前向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提供詳細的本周上述文件報表事項完成情況和下周事項計劃安排;每月底前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提供詳細的本月上述文件報表事項完成情況和次月事項計劃安排。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將對確認的上述文件報表事項完成情況進行檢查、核實、監(jiān)督,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書面確認后執(zhí)行。承包人不得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價款。

3.2 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權限: 全面負責本項目的設計、施工,負責工程質量控制、進度控制、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造價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施工現場的組織協(xié)調,以及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和施工規(guī)范等文件規(guī)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工作。

3.2.1 項目經理姓名:

項目經理職責:

項目經理權限:

因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兼職其它項目負責人的違約約定: 承包人承擔合同 價 2% 的違約金。發(fā)包人有權立即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追究由此給發(fā)包人帶來的一切損失。

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等人員在合同履行期間必須常駐現場;設計負責人每周駐現場時間不得少于五天、每天在現場時間不得少于四小時;項目負責人、施工負責人等其它人員每月不少于二十四天、每天不少于八小時現場工作。(由監(jiān)理人負責考核)

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每月在現場時間未達到合同約定天數的,每人每少一天承包人承擔違約金2000元,如累計到位率未達到總到位率的80%(到位率由監(jiān)理人考核),則承包人將承擔合同價2%的違約金。上述其它人員每人每少一天承包人承擔違約金500元。上述人員必須親自參加每次現場工地例會、專題例會(確有情況無法參加時,應得到發(fā)包人代表的同意),如未做到,承包人承擔1000元/人次的違約金。上述違約金從同期工程款中扣除。

3.8 分包

3.3.1 分包約定

約定的分包工作事項:

第4條 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

4.1 項目進度計劃

4.1.1 項目進度計劃中的關鍵路徑及關鍵路徑變化的確定原則:

承包人提交項目進度計劃的份數和時間: 應于中標公示結束后2天內向監(jiān)理人、發(fā)包人各提供2份施工總進度計劃。

4.3 采購進度計劃

4.3.1 采購進度計劃提交的份數和日期: 合同簽訂后10天內提交2份采購進度計劃。

4.3.2 采購開始日期:

4.4 施工進度計劃

4.4.1 施工進度計劃(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關鍵單項工程施工計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合同簽訂后7天內提交2份關鍵單項工程施工計劃。

提交關鍵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計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合同簽訂后7天內提交2份關鍵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計劃。

4.5 誤期賠償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誤,每延誤1日的誤期賠償金額為合同協(xié)議書的合同價格的 / %或人民幣金額為: 、累計最高賠償金額為合同協(xié)議書的合同價格的: %或人民幣金額為: 。

第5條 技術與設計

5.1 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藝術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

根據工程考核特點,在以下類型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的約定。

□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說明:

□ 按單項工程考核,各單項工程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說明:

5.1.2 發(fā)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

其中,

發(fā)包人應承擔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說明如下:

承包人應承擔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說明如下:

5.2 設計

5.2.1 發(fā)包人的義務

(1)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發(fā)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

(2)提供現場障礙資料。發(fā)包人提供的現場障礙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 : 承包人提前自行收 集 所需的所有資料并承擔費用。

5.2.2 承包人的義務

(1) 經合同雙方商定,發(fā)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約定的如下時間期限,提出進一步要求

5.2.4 操作維修手冊

發(fā)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冊的份數和提交期限: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維修手冊的份數和最終提交期限: 文本2份及電子文件1份,竣工調試前。

5.2.5 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規(guī)劃設計階段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初步設計階段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技術設計階段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施工圖設計階段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5.3 設計階段審查

5.3.1 設計審查階段及審查會議時間

本工程的設計階段(名稱): 設 計 文 件 的 匯 報 和 審 核 由 承 包 人 組 織 , 發(fā) 包 人 配 合 , 發(fā) 生 的 費用 由 承 包 人承擔。

設計審查階段及其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 具體時間由發(fā)包人安排。

第6條 工程物資

6.1 工程物資的提供

6.1.1 發(fā)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

(1)工程物資的類別、估算數量: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

(1)工程物資的類別、估算數量:

(3)竣工后試驗的生產性材料的類別或(和)清單:

6.2 檢驗

6.2.1 工程檢驗與報告

(1)報告提交日記、報告內容和提交份數: 提供2份按國家及地方規(guī)定需做的檢查、檢驗、監(jiān)測和試驗等相關報告.

6.3 進口工程物資的采購、

6.3.1 采購責任方及采購方式: 承包人。

6.6 工程物資保管與剩余

6.6.1 工程物資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資的類別和估算數量: /

承包人提交保管、維護方案的時間: 物資到達前7天交發(fā)包人。

由發(fā)包人提供的庫房、堆場、設施及設備: 發(fā)包人不提供,承包人自行解決并承擔費用.

第7條 施工

7.1 發(fā)包人的義務

7.1.3 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

承包人的進場條件: 已具備 .

承包人的進廠日期: 按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要求。

7.1.4 臨時用水電等提供和節(jié)點鋪設

發(fā)包人提供的臨時用水、用電等類別、取費單價: 由承包人與土建承包人協(xié)商臨時用水、用電等接駁位置和水電費用的繳納,發(fā)包人配合協(xié)調,所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1.10 由發(fā)包人履行的其它義務: / .

7.2 對承包人的義務

7.2.2 施工組織設計

提交工程總體施工組織設計的份數和時間: 開工前7天提交3份。

需要提交的主要單項工程、主要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開工前7天提交3 份 。

7.2.3 提交臨時占地資料

提交臨時占地資料的時間: 由承包人負責并承擔責任和費用。

7.2.4 提供臨時用水電等資料

承包人需要水電等品質、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時間: 按專用條款7.1.4款的約定 .

發(fā)包人能夠滿足施工臨時用水、電等類別和數量: 按專用條款7.1.4款的約定.

水電等節(jié)點位置資料的提交時間: 按專用條款7.1.4款的約定.

7.2.12 清理現場的費用: 由承包人承擔。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義務: 根據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要求。

7.4 人力和機具資源

7.4.1 人力資源計劃一覽表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 開工前7天提交2份。

人力資源實際進場的報表格式、份數和報告期: 實際進場前7天提交2份。

7.4.2 主要機具計劃一覽表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 開工前7天提交2份。

主要機具實際進場的報表格式、份數和報告期: 實際進場前7天提交2份。

7.5 質量與檢驗

7.5.2 質檢部位與參檢方

三方參檢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 工程所有部位,按國家、地方的施工驗收規(guī)范.

兩方參檢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 工程所有部位,按國家、地方的施工驗收規(guī)范.

第三方檢查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 工程所有部位,按國家、地方的施工驗收規(guī)范.

承包人自檢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 工程所有部位,按國家、地方的施工驗收規(guī)范

7.6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7.6.1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需要質檢的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分類、部位、質檢內容、標準、表格和參檢方的約定: 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7.8 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

7.8.1 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

(2)提交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管理計劃的份數和時間:

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第8條 竣工試驗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試驗階段/不包含竣工試驗階段。保留其一,作為雙方約定。

8.1 竣工試驗的義務

8.1.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4) 竣工試驗方案

提交竣工試驗方案的份數和時間: 根據發(fā)包人要求。

第9條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單項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兩種情況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對工程接受的約定。

□ 由承包人負責指導發(fā)包人進行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試驗,并承擔試運行考核責任的,接收單項工程的先后順序及時間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時間安排如下: 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 由發(fā)包人負責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責任的,接收單項工程的先后順序及時間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時間安排如下:

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資料

提交竣工試驗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 根據發(fā)包人要求及相關部門規(guī)定。

第10條 竣工后試驗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試驗/不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試驗。保留其一,作為雙方約定。

10.1 權利和義務

10.1.1 發(fā)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6) 其它義務和工作: 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10.1.2 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

(2) 竣工后試驗方案的份數和完成時間: 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7) 其它義務和工作: 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10.2 竣工后試驗程序

10.2.5 竣工后試驗日期的通知

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試驗開始日期的約定: 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10.3 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

10.3.3 試運行考核

(3)試運行考核周期: 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10.6 未能通過考核

(1)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

1 )承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

根據工程情況,在以下方式中選擇一項,作為雙方的考核賠償約定,

□ 各單項工程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分別為:

□ 工程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

2 )發(fā)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其中,承包人應承擔相關責任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分別為: /.

10.7 考核驗收證書

10.7.1 在以下方式中選擇其一,作為頒發(fā)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的約定。

□ 按工程頒發(fā)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 按單項工程和工程頒發(fā)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第11條 質量保修責任

11.2 缺陷責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

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為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格的 3 %。

11.2.2 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的暫扣

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的暫扣方式: 缺陷責任期終止后一個月內無息返還。

第12條 工程竣工驗收

12.1 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12.1.1 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

竣工驗收報告的格式、份數和提交時間: 按發(fā)包人要求及國家、地方相關規(guī)定。

完整竣工資料的格式、份數和提交時間: 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第13條 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

13.2 變更范圍

13.2.6 其它變更

雙方根據本工程特點,商定的其它變更范圍: 由發(fā)包人確定。

13.5 變更價款確定

13.5.4 變更價款約定的其他方法: /

13.6 建議變更的利益分享

建議變更的利益分享的約定: /

第14條 合同總價和付款

14.1 合同總價和付款

14.1.2 付款

(2)承包人指定的開戶銀行及銀行賬戶:

14.2 擔保

14.2.1 履約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對履約保函的約定。

□ 承包人不提交履約保函。

□ 承包人提交履約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時間:

14.2.2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對支付保函的約定。

□ 發(fā)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 發(fā)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時間: 合 同 總 價 ( 暫 定 ) 10 % 的 履 約 保 證 金 ( 現 金 ) , 在 合 同 簽 訂 后七天內轉至發(fā)包人賬戶,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一個內返還(無息 ) 。

14.2.3 預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對預付款保函的約定。

□ 承包人不提交預付款保函。

14.3 預付款

14.3.1 預付款金額

預付款的金額為:

14.3.3 預付款抵扣

(1)預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時間安排:

14.4 工程進度款

14.4.1 工程進度款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條件和支付時間:

14.4.2 其它進度款

其它進度款有:

14.5 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暫扣與支付

14.5.2 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責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時間: 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14.6 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

按月付款申請報告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 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14.7 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

付款期數、每期付款金額、每期需達到的主要計劃形象進度和主要計劃工程量進度:

付款申請報告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

14.12 竣工結算

14.12.1 提交竣工結算資料

竣工結算資料的格式、內容和份數: 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雙方商定,由承包人負責投保的保險種類、保險范圍、投保金額、保險期限和持續(xù)有效的時間: 按國家和地方規(guī)定。

15.2 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

土建工程一切險的投保方及對投保的相關要求: 由承包人按國家和地方相關規(guī)定投保并承擔費用。

安裝工程及竣工試驗一切險的投保方及對投保的相關要求: 由承包人按國家和地方相關規(guī)定投保并承 擔 費 用 。

第三者責任險的應投保方及對投保的相關要求 : 由承包人投保并承擔費用。

第16條 違約、索賠和裁決

16.3 爭議和裁決

16.3.1 爭議的解決程序

在爭議提交調解之日起30日內,雙方仍存有爭議時,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解決爭議事項的約定。

□ 提交 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 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9條 合同生效與合同終止

19.2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 2 份,合同副本一式: 10 份。合同雙方應持的正本份數: 1份 ,副本份數: 5份 。

第20條 補充條款

20.1 承包合同工程的內容及合同工作范圍劃分:

20.2 承包合同的單項工程一覽表:

20.3 合同價格清單分項表:

20.4 其他合同附件:

【第8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協(xié)議書

發(fā)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及有關事項協(xié)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審批、核準或備案文號:。

4.資金來源:。

5.工程內容及規(guī)模:。

6.工程承包范圍:。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年月日。

計劃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總日歷天數: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含稅)為:

人民幣(大寫)(¥元)。

具體構成詳見價格清單。其中:

(1)設計費(含稅):

人民幣(大寫)(¥元);適用稅率:%,稅金為人民幣(大寫)(¥元);

(2)設備購置費(含稅):

人民幣(大寫)(¥元);適用稅率:%,稅金為人民幣(大寫)(¥元);

(3)建筑安裝工程費(含稅):

人民幣(大寫)(¥元);適用稅率:%,稅金為人民幣(大寫)(¥元);

(4)暫估價(含稅):

人民幣(大寫)(¥元)。

(5)暫列金額(含稅):

人民幣(大寫)(¥元)。

(6)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含稅):

人民幣(大寫)(¥元);適用稅率:%,稅金為人民幣(大寫)(¥元)。

2.合同價格形式:

合同價格形式為總價合同,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予調整,但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價格形式的其他約定:。

五、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xié)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件及《發(fā)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條件;

(5)承包人建議書;

(6)價格清單;

(7)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雙方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合同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件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fā)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guī)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的設計、采購和施工等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八、訂立時間

本合同于年月日訂立。

九、訂立地點

本合同在訂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成立,并自生效。

十一、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fā)包人執(zhí)份,承包人執(zhí)份。

發(fā)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賬號: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第9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本)

gf-2020-0216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說明

為指導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對《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gf-2011-0216)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簡稱《示范文本》)?,F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協(xié)議書、通用合同條件和專用合同條件三部分組成。

(一)合同協(xié)議書

《示范文本》合同協(xié)議書共計11條,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合同文件構成、承諾、訂立時間、訂立地點、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數,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

(二)通用合同條件

通用合同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就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通用合同條件共計20條,具體條款分別為:第1條 一般約定,第2條 發(fā)包人,第3條 發(fā)包人的管理,第4條 承包人,第5條 設計,第6條 材料、工程設備,第7條 施工,第8條 工期和進度,第9條 竣工試驗,第10條 驗收和工程接收,第11條 缺陷責任與保修,第12條 竣工后試驗,第13條 變更與調整,第14條 合同價格與支付,第15條 違約,第16條 合同解除,第17條 不可抗力,第18條 保險,第19條 索賠,第20條 爭議解決。前述條款安排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guī)對工程總承包活動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實際需要。

(三)專用合同條件

專用合同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不同建設項目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雙方的談判、協(xié)商對通用合同條件原則性約定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合同條件。在編寫專用合同條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專用合同條件的編號應與相應的通用合同條件的編號一致;

2.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有橫道線的地方,合同當事人可針對相應的通用合同條件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如無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則填寫“無”或劃“/”;

3.對于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條件中的條款,合同當事人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認為需要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可在專用合同條件中,以同一條款號增加相關條款的內容。

二、《示范文本》的適用范圍

《示范文本》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承發(fā)包活動。

三、《示范文本》的性質

《示范文本》為推薦使用的非強制性使用文本。合同當事人可結合建設工程具體情況,參照《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合同權利義務。

目錄

第一部分合同協(xié)議書1

一、工程概況1

二、合同工期1

三、質量標準2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2

五、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3

六、合同文件構成3

七、承諾4

八、訂立時間4

九、訂立地點4

十、合同生效4

十一、合同份數4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件6

第1條 一般約定6

1.1 詞語定義和解釋6

1.2 語言文字12

1.3 法律13

1.4 標準和規(guī)范13

1.5 合同文件的優(yōu)先順序14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5

1.7 聯絡16

1.8 嚴禁賄賂17

1.9 化石、文物17

1.10 知識產權18

1.11 保密19

1.12 《發(fā)包人要求》和基礎資料中的錯誤19

1.13 責任限制20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應用20

第2條 發(fā)包人20

2.1 遵守法律20

2.2 提供施工現場和工作條件21

2.3 提供基礎資料22

2.4 辦理許可和批準22

2.5 支付合同價款23

2.6 現場管理配合23

2.7 其他義務24

第3條 發(fā)包人的管理24

3.1 發(fā)包人代表24

3.2 發(fā)包人人員25

3.3 工程師26

3.4 任命和授權27

3.5 指示27

3.6 商定或確定28

3.7 會議29

第4條 承包人29

4.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29

4.2 履約擔保31

4.3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31

4.4 承包人人員34

4.5 分包35

4.6 聯合體37

4.7 承包人現場查勘37

4.8 不可預見的困難38

4.9 工程質量管理38

第5條 設計39

5.1 承包人的設計義務39

5.2 承包人文件審查40

5.3 培訓42

5.4 竣工文件43

5.5 操作和維修手冊43

5.6 承包人文件錯誤44

第6條 材料、工程設備45

6.1 實施方法45

6.2 材料和工程設備45

6.3 樣品48

6.4 質量檢查50

6.5 由承包人試驗和檢驗52

6.6 缺陷和修補54

第7條 施工54

7.1 交通運輸55

7.2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56

7.3 現場合作57

7.4 測量放線58

7.5 現場勞動用工58

7.6 安全文明施工59

7.7 職業(yè)健康62

7.8 環(huán)境保護63

7.9 臨時性公用設施64

7.10 現場安保65

7.11 工程照管66

第8條 工期和進度66

8.1 開始工作66

8.2 竣工日期67

8.3 項目實施計劃67

8.4 項目進度計劃68

8.5 進度報告69

8.6 提前預警70

8.7 工期延誤71

8.8 工期提前72

8.9 暫停工作73

8.10 復工75

第9條 竣工試驗75

9.1 竣工試驗的義務75

9.2 延誤的試驗77

9.3 重新試驗77

9.4 未能通過竣工試驗78

第10條 驗收和工程接收79

10.1 竣工驗收79

10.2 單位/區(qū)段工程的驗收81

10.3 工程的接收81

10.4 接收證書82

10.5 竣工退場83

第11條 缺陷責任與保修84

11.1 工程保修的原則84

11.2 缺陷責任期84

11.3 缺陷調查85

11.4 缺陷修復后的進一步試驗87

11.5 承包人出入權87

11.6 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88

11.7 保修責任88

第12條 竣工后試驗88

12.1 竣工后試驗的程序88

12.2 延誤的試驗89

12.3 重新試驗90

12.4 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90

第13條 變更與調整91

13.1 發(fā)包人變更權91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91

13.3 變更程序92

13.4 暫估價94

13.5 暫列金額95

13.6 計日工95

13.7 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96

13.8 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97

第14條 合同價格與支付99

14.1 合同價格形式99

14.2 預付款100

14.3 工程進度款101

14.4 付款計劃表103

14.5 竣工結算104

14.6 質量保證金106

14.7 最終結清108

第15條 違約109

15.1 發(fā)包人違約109

15.2 承包人違約111

15.3 第三人造成的違約112

第16條 合同解除112

16.1 由發(fā)包人解除合同112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16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項119

第17條 不可抗力119

17.1 不可抗力的定義119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119

17.3 將損失減至最小的義務120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擔120

17.5 不可抗力影響分包人121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21

第18條 保險122

18.1 設計和工程保險122

18.2 工傷和意外傷害保險122

18.3 貨物保險123

18.4 其他保險123

18.5 對各項保險的一般要求123

第19條 索賠125

19.1 索賠的提出125

19.2 承包人索賠的處理程序126

19.3 發(fā)包人索賠的處理程序126

19.4 提出索賠的期限127

第20條 爭議解決127

20.1 和解127

20.2 調解127

20.3 爭議評審127

20.4 仲裁或訴訟129

20.5 爭議解決條款效力130

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件131

第1條 一般約定131

第2條 發(fā)包人133

第3條 發(fā)包人的管理134

第4條 承包人135

第5條 設計138

第6條 材料、工程設備139

第7條 施工140

第8條 工期和進度142

第9條 竣工試驗144

第10條 驗收和工程接收144

第11條 缺陷責任與保修145

第12條 竣工后試驗146

第13條 變更與調整146

第14條 合同價格與支付148

第15條 違約151

第16條 合同解除151

第17條 不可抗力152

第18條 保險152

第20條 爭議解決153

專用合同條件附件155

附件1 《發(fā)包人要求》156

附件2 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160

附件3 工程質量保修書161

附件4 主要建設工程文件目錄164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表165

附件6 價格指數權重表166

第一部分合同協(xié)議書

發(fā)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及有關事項協(xié)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2. 工程地點:。

3. 工程審批、核準或備案文號:。

4. 資金來源:。

5. 工程內容及規(guī)模:。

6. 工程承包范圍:。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年月日。

計劃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總日歷天數: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 簽約合同價(含稅)為:

人民幣(大寫)(¥元)。

具體構成詳見價格清單。其中:

(1) 設計費(含稅):

人民幣(大寫)(¥元);適用稅率:%,稅金為人民幣(大寫)(¥元);

(2) 設備購置費(含稅):

人民幣(大寫)(¥元);適用稅率:%,稅金為人民幣(大寫)(¥元);

(3) 建筑安裝工程費(含稅):

人民幣(大寫)(¥元);適用稅率:%,稅金為人民幣(大寫)(¥元);

(4)暫估價(含稅):

人民幣(大寫)(¥元)。

(5)暫列金額(含稅):

人民幣(大寫)(¥元)。

(6)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含稅):

人民幣(大寫)(¥元);適用稅率:%,稅金為人民幣(大寫)(¥元)。

2. 合同價格形式:

合同價格形式為總價合同,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予調整,但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價格形式的其他約定:。

五、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xié)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 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

(3) 專用合同條件及《發(fā)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條件;

(5)承包人建議書;

(6)價格清單;

(7)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雙方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合同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件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 發(fā)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guī)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 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的設計、采購和施工等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八、訂立時間

本合同于年月日訂立。

九、訂立地點

本合同在訂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成立,并自生效。

十一、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fā)包人執(zhí)份,承包人執(zhí)份。

發(fā)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賬號: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賬號: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件

第1條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和解釋

合同協(xié)議書、通用合同條件、專用合同條件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構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協(xié)議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專用合同條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件、《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議書、價格清單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協(xié)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稱為“合同協(xié)議書”的書面文件。

1.1.1.3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fā)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書面文件。中標通知書隨附的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等,是中標通知書的組成部分。

1.1.1.4投標函: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用于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文件。

1.1.1.5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

1.1.1.6《發(fā)包人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發(fā)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1.1.1.7項目清單:是指發(fā)包人提供的載明工程總承包項目勘察費(如果有)、設計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暫估價、暫列金額和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內容的項目明細。

1.1.1.8價格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發(fā)包人提供的項目清單規(guī)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清單。

1.1.1.9承包人建議書: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承包人建議書的文件。承包人建議書由承包人隨投標函一起提交。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實施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xié)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進行約定。

1.1.2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1.1.2.1合同當事人:是指發(fā)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發(fā)包人:是指與承包人訂立合同協(xié)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受人。本合同中“因發(fā)包人原因”里的“發(fā)包人”包括發(fā)包人及所有發(fā)包人人員。

1.1.2.3承包人:是指與發(fā)包人訂立合同協(xié)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受人。

1.1.2.4聯合體:是指經發(fā)包人同意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作為承包人的臨時機構。

1.1.2.5發(fā)包人代表:是指由發(fā)包人任命并派駐工作現場,在發(fā)包人授權范圍內行使發(fā)包人權利和履行發(fā)包人義務的人。

1.1.2.6工程師:是指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的,受發(fā)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發(fā)包人的授權進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應雇用一名具有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和職業(yè)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工程師代表,并授予其根據本合同代表工程師行事的權利。

1.1.2.7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負責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規(guī)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負責人。

1.1.2.8設計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xié)調設計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1.1.2.9采購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xié)調采購工作的人員。

1.1.2.10施工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xié)調施工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與承包人訂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或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3工程和設備

1.1.3.1工程:是指與合同協(xié)議書中工程承包范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3.2工程實施:是指進行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和竣工以及對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復。

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fā)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4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5單位/區(qū)段工程:是指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特定范圍的,能單獨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工程設備: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儀器裝置、運載工具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包括其配件及備品、備件、易損易耗件等。

1.1.3.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1.1.3.8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1.1.3.9施工現場: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臨時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臨時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開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師按第8.1.2項[開始工作通知]的約定通知承包人開始工作的函件。

1.1.4.2開始工作日期:包括計劃開始工作日期和實際開始工作日期。計劃開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始工作日期;實際開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師按照第8.1款[開始工作]約定發(fā)出的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開始工作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日期。

1.1.4.3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和實際開始現場施工日期。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實際開始現場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師發(fā)出的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始現場施工日期。

1.1.4.4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約定確定。

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及按合同約定承包人有權取得的工期延長。

1.1.4.6缺陷責任期:是指發(fā)包人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保證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調查]下質量缺陷責任的期限。

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對工程質量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該期限自缺陷責任期起算之日起計算。

1.1.4.8基準日期:招標發(fā)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fā)包的工程以合同訂立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1.1.4.9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1.1.4.10竣工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根據第9條[竣工試驗]要求進行的試驗。

1.1.4.11竣工驗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后,發(fā)包人按合同要求進行的驗收。

1.1.4.12竣工后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根據第12條[竣工后試驗]約定進行的試驗。

1.1.5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簽約合同價:是指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xié)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

1.1.5.2合同價格:是指發(fā)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fā)生的價格變化。

1.1.5.3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fā)生的或將要發(fā)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5.4人工費:是指支付給直接從事建筑安裝工程施工作業(yè)的建筑工人的各項費用。

1.1.5.5暫估價:是指發(fā)包人在項目清單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發(fā)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專業(yè)服務、材料、設備、專業(yè)工程的金額。

1.1.5.6暫列金額:是指發(fā)包人在項目清單中給定的,用于在訂立協(xié)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設計、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

1.1.5.7計日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fā)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1.1.5.8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第14.6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于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擔保。

1.1.6其他

1.1.6.1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數據電文、電子郵件、會議紀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提交的所有圖紙、手冊、模型、計算書、軟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術性文件。

1.1.6.3變更:指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經指示或批準對《發(fā)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變。

1.2 語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專用術語使用外文的,應附有中文注釋。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yōu)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

與合同有關的聯絡應使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語言。如沒有約定,則應使用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

1.3法律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1.4標準和規(guī)范

1.4.1適用于工程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標準,以及相應的規(guī)范、規(guī)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1.4.2發(fā)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guī)范的,發(fā)包人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提供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4.3沒有相應成文規(guī)定的標準、規(guī)范時,由發(fā)包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fā)包人認可后執(zhí)行。承包人需要對實施方法進行研發(fā)試驗的,或須對項目人員進行特殊培訓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簽約合同價已包含此項費用外,雙方應另行訂立協(xié)議作為合同附件,其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1.4.4發(fā)包人對于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于或嚴于現行國家、行業(yè)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在《發(fā)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確。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應視為承包人在訂立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復雜程度,簽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費用。

1.5合同文件的優(yōu)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yōu)先順序如下:

(1) 合同協(xié)議書;

(2) 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

(4) 專用合同條件及《發(fā)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條件;

(6) 承包人建議書;

(7) 價格清單;

(8) 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并根據其性質確定優(yōu)先解釋順序。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發(fā)包人文件的提供

發(fā)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前期工作相關資料、環(huán)境保護、氣象水文、地質條件進行工程設計、現場施工等工程實施所需的文件。因發(fā)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照第8.7.1項[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文件應包含下列內容,并用第1.2款[語言文字]約定的語言制作:

(1) 《發(fā)包人要求》中規(guī)定的相關文件;

(2) 滿足工程相關行政審批手續(xù)所必須的應由承包人負責的相關文件;

(3) 第5.4款[竣工文件]與第5.5款[操作和維修手冊]中要求的相關文件。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期限、名稱、數量和形式向工程師提供應當由承包人編制的與工程設計、現場施工等工程實施有關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師對承包人文件有異議的,承包人應予以修改,并重新報送工程師。合同約定承包人文件應經審查的,工程師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審查完畢,但工程師的審查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審查還應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審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約定。

1.6.3文件錯誤的通知

任何一方發(fā)現文件中存在明顯的錯誤或疏忽,應及時通知另一方。

1.6.4文件的照管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現場保留一份合同、《發(fā)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變更以及其他根據合同收發(fā)的往來信函。發(fā)包人和工程師有權在任何合理的時間查閱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聯絡

1.7.1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無約定,應在合理期限內)通過特快專遞或專人、掛號信、傳真或雙方商定的電子傳輸方式送達收件地址。

1.7.2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送達方式或收件地址發(fā)生變動的,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1.7.3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通過約定的送達方式送達至收件地址的來往文件。拒不簽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接收一方承擔。

1.7.4對于工程師向承包人發(fā)出的任何通知,均應以書面形式由工程師或其代表簽認后送交承包人實施,并抄送發(fā)包人;對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發(fā)出的任何通知,均應抄送工程師。對于由工程師審查后報發(fā)包人批準的事項,應由工程師向承包人出具經發(fā)包人簽認的批準文件。

1.8嚴禁賄賂

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合同當事人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包人不得與工程師或發(fā)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串通損害發(fā)包人利益。未經發(fā)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工程師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師支付報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現場發(fā)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fā)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同時通知工程師。

發(fā)包人、工程師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fā)包人承擔。

承包人發(fā)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知識產權

1.10.1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由發(fā)包人(或以發(fā)包人名義)編制的《發(fā)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當事人之間而言,其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應歸發(fā)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fā)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0.2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義)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設計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當事人之間而言,其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應歸承包人享有。發(fā)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承包人書面同意,發(fā)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0.3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承包人在工程設計、使用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因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施工工藝導致侵權的,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

1.10.4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商業(yè)軟件、技術秘密的使用費已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

1.10.5合同當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雙方(含一方或雙方相關的專利商或第三方設計單位)的技術專利、建筑設計方案、專有技術、設計文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訂立知識產權及保密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11保密

合同當事人一方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業(yè)秘密、技術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確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除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對方提供的文件、技術秘密以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yè)秘密泄露給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該商業(yè)秘密、技術秘密等保密信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應予以提供。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訂立保密協(xié)議,作為合同附件。

1.12《發(fā)包人要求》和基礎資料中的錯誤

承包人應盡早認真閱讀、復核《發(fā)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礎資料,發(fā)現錯誤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發(fā)包人補正。發(fā)包人作相應修改的,按照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處理。

《發(fā)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礎資料中的錯誤導致承包人增加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的,發(fā)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1.13責任限制

承包人對發(fā)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賠償最高限額。若專用合同條件未約定,則承包人對發(fā)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簽約合同價。但對于因欺詐、犯罪、故意、重大過失、人身傷害等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額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應用

如果項目中擬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合同雙方應遵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guī)定,并符合項目所在地的相關地方標準或指南。合同雙方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開發(fā)、使用、存儲、傳輸、交付及費用等相關內容進行約定。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責與本項目中其他使用方協(xié)商。

第2條 發(fā)包人

2.1遵守法律

發(fā)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承擔因發(fā)包人違反法律給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費用和損失。發(fā)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環(huán)保標準,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質量。

2.2提供施工現場和工作條件

2.2.1提供施工現場

發(fā)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給承包人進入和占用施工現場各部分的權利,并明確與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進入和占用權可不為承包人獨享。如專用合同條件沒有約定移交時間的,則發(fā)包人應最遲于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約擔保]提供履約擔保的除外。

2.2.2提供工作條件

發(fā)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條件。專用合同條件對此沒有約定的,發(fā)包人應負責提供開展本合同相關工作所需要的條件,包括:

(1) 將施工用水、電力、通訊線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接至施工現場內;

(2) 保證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進入施工現場的交通條件;

(3) 協(xié)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文物、化石及墳墓等的保護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4) 對工程現場臨近發(fā)包人正在使用、運行、或由發(fā)包人用于生產的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置、設施、設備等,設置隔離設施,豎立禁止入內、禁止動火的明顯標志,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須遵守的安全規(guī)定和位置范圍;

(5) 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應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條件。

2.2.3逾期提供的責任

因發(fā)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和施工條件的,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2.3提供基礎資料

發(fā)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和《發(fā)包人要求》中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工程實施所必需的毗鄰區(qū)域內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上、地下管線和設施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地質勘察資料,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關基礎資料,并根據第1.12款[《發(fā)包人要求》和基礎資料中的錯誤]承擔基礎資料錯誤造成的責任。按照法律規(guī)定確需在開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礎資料,發(fā)包人應盡其努力及時地在相應工程實施前的合理期限內提供,合理期限應以不影響承包人的正常履約為限。因發(fā)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應基礎資料的,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

2.4辦理許可和批準

2.4.1發(fā)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辦理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準或備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許可和批準。對于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的有關設計、施工證件、批件或備案,發(fā)包人應給予必要的協(xié)助。

2.4.2因發(fā)包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準或備案,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2.5 支付合同價款

2.5.1發(fā)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2.5.2發(fā)包人應當制定資金安排計劃,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如發(fā)包人擬對資金安排做任何重要變更,應將變更的詳細情況通知承包人。如發(fā)生承包人收到價格大于簽約合同價10%的變更指示或累計變更的總價超過簽約合同價30%;或承包人未能根據第14條[合同價格與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發(fā)包人的資金安排發(fā)生重要變更但并未收到發(fā)包人上述重要變更通知的情況,則承包人可隨時要求發(fā)包人在28天內補充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

2.5.3發(fā)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支付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2.6現場管理配合

發(fā)包人應負責保證在現場或現場附近的發(fā)包人人員和發(fā)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根據第7.3款[現場合作]的約定,與承包人進行合作;

(2)遵守第7.5款[現場勞動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職業(yè)健康]和第7.8款[環(huán)境保護]的相關約定。

發(fā)包人應與承包人、由發(fā)包人直接發(fā)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訂立施工現場統(tǒng)一管理協(xié)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

2.7其他義務

發(fā)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雙方可在專用合同條件內對發(fā)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進行補充約定。

第3條 發(fā)包人的管理

3.1發(fā)包人代表

發(fā)包人應任命發(fā)包人代表,并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發(fā)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發(fā)包人代表應在發(fā)包人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發(fā)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fā)包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發(fā)包人承擔法律責任。

除非發(fā)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發(fā)包人代表應被授予并且被認為具有發(fā)包人在授權范圍內享有的相應權利,涉及第16.1款[由發(fā)包人解除合同]的權利除外。

發(fā)包人代表(或者在其為法人的情況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應:

(1) 履行指派給其的職責,行使發(fā)包人托付給的權利;

(2) 具備履行這些職責、行使這些權利的能力;

(3) 作為熟練的專業(yè)人員行事。

如果發(fā)包人代表為法人且在簽訂本合同時未能確定授權代表的,發(fā)包人代表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向雙方發(fā)出書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權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員。此授權在雙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發(fā)包人代表撤銷該授權或者變更授權代表時也應同樣發(fā)出該通知。

發(fā)包人更換發(fā)包人代表的,應提前14天將更換人的姓名、地址、任務和權利、以及任命的日期書面通知承包人。發(fā)包人不得將發(fā)包人代表更換為承包人根據本款發(fā)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對意見的人員,不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

發(fā)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及義務,并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fā)包人撤換發(fā)包人代表。

3.2發(fā)包人人員

發(fā)包人人員包括發(fā)包人代表、工程師及其他由發(fā)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人員,發(fā)包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發(fā)包人人員的姓名、職務及職責等事項。發(fā)包人或發(fā)包人代表可隨時對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務和權利,也可撤銷這些指派和托付。這些助手可包括駐地工程師或擔任檢驗、試驗各項工程設備和材料的獨立檢查員。這些助手應具有適當的資質、履行其任務和權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銷,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對于可能影響正常履約或工程安全質量的發(fā)包人人員保有隨時提出溝通的權利。

發(fā)包人應要求在施工現場的發(fā)包人人員遵守法律及有關安全、質量、環(huán)境保護、文明施工等規(guī)定,因發(fā)包人人員未遵守上述要求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發(fā)包人承擔。

3.3 工程師

3.3.1發(fā)包人需對承包人的設計、采購、施工、服務等工作過程或過程節(jié)點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有權委任工程師。工程師的名稱、監(jiān)督管理范圍、內容和權限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寫明。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如本合同工程屬于強制監(jiān)理項目的,由工程師履行法定的監(jiān)理相關職責,但發(fā)包人另行授權第三方進行監(jiān)理的除外。

3.3.2工程師按發(fā)包人委托的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代表發(fā)包人對承包人實施監(jiān)督管理。若承包人認為工程師行使的職權不在發(fā)包人委托的授權范圍之內的,則其有權拒絕執(zhí)行工程師的相關指示,同時應及時通知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書面確認工程師相關指示的,承包人應遵照執(zhí)行。

3.3.3在發(fā)包人和承包人之間提供證明、行使決定權或處理權時,工程師應作為獨立專業(yè)的第三方,根據自己的專業(yè)技能和判斷進行工作。但工程師或其人員均無權修改合同,且無權減輕或免除合同當事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

3.3.4通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由工程師行使的職權如不在發(fā)包人對工程師的授權范圍內的,則視為沒有取得授權,該職權應由發(fā)包人或發(fā)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員行使。若承包人認為工程師的職權與發(fā)包人(包括其人員)的職權相重疊或不明確時,應及時通知發(fā)包人,由發(fā)包人予以協(xié)調和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任命和授權

3.4.1發(fā)包人應在發(fā)出開始工作通知前將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換工程師的,發(fā)包人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寫明替換者的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間。工程師超過2天不能履行職責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

3.4.2工程師可以授權其他人員負責執(zhí)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確定]下的權利除外。工程師應將被授權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被授權的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發(fā)出的指示視為已得到工程師的同意,與工程師發(fā)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師撤銷某項授權時,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工程師應按照發(fā)包人的授權發(fā)出指示。工程師的指示應采用書面形式,蓋有工程師授權的項目管理機構章,并由工程師的授權人員簽字。在緊急情況下,工程師的授權人員可以口頭形式發(fā)出指示或當場簽發(fā)臨時書面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zhí)行。工程師應在授權人員發(fā)出口頭指示或臨時書面指示后24小時內發(fā)出書面確認函,在24小時內未發(fā)出書面確認函的,該口頭指示或臨時書面指示應被視為工程師的正式指示。

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師作出的指示后應遵照執(zhí)行。如果任何此類指示構成一項變更時,應按照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辦理。

3.5.3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發(fā)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發(fā)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3.6 商定或確定

3.6.1合同約定工程師應按照本款對任何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工程師應及時與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盡量達成一致。工程師應將商定的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并由雙方簽署確認。

3.6.2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商定的期限應為工程師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發(fā)出的通知后42天內或工程師提出并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該期限內達成一致的,由工程師按照合同約定審慎做出公正的確定。確定的期限應為商定的期限屆滿后42天內或工程師提出并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師應將確定的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詳細依據。

3.6.3任何一方對工程師的確定有異議的,應在收到確定的結果后28天內向另一方發(fā)出書面異議通知并抄送工程師。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賠的處理程序]另有約定外,工程師未能在確定的期限內發(fā)出確定的結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發(fā)出對確定的結果有異議的通知的,則構成爭議并應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如未在28天內發(fā)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師的確定應被視為已被雙方接受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的除外。

3.6.4在該爭議解決前,雙方應暫按工程師的確定執(zhí)行。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對工程師的確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結果執(zhí)行,由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責任方承擔。

3.7會議

3.7.1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發(fā)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會議,討論工程的實施安排或與本合同履行有關的其他事項。發(fā)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應任何一方的請求出席任何此類會議。

3.7.2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保存每次會議參加人簽名的記錄,并將會議紀要提供給出席會議的人員。任何根據此類會議以及會議紀要采取的行動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

第4條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并履行以下義務:

(1) 辦理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辦理的許可和批準,將辦理結果書面報送發(fā)包人留存,并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或合同約定給發(fā)包人造成的任何費用和損失;

(2) 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內承擔缺陷保證責任和保修義務,對工作中的任何缺陷進行整改、完善和修補,使其滿足合同約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約定的工程設備和承包人文件,以及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進度要求,編制設計、施工的組織和實施計劃,保證項目進度計劃的實現,并對所有設計、施工作業(yè)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5) 按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職業(yè)健康和環(huán)境保護措施,辦理員工工傷保險等相關保險,確保工程及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實施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6) 將發(fā)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各項價款專用于合同工程,且應及時支付其雇用人員(包括建筑工人)工資,并及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7) 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fā)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

4.2履約擔保

發(fā)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履約擔保的方式、金額及提交的時間等,并應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價款]的規(guī)定。履約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承包人為聯合體的,其履約擔保由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代表聯合體提交,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fā)包人竣工驗收前一直有效,發(fā)包人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后7天內將履約擔??铐椡诉€給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約擔保。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xù)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xù)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4.3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4.3.1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為合同當事人所確認的人選,并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姓名、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或職稱、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具備履行其職責所需的資格、經驗和能力,并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提交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無權履行職責,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同時,發(fā)包人有權根據專用合同條件約定要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4.3.2承包人應按合同協(xié)議書的約定指派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工程項目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或施工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含施工總承包工程、專業(yè)承包工程)。工程在現場實施的全部時間內,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每月在施工現場時間不得少于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天數。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確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事先通知工程師,并取得發(fā)包人的書面同意。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通知中應當載明臨時代行其職責的人員的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資格、經驗和能力。

4.3.3承包人應根據本合同的約定授予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權利,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權限以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權限為準。經承包人授權后,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按合同約定以及工程師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負責組織合同的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fā)包人和工程師取得聯系時,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人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須在事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書面報告。

4.3.4承包人需要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應提前14天書面通知發(fā)包人并抄送工程師,征得發(fā)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繼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繼續(xù)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職責。未經發(fā)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在發(fā)包人未予以書面回復期間內,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將繼續(xù)履行其職責。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突發(fā)喪失履行職務能力的,承包人應當及時委派一位具有相應資格能力的人員擔任臨時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履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職責,臨時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將履行職責直至發(fā)包人同意新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3.5發(fā)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通知中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14天內向發(fā)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如承包人沒有提出改進報告,應在收到更換通知后28天內更換項目經理。發(fā)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后仍要求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的28天內進行更換,并將新任命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書面通知發(fā)包人。繼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繼續(xù)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職責。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3.6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因特殊情況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工作職責的,該下屬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并應事先將上述人員的姓名、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管理經驗等信息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發(fā)包人并抄送工程師,征得發(fā)包人書面同意。

4.4承包人人員

4.4.1人員安排

承包人人員的資質、數量、配置和管理應能滿足工程實施的需要。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人的項目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各主要崗位的關鍵人員名單及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等證明其具備擔任關鍵人員能力的相關文件,以及設計人員和各工種技術負責人的安排狀況。

關鍵人員是發(fā)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認為對工程建設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關鍵人員的具體范圍由發(fā)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表]中另行約定。

4.4.2關鍵人員更換

承包人派駐到施工現場的關鍵人員應相對穩(wěn)定。承包人更換關鍵人員時,應提前14天將繼任關鍵人員信息及相關證明文件提交給工程師,并由工程師報發(fā)包人征求同意。在發(fā)包人未予以書面回復期間內,關鍵人員將繼續(xù)履行其職務。關鍵人員突發(fā)喪失履行職務能力的,承包人應當及時委派一位具有相應資格能力的人員臨時繼任該關鍵人員職位,履行該關鍵人員職責,臨時繼任關鍵人員將履行職責直至發(fā)包人同意新的關鍵人員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換關鍵人員,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工程師對于承包人關鍵人員的資格或能力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資料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師所質疑的情形。工程師指示撤換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承包人應當撤換。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4.3現場管理關鍵人員在崗要求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現場管理關鍵人員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不超過7天的,應報工程師同意;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超過7天的,應書面通知發(fā)包人并抄送工程師,征得發(fā)包人書面同意?,F場管理關鍵人員因故離開施工現場的,可授權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但承包人應將被授權人員信息及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發(fā)包人并取得其同意?,F場管理關鍵人員未經工程師或發(fā)包人同意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5分包

4.5.1一般約定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將法律或專用合同條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項分包給第三人,不得以勞務分包的名義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

4.5.2分包的確定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對工作事項進行分包,確定分包人。

專用合同條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項,承包人可在工程實施階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項向發(fā)包人提交申請,發(fā)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項申請后的14天內,予以批準或提出意見。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發(fā)包人未能在14天內批準亦未提出意見的,承包人有權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但應在分包人確定后通知發(fā)包人。

4.5.3分包人資質

分包人應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資質等級,否則不能作為分包人。承包人有義務對分包人的資質進行審查。

4.5.4分包管理

承包人應當對分包人的工作進行必要的協(xié)調與管理,確保分包人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分包事項的管理規(guī)定。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員表,并對分包人的工作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進出場管理、登記造冊以及各種證照的辦理。

4.5.5分包合同價款支付

(1) 除本項第(2)目約定的情況或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分包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未經承包人同意,發(fā)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

(2) 生效法律文書要求發(fā)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的,發(fā)包人有權從應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該部分款項,將扣款直接支付給分包人,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4.5.6責任承擔

承包人對分包人的行為向發(fā)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4.6聯合體

4.6.1經發(fā)包人同意,以聯合體方式承包工程的,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fā)包人訂立合同協(xié)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4.6.2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聯合體各成員的分工、費用收取、發(fā)票開具等事項。聯合體各成員分工承擔的工作內容必須與適用法律規(guī)定的該成員的資質資格相適應,并應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且不應根據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減免對發(fā)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

4.6.3聯合體協(xié)議經發(fā)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fā)包人同意,不得變更聯合體成員和其負責的工作范圍,或者修改聯合體協(xié)議中與本合同履行相關的內容。

4.7承包人現場查勘

4.7.1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對基于發(fā)包人提交的基礎資料所做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因基礎資料存在錯誤、遺漏導致承包人解釋或推斷失實的,按照第2.3項[提供基礎資料]的規(guī)定承擔責任。承包人發(fā)現基礎資料中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發(fā)包人。

4.7.2承包人應對現場和工程實施條件進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與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其他資料。承包人提交投標文件,視為承包人已對施工現場及周圍環(huán)境進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評估施工現場及周圍環(huán)境對工程可能產生的影響,自愿承擔相應風險與責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但屬于4.8款[不可預見的困難]約定的情形除外。

4.8不可預見的困難

不可預見的困難是指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質條件和水文條件以及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預見的困難時,應采取克服不可預見的困難的合理措施繼續(xù)施工,并及時通知工程師并抄送發(fā)包人。通知應載明不可預見的困難的內容、承包人認為不可預見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處理方案。工程師應當及時發(fā)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3條[變更與調整]約定執(zhí)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fā)包人承擔。

4.9工程質量管理

4.9.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規(guī)范,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系統(tǒng),確保設計、采購、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試驗等各項工作的質量,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通過質量保修責任書的形式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4.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項目進度計劃]約定向工程師提交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并提交相應的工程質量文件。對于發(fā)包人和工程師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的錯誤指示,承包人有權拒絕實施。

4.9.3承包人應對其人員進行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定期考核人員的勞動技能,嚴格執(zhí)行相關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

4.9.4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對設計、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全部工程內容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并作詳細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報送工程師審查。此外,承包人還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現場取樣試驗、工程復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提交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5條 設計

5.1承包人的設計義務

5.1.1設計義務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國家、行業(yè)和地方的規(guī)范和標準,以及《發(fā)包人要求》和合同約定完成設計工作和設計相關的其他服務,并對工程的設計負責。承包人應根據工程實施的需要及時向發(fā)包人和工程師說明設計文件的意圖,解釋設計文件。

5.1.2對設計人員的要求

承包人應保證其或其設計分包人的設計資質在合同有效期內滿足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標準或合同約定的相關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標準或合同約定的資質要求并具有從事設計所必需的經驗與能力的的設計人員完成設計工作。承包人應保證其設計人員(包括分包人的設計人員)在合同期限內,都能按時參加發(fā)包人或工程師組織的工作會議。

5.1.3法律和標準的變化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完成設計工作所應遵守的法律規(guī)定,以及國家、行業(yè)和地方的規(guī)范和標準,均應視為在基準日期適用的版本?;鶞嗜掌谥?,前述版本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國家、行業(yè)和地方的規(guī)范和標準實施的,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出遵守新規(guī)定的建議。發(fā)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師應在收到建議后7天內發(fā)出是否遵守新規(guī)定的指示。如果該項建議構成變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的約定執(zhí)行。

在基準日期之后,因國家頒布新的強制性規(guī)范、標準導致承包人的費用變化的,發(fā)包人應合理調整合同價格;導致工期延誤的,發(fā)包人應合理延長工期。

5.2承包人文件審查

5.2.1根據《發(fā)包人要求》應當通過工程師報發(fā)包人審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應當按照《發(fā)包人要求》約定的范圍和內容及時報送審查。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自工程師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發(fā)包人對承包人文件審查期不超過21天。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對于合同約定有偏離的,應在通知中說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向工程師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審查期重新起算。

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應及時通知承包人,發(fā)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應在審查期限內通過工程師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說明不同意的具體內容和理由。

承包人對發(fā)包人的意見按以下方式處理:

(1) 發(fā)包人的意見構成變更的,承包人應在7天內通知發(fā)包人按照第13條[變更與調整]中關于發(fā)包人指示變更的約定執(zhí)行,雙方對是否構成變更無法達成一致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執(zhí)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無法通過審查的,承包人應根據發(fā)包人的書面說明,對承包人文件進行修改后重新報送發(fā)包人審查,審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長和必要的工程費用增加,由承包人負責。

合同約定的審查期滿,發(fā)包人沒有做出審查結論也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承包人文件已獲發(fā)包人同意。

發(fā)包人對承包人文件的審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為對合同的修改或改變,也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責任和義務。

5.2.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關部門或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第三方審查單位審查或批準的,承包人應當嚴格按照經發(fā)包人審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設計和實施工程。

發(fā)包人需要組織審查會議對承包人文件進行審查的,審查會議的審查形式、時間安排、費用承擔,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發(fā)包人負責組織承包人文件審查會議,承包人有義務參加發(fā)包人組織的審查會議,向審查者介紹、解答、解釋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關補充資料。

發(fā)包人有義務向承包人提供審查會議的批準文件和紀要。承包人有義務按照相關審查會議批準的文件和紀要,并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技術標準,對承包人文件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5.2.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關部門或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第三方審查單位審查或批準的,發(fā)包人應在發(fā)包人審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內,向政府有關部門或第三方報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應予以協(xié)助。

對于政府有關部門或第三方審查單位的審查意見,不需要修改《發(fā)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該審查意見修改承包人的設計文件;需要修改《發(fā)包人要求》的,承包人應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的約定執(zhí)行。上述情形還應適用第5.1款[承包人的設計義務]和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有關約定。

政府有關部門或第三方審查單位審查批準后,承包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后的承包人文件實施工程。政府有關部門或第三方審查單位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時間延長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雙方帶來的費用增加,由雙方在負責的范圍內各自承擔。

5.3培訓

承包人應按照《發(fā)包人要求》,對發(fā)包人的雇員或其它發(fā)包人指定的人員進行工程操作、維修或其它合同中約定的培訓。合同約定接收之前進行培訓的,應在第10.1款[竣工驗收]約定的竣工驗收前或試運行結束前完成培訓。

培訓的時長應由雙方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承包人應為培訓提供有經驗的人員、設施和其它必要條件。

5.4竣工文件

5.4.1承包人應編制并及時更新反映工程實施結果的竣工記錄,如實記載竣工工程的確切位置、尺寸和已實施工作的詳細說明??⒐の募男问?、技術標準以及其它相關內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標準與《發(fā)包人要求》執(zhí)行。竣工記錄應保存在施工現場,并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份數提交給工程師。

5.4.2在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之前,承包人應按照《發(fā)包人要求》的份數和形式向工程師提交相應竣工圖紙,并取得工程師對尺寸、參照系統(tǒng)及其他有關細節(jié)的認可。工程師應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審查]的約定進行審查。

5.4.3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在工程師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應認為工程已根據第10.1款[竣工驗收]和第10.2款[單位/區(qū)段工程的驗收]的約定完成驗收。

5.5操作和維修手冊

5.5.1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暫行的操作和維修手冊并負責及時更新,該手冊應足夠詳細,以便發(fā)包人能夠對工程設備進行操作、維修、拆卸、重新安裝、調整及修理,以及實現《發(fā)包人要求》。同時,手冊還應包含發(fā)包人未來可能需要的備品備件清單。

5.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應依據第5.2款[承包人文件審查]的約定對操作和維修手冊進行審查,竣工試驗工程中,承包人應為任何因操作和維修手冊錯誤或遺漏引起的風險或損失承擔責任。

5.5.3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交足夠詳細的最終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在《發(fā)包人要求》中明確的相關操作和維修手冊。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在工程師收到上述文件前,不應認為工程已根據第10.1款[竣工驗收]和第10.2款[單位/區(qū)段工程的驗收]的約定完成驗收。

5.6承包人文件錯誤

承包人文件存在錯誤、遺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處或其他缺陷,無論承包人是否根據本款獲得了同意,承包人均應自費對前述問題帶來的缺陷和工程問題進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審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師審查,審查日期從工程師收到文件開始重新計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審查文件導致的工程延誤和必要費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擔?!栋l(fā)包人要求》的錯誤導致承包人文件錯誤、遺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6條 材料、工程設備

6.1實施方法

承包人應按以下方法進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設備的采購、制造和安裝、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實施作業(yè):

(1) 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的方法;

(2) 按照公認的良好行業(yè)習慣,使用恰當、審慎、先進的方法;

(3)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規(guī)定外,應使用適當配備的實施方法、設備、設施和無危險的材料。

6.2材料和工程設備

6.2.1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發(fā)包人自行供應材料、工程設備的,應在訂立合同時在專用合同條件的附件《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中明確材料、工程設備的品種、規(guī)格、型號、主要參數、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交接地點等。

承包人應根據項目進度計劃的安排,提前28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進場計劃。承包人按照第8.4款[項目進度計劃]約定修訂項目進度計劃時,需同時提交經修訂后的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進場計劃。發(fā)包人應按照上述進場計劃,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設備。

發(fā)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會同工程師在約定的時間內,赴交貨地點共同進行驗收。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

發(fā)包人需要對進場計劃進行變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絕,應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由發(fā)包人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誤。承包人需要對進場計劃進行變更的,應事先報請工程師批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guī)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發(fā)包人原因發(fā)生交貨日期延誤及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fā)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將各項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技術要求、規(guī)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報送工程師批準。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其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根據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對材料、工程設備質量負責。

承包人應按照已被批準的第8.4款[項目進度計劃]規(guī)定的數量要求及時間要求,負責組織材料和工程設備采購(包括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廠商提供的技術文件),負責運抵現場。合同約定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工程設備,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發(fā)包人違反本款約定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會同工程師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查驗材料合格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并按合同約定和工程師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檢驗和測試結果應提交工程師,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所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費修復,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國家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造成承包人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雖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但不符合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重新訂貨,相關費用支出及導致的工期延長由發(fā)包人負責。

6.2.3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保管

(1) 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清點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發(fā)生丟失毀損的,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必要的檢驗,檢驗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購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必須進行檢驗或試驗的,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指示進行檢驗或試驗,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師發(fā)現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時,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2.4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所有權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根據第6.2.2項[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約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后,材料及工程設備的價款應列入第14.3.1項第(2)目的進度款金額中,發(fā)包人支付當期進度款之后,其所有權轉為發(fā)包人所有(周轉性材料除外);在發(fā)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義務對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保管、維護和保養(yǎng),未經發(fā)包人批準不得運出現場。

承包人按第6.2.2項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確保發(fā)包人取得無權利負擔的材料及工程設備所有權,因承包人與第三人的物權爭議導致的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3樣品

6.3.1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的種類、名稱、規(guī)格、數量等要求均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樣品的報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應在計劃采購前28天向工程師報送樣品。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均應來自供應材料的實際生產地,且提供的樣品的規(guī)格、數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設備的質量、型號、顏色、表面處理、質地、誤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報送樣品時應隨附申報單,申報單應載明報送樣品的相關數據和資料,并標明每件樣品對應的圖紙?zhí)?,預留工程師審批意見欄。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復經發(fā)包人簽認的樣品審批意見。

(3) 經工程師審批確認的樣品應按約定的方法封樣,封存的樣品作為檢驗工程相關部分的標準之一。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使用與樣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設備。

(4) 工程師對樣品的審批確認僅為確認相關材料或工程設備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為對合同的修改或改變,也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封存的樣品修改或改變了合同約定,合同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協(xié)議予以確認。

6.3.2樣品的保管

經批準的樣品應由工程師負責封存于現場,承包人應在現場為保存樣品提供適當和固定的場所并保持適當和良好的存儲環(huán)境條件。

6.4質量檢查

6.4.1工程質量要求

工程質量標準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和標準的要求。有關工程質量的特殊標準或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并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6.4.2質量檢查

發(fā)包人有權通過工程師或自行對全部工程內容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工程師或發(fā)包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現場,或制造、加工地點,或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原始記錄。承包人還應按工程師或發(fā)包人指示,進行施工現場的取樣試驗,工程復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提交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工程師或發(fā)包人指示進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師或發(fā)包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應負的責任。

6.4.3隱蔽工程檢查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隱蔽部位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的,承包人應書面通知工程師在約定的期限內檢查,通知中應載明隱蔽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地點,并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

工程師應按時到場并對隱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經工程師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經工程師檢查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工程師指示的時間內完成修復,并由工程師重新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檢查的,應提前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順延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由此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應予以順延,順延超過48小時的,由此導致的工期延誤及費用增加由發(fā)包人承擔。工程師未按時進行檢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視為隱蔽工程檢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并作相應記錄報送工程師,工程師應簽字確認。工程師事后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下列約定重新檢查。

承包人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后,工程師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查,承包人應遵照執(zhí)行,并在檢查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師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工程師有權指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隱蔽部位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擔。

6.5由承包人試驗和檢驗

6.5.1試驗設備與試驗人員

(1) 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工程師指示進行的現場材料試驗,應由承包人提供試驗場所、試驗人員、試驗設備以及其他必要的試驗條件。工程師在必要時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試驗場所、試驗設備以及其他試驗條件,進行以工程質量檢查為目的的材料復核試驗,承包人應予以協(xié)助。

(2)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試驗內容、時間和地點提供試驗設備、取樣裝置、試驗場所和試驗條件,并向工程師提交相應進場計劃表。

承包人配置的試驗設備要符合相應試驗規(guī)程的要求并經過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且在正式使用該試驗設備前,需要經過工程師與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試驗人員的名單及其崗位、資格等證明資料,試驗人員必須能夠熟練進行相應的檢測試驗,承包人對試驗人員的試驗程序和試驗結果的正確性負責。

6.5.2取樣

試驗屬于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取樣。試驗屬于工程師抽檢性質的,可由工程師取樣,也可由承包人的試驗人員在工程師的監(jiān)督下取樣。

6.5.3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

(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試驗和檢驗,并為工程師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應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2) 試驗屬于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試驗屬于工程師抽檢性質的,工程師可以單獨進行試驗,也可由承包人與工程師共同進行。承包人對由工程師單獨進行的試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共同進行試驗。約定共同進行試驗的,工程師未按照約定參加試驗的,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并將試驗結果報送工程師,工程師應承認該試驗結果。

(3) 工程師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可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共同進行。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fā)包人承擔。

6.5.4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現場工藝試驗。對大型的現場工藝試驗,發(fā)包人認為必要時,承包人應根據發(fā)包人提出的工藝試驗要求,編制工藝試驗措施計劃,報送發(fā)包人審查。

6.6缺陷和修補

6.6.1發(fā)包人可在頒發(fā)接收證書前隨時指示承包人:

(1) 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設備或材料進行修補,或者將其移出現場并進行更換;

(2) 對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進行修補,或者將其去除并重新實施;

(3) 實施因意外、不可預見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補工作。

6.6.2承包人應遵守第6.6.1項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根據上述指示中規(guī)定的時間完成修補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項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應承擔所有修補工作的費用:

(1) 因發(fā)包人或其人員的任何行為導致的情形,且在此情況下發(fā)包人應承擔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和承包人費用損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潤。

(2) 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擔]中適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發(fā)包人的指示,發(fā)包人可以自行決定請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補工作,并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產生的所有費用,但承包人根據第6.6.2項有權就修補工作獲得支付的情況除外。

第7條 施工

7.1交通運輸

7.1.1出入現場的權利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根據工程實施需要,負責取得出入施工現場所需的批準手續(xù)和全部權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實施所需修建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權利,并承擔相關手續(xù)費用和建設費用。承包人應協(xié)助發(fā)包人辦理修建場內外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手續(xù)。

7.1.2場外交通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提供場外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場外交通設施無法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發(fā)包人負責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guī),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載行駛,執(zhí)行有關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載的規(guī)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和檢查。承包人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yǎng)路費和稅款等由承包人承擔。

7.1.3場內交通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包括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發(fā)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相應費用。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發(fā)包人和工程師為實現合同目的使用。場內交通與場外交通的邊界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xù),發(fā)包人給予協(xié)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的除外。

7.1.5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現場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7.1.6水路和航空運輸

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

7.2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承包人應按項目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現場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需經工程師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的,應報工程師批準。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占地的,應由發(fā)包人辦理申請手續(xù)并承擔相應費用。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件7.2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fā)包人提交臨時占地資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時提交資料,導致工期延誤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7.2.2發(fā)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fā)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7.2.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項目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7.2.4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專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運入施工現場的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現場建設的臨時設施必須專用于工程。未經發(fā)包人批準,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現場或挪作他用;經發(fā)包人批準,承包人可以根據施工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

7.3現場合作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或發(fā)包人的指示,與發(fā)包人人員、發(fā)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員就在現場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各項工作進行合作并提供適當條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或進入現場等。

承包人應對其在現場的施工活動負責,并應盡合理努力按合同約定或發(fā)包人的指示,協(xié)調自身與發(fā)包人人員、發(fā)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員的活動。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條件或協(xié)調在考慮到《發(fā)包人要求》所列內容的情況下是不可預見的,則承包人有權就額外費用和合理利潤從發(fā)包人處獲得支付,且因此延誤的工期應相應順延。

7.4測量放線

7.4.1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根據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tǒng)和工程測量技術規(guī)范,按基準點(線)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測設施工控制網,并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控制網資料報送工程師。

7.4.2承包人應負責管理施工控制網點。施工控制網點丟失或損壞的,承包人應及時修復。承包人應承擔施工控制網點的管理與修復費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將施工控制網點移交發(fā)包人。承包人負責對工程、單位/區(qū)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線,并對放線的準確性負責。

7.4.3承包人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合格的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承包人應矯正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基準線中出現的任何差錯,并對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負責。施工過程中對施工現場內水準點等測量標志物的保護工作由承包人負責。

7.5現場勞動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訂立勞動合同,實行建筑工人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承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開設建筑工人工資專用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和保障該工程建設項目建筑工人工資。

7.5.2 承包人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及工資發(fā)放實施監(jiān)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資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因發(fā)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建筑工人工資拖欠的,發(fā)包人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資。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具體的清償事宜和違約責任。

7.5.3 承包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進行勞動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資支付。

7.6安全文明施工

7.6.1安全生產要求

合同履行期間,合同當事人均應當遵守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安全生產標準化目標及相應事項。承包人有權拒絕發(fā)包人及工程師強令承包人違章作業(yè)、冒險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如遇到突發(fā)的地質變動、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礙等影響施工安全的緊急情況,承包人應及時報告工程師和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應當及時下令停工并采取應急措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需上報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應依法上報。

因安全生產需要暫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暫停工作]的約定執(zhí)行。

7.6.2安全生產保證措施

承包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huán)節(jié),提出保障施工作業(yè)人員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承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治安保衛(wèi)制度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并按安全生產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如實編制工程安全生產的有關記錄,接受發(fā)包人、工程師及政府安全監(jiān)督部門的檢查與監(jiān)督。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施工,開工前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施工過程中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承包人為實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種的人員應受過專門的培訓并已取得政府有關管理機構頒發(fā)的上崗證書。承包人應加強施工作業(yè)安全管理,特別應加強對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與腐蝕性材料和其他危險品的管理,以及對爆破作業(yè)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險作業(yè)的管理。

7.6.3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間,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現場平整,物料堆放整齊。工程所在地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執(zhí)行。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應當從施工現場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并保持施工現場清潔整齊。經發(fā)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可在發(fā)包人指定的地點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

7.6.4事故處理

工程實施過程中發(fā)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fā)生的情況,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缺陷責任期內發(fā)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師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和搶修,承包人聲明無能力或不愿立即執(zhí)行的,發(fā)包人有權雇傭其他人員進行搶救和搶修。此類搶救和搶修按合同約定屬于承包人義務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7.6.5安全生產責任

發(fā)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損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 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在施工現場及其毗鄰地帶、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3) 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對發(fā)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師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承包人應負責賠償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現場及其毗鄰地帶、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如果上述損失是由于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導致的,則雙方應根據過錯情況按比例承擔。

7.7職業(yè)健康

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職業(yè)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約定(包括對雇用、職業(y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規(guī)定),負責現場實施過程中其人員的職業(yè)健康和保護,包括:

(1) 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勞動法規(guī),保護承包人員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員的合法休假權等合法權益,按照法律規(guī)定安排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和休息時間,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并支付合理的報酬和費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guī)定給予補休或酬勞。

(2) 承包人應依法為承包人員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注冊等,承包人應督促其分包人為分包人員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注冊等。承包人應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員提供必要的膳宿條件和生活環(huán)境,必要的現場食宿條件。

(3) 承包人應對其施工人員進行相關作業(yè)的職業(yè)健康知識培訓、危險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規(guī)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關規(guī)定為其現場人員提供勞動保護用品、防護器具、防暑降溫用品和安全生產設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yè)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

(4) 承包人應在有毒有害作業(yè)區(qū)域設置警示標志和說明,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防治檢查,對不合格的防護設施、器具、搭設等及時整改,消除危害職業(yè)健康的隱患。發(fā)包人人員和工程師人員未經承包人允許、未配備相關保護器具,進入該作業(yè)區(qū)域所造成的傷害,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和費用。

(5) 承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傳染病,保持食堂的飲食衛(wèi)生,保證施工人員的健康,并定期對施工現場、施工人員生活基地和工程進行防疫和衛(wèi)生的專業(yè)檢查和處理, 在遠離城鎮(zhèn)的施工現場,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yī)務人員與醫(yī)療設施。承包人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7.8環(huán)境保護

7.8.1承包人負責在現場施工過程中對現場周圍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及地下管線、線纜、構筑物、文物、化石和墳墓等進行保護。因承包人未能通知發(fā)包人,并在未能得到發(fā)包人進一步指示的情況下,所造成的損害、損失、賠償等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如承包人已及時通知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未能及時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損害、損失、賠償等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發(fā)包人負責。

7.8.2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并負責控制和(或)處理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對環(huán)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發(fā)生的傷害、賠償、罰款等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7.8.3承包人及時或定期將施工現場殘留、廢棄的垃圾分類后運到發(fā)包人或當地有關行政部門指定的地點,防止對周圍環(huán)境的污染及對作業(yè)的影響。承包人應當承擔因其原因引起的環(huán)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違反上述約定導致當地行政部門的罰款、賠償等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因上述環(huán)境污染引起糾紛而導致暫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7.9臨時性公用設施

7.9.1提供臨時用水、用電等和節(jié)點鋪設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在承包人進場前將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等接至約定的節(jié)點位置,并保證其需要。上述臨時使用的水、電等的類別、取費單價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發(fā)包人按實際計量結果收費。發(fā)包人無法提供的水、電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相關費用由承包人納入報價并承擔相關責任。

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的類別和時間完成節(jié)點鋪設,使開工時間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未能按約定的品質、數量和時間提供水、電等,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9.2臨時用水、用電等

承包人應在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28天前或雙方約定的其它時間,按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發(fā)包人能夠提供的臨時用水、用電等類別,向發(fā)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資保管)所需的臨時用水、用電等的品質、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時間和節(jié)點位置等資料。承包人自費負責計量儀器的購買、安裝和維護,并依據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單價向發(fā)包人交費,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時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交上述資料,造成發(fā)包人費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誤時,由承包人負責。

7.10現場安保

承包人承擔自發(fā)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現場、進入占有施工現場至發(fā)包人接收單位/區(qū)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現場安保責任,并負責編制相關的安保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提交給發(fā)包人。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該等義務不因其與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現場而減免。承包人有權要求發(fā)包人負責協(xié)調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現場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應將其作業(yè)限制在現場區(qū)域、合同約定的區(qū)域或為履行合同所需的區(qū)域內。承包人應采取一切必要的預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設備和人員處于現場區(qū)域內,避免其進入鄰近地區(qū)。

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義務而占用的其他場所(如預制加工場所、辦公及生活營區(qū))的安保適用本款前述關于現場安保的規(guī)定。

7.11工程照管

自開始現場施工日期起至發(fā)包人應當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應承擔工程現場、材料、設備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維護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驗收前提前交付發(fā)包人的,則自交付之日起,該部分工程照管及維護職責由發(fā)包人承擔。

如發(fā)包人及承包人進行竣工驗收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fā)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不再對工程承擔照管和維護義務。

第8條 工期和進度

8.1開始工作

8.1.1開始工作準備

合同當事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完成開始工作準備工作。

8.1.2開始工作通知

經發(fā)包人同意后,工程師應提前7天向承包人發(fā)出經發(fā)包人簽認的開始工作通知,工期自開始工作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實際開始現場施工日期遲于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fā)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8.2竣工日期

承包人應在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的工期內完成合同工作。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條[竣工驗收]的約定為準,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

因發(fā)包人原因,在工程師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后未進行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但發(fā)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進行驗收的除外。

8.3項目實施計劃

8.3.1項目實施計劃的內容

項目實施計劃是依據合同和經批準的項目管理計劃進行編制并用于對項目實施進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應包含概述、總體實施方案、項目實施要點、項目初步進度計劃以及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其他內容。

8.3.2項目實施計劃的提交和修改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合同訂立后14天內,向工程師提交項目實施計劃,工程師應在收到項目實施計劃后21天內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對工程師提出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承包人應自費修改完善。根據工程實施的實際情況需要修改項目實施計劃的,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修改后的項目實施計劃。

項目進度計劃的編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項目進度計劃]執(zhí)行。

8.4項目進度計劃

8.4.1項目進度計劃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應按照第8.3款[項目實施計劃]約定編制并向工程師提交項目初步進度計劃,經工程師批準后實施。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師應在21天內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項目初步進度計劃視為已得到批準。對工程師提出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承包人應自費修改完善。

經工程師批準的項目初步進度計劃稱為項目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工程師有權按照進度計劃檢查工程進度情況。承包人還應根據項目進度計劃,編制更為詳細的分階段或分項的進度計劃,由工程師批準。

8.4.2項目進度計劃的內容

項目進度計劃應當包括設計、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購、制造、檢驗、運達現場、施工、安裝、試驗的各個階段的預期時間以及設計和施工組織方案說明等,其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和一般工程實踐慣例。項目進度計劃的具體要求、關鍵路徑及關鍵路徑變化的確定原則、承包人提交的份數和時間等,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

8.4.3項目進度計劃的修訂

項目進度計劃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與工程的實際進度不一致的,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修訂的項目進度計劃,并附具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工程師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發(fā)出修訂項目進度計劃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應按該通知修訂項目進度計劃,報工程師批準。承包人如不接受,應當在14天內答復,如未按時答復視作已接受修訂項目進度計劃通知中的內容。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師應在收到修訂的項目進度計劃后14天內完成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如未按時答復視作已批準承包人修訂后的項目進度計劃。工程師對承包人提交的項目進度計劃的確認,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除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項目進度計劃的修訂并不能減輕或者免除雙方按第8.7款[工期延誤]、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暫停工作]應承擔的合同責任。

8.5進度報告

項目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進行實際進度記錄,并根據工程師的要求編制月進度報告,并提交給工程師。進度報告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 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等各個工作內容的進展報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說明;

(3) 當月工程實施介入的項目人員、設備和材料的預估明細報告;

(4) 當月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對比分析,以及提出未來可能引起工期延誤的情形,同時提出應對措施;需要修訂項目進度計劃的,應對項目進度計劃的修訂部分進行說明;

(5) 承包人對于解決工期延誤所提出的建議;

(6) 其他與工程有關的重大事項。

進度報告的具體要求等,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

8.6提前預警

任何一方應當在下列情形發(fā)生時盡快書面通知另一方:

(1) 該情形可能對合同的履行或實現合同目的產生不利影響;

(2) 該情形可能對工程完成后的使用產生不利影響;

(3) 該情形可能導致合同價款增加;

(4) 該情形可能導致整個工程或單位/區(qū)段工程的工期延長。

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根據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的約定提交變更建議,采取措施盡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發(fā)生或影響。

8.7工期延誤

8.7.1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fā)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 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構成一項變更的;

(2) 發(fā)包人違反本合同約定,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

(3) 發(fā)包人、發(fā)包人代表、工程師或發(fā)包人聘請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誤、妨礙和阻礙;

(4) 發(fā)包人未能依據第6.2.1項[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約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

(5) 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6) 發(fā)包人未及時履行相關合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

8.7.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項目進度計劃完成工作,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加快進度,并承擔加快進度所增加的費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并導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應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和最高限額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補缺陷的義務,且發(fā)包人有權從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或約定提交的履約擔保中扣除相當于逾期竣工違約金的金額。

8.7.3行政審批遲延

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作需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發(fā)包人和(或)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職責分工完成行政審批報送。因國家有關部門審批遲延造成工期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造成費用增加的,由雙方在負責的范圍內各自承擔。

8.7.4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是指在施工過程中遇到的,有經驗的承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對合同履行造成實質性影響的,但尚未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惡劣氣候條件。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具體情形。

承包人應采取克服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xù)施工,并及時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當及時發(fā)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3條[變更與調整]約定辦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誤的工期由發(fā)包人承擔。

8.8工期提前

8.8.1發(fā)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應與承包人共同協(xié)商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和修訂項目進度計劃。發(fā)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增加的費用按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執(zhí)行;發(fā)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過合理限度壓縮工期。承包人有權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約定執(zhí)行。

8.8.2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議且發(fā)包人接受的,應與發(fā)包人共同協(xié)商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和修訂項目進度計劃。發(fā)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增加的費用按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執(zhí)行,并向承包人支付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相應獎勵金。

8.9暫停工作

8.9.1由發(fā)包人暫停工作

發(fā)包人認為必要時,可通過工程師向承包人發(fā)出經發(fā)包人簽認的暫停工作通知,應列明暫停原因、暫停的日期及預計暫停的期限。承包人應按該通知暫停工作。

承包人因執(zhí)行暫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費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fā)包人承擔,并有權要求發(fā)包人支付合理利潤,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發(fā)包人暫停工作的除外。

8.9.2由承包人暫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暫停,承包人應采取措施盡快復工并趕上進度,由此造成費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應按第8.7.2項[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承擔逾期竣工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發(fā)包人發(fā)出通知,要求發(fā)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內仍不予以糾正,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師。承包人有權要求發(fā)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1) 發(fā)包人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證書,或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導致付款延誤的;

(2) 發(fā)包人未按約定履行合同其他義務導致承包人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或者發(fā)包人明確表示暫停或實質上已暫停履行合同的。

8.9.3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暫停工作,雙方應遵守第17條[不可抗力]的相關約定。

8.9.4暫停工作期間的工程照管

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暫停工作的,暫停工作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對工程、工程物資及文件等進行照管和保護,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費用按第8.9.1項[由發(fā)包人暫停工作]和第8.9.2項[由承包人暫停工作]的約定承擔。

因承包人未能盡到照管、保護的責任造成損失的,使發(fā)包人的費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8.9.5拖長的暫停

根據第8.9.1項[由發(fā)包人暫停工作]暫停工作持續(xù)超過56天的,承包人可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復工的通知。如果發(fā)包人沒有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繼續(xù)工作,承包人有權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要求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發(fā)包人的暫停超過56天且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的,承包人有權根據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約定,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復工

8.10.1收到發(fā)包人的復工通知后,承包人應按通知時間復工;發(fā)包人通知的復工時間應當給予承包人必要的準備復工時間。

8.10.2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暫停工作,雙方均可要求對方一同對受暫停影響的工程、工程設備和工程物資進行檢查,承包人應將檢查結果及需要恢復、修復的內容和估算通知發(fā)包人。

8.10.3除第17條[不可抗力]另有約定外,發(fā)生的恢復、修復價款及工期延誤的后果由責任方承擔。

第9條 竣工試驗

9.1竣工試驗的義務

9.1.1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區(qū)段工程進行竣工試驗所需的作業(yè),并根據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維修手冊]提交文件后,進行竣工試驗。

9.1.2承包人應在進行竣工試驗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師提交詳細的竣工試驗計劃,該計劃應載明竣工試驗的內容、地點、擬開展時間和需要發(fā)包人提供的資源條件。工程師應在收到計劃后的14天內進行審查,并就該計劃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見,承包人應在收到意見后的14天內自費對計劃進行修正。工程師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竣工試驗計劃已得到確認。除提交竣工試驗計劃外,承包人還應提前21天將可以開始進行各項竣工試驗的日期通知工程師,并在該日期后的14天內或工程師指示的日期進行竣工試驗。

9.1.3承包人應根據經確認的竣工試驗計劃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試驗和檢驗]進行竣工試驗。除《發(fā)包人要求》中另有說明外,竣工試驗應按以下順序分階段進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區(qū)段工程已通過上一階段試驗的情況下,才可進行下一階段試驗:

(1) 承包人進行啟動前試驗,包括適當的檢查和功能性試驗,以證明工程或區(qū)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夠安全地承受下一階段試驗;

(2) 承包人進行啟動試驗,以證明工程或區(qū)段工程能夠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條件下安全運行,并按照專用合同條件和《發(fā)包人要求》中的規(guī)定操作;

(3) 承包人進行試運行試驗。當工程或區(qū)段工程能穩(wěn)定安全運行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可以進行其他竣工試驗,包括各種性能測試,以證明工程或區(qū)段工程符合《發(fā)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證指標。

進行上述試驗不應構成第10條[驗收和工程接收]規(guī)定的接收,但試驗所產生的任何產品或其他收益均應歸屬于發(fā)包人。

9.1.4完成上述各階段竣工試驗后,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試驗結果報告,試驗結果須符合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和數據。工程師應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回復,逾期未回復的,視為認可竣工試驗結果。但在考慮工程或區(qū)段工程是否通過竣工試驗時,應適當考慮發(fā)包人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對工程或區(qū)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試驗結果產生的影響。

9.2延誤的試驗

9.2.1如果承包人已根據第9.1款[竣工試驗的義務]就可以開始進行各項竣工試驗的日期通知工程師,但該等試驗因發(fā)包人原因被延誤14天以上的,發(fā)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同時,承包人應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進行竣工試驗。

9.2.2承包人無正當理由延誤進行竣工試驗的,工程師可向其發(fā)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內進行該項竣工試驗。承包人應在該21天的期限內確定進行試驗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師。

9.2.3如果承包人未在該期限內進行竣工試驗,則發(fā)包人有權自行組織該項竣工試驗,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fā)包人應在試驗完成后28天內向承包人發(fā)送試驗結果。

9.3重新試驗

如果工程或區(qū)段工程未能通過竣工試驗,則承包人應根據第6.6款[缺陷和修補]修補缺陷。發(fā)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條件,重新進行未通過的試驗以及相關工程或區(qū)段工程的竣工試驗。該等重新進行的試驗仍應適用本條對于竣工試驗的規(guī)定。

9.4未能通過竣工試驗

9.4.1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的,承包人進行竣工試驗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9.4.2如果工程或區(qū)段工程未能通過根據第9.3款[重新試驗]重新進行的竣工試驗的,則:

(1) 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根據第6.6款[缺陷和修補]繼續(xù)進行修補和改正,并根據第9.3款[重新試驗]再次進行竣工試驗;

(2) 未能通過竣工試驗,對工程或區(qū)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產生實質性影響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自費修復,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和誤期損害賠償責任,并賠償發(fā)包人的相應損失;無法修復時,發(fā)包人有權扣減該部分的相應付款,同時視為通過竣工驗收;

(3) 未能通過竣工試驗,使工程或區(qū)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喪失了生產、使用功能時,發(fā)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更換相關部分,承包人應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和誤期損害賠償責任,并賠償發(fā)包人的相應損失;

(4) 未能通過竣工試驗,使整個工程或區(qū)段工程喪失了生產、使用功能時,發(fā)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區(qū)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設計、重置相關部分,承包人應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和誤期損害賠償責任,并賠償發(fā)包人的相應損失。同時發(fā)包人有權根據第16.1款[由發(fā)包人解除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

第10條驗收和工程接收

10.1竣工驗收

10.1.1竣工驗收條件

工程具備以下條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請竣工驗收:

(1) 除因第13條[變更與調整]導致的工程量刪減和第14.5.3項[掃尾工作清單]列入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掃尾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外,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單位/區(qū)段工程以及有關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試驗和竣工試驗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約定編制了掃尾工作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實施計劃;

(3) 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竣工資料;

(4) 合同約定要求在竣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竣工驗收程序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申請竣工驗收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 承包人向工程師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工程師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14天內完成審查并報送發(fā)包人。工程師審查后認為尚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14天內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頒發(fā)接收證書前承包人還需進行的工作內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師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后,應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直至工程師同意為止。

(2) 工程師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或工程師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14天內不予答復的,視為發(fā)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驗收申請,發(fā)包人應在收到該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28天內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完成竣工驗收但發(fā)包人不予簽發(fā)工程接收證書的,視為竣工驗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驗收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3) 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師應按照驗收意見發(fā)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對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復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復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應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并按本項約定的程序重新進行驗收。

(4) 因發(fā)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師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作為工程實際竣工日期。

(5)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不按照本項和第10.4款[接收證書]約定組織竣工驗收、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的,每逾期一天,應以簽約合同價為基數,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支付違約金。

10.2單位/區(qū)段工程的驗收

10.2.1發(fā)包人根據項目進度計劃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經竣工的單位/區(qū)段工程時,或承包人提出經發(fā)包人同意時,可進行單位/區(qū)段工程驗收。驗收的程序可參照第10.1款[竣工驗收]的約定進行。驗收合格后,由工程師向承包人出具經發(fā)包人簽認的單位/區(qū)段工程驗收證書。單位/區(qū)段工程的驗收成果和結論作為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附件。

10.2.2發(fā)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單位/區(qū)段工程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的,發(fā)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0.3工程的接收

10.3.1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可按工程或單位/區(qū)段工程進行接收,并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接收的先后順序、時間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除按本條約定已經提交的資料外,接收工程時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驗收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10.3.3發(fā)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接收工程的,發(fā)包人自應當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擔工程照管、成品保護、保管等與工程有關的各項費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另行約定發(fā)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違約責任。

10.3.4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應承擔工程照管、成品保護、保管等與工程有關的各項費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另行約定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移交工程的違約責任。

10.4接收證書

10.4.1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向發(fā)包人提交第14.6款[質量保證金]約定的質量保證金,發(fā)包人應在竣工驗收合格且工程具備接收條件后的14天內向承包人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但承包人未提交質量保證金的,發(fā)包人有權拒絕頒發(fā)。發(fā)包人拒絕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的,應向承包人發(fā)出通知,說明理由并指出在頒發(fā)接收證書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補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發(fā)包人向承包人頒發(fā)的接收證書,應注明工程或單位/區(qū)段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實際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圍內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補完成之前對工程或單位/區(qū)段工程預期使用目的沒有實質影響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竣工驗收合格而發(fā)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的,自驗收合格后第15天起視為已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

10.4.4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應在轉移占有工程后7天內向承包人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發(fā)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的,自轉移占有后第15天起視為已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

10.4.5存在掃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證書中應當將第14.5.3項[掃尾工作清單]中約定的掃尾工作清單作為工程接收證書附件。

10.5竣工退場

10.5.1竣工退場

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后,承包人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并撤離相關人員,使得施工現場處于以下狀態(tài),直至工程師檢驗合格為止:

(1) 施工現場內殘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場;

(2) 臨時工程已拆除,場地已按合同約定進行清理、平整或復原;

(3) 按合同約定應撤離的人員、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廢棄的施工設備和材料,已按計劃撤離施工現場;

(4) 施工現場周邊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積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現場其他竣工退場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現場的竣工退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竣工退場,逾期未完成的,發(fā)包人有權出售或另行處理承包人遺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fā)包人出售承包人遺留物品所得款項在扣除必要費用后應返還承包人。

10.5.2地表還原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工程師的要求恢復臨時占地及清理場地,否則發(fā)包人有權委托其他人恢復或清理,所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0.5.3人員撤離

除了經工程師同意需在缺陷責任期內繼續(xù)工作和使用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外,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和工程師的要求將其余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撤離施工現場或拆除。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的人員和施工設備應全部撤離施工現場。

第11條缺陷責任與保修

11.1工程保修的原則

在工程移交發(fā)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產生的質量缺陷,承包人應承擔質量缺陷責任和保修義務。缺陷責任期屆滿,承包人仍應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擔保修義務。

11.2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原則上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單位/區(qū)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區(qū)段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區(qū)段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程未在合同約定期限進行驗收,但工程經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算;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程未能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發(fā)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自工程轉移占有之日起開始計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壞使某項工程或工程設備不能按原定目標使用而需要再次檢查、檢驗和修復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延長該項工程或工程設備的缺陷責任期,并應在原缺陷責任期屆滿前發(fā)出延長通知。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

11.3缺陷調查

11.3.1承包人缺陷調查

如果發(fā)包人指示承包人調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應在發(fā)包人的指導下進行調查。承包人應在發(fā)包人指示中說明的日期或與發(fā)包人達成一致的其他日期開展調查。除非該缺陷應由承包人負責自費進行修補,承包人有權就調查的成本和利潤獲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據本款開展調查,該調查可由發(fā)包人開展。但應將上述調查開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費參加調查。如果該缺陷應由承包人自費進行修補,則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發(fā)包人因調查產生的合理費用。

11.3.2缺陷責任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fā)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費用超出質量保證金金額的,發(fā)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發(fā)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已修補的缺陷部位或部件還存在質量缺陷的,承包人應負責修復,直至檢驗合格為止。

11.3.3修復費用

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共同查清缺陷或損壞的原因。經查明屬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應由承包人承擔修復的費用。經查驗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發(fā)包人應承擔修復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1.3.4修復通知

在缺陷責任期內,發(fā)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損壞的,應書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復,但情況緊急必須立即修復缺陷或損壞的,發(fā)包人可以口頭通知承包人并在口頭通知后48小時內書面確認,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合理期限內到達工程現場并修復缺陷或損壞。

11.3.5在現場外修復

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為設備中的缺陷或損害不能在現場得到迅速修復,承包人應當向發(fā)包人發(fā)出通知,請求發(fā)包人同意把這些有缺陷或者損害的設備移出現場進行修復,通知應當注明有缺陷或者損害的設備及維修的相關內容,發(fā)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設備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質量保證金的數額。

11.3.6未能修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損壞,承包人拒絕維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內修復缺陷或損壞,且經發(fā)包人書面催告后仍未修復的,發(fā)包人有權自行修復或委托第三方修復,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修復范圍超出缺陷或損壞范圍的,超出范圍部分的修復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如果工程或工程設備的缺陷或損害使發(fā)包人實質上失去了工程的整體功能,發(fā)包人有權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項,并要求其賠償發(fā)包人相應損失。

11.4缺陷修復后的進一步試驗

任何一項缺陷修補后的7天內,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發(fā)出通知,告知已修補的情況。如根據第9條[竣工試驗]或第12條[竣工后試驗]的規(guī)定適用重新試驗的,還應建議重新試驗。發(fā)包人應在收到重新試驗的通知后14天內答復,逾期未進行答復的視為同意重新試驗。承包人未建議重新試驗的,發(fā)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補后的14天內指示進行必要的重新試驗,以證明已修復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復試驗應按照適用于先前試驗的條款進行,但應由責任方承擔修補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試驗的風險和費用。

11.5承包人出入權

在缺陷責任期內,為了修復缺陷或損壞,承包人有權出入工程現場,除情況緊急必須立即修復缺陷或損壞外,承包人應提前24小時通知發(fā)包人進場修復的時間。承包人進入工程現場前應獲得發(fā)包人同意,且不應影響發(fā)包人正常的生產經營,并應遵守發(fā)包人有關安保和保密等規(guī)定。

11.6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于缺陷責任期屆滿前7天內向發(fā)包人發(fā)出缺陷責任期即將屆滿通知,發(fā)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7天內核實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復義務,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發(fā)包人有權扣除相應金額的維修費用。發(fā)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之日,向承包人頒發(fā)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并按第14.6.3項[質量保證金的返還]返還質量保證金。

如根據第10.5.3項[人員撤離]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還留有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的,承包人應當在收到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后28天內,將上述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撤離施工現場。

11.7保修責任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質量缺陷責任,由合同當事人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在專用合同條件和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工程質量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

第12條竣工后試驗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試驗的,遵守本條約定。

12.1竣工后試驗的程序

12.1.1工程或區(qū)段工程被發(fā)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應根據合同約定盡早進行竣工后試驗。

12.1.2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提供全部電力、水、污水處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儀器、協(xié)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設備、工具、勞力,啟動工程設備,并組織安排有適當資質、經驗和能力的工作人員實施竣工后試驗。

12.1.3除《發(fā)包人要求》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進行每項竣工后試驗,并至少提前21天將該項竣工后試驗的內容、地點和時間,以及顯示其他竣工后試驗擬開展時間的竣工后試驗計劃通知承包人。

12.1.4發(fā)包人應根據《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維修手冊]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導進行竣工后試驗。如承包人未在發(fā)包人通知的時間和地點參加竣工后試驗,發(fā)包人可自行進行,該試驗應被視為是承包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且承包人應視為認可試驗數據。

12.1.5竣工后試驗的結果應由雙方進行整理和評價,并應適當考慮發(fā)包人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對工程或區(qū)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試驗結果產生的影響。

12.2延誤的試驗

12.2.1如果竣工后試驗因發(fā)包人原因被延誤的,發(fā)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2.2.2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導致竣工后試驗未能在缺陷責任期或雙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內完成,則相關工程或區(qū)段工程應視為已通過該竣工后試驗。

12.3重新試驗

如工程或區(qū)段工程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則承包人應根據第11.3款[缺陷調查]的規(guī)定修補缺陷,以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復后的進一步試驗]重新進行竣工后試驗以及承擔風險和費用。如未通過試驗和重新試驗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則承包人還應承擔發(fā)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

12.4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

12.4.1工程或區(qū)段工程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且合同中就該項未通過的試驗約定了性能損害賠償違約金及其計算方法的,或者就該項未通過的試驗另行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向發(fā)包人支付相應違約金或按補充協(xié)議履行后,視為通過竣工后試驗。

12.4.2對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的工程或區(qū)段工程,承包人可向發(fā)包人建議,由承包人對該工程或區(qū)段工程進行調整或修補。發(fā)包人收到建議后,可向承包人發(fā)出通知,指示其在發(fā)包人方便的合理時間進入工程或區(qū)段工程進行調查、調整或修補,并為承包人的進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議,但未在缺陷責任期內收到上述發(fā)包人通知的,相關工程或區(qū)段工程應視為已通過該竣工后試驗。

12.4.3發(fā)包人無故拖延給予承包人進行調查、調整或修補所需的進入工程或區(qū)段工程的許可,并造成承包人費用增加的,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第13條變更與調整

13.1發(fā)包人變更權

13.1.1變更指示應經發(fā)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師發(fā)出經發(fā)包人簽認的變更指示。除第11.3.6項[未能修復]約定的情況外,變更不應包括準備將任何工作刪減并交由他人或發(fā)包人自行實施的情況。承包人收到變更指示后,方可實施變更。未經許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對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變更。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對某項指示或批準是否構成變更產生爭議的,按第20條[爭議解決]處理。

13.1.2承包人應按照變更指示執(zhí)行,除非承包人及時向工程師發(fā)出通知,說明該項變更指示將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穩(wěn)定性或適用性;涉及的工作內容和范圍不可預見;所涉設備難以采購;導致承包人無法執(zhí)行第7.5款[現場勞動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職業(yè)健康]或第7.8款[環(huán)境保護]內容;將造成工期延誤;與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義務]相沖突等無法執(zhí)行的理由。工程師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應作出經發(fā)包人簽認的取消、確認或改變原指示的書面回復。

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13.2.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應向工程師提交合理化建議說明,說明建議的內容、理由以及實施該建議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

13.2.2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議后7天內審查完畢并報送發(fā)包人,發(fā)現其中存在技術上的缺陷,應通知承包人修改。發(fā)包人應在收到工程師報送的合理化建議后7天內審批完畢。合理化建議經發(fā)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及時發(fā)出變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按照第13.3.3項[變更估價]約定執(zhí)行。發(fā)包人不同意變更的,工程師應書面通知承包人。

13.2.3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縮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雙方可以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進行利益分享。

13.3變更程序

13.3.1發(fā)包人提出變更

發(fā)包人提出變更的,應通過工程師向承包人發(fā)出書面形式的變更指示,變更指示應說明計劃變更的工程范圍和變更的內容。

13.3.2變更執(zhí)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師下達的變更指示后,認為不能執(zhí)行,應在合理期限內提出不能執(zhí)行該變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認為可以執(zhí)行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實施該變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體措施及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且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第13.3.3項[變更估價]約定確定變更估價。

13.3.3變更估價

13.3.3.1變更估價原則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變更估價按照本款約定處理:

(1) 合同中未包含價格清單,合同價格應按照所執(zhí)行的變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潤調整;

(2) 合同中包含價格清單,合同價格按照如下規(guī)則調整:

1) 價格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采用該項目的費率和價格;

2) 價格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費率或價格;

3) 價格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該工程項目應按成本加利潤原則調整適用新的費率或價格。

13.3.3.2變更估價程序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后14天內,向工程師提交變更估價申請。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價申請后7天內審查完畢并報送發(fā)包人,工程師對變更估價申請有異議,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發(fā)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變更估價申請后14天內審批完畢。發(fā)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批或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價申請。

因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應計入最近一期的進度款中支付。

13.3.4變更引起的工期調整

因變更引起工期變化的,合同當事人均可要求調整合同工期,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確定]并參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額標準確定增減工期天數。

13.4暫估價

13.4.1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的,招標文件、評標方案、評標結果應報送發(fā)包人批準。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應當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中。

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由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為招標人的,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具體的招標程序以及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權利義務關系可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暫估價項目的中標金額與價格清單中所列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應列入合同價格。

13.4.2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對于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承包人具備實施暫估價項目的資格和條件的,經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協(xié)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實施暫估價項目,具體的協(xié)商和估價程序以及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權利義務關系可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確定后的暫估價項目金額與價格清單中所列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應列入合同價格。

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暫估價合同訂立和履行遲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fā)包人承擔,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因承包人原因導致暫估價合同訂立和履行遲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3.5暫列金額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每一筆暫列金額只能按照發(fā)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對合同價格進行相應調整。付給承包人的總金額應僅包括發(fā)包人已指示的,與暫列金額相關的工作、貨物或服務的應付款項。

對于每筆暫列金額,發(fā)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發(fā)包人根據第13.1款[發(fā)包人變更權]指示變更,決定對合同價格和付款計劃表(如有)進行調整的、由承包人實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設備、材料和服務);

(2) 承包人購買的工程設備、材料、工作或服務,應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應付)的實際金額以及相應的管理費等費用和利潤(管理費和利潤應以實際金額為基數根據合同約定的費率(如有)或百分比計算)。

發(fā)包人根據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暫列金額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應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實施的工程或擬購買的工程設備、材料、工作或服務的項目報價單。發(fā)包人可以發(fā)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個報價或指示撤銷支付,發(fā)包人在收到項目報價單的7天內未作回應的,承包人應有權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個報價。

每份包含暫列金額的文件還應包括用以證明暫列金額的所有有效的發(fā)票、憑證和賬戶或收據。

13.6計日工

13.6.1需要采用計日工方式的,經發(fā)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師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計價方式實施相應的工作,其價款按列入價格清單或預算書中的計日工計價項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價格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應的計日工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工程師按照第3.6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計日工的單價。

13.6.2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工作,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工程師審查:

(1) 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

(2) 投入該工作的所有人員的姓名、專業(yè)、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 投入該工作的材料類別和數量;

(4) 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

(5)其他有關資料和憑證。

計日工由承包人匯總后,列入最近一期進度付款申請單,由工程師審查并經發(fā)包人批準后列入進度付款。

13.7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

13.7.1基準日期后,法律變化導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需要的費用發(fā)生除第13.8款[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約定以外的增加時,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減少時,應從合同價格中予以扣減。基準日期后,因法律變化造成工期延誤時,工期應予以順延。

13.7.2因法律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和工期調整,合同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由工程師按第3.6款[商定或確定]的約定處理。

13.7.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在工期延誤期間出現法律變化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3.7.4因法律變化而需要對工程的實施進行任何調整的,承包人應迅速通知發(fā)包人,或者發(fā)包人應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詳細的輔助資料。發(fā)包人接到通知后,應根據第13.3款[變更程序]發(fā)出變更指示。

13.8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13.8.1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調整方式調整。

13.8.2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采用《價格指數權重表》的,適用本項約定。

13.8.2.1雙方當事人可以將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設備、人工價格及其他雙方認為應當根據市場價格調整的費用列入附件6[價格指數權重表],并根據以下公式計算差額并調整合同價格:

(1) 價格調整公式

公式中:△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o---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額。此項金額應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質量保證金的預留和支付、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條[變更與調整]約定的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當期價格計價的,也不計在內;

a ---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1;b2;b3;……b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在投標函投標總報價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調因子的當期價格指數,指付款證書相關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f01;f02;f03;……f0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基準日期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以上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在投標函附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中約定。價格指數應首先采用投標函附錄中載明的有關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缺乏上述價格指數時,可采用有關部門提供的價格代替。

(2) 暫時確定調整差額

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當期價格指數的,可暫用上一次價格指數計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實際價格指數進行調整。

(3) 權重的調整

按第13.1款[發(fā)包人變更權]約定的變更導致原定合同中的權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和發(fā)包人協(xié)商后進行調整。

(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約定的工期內竣工的,則對原約定竣工日期后繼續(xù)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項價格調整公式時,應采用原約定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的一個作為當期價格指數。

(5) 發(fā)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由于發(fā)包人原因未在約定的工期內竣工的,則對原約定竣工日期后繼續(xù)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價格調整公式時,應采用原約定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高的一個作為當期價格指數。

13.8.2.2未列入《價格指數權重表》的費用不因市場變化而調整。

13.8.3雙方約定采用其他方式調整合同價款的,以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為準。

第14條合同價格與支付

14.1合同價格形式

14.1.1除專用合同條件中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為總價合同,除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關增減金額的約定進行調整外,合同價格不做調整。

14.1.2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應以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的簽約合同價格為基礎,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調整;

(2) 承包人應支付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應由其支付的各項稅費,除第13.7款[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約定外,合同價格不應因任何這些稅費進行調整;

(3) 價格清單列出的任何數量僅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將其視為要求承包人實施的工程的實際或準確的工作量。在價格清單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價格數據應僅限用于變更和支付的參考資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合同約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支付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進行計量和估價,并據此調整合同價格。

14.2預付款

14.2.1預付款支付

預付款的額度和支付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執(zhí)行。預付款應當專用于承包人為合同工程的設計和工程實施購置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修建臨時設施以及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等合同工作。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預付款在進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預付款應與合同價款一并結算。

發(fā)包人逾期支付預付款超過7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發(fā)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按第15.1.1項[發(fā)包人違約的情形]執(zhí)行。

14.2.2預付款擔保

發(fā)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預付款擔保的,承包人應在發(fā)包人支付預付款7天前提供預付款擔保,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除外。預付款擔??刹捎勉y行保函、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在預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應保證預付款擔保持續(xù)有效。

發(fā)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預付款后,預付款擔保額度應相應減少,但剩余的預付款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預付款金額。

14.3工程進度款

14.3.1工程進度付款申請

(1)人工費的申請

人工費應按月支付,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費付款申請單以及相關資料后7天內完成審查并報送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應在收到后7天內完成審批并向承包人簽發(fā)人工費支付證書,發(fā)包人應在人工費支付證書簽發(fā)后7天內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費部分,發(fā)包人支付進度款時予以相應扣除。

(2)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師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該進度付款申請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內已完成工作對應的金額;

2)扣除依據本款第(1)目約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費金額;

3) 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4)根據第14.2款[預付款]約定應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

5)根據第14.6.2項[質量保證金的預留]約定應預留的質量保證金金額;

6)根據第19條[索賠]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7)對已簽發(fā)的進度款支付證書中出現錯誤的修正,應在本次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額;

8) 根據合同約定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14.3.2進度付款審核和支付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以及相關資料后7天內完成審查并報送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應在收到后7天內完成審批并向承包人簽發(fā)進度款支付證書。發(fā)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師原因延誤報送的時間)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已簽發(fā)進度款支付證書。

工程師對承包人的進度付款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提交修正后的進度付款申請單。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進度付款申請單及相關資料后7天內完成審查并報送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應在收到工程師報送的進度付款申請單及相關資料后7天內,向承包人簽發(fā)無異議部分的進度款支付證書。存在爭議的部分,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在進度款支付證書簽發(fā)后14天內完成支付,發(fā)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的,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兩倍支付利息。

發(fā)包人簽發(fā)進度款支付證書,不表明發(fā)包人已同意、批準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應部分的工作。

14.3.3進度付款的修正

在對已簽發(fā)的進度款支付證書進行階段匯總和復核中發(fā)現錯誤、遺漏或重復的,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提出修正申請。經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應在下期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付款計劃表

14.4.1付款計劃表的編制要求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付款計劃表按如下要求編制:

(1) 付款計劃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額,應為第14.3.1項[工程進度付款申請]每期進度款的估算金額;

(2) 實際進度與項目進度計劃不一致的,合同當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確定]修改付款計劃表;

(3) 不采用付款計劃表的,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按季度編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計劃表,用于支付參考。

14.4.2付款計劃表的編制與審批

(1)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根據第8.4款[項目進度計劃]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簽約合同價和工程量等因素對總價合同進行分解,確定付款期數、計劃每期達到的主要形象進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計劃工程量(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等)等目標任務,編制付款計劃表。其中人工費應按月確定付款期和付款計劃。承包人應當在收到工程師和發(fā)包人批準的項目進度計劃后7天內,將付款計劃表及編制付款計劃表的支持性資料報送工程師。

(2) 工程師應在收到付款計劃表后7天內完成審核并報送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應在收到經工程師審核的付款計劃表后7天內完成審批,經發(fā)包人批準的付款計劃表為有約束力的付款計劃表。

(3) 發(fā)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計劃表審批的,也未及時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的,則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計劃表視為已經獲得發(fā)包人批準。

14.5竣工結算

14.5.1竣工結算申請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42天內向工程師提交竣工結算申請單,并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有關竣工結算申請單的資料清單和份數等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竣工結算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竣工結算合同價格;

(2) 發(fā)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項;

(3) 采用第14.6.1項[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第(2)種方式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應當列明應預留的質量保證金金額;采用第14.6.1項[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應當按第14.6款[質量保證金]提供相關文件作為附件;

(4) 發(fā)包人應支付承包人的合同價款。

14.5.2竣工結算審核

(1)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師應在收到竣工結算申請單后14天內完成核查并報送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應在收到工程師提交的經審核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后14天內完成審批,并由工程師向承包人簽發(fā)經發(fā)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工程師或發(fā)包人對竣工結算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結算申請單。

發(fā)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書后28天內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fā)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并自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后第29天起視為已簽發(fā)竣工付款證書。

(2)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在簽發(fā)竣工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完成對承包人的竣工付款。發(fā)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兩倍支付違約金。

(3) 承包人對發(fā)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有異議的,對于有異議部分應在收到發(fā)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后7天內提出異議,并由合同當事人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復核,或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對于無異議部分,發(fā)包人應簽發(fā)臨時竣工付款證書,并按本款第(2)項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發(fā)包人的審批結果。

14.5.3掃尾工作清單

經雙方協(xié)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驗收后進行的,承包人應當編制掃尾工作清單,掃尾工作清單中應當列明承包人應當完成的掃尾工作的內容及完成時間。

承包人完成掃尾工作清單中的內容應取得的費用包含在第14.5.1項[竣工結算申請]及第14.5.2項[竣工結算審核]中一并結算。

掃尾工作的缺陷責任期按第11條[缺陷責任與保修]處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掃尾工作清單約定的完成時間完成掃尾工作的,視為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程質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調查]處理。

14.6質量保證金

經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予以明確。在工程項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經提供履約擔保的,發(fā)包人不得同時要求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

14.6.1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有以下三種方式:

(1) 提交工程質量保證擔保;

(2) 預留相應比例的工程款;

(3) 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原則上采用上述第(1)種方式,且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7天內,向發(fā)包人提交工程質量保證擔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質量保證擔保時,發(fā)包人應同時返還預留的作為質量保證金的工程價款(如有)。但不論承包人以何種方式提供質量保證金,累計金額均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14.6.2質量保證金的預留

雙方約定采用預留相應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質量保證金的,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有以下三種方式:

(1) 按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預留,直至預留的質量保證金總額達到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金額或比例為止。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2) 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預留質量保證金;

(3) 雙方約定的其他預留方式。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的預留原則上采用上述第(1)種方式。如承包人在發(fā)包人簽發(fā)竣工付款證書后28天內提交工程質量保證擔保,發(fā)包人應同時返還預留的作為質量保證金的工程價款。發(fā)包人在返還本條款項下的質量保證金的同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

14.6.3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缺陷責任期滿,發(fā)包人根據第11.6款[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向承包人頒發(fā)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后,承包人可向發(fā)包人申請返還質量保證金。

發(fā)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質量保證金申請后,應于7天內將質量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應承擔違約責任。發(fā)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質量保證金申請后7天內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質量保證金申請。

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對質量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本合同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14.7最終結清

14.7.1最終結清申請單

(1)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fā)后7天內,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份數向發(fā)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最終結清申請單應列明質量保證金、應扣除的質量保證金、缺陷責任期內發(fā)生的增減費用。

(2) 發(fā)包人對最終結清申請單內容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終結清申請單。

14.7.2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

(1)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14天內完成審批并向承包人頒發(fā)最終結清證書。發(fā)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且自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15天起視為已頒發(fā)最終結清證書。

(2)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在頒發(fā)最終結清證書后7天內完成支付。發(fā)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兩倍支付利息。

(3) 承包人對發(fā)包人頒發(fā)的最終結清證書有異議的,按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辦理。

第15條違約

15.1發(fā)包人違約

15.1.1發(fā)包人違約的情形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下列情形,屬于發(fā)包人違約:

(1) 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開始工作日期延誤的;

(2) 因發(fā)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

(3) 發(fā)包人違反第13.1.1項約定,自行實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轉由他人實施的;

(4) 因發(fā)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工程暫停施工的;

(5) 工程師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fā)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

(6) 發(fā)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7) 發(fā)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

15.1.2通知改正

發(fā)包人發(fā)生除第15.1.1項第(6)目以外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向發(fā)包人發(fā)出通知,要求發(fā)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內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有權暫停相應部位工程實施,并通知工程師。

15.1.3發(fā)包人違約的責任

發(fā)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給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此外,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另行約定發(fā)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15.2承包人違約

15.2.1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承包人違約:

(1) 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承包人文件、實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工程質量驗收標準以及合同約定;

(2) 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3) 承包人違反約定采購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

(4)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經工程師批準,擅自將已按合同約定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設備、臨時設施或材料撤離施工現場;

(6) 承包人未能按項目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誤;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過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未能在合理期限對工程缺陷進行修復,或拒絕按發(fā)包人指示進行修復的;

(9) 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

15.2.2通知改正

承包人發(fā)生除第15.2.1項第(7)目、第(9)目約定以外的其他違約情況時,工程師可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合理期限內向承包人發(fā)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改正。

15.2.3承包人違約的責任

承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行為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此外,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另行約定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15.3第三人造成的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16條合同解除

16.1由發(fā)包人解除合同

16.1.1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有權基于下列原因,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應注明是根據第16.1.1項發(fā)出的,發(fā)包人應在發(fā)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該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內采取了補救措施,否則發(fā)包人可向承包人發(fā)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應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況下,發(fā)包人無須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發(fā)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約擔保]的約定;

(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關分包和轉包的約定;

(3) 承包人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進度計劃,并且未按發(fā)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進度計劃;

(4) 工程質量有嚴重缺陷,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使修復開始日期拖延達28天以上;

(5) 承包人破產、停業(yè)清理或進入清算程序,或情況表明承包人將進入破產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對其財產的接管令或管理令,與債權人達成和解,或為其債權人的利益在財產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監(jiān)督下營業(yè),或采取了任何行動或發(fā)生任何事件(根據有關適用法律)具有與前述行動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承包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經發(fā)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其履約后仍未能依約履行合同、或以不適當的方式履行合同;

(7) 未能通過的竣工試驗、未能通過的竣工后試驗,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個工程喪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產功能;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暫停工作超過56天且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暫停工作超過182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規(guī)定,延誤超過182天;

(10)工程師根據第15.2.2項[通知改正]發(fā)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仍不糾正違約行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16.1.2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義務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按以下約定執(zhí)行:

(1) 除了為保護生命、財產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須執(zhí)行的工作外,停止執(zhí)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將相關人員撤離現場;

(2) 經發(fā)包人批準,承包人應將與被解除合同相關的和正在執(zhí)行的分包合同及相關的責任和義務轉讓至發(fā)包人和(或)發(fā)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資,以及相關工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負責已運抵現場的工程物資。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運抵現場的工程物資的保管、維護和保養(yǎng);

(4) 將發(fā)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為本工程編制的設計文件、技術資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給發(fā)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資料文件中,銷毀與發(fā)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關的數據及資料的備份;

(5) 移交相應實施階段已經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設計文件、圖紙、資料、操作維修手冊、施工組織設計、質檢資料、竣工資料等;

16.1.3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后的估價、付款和結算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則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解除后28天內完成估價、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約定執(zhí)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承包人實際完成工作對應的合同價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給發(fā)包人造成的損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按照發(fā)包人的指示完成現場的清理和撤離;

(5) 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后進行清算,出具最終結清付款證書,結清全部款項。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fā)包人有權暫停對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項,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項支付達成一致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16.1.4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合同權益轉讓

合同解除后,發(fā)包人可以繼續(xù)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其為實施合同而訂立的材料和設備的訂貨合同或任何服務合同利益轉讓給發(fā)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內,依法辦理轉讓手續(xù)。發(fā)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權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臨時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義編制的其他文件。

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因發(fā)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有權基于下列原因,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應注明是根據第16.2.1項發(fā)出的,承包人應在發(fā)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發(fā)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發(fā)包人在收到該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內采取了補救措施,否則承包人可向發(fā)包人發(fā)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應為發(fā)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況下,承包人無須提前告知發(fā)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發(fā)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就發(fā)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項關于發(fā)包人的資金安排發(fā)出通知后42天內,仍未收到合理的證明;

(2) 在第14條規(guī)定的付款時間到期后42天內,承包人仍未收到應付款項;

(3) 發(fā)包人實質上未能根據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構成根本性違約;

(4) 發(fā)承包雙方訂立本合同協(xié)議書后的84天內,承包人未收到根據第8.1款[開始工作]的開始工作通知;

(5) 發(fā)包人破產、停業(yè)清理或進入清算程序,或情況表明發(fā)包人將進入破產和(或)清算程序或發(fā)包人資信嚴重惡化,已有對其財產的接管令或管理令,與債權人達成和解,或為其債權人的利益在財產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監(jiān)督下營業(yè),或采取了任何行動或發(fā)生任何事件(根據有關適用法律)具有與前述行動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發(fā)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項的約定提交支付擔保;

(7) 發(fā)包人未能執(zhí)行第15.1.2項[通知改正]的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8) 因發(fā)包人的原因暫停工作超過56天且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或因發(fā)包人的原因暫停工作超過182天的;

(9) 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開始工作日期遲于承包人收到中標通知書(或在無中標通知書的情況下,訂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發(fā)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內,發(fā)包人隨后給予了付款,或同意復工、或繼續(xù)履行其義務、或提供了支付擔保等,承包人應盡快安排并恢復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誤的,竣工日期順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16.2.2因發(fā)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義務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按以下約定執(zhí)行:

(1) 除為保護生命、財產、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進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執(zhí)行該保護工作而產生費用的,由發(fā)包人承擔;

(2) 向發(fā)包人移交承包人已獲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產設備、材料和其他工作;

(3) 從現場運走除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屬于承包人的其他貨物,并撤離現場。

16.2.3因發(fā)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約定解除合同的,發(fā)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后28天內支付下列款項,并退還履約擔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2) 承包人為工程施工訂購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價款;發(fā)包人付款后,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歸發(fā)包人所有;

(3) 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fā)生的,而發(fā)包人未支付的金額;

(4) 承包人撤離施工現場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款項;

(5) 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前應支付的違約金;

(6) 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款項;

(7) 按照合同約定應返還的質量保證金;

(8) 因解除合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與工程有關的已購材料、工程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并將施工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發(fā)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

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項

16.3.1結算約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發(fā)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結算及結算后的付款約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結算工作結清。

16.3.2解除合同的爭議

雙方對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結算有爭議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第17條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定義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備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fā)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zhàn)爭和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當事人覺察或發(fā)現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有義務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工程師,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

不可抗力持續(xù)發(fā)生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應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工程師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8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17.3將損失減至最小的義務

不可抗力發(fā)生后,合同當事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使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減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協(xié)助并采取措施,需暫停實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擔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 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 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及其他財產損失;

(4) 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現場必要的工人工資由發(fā)包人承擔;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fā)包人指示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工程師或發(fā)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fā)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支付。

17.5不可抗力影響分包人

分包人根據分包合同的約定,有權獲得更多或者更廣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義務時,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約定向發(fā)包人抗辯免除其義務。

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單次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連續(xù)超過84天或累計超過140天的,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場]的規(guī)定進行。由雙方當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發(fā)包人應支付的款項,該款項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價款;

(2) 承包人為工程訂購的并已交付給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責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價款;當發(fā)包人支付上述費用后,此項材料、工程設備與其他物品應成為發(fā)包人的財產,承包人應將其交由發(fā)包人處理;

(3) 發(fā)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而產生的費用,或因不能退貨或解除合同而產生的損失;

(4) 承包人撤離施工現場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費用;

(5) 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款項;

(6) 扣減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向發(fā)包人支付的款項;

(7) 雙方商定或確定的其他款項。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合同解除后,發(fā)包人應當在商定或確定上述款項后28天內完成上述款項的支付。

第18條保險

18.1設計和工程保險

18.1.1雙方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等保險。具體的投保險種、保險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有關內容應當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約定。

18.1.2雙方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并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fā)前維持其持續(xù)有效。第三者責任險最低投保額應在專用合同條件內約定。

18.2工傷和意外傷害保險

18.2.1發(fā)包人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為其在施工現場的雇用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工程師及由發(fā)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在施工現場的雇用人員依法辦理工傷保險。

18.2.2承包人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員依法辦理工傷保險。

18.2.3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

18.3貨物保險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為運抵現場的施工設備、材料、工程設備和臨時工程等辦理財產保險,保險期限自上述貨物運抵現場至其不再為工程所需要為止。

18.4其他保險

發(fā)包人應按照工程總承包模式所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和專用合同條件約定,投保其他保險并保持保險有效,其投保費用發(fā)包人自行承擔。承包人應按照工程總承包模式所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專用合同條件約定投保相應保險并保持保險有效,其投保費用包含在合同價格中,但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新頒布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強制保險,應根據本合同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增加合同價款。

18.5對各項保險的一般要求

18.5.1持續(xù)保險

合同當事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并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xù)保險。

18.5.2保險憑證

合同當事人應及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項保險的憑證和保險單復印件,保險單必須與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條件保持一致。

18.5.3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

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xù)有效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承擔。

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某項保險,導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額賠償的,由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負責按照原應從該項保險得到的保險金數額進行補足。

18.5.4通知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當事人變更除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合同時,應事先征得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師。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告。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及時通知對方。

雙方按本條規(guī)定投保不減少雙方在合同下的其他義務。

第19條索賠

19.1索賠的提出

根據合同約定,任意一方認為有權得到追加/減少付款、延長缺陷責任期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對方提出索賠:

(1) 索賠方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fā)生后28天內,向對方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fā)生索賠事件的事由;索賠方未在前述28天內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減少付款、延長缺陷責任期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 索賠方應在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對方正式遞交索賠報告;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延長缺陷責任期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 索賠事件具有持續(xù)影響的,索賠方應每月遞交延續(xù)索賠通知,說明持續(xù)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延長缺陷責任期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4) 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索賠方應向對方遞交最終索賠報告,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延長缺陷責任期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5) 承包人作為索賠方時,其索賠意向通知書、索賠報告及相關索賠文件應向工程師提出;發(fā)包人作為索賠方時,其索賠意向通知書、索賠報告及相關索賠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師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賠的處理程序

(1)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報告后,應及時審查索賠報告的內容、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必要時工程師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記錄副本。

(2) 工程師應按第3.6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長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及時書面告知發(fā)包人,并在42天內,將發(fā)包人書面認可的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收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42天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索賠。

(3) 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發(fā)包人應在作出索賠處理結果答復后28天內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19.3發(fā)包人索賠的處理程序

(1) 承包人收到發(fā)包人提交的索賠報告后,應及時審查索賠報告的內容、查驗發(fā)包人證明材料;

(2) 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42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發(fā)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42天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索賠。

(3) 發(fā)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發(fā)包人可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賠付的金額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發(fā)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19.4提出索賠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結算]約定接收竣工付款證書后,應被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證書頒發(fā)前所發(fā)生的任何索賠。

(2) 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終結清]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證書頒發(fā)后發(fā)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終結清證書時終止。

第20條爭議解決

20.1和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xié)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zhí)行。

20.2調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或其他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經雙方簽字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zhí)行。

20.3爭議評審

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采取爭議評審方式及評審規(guī)則解決爭議的,按下列約定執(zhí)行:

20.3.1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合同當事人可以共同選擇一名或三名爭議評審員,組成爭議評審小組。如專用合同條件未對成員人數進行約定,則應由三名成員組成。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訂立后28天內,或者爭議發(fā)生后14天內,選定爭議評審員。

選擇一名爭議評審員的,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選擇三名爭議評審員的,各自選定一名,第三名成員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或由合同當事人委托已選定的爭議評審員共同確定,為首席爭議評審員。爭議評審員為一人且合同當事人未能達成一致的,或爭議評審員為三人且合同當事人就首席爭議評審員未能達成一致的,由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評審機構指定。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爭議評審員報酬由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擔一半。

20.3.2爭議的避免

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共同書面請求爭議評審小組,就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爭議的情況提供協(xié)助或進行非正式討論,爭議評審小組應給出公正的意見或建議。

此類協(xié)助或非正式討論可在任何會議、施工現場視察或其他場合進行,并且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均應出席。

爭議評審小組在此類非正式討論上給出的任何意見或建議,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的,對發(fā)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約束力,爭議評審小組在之后的爭議評審程序或決定中也不受此類意見或建議的約束。

20.3.3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合同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將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共同提請爭議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爭議評審小組應秉持客觀、公正原則,充分聽取合同當事人的意見,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范、標準、案例經驗及商業(yè)慣例等,自收到爭議評審申請報告后14天或爭議評審小組建議并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對本項事項另行約定。

20.3.4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效力

爭議評審小組作出的書面決定經合同當事人簽字確認后,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遵照執(zhí)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接受爭議評審小組決定或不履行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雙方可選擇采用其他爭議解決方式。

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接受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并不影響暫時執(zhí)行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直到在后續(xù)的采用其他爭議解決方式中對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進行了改變。

20.4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產生的爭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 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0.5爭議解決條款效力

合同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獨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件

第1條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和解釋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

1.1.3工程和設備

1.1.3.5單位/區(qū)段工程的范圍:。

1.1.3.9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

1.1.3.10永久占地包括:。

1.1.3.11臨時占地包括:。

1.2語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語言。

1.3法律

適用于合同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1.4標準和規(guī)范

1.4.1適用于本合同的標準、規(guī)范(名稱)包括:。

1.4.2發(fā)包人提供的國外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發(fā)包人提供的國外標準、規(guī)范的份數:;發(fā)包人提供的國外標準、規(guī)范的時間:。

1.4.3沒有成文規(guī)范、標準規(guī)定的約定:。

1.4.4發(fā)包人對于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

1.5合同文件的優(yōu)先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優(yōu)先順序為:。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發(fā)包人文件的提供

發(fā)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稱、數量和形式:。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內容、提供期限、名稱、數量和形式:。

1.6.4文件的照管

關于現場文件準備的約定:。

1.7聯絡

1.7.2發(fā)包人指定的送達方式(包括電子傳輸方式):。

發(fā)包人的送達地址:。

承包人指定的送達方式(包括電子傳輸方式):。

承包人的送達地址:。

1.10知識產權

1.10.1由發(fā)包人(或以發(fā)包人名義)編制的《發(fā)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權歸屬:。

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義)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設計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識產權歸屬:。

1.10.4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秘密的使用費的承擔方式。

1.11保密

雙方訂立的商業(yè)保密協(xié)議(名稱):,作為本合同附件。

雙方訂立的技術保密協(xié)議(名稱):,作為本合同附件。

1.13責任限制

承包人對發(fā)包人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為。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應用

關于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開發(fā)、使用、存儲、傳輸、交付及費用約定如下:。

第2條發(fā)包人

2.2提供施工現場和工作條件

2.2.1提供施工現場

關于發(fā)包人提供施工現場的范圍和期限:。

2.2.2提供工作條件

關于發(fā)包人應負責提供的工作條件包括:。

2.3提供基礎資料

關于發(fā)包人應提供的基礎資料的范圍和期限:。

2.5支付合同價款

2.5.2發(fā)包人提供資金來源證明及資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2.5.3發(fā)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形式、期限、金額(或比例):。

2.7其他義務

發(fā)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3條發(fā)包人的管理

3.1發(fā)包人代表

發(fā)包人代表的姓名:;

發(fā)包人代表的身份證號:;

發(fā)包人代表的職務:;

發(fā)包人代表的聯系電話:;

發(fā)包人代表的電子郵箱:;

發(fā)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發(fā)包人對發(fā)包人代表的授權范圍如下:;

發(fā)包人代表的職責:。

3.2發(fā)包人人員

發(fā)包人人員姓名:;

發(fā)包人人員職務:;

發(fā)包人人員職責:。

3.3工程師

3.3.1工程師名稱:;工程師監(jiān)督管理范圍、內容:;工程師權限:。

3.6商定或確定

3.6.2 關于商定時間限制的具體約定:。

3.6.3 關于商定或確定效力的具體約定:;關于對工程師的確定提出異議的具體約定:。

3.7會議

3.7.1 關于召開會議的具體約定:。

3.7.2關于保存和提供會議紀要的具體約定:。

第4條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4.2履約擔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約擔保:。

履約擔保的方式、金額及期限:。

4.3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4.3.1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姓名:;

執(zhí)業(yè)資格或職稱類型:;

執(zhí)業(yè)資格證或職稱證號碼:;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勞動合同,以及沒有為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的違約責任:。

4.3.2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每月在現場的時間要求:。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

4.3.3承包人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授權范圍:。

4.3.4承包人擅自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

4.3.5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

4.4承包人人員

4.4.1人員安排

承包人提交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人員安排的報告的期限:。

承包人提交關鍵人員信息及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等證明其具備擔任關鍵人員能力的相關文件的期限:。

4.4.2關鍵人員更換

承包人擅自更換關鍵人員的違約責任:。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關鍵人員的違約責任:。

4.4.3現場管理關鍵人員在崗要求

承包人現場管理關鍵人員離開施工現場的批準要求:。

承包人現場管理關鍵人員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

4.5分包

4.5.1一般約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4.5.2分包的確定

允許分包的工程包括:。

其他關于分包的約定:。

4.5.5分包合同價款支付

關于分包合同價款支付的約定:。

4.6聯合體

4.6.2聯合體各成員的分工、費用收取、發(fā)票開具等事項:。

4.7承包人現場查勘

4.7.1雙方當事人對現場查勘的責任承擔的約定:。

4.8不可預見的困難

不可預見的困難包括:。

第5條設計

5.2承包人文件審查

5.2.1承包人文件審查的期限:。

5.2.2審查會議的審查形式和時間安排為:,審查會議的相關費用由承擔。

5.2.3關于第三方審查單位的約定:。

5.3培訓

培訓的時長為,承包人應為培訓提供的人員、設施和其它必要條件為。

5.4竣工文件

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數、技術標準以及其它相關要求:。

5.4.3關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約定:。

5.5操作和維修手冊

5.5.3對最終操作和維修手冊的約定:。

第6條材料、工程設備

6.1實施方法

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實施方法、設備、設施和材料:。

6.2材料和工程設備

6.2.1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驗收后,由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類別、估算數量:。

竣工后試驗的生產性材料的類別或(和)清單:。

6.2.3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保管

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保管費用由承擔。

承包人提交保管、維護方案的時間:。

發(fā)包人提供的庫房、堆場、設施和設備:。

6.3樣品

6.3.1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種類、名稱、規(guī)格、數量:。

6.4質量檢查

6.4.1工程質量要求

工程質量的特殊標準或要求:。

6.4.2質量檢查

除通用合同條件已列明的質量檢查的地點外,發(fā)包人有權進行質量檢查的其他地點:。

6.4.3隱蔽工程檢查

關于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的特別約定:。

6.5由承包人試驗和檢驗

6.5.1試驗設備與試驗人員

試驗的內容、時間和地點:。

試驗所需要的試驗設備、取樣裝置、試驗場所和試驗條件:。

試驗和檢驗費用的計價原則:。

第7條施工

7.1交通運輸

7.1.1出入現場的權利

關于出入現場的權利的約定:。

7.1.2場外交通

關于場外交通的特別約定:。

7.1.3場內交通

關于場內交通的特別約定:。

關于場內交通與場外交通邊界的約定:。

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擔。

7.2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臨時設施的費用和臨時占地手續(xù)和費用承擔的特別約定:。

7.2.2發(fā)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fā)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范圍:。

7.3現場合作

關于現場合作費用的特別約定:。

7.4測量放線

7.4.1關于測量放線的特別約定的技術規(guī)范:。施工控制網資料的告知期限:。

7.5現場勞動用工

7.5.2合同當事人對建筑工人工資清償事宜和違約責任的約定:。

7.6安全文明施工

7.6.1安全生產要求

合同當事人對安全施工的要求:。

7.6.3文明施工

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的要求:。

7.9臨時性公用設施

關于臨時性公用設施的特別約定:。

7.10現場安保

承包人現場安保義務的特別約定:。

第8條工期和進度

8.1開始工作

8.1.1開始準備工作:。

8.1.2發(fā)包人可在計劃開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發(fā)出開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8.2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約定:。

8.3項目實施計劃

8.3.1項目實施計劃的內容

項目實施計劃的內容:。

8.3.2項目實施計劃的提交和修改

項目實施計劃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8.4項目進度計劃

8.4.1工程師在收到進度計劃后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8.4.2進度計劃的具體要求:。

關鍵路徑及關鍵路徑變化的確定原則:。

承包人提交項目進度計劃的份數和時間:。

8.4.3進度計劃的修訂

承包人提交修訂項目進度計劃申請報告的期限:。

發(fā)包人批復修訂項目進度計劃申請報告的期限:。

承包人答復發(fā)包人提出修訂合同計劃的期限:。

8.5進度報告

進度報告的具體要求:。

8.7工期延誤

8.7.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誤,每延誤1日的誤期賠償金額為合同協(xié)議書的合同價格的%或人民幣金額為:、累計最高賠償金額為合同協(xié)議書的合同價格的:%或人民幣金額為:。

8.7.3行政審批遲延

行政審批報送的職責分工:。

8.7.4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雙方約定視為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情形:。

8.8工期提前

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獎勵:。

第9條竣工試驗

9.1竣工試驗的義務

9.1.3竣工試驗的階段、內容和順序:。

竣工試驗的操作要求:。

第10條驗收和工程接收

10.1竣工驗收

10.1.2關于竣工驗收程序的約定:。

發(fā)包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組織竣工驗收、頒發(fā)工程接受證書的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10.3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順序、時間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接受工程時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驗收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

10.3.3發(fā)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違約責任:。

10.3.4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移交工程的違約責任:。

10.4接收證書

10.4.1工程接收證書頒發(fā)時間:。

10.5竣工退場

10.5.1竣工退場的相關約定:。

10.5.3人員撤離

工程師同意需在缺陷責任期內繼續(xù)工作和使用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的內容:。

第11條缺陷責任與保修

11.2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的期限:。

11.3缺陷調查

11.3.4修復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達工程現場的合理時間:。

11.6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

承包人應于缺陷責任期屆滿后天內向發(fā)包人發(fā)出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發(fā)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滿通知后天內核實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復義務,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發(fā)包人有權扣除相應金額的維修費用。發(fā)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后天內,向承包人頒發(fā)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

11.7保修責任

工程質量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為:。

第12條竣工后試驗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試驗:。

12.1竣工后試驗的程序

12.1.2竣工后試驗全部電力、水、污水處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儀器、協(xié)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設備、工具、勞力,啟動工程設備,并組織安排有適當資質、經驗和能力的工作人員等必要條件的提供方:。

第13條變更與調整

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13.2.2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議后日內審查完畢并報送發(fā)包人,發(fā)現其中存在技術上的缺陷,應通知承包人修改。發(fā)包人應在收到工程師報送的合理化建議后日內審批完畢。合理化建議經發(fā)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及時發(fā)出變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按照執(zhí)行。發(fā)包人不同意變更的,工程師應書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變更建議的利益分享約定:。

13.3變更程序

13.3.3 變更估價

13.3.3.1 變更估價原則

關于變更估價原則的約定:。

13.4暫估價

13.4.1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承包人可以參與投標的暫估價項目范圍:。

承包人不得參與投標的暫估價項目范圍:。

招投標程序及其他約定:。

13.4.2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的協(xié)商及估價的約定:。

13.5暫列金額

其他關于暫列金額使用的約定:。

13.8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13.8.2關于是否采用《價格指數權重表》的約定:。

13.8.3關于采用其他方式調整合同價款的約定:。

第14條合同價格與支付

14.1合同價格形式

14.1.1關于合同價格形式的約定:。

14.1.2關于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

14.1.3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價款的計量方法、估價方法:。

14.2預付款

14.2.1預付款支付

預付款的金額或比例為:。

預付款支付期限:。

預付款扣回的方式:。

14.2.2預付款擔保

提供預付款擔保期限:。

預付款擔保形式:。

14.3工程進度款

14.3.1工程進度付款申請

工程進度付款申請方式:。

承包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時間:。

進度付款申請單應包括的內容:。

14.3.2進度付款審核和支付

進度付款的審核方式和支付的約定:。

發(fā)包人應在進度款支付證書或臨時進度款支付證書簽發(fā)后的天內完成支付,發(fā)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的,應按照支付違約金。

14.4付款計劃表

14.4.1 付款計劃表的編制要求:。

14.4.2付款計劃表的編制與審批

付款計劃表的編制:。

14.5竣工結算

14.5.1竣工結算申請

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的時間:。

竣工結算申請的資料清單和份數:。

竣工結算申請單的內容應包括:。

14.5.2竣工結算審核

發(fā)包人審批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

發(fā)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關于竣工付款證書異議部分復核的方式和程序:。

14.6質量保證金

14.6.1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

質量保證金采用以下第種方式:

(1)工程質量保證擔保,保證金額為:;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4.6.2質量保證金的預留

質量保證金的預留采取以下第種方式:

(1) 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預留的質量保證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2) 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預留專用合同條件第14.6.1項第(2)目約定的工程款預留比例的質量保證金;

(3) 其他預留方式:。

關于質量保證金的補充約定:。

14.7最終結清

14.7.1最終結清申請單

當事人雙方關于最終結清申請的其他約定:。

14.7.2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

當事人雙方關于最終結清支付的其他約定:。

第15條違約

15.1發(fā)包人違約

15.1.1發(fā)包人違約的情形

發(fā)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15.1.3發(fā)包人違約的責任

發(fā)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15.2承包人違約

15.2.1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承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15.2.2通知改正

工程師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15.2.3承包人違約的責任

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第16條合同解除

16.1由發(fā)包人解除合同

16.1.1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雙方約定可由發(fā)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因發(fā)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雙方約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第17條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定義

除通用合同條件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視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發(fā)包人應當在商定或確定發(fā)包人應支付款項后的天內完成款項的支付。

第18條保險

18.1設計和工程保險

18.1.1雙方當事人關于設計和工程保險的特別約定:。

18.1.2雙方當事人關于第三方責任險的特別約定:。

18.2工傷和意外傷害保險

18.2.3 關于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特別約定:。

18.3貨物保險

關于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材料、工程設備和臨時工程等辦理財產保險的特別約定:。

18.4其他保險

關于其他保險的約定:。

18.5對各項保險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險憑證

保險單的條件:。

18.5.4 通知義務

關于變更保險合同時的通知義務的約定:。

第20條爭議解決

20.3爭議評審

合同當事人是否同意將工程爭議提交爭議評審小組決定:。

20.3.1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爭議評審小組成員的人數:。

爭議評審小組成員的確定:。

選定爭議避免/評審組的期限:。

評審機構:。

其他事項的約定:。

爭議評審員報酬的承擔人:。

20.3.2 爭議的避免

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爭議避免的非正式討論:。

20.3.3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關于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的特別約定:。

20.4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發(fā)生的爭議,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用合同條件附件

附件1:發(fā)包人要求

附件2: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附件3:工程質量保修書

附件4:主要建設工程文件目錄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表

附件6:價格指數權重表

附件1《發(fā)包人要求》

《發(fā)包人要求》應盡可能清晰準確,對于可以進行定量評估的工作,《發(fā)包人要求》不僅應明確規(guī)定其產能、功能、用途、質量、環(huán)境、安全,并且要規(guī)定偏離的范圍和計算方法,以及檢驗、試驗、試運行的具體要求。對于承包人負責提供的有關設備和服務,對發(fā)包人人員進行培訓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發(fā)包人要求》中應一并明確規(guī)定。

《發(fā)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規(guī)模。

(三)性能保證指標(性能保證表)。

(四)產能保證指標。

二、工程范圍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范圍。

2. 臨時工程的設計與施工范圍。

3. 竣工驗收工作范圍。

4. 技術服務工作范圍。

5. 培訓工作范圍。

6. 保修工作范圍。

(三)工作界區(qū)

(四)發(fā)包人提供的現場條件

1. 施工用電。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施工道路。

(五)發(fā)包人提供的技術文件

除另有批準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發(fā)包人的下列技術文件:

1. 發(fā)包人需求任務書。

2. 發(fā)包人已完成的設計文件。

三、工藝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時間要求

(一)開始工作時間。

(二)設計完成時間。

(三)進度計劃。

(四)竣工時間。

(五)缺陷責任期。

(六)其他時間要求。

五、技術要求

(一)設計階段和設計任務。

(二)設計標準和規(guī)范。

(三)技術標準和要求。

(四)質量標準。

(五)設計、施工和設備監(jiān)造、試驗(如有)。

(六)樣品。

(七)發(fā)包人提供的其他條件,如發(fā)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設計、工藝包、用于試驗檢驗的工器具等,以及據此對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試驗

(一)第一階段,如對單車試驗等的要求,包括試驗前準備。

(二)第二階段,如對聯動試車、投料試車等的要求,包括人員、設備、材料、燃料、電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條件。

(三)第三階段,如對性能測試及其他竣工試驗的要求,包括產能指標、產品質量標準、運營指標、環(huán)保指標等。

七、竣工驗收

八、竣工后試驗(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設計文件,及其相關審批、核準、備案要求。

(二)溝通計劃。

(三)風險管理計劃。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記錄。

(五)操作和維修手冊。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項目管理規(guī)定

(一)質量。

(二)進度,包括里程碑進度計劃(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與環(huán)境管理體系)。

(五)溝通。

(六)變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對承包人的主要人員資格要求。

(二)相關審批、核準和備案手續(xù)的辦理。

(三)對項目業(yè)主人員的操作培訓。

(四)分包。

(五)設備供應商。

(六)缺陷責任期的服務要求。

附件2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序號

材料、設備品種

規(guī)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元)

質量等級

供應時間

送達地點

備注

附件3 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fā)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經協(xié)商一致就(工程全稱)訂立工程質量保修書。

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二、質量保修期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為年;

3.裝修工程為年;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年;

5.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個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區(qū)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年;

7.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缺陷責任期

工程缺陷責任期為個月,缺陷責任期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單位/區(qū)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單位/區(qū)段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區(qū)段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責任期終止后,發(fā)包人應返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

四、質量保修責任

1.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fā)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發(fā)生緊急事故需搶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將設計業(yè)務分包的,應由原設計分包人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4.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fā)包人組織驗收。

五、保修費用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工程質量保修書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工程總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fā)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附件4主要建設工程文件目錄

文件名稱

套數

費用(元)

質量

移交時間

責任人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表

名 稱

姓名

職務

職稱

主要資歷、經驗及承擔過的項目

一、總部人員

項目主管

其他人員

二、現場人員

工程總承包

項目經理

項目副經理

設計負責人

采購負責人

施工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

造價管理

質量管理

計劃管理

安全管理

環(huán)境管理

其他人員

附件6價格指數權重表

序號

名稱

變更權重b

基本價格指數f0

備注

代號

權重

代號

指數

b1

f01

b2

f02

b3

f03

b4

f04

定值部分權重a

合計

(來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第10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gf-2017-0216)

gf-2017-0216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協(xié)議書

發(fā)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大唐盛世商務公寓、 白云山、龍珠塔、半島酒店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批準、核準或備案文號:

工程內容及規(guī)模:

工程所在省市詳細地址:

工程承包范圍:

二、工程主要生產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來源

三、主要日期

設計開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施工開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設計質量標準:

工程施工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金額:元)。

詳見合同價格清單分項表。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定義與解釋

本協(xié)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全部滿足之后生效:

發(fā)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字) (簽字)

工商注冊住所: 工商注冊住所:

企業(yè)組織機構代碼: 企業(yè)組織機構代碼: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第1條 一般規(guī)定

1.1定義與解釋

1.1.1合同,指由第1.2.1項所述的各項文件所構成的整體。

1.1.2通用條款,指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工程總承包合同過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條款,由本文件第1條至第20條組成。

1.1.3專用條款,指合同當事人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具體情況,對通用條款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條款。

1.1.4工程總承包,指承包人受發(fā)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行等階段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工程承包。

1.1.5發(fā)包人,指在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具有項目發(fā)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或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被發(fā)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

1.1.7聯合體,指經發(fā)包人同意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組成的,作為工程承包人的臨時機構,聯合體各方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各方應指定其中一方作為牽頭人。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務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法人或其它組織。

1.1.9發(fā)包人代表,指發(fā)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監(jiān)理人,指發(fā)包人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

1.1.11工程總監(jiān),指由監(jiān)理人授權、負責履行監(jiān)理合同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

1.1.12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任命的負責履行合同的代表。

設計負責人: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xié)調設計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施工負責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負責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規(guī)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施工負責人。

1.1.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臨時性工程。

1.1.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并交付發(fā)包人進行生產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單項工程,指專用條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項獨立功能的工程單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組成部分。

1.1.16臨時性工程,指為實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補任何質量缺陷,在現場所需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以及不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其它臨時設施。

1.1.17現場或場地,指合同約定的由發(fā)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現場辦公,工程物資、機具設施存放和工程實施的任何地點。

1.1.18項目基礎資料,指發(fā)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經有關部門對項目批準或核準的文件、報告(如選廠報告、資源報告、勘察報告等)、資料(如氣象、水文、地質等)、協(xié)議(如原料、燃料、水、電、氣、運輸等)和有關數據等,以及設計所需的其它基礎資料。

1.1.19現場障礙資料,指發(fā)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進行工程設計、現場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線纜、管道、受保護的古建筑、古樹木等坐標方位、數據和其它相關資料。

1.1.20設計階段,指規(guī)劃設計、總體設計、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等階段。設計階段的組成,視項目情況而定。

1.1.21工程物資,指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將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設備、材料和部件,以及進行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所需的材料等。

1.1.22施工,指承包人把設計文件轉化為永久性工程的過程,包括土建、安裝和竣工試驗等作業(yè)。

1.1.23竣工試驗,指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被發(fā)包人接收前,應由承包人負責進行的機械、設備、部件、線纜和管道能性能試驗。

1.1.24變更,指在不改變工程功能和規(guī)模的情況下,發(fā)包人書面通知或書面批準的,對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約定和設計要求完成土建、安裝,并通過竣工試驗。

1.1.26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后,為使發(fā)包人的操作人員、使用人員進入崗位進行竣工后試驗、試運行準備,由承包人與發(fā)包人進行工程交接,并由發(fā)包人頒發(fā)接收證書的過程。

1.1.27竣工后試驗,指工程被發(fā)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約定由發(fā)包人自行或在發(fā)包人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指導進行的工程的生產和(或)使用功能試驗。

1.1.28試運行考核,指根據合同約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試驗后,由發(fā)包人自行或在發(fā)包人的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指導下進行的包括合同目標考核驗收在內的全部試驗。

1.1.29考核驗收證書,指試運行考核的全部試驗完成并通過驗收后,由發(fā)包人簽發(fā)的驗收證書。

1.1.30工程竣工驗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驗收證書、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并按合同約定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結算資料,由發(fā)包人組織的工程結算與驗收。

1.1.31合同期限,指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雙方在合同下的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的期間。

1.1.32基準日期,指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3項目進度計劃,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實施階段(包括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工程接收、竣工后試驗至試運行考核等階段)或若干實施階段的時間計劃安排。

1.1.34施工開工日期,指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現場施工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1.1.35竣工日期,指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試驗)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包括按合同約定的任何延長日期。

1.1.36絕對日期,指以公歷年、月、日所表明的具體期限。

1.1.37相對日期,指以公歷天數表明的具體期限。

1.1.38關鍵路徑,指項目進度計劃中直接影響到竣工日期的時間計劃線路。該關鍵路徑由合同雙方在討論項目進度計劃時商定。

1.1.39日、月、年,指公歷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間的起點均指相應事件發(fā)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時間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間屆滿為條件,則起算點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間的到期日均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當日。

1.1.40工作日,指除中國法定節(jié)假日之外的其它公歷日。

1.1.41合同價格,指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試運行考核和服務等工作的價款。

1.1.42合同價格調整,指依據法律及合同約定需要增減的費用而對合同價格進行的相應調整。

1.1.43合同總價,指根據合同約定,經調整后的合同結算價格。

1.1.44預付款,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由發(fā)包人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

1.1.45工程進度款,指發(fā)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支付內容、支付條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設計、采購、施工和竣工試驗的進度款,及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的服務費以及工程總承包管理費等款項。

1.1.46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書,指依據有關質量保修的法律規(guī)定,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就工程質量保修相關事宜所簽訂的協(xié)議。

1.1.47缺陷責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約定發(fā)包人從工程進度款中暫時扣除的,作為承包人在施工過程及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責任擔保的金額。

1.1.48缺陷責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保修責任的期間,一般應為12個月。因缺陷責任的延長,最長不超過24個月。具體期限在專用條款約定。

1.1.4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數據電文包括: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1.1.5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須承擔的責任。

1.1.5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情形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1.52根據本合同工程的特點,需補充約定的其它定義。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yōu)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xié)議書

(2)本合同專用條款

(3)中標通知書

(4)招投標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合同附件

(7)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

(9)雙方約定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雙方授權代表簽署的會議紀要、備忘錄、補充文件、變更和洽商等書面形式的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2.2當合同文件的條款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據合同約定的解釋順序闡述清楚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當事人經協(xié)商未能達成一致,根據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2.3合同中的條款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作為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依據。

1.3語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yōu)先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主導語言。

在少數民族地區(qū),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編寫、解釋和說明本合同文件。

1.4適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需要明示的國家和地方的具體適用法律的名稱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在基準日期之后,因法律變化導致承包人的費用增加的,發(fā)包人應合理增加合同價格;如果因法律變化導致關鍵路徑工期延誤的,應合理延長工期。

1.5標準、規(guī)范

1.5.1適用于本工程的國家標準規(guī)范、和(或)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標準規(guī)范、和(或)企業(yè)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或編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2發(fā)包人使用國外標準、規(guī)范的,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供的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5.3沒有相應成文規(guī)定的標準、規(guī)范時,由發(fā)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fā)包人認可后執(zhí)行。承包人需要對實施方法進行研發(fā)試驗的,或須對施工人員進行特殊培訓的,除合同價格已包含此項費用外,雙方應另行簽訂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其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1.5.4在基準日期之后,因國家頒布新的強制性規(guī)范、標準導致承包人的費用增加的,發(fā)包人應合理增加合同價格;導致關鍵路徑工期延誤的,發(fā)包人應合理延長工期。

1.6保密事項

當事人一方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業(yè)秘密、技術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確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同意,不得對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該商業(yè)秘密、技術秘密等保密信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應予以提供。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簽訂保密協(xié)議,作為合同附件。

第2條 發(fā)包人

2.1發(fā)包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2.1.1負責辦理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xù),取得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完成拆遷補償工作,使項目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及合同約定的開工條件,并提供立項文件。

2.1.2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格調整、付款、竣工結算義務。

2.1.3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和適用法律關于安全、質量、環(huán)境保護和職業(yè)健康等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對承包人的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等實施工作提議、修改和變更,但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2.1.4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對因承包人原因給發(fā)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和損害,提出賠償。

2.1.5發(fā)包人認為必要時,有權以書面形式發(fā)出暫停通知。其中,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的暫停,給承包人造成的費用增加由發(fā)包人承擔,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2發(fā)包人代表

發(fā)包人委派代表,行使發(fā)包人委托的權利,履行發(fā)包人的義務,但發(fā)包人代表無權修改合同。發(fā)包人代表依據本合同井在其授權范回內履行其職責。發(fā)包人代表根據合同約定的范圍和事項,向承包人發(fā)出的書面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發(fā)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和職責在專用條款約定。發(fā)包人決定替換其代表時,應將新任代表的姓名、職務、職權和任命時間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監(jiān)理人

2.3.1發(fā)包人對工程實行監(jiān)理的,監(jiān)理人的名稱、工程總監(jiān)、監(jiān)理范圍、內容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寫明。

監(jiān)理人按發(fā)包人委托監(jiān)理的范圍、內容、職權利權限,代表發(fā)包人對承包人實施監(jiān)督。監(jiān)理人向承包人發(fā)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工程總監(jiān)簽字后送交承包人實施,并抄送發(fā)包人。

2.3.2工程總監(jiān)的職權與發(fā)包人代表的職權相重疊或不明確時,由發(fā)包人予以協(xié)調和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總監(jiān)無權改變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2.3.4發(fā)包人更換工程總監(jiān)時,應提前 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寫明替換者的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間。

2.4安全保證

2.4.1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負責協(xié)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的地下、地上已有設施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本、文物及墳墓等的安全保護工作,維護現場周圍的正常秩序,并承擔相關費用。

2.4.2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負貨對工程現場臨近發(fā)包人正在使用、運行、或由發(fā)包人用于生產的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置、設施、設備等,設置隔離設施,豎立禁止入內、禁止動火的明顯標志,判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須遵守的安全規(guī)定和位置范圍。因發(fā)包人的原因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傷害,由發(fā)包人負責。

2.4.3本合同未作約定,而在工程主體結構或工程主要裝置完成后,發(fā)包人要求進行涉及建筑主體及承重結構變動、或涉及重大工藝變化的裝修工程時,雙方可另行簽訂委托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發(fā)包人自行決定此類裝修或發(fā)包人與第三方簽訂委托合同,由發(fā)包人或發(fā)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設計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損失、損害由發(fā)包人負責.

2.4.4發(fā)包人負責對其代表、雇員、監(jiān)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guī)定。承包人應在工程現場以標牌明示相關安全規(guī)定,或將安全規(guī)定發(fā)送給發(fā)包人。因發(fā)包人的代表、雇員、監(jiān)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員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guī)定所發(fā)生的人身傷害、安全事故,由發(fā)包人負責。

2.4.5發(fā)包人、發(fā)包人代表、雇員、監(jiān)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員應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的相關約定。

2.5保安責任

2.5.1現場保安工作的責任主體由專用條款約定。承擔現場保安工作的方負責與當地有關治安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協(xié)調,并承擔所發(fā)生的相關費用。

2.5.2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商定工程實施階段及區(qū)域的保安責任劃分,并編制各自的相關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作為合同附件。

2.5.3發(fā)包人按合同約定占用的區(qū)域、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由發(fā)包人承擔相關保安工作,及因此產生的費用、損害和責任。

第3條 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3.1.1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工程的功能、規(guī)模、考核目標和竣工日期,完成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或)指導竣工后試驗等工作,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本工程的具體承包范圍,應依據合同協(xié)議書第一項“工程概況”中有關“工程承包范圍”的約定。

3.1.2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自費修復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設計、文件、設備、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中發(fā)現的缺陷。

3.1.3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發(fā)包人的要求,提交相關報表。報表的類別、名稱、內容、報告期、提交時間和份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1.4承包人有權根據4.6.4款承包人的復工要求、14.9款付款時間延誤和17條不可抗力的約定,以書面形式向發(fā)包人發(fā)出暫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暫停,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由其自負,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應自費趕上。

3.1.5對因發(fā)包人原因給承包人帶來任何損失、損失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賠償和(或)延長竣工日期。

3.2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

3.2.1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應是當事人雙方所確認的人選。項目負責人經授權并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本合同。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的姓名、職責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2.2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應是承包人的員工,承包人應在合同生效后10日內向發(fā)包人提交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無權履行職責,由此影響工程進度或發(fā)生其它問題的,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3.2.3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應常駐項目現場,且每月在現場時間不得少于專用條款約定的天數。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確需離開項目現場時應事先取得發(fā)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按照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2項目負責人按合同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并按發(fā)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jiān)依據合同發(fā)出的指令組織項目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fā)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jiān)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人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須在事后48小時內向發(fā)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jiān)送交書面報告。

3.2.3承包人部更換項目經理時,提前 1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并征得發(fā)包人的同意,繼任的項目經理須繼續(xù)履行第3.2.1款約定的職責和權限。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4發(fā)包人有權以書而形式通知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應說明更換因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15日內向發(fā)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發(fā)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后仍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后的30日內進行更換,并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姓名、簡歷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新任項目經理繼續(xù)履行第3.2.1款約定的職責和權限 。

3.3工程質量保證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規(guī)范,確保設計、采購、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試驗等各項工作的質量,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通過質量保修責任書的形式約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3.4安全保證

3.4.1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安全生嚴的法律規(guī)定, 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安全施工

承包人應遵守7.8款職業(yè)健康、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的約定。

3.4.3因承包人未遵守發(fā)包人按2.4.2 款通知的安全規(guī)定和位置范圍限定所造成的損失和傷害,由承包人負責。

3.4.4承包人全面負責其施工場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進入施工場地的人員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發(fā)生的人身傷害、安全事故, 由承包人負責。

3.5職業(yè)健康和環(huán)境保護保證

3.5.1工程設計

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并遵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環(huán)境保護條例》及其它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工程的環(huán)境保護設計及職業(yè)健康防護設計,保證工程符合環(huán)統(tǒng)保護和職業(yè)健康相關法律和標準規(guī)定。

3.5.2職業(yè)健康和環(huán)境保護

承包人應遵守7.8款職業(yè)健康、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的約定。

3.6進度保證

承包人按4.1款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合理有序地組織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所需要的各類資源,以及派出有經驗的竣工后試驗的指導人員,采用有效的實施方法和組織措施,保證項目進度計劃的實現。

3.7現場保安

承包人承擔其進入現場、施工開工至發(fā)包人接收單項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現場保安責任(含承包人的預制加工場地、辦公及生活營區(qū))。并負責編制相關的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提交給發(fā)包人。

3.8分包

3.8.1分包約定

承包人只能對專用條款約定列出的工作事項(含設計、采購、施工、勞務服務、竣工試驗等)進行分包。

專用條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項,承包人可在工程實施階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項向發(fā)包人提交申請,發(fā)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項申請后的15日內,予以批準或提出意見。發(fā)包人未能在15日批準亦未提出意見的,承包人有權在提交該分包事項后的第1 6 日開始, 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

3.8.2分包人資質

分包人應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企業(yè)資質等級,否則不能作為分包人。承包人有義務對分包人的資質進行審查。

3.8.3承包人不得將承包的工程對外轉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將承包的全部工程對外分包。

3.8.4設計、施工和工程物資等分包人,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分包事項的管理規(guī)定。

3.8.5對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約定,按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fā)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項。

3.8.6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

承包人對分包人的行為向發(fā)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4條 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

4.1項目進度計劃

4.1.1項目進度計劃

承包人負責編制項目進度計劃,項目進度計劃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試驗),應符合合同協(xié)議書的約定。關鍵路徑及關鍵路徑變化的確定原則、承包人提交項目進度計劃的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項目進度計劃經發(fā)包人批準后實施, 但發(fā)包人的批準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4.1.2自費趕上項目進度計劃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項目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有義務、發(fā)包人也有權利要求承包人自費采取措施,趕上項目進度計劃。

4.1.3項目進度計劃的調整

出現下列情況,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并對項目進度計劃進行調整:

(1)發(fā)包人根據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或未能按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和14.3.2款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導致4.3.2款約定的設計開工日期延誤,或4.4.2款約定的采購開始日期延誤,或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

(2)根據4.2.4款第2項的約定,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某個設計階段審核會議時間的延誤。

(3)根據4.2.4款第3項的約定,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的時間延長的。

(4)根據合同約定的其它延長竣工日期的情況。

4.1.4發(fā)包人的趕工要求

合同實施過程中發(fā)包人書面提出加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的趕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時,承包人應提交趕工方案,采取趕工措施。因趕工引起的費用增加,按13.2.4 款的變更約定執(zhí)行。

4.2設計進度計劃

4.2.1設計進度計劃

承包人根據批準的項目進度計劃和5.3.1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發(fā)包人組織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編制設計進度計劃。設計進度計劃經發(fā)包人認可后執(zhí)行。發(fā)包人的認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4.2.2設計開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發(fā)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及14.3.2款的預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為設計開工日期。

4.2.3設計開工日期延誤

因發(fā)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約定提供設計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等相關資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和支付時間支付預付款,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設計開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按4.1.2 款的約定,自費趕上。因發(fā)包人原因給承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支付相應費用。

4.2.4設計階段審查日期的延誤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其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提交相關階段的設計文件、或提交的相關設計文件不符合相關審核階段的設計深度要求時,造成設計審查會議延誤的,由承包人依據4. 1. 2 款的約定, 自費采取措施趕上;造成關鍵路徑延誤,或給發(fā)包人造成損失(審核會議準備費用)的,由承包人承擔。

(2) 因發(fā)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造成某個設計階段審查會議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承包人帶來的窩工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

(3) 政府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時間延長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雙方帶來的費用增加,由雙方各自承擔。

4.3采購進度計劃

4.3.1采購進度計劃

承包人的采購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并與設計、施工、和(或)竣工試驗及竣工后試驗的進度計劃相銜接。采購進度計劃的提交份數和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4.3.2采購開始日期

采購開始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4.3.3采購進度延誤

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采購延誤,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采購延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若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施工進度計劃

4.4.1施工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在現場施工開工15 日前向發(fā)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進度計劃在內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的開竣工時間,應符合合同協(xié)議書對施工開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約定,并與項目進度計劃的安排協(xié)調一致。發(fā)包人需承包人提交關鍵單項工程和(或)關鍵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交的份數和時間。

4.4.2施工開工日期延誤

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根據下列約定確定延長竣工日期:

(1)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開竣工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支付相應費用。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的,需說明正當理由,自費采取措施及早開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3竣工日期

(1)承包項目的試試階段含竣工試驗階段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1)根據專用條款(9.1款工程接收)約定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

2)單項工程中最后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為該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2)承包項目的實施階段不含竣工試驗階段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1)根據專用條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約定的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guī)定的單項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業(yè),并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guī)定的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全部施工作業(yè),且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承包人為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預留的施工部位、或發(fā)包人要求預留的施工部位、不影響發(fā)包人實質操作使用的零星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不影響竣工日期的確定。

4.5誤期賠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承擔誤期誤害賠償責任。每日延誤的賠償金額,及累計的最高賠償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fā)包人有權從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或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除賠償金額。

4.6暫停

4.6.1因發(fā)包人原因的暫停

因發(fā)包人原因通知的暫停,應列明暫停的日期及預計暫停的期限。雙方應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關約定。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暫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暫停時,雙方根據17.1款不可抗力發(fā)生時的義務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條款的約定, 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暫停時承包人的工作

當發(fā)生4.6.1款發(fā)包人的暫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約定的暫停時,承包人應立即停止現場的實施工作。并根據合同約定負責在暫停期間,對工程、工程物資及承包人文件等進行照管和保護。因承包人未能盡到照管、保護的責任,造成損壞、丟失等,使發(fā)包人的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4.6.4承包人的復工要求

根據發(fā)包人通知暫停的,承包人有權在暫停45日后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復工的通知。不能復工時,承包人有權根據13.2.5款調減部分工程的約定,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

發(fā)包人的暫停超過45日且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或發(fā)包人的暫停超過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暫停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有權根據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約定,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發(fā)包人的復工

發(fā)包人發(fā)出復工通知后,有權組織承包人對受暫停影響的工程、工程物資進行檢查,承包人應將檢查結果及需要恢復、修復的內容和估算通知發(fā)包人,經發(fā)包人確認后,所發(fā)生的恢復、修復價款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恢復、修復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暫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暫停,所發(fā)生的損失、損害及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4.6.7工程暫停時的付款

因發(fā)包人原因暫停的復工后,未影響到整個工程實施時,雙方應依據2.1.5款的約定商定因該暫停給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費用,承包人應將其款項納入當期的付款申請,由發(fā)包人審查支付。

因發(fā)包人原因暫停的復工后,影響到部分工程實施時,且承包人根據4.6.4款要求調減部分工程并經發(fā)包人批準,發(fā)包人應從合同價格中調減該部分款項,雙方還應依據2.1.5款的約定商定承包人因該暫停所增加的合理費用,承包人應將其增減的款項納入當期付款申請,由發(fā)包人審查支付。

因發(fā)包人原因的暫停,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且承包人根據4.6.4款第二段的約定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雙方應根據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關約定,辦理結算和付款。

第5條 技術與設計

5.1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設計方案

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

承包人負責提供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和(或)建筑設計方案(含總體布局、功能分區(qū)、建筑造型和主體結構等)時,應對所提供的工藝流程、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它資料要求,和(或)總體布局、功能分區(qū)、建筑造型及其結構設計等負責。

承包人應對專用條款約定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負責。該試運行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作為發(fā)包人根據10.3.3款進行試運行考核的評價依據。

5.1.2發(fā)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

發(fā)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和(或)建筑設計方案(含總體布局、功能分區(qū)、建筑造型和主體結構,或發(fā)包人委托第三方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筑設計方案)時,應對所提供的工藝流程、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資料、發(fā)包人的要求,和(或)總體布局、功能分區(qū)、建筑造型和主體結構等,或第三方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筑設計方案負責。

發(fā)包人有義務指導、審查由承包人根據發(fā)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所進行的生產工藝設計和(或)建筑設計,并予以確認。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的各項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說明及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考核責任,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并作為發(fā)包人根據10.3.3款進行試運行考核和考核責任的評價依據。

5.2設計

5.2.1發(fā)包人的義務

(1)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發(fā)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法律或行業(yè)規(guī)定,向承包人提供設計需要的項目基礎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齊全性和及時性負責。上述項目基礎資料不真實、不準確或不齊全時,發(fā)包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進一步補充資料。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其中,工程場地的基準坐標資料(包括基準控制點、基準控制標高和基準坐標控制線) ,發(fā)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有義務配合承包人在現場的實測復驗。承包人因糾正坐標資料中的錯誤,造成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fā)包人負責其相關費用增加,竣工日期給予合理延長。

發(fā)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有專利商提供的技術或工藝包,或是第三方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發(fā)包人應組織專利商或第三方設計單位與承包人進行數據、條件和資料的交換、協(xié)調和交接。

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提供項目基礎資料及其補充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或發(fā)包人計劃變更,造成承包人設計停工、返工或修改的,發(fā)包人應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 提供現場障礙資料。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適用法律規(guī)定,在設計開始前,提供與設計、施工有關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現場障礙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齊全性和及時性負責。因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造承包人的設計停工、返工和修改的,發(fā)包人應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提供項目障礙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 承包人無法核實發(fā)包人所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的數據、條件和資料的,發(fā)包人有義務給予進一步確認。

5.2.2承包人的義務

(1)承包人與發(fā)包人(及其專利商、第三方設計單位)應以書面形式交接發(fā)包人按5.2.1款第(1)項提供與設計有關的項目基礎資料、第(2)項提供的與設計有關的現場障礙資料。對這些資料中的短缺、遺漏、錯誤、疑問,承包人應在收到發(fā)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后15日內向發(fā)包人提出進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時間內提出要求而發(fā)生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順延。其中,對工程場地的基準坐標資料(包括基準控制點、基準控制標高和基準坐標控制線),承包人有義務約定實測復驗的時間并糾正其錯誤(如果有),因承包人對此項工作的延誤,導致的費用增加和關鍵路線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2)承包人有義務按照發(fā)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和國家有關部門、行業(yè)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的設計深度開展工程設計,并對其設計的工藝技術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環(huán)境保護、職業(yè)健康的標準,設備材料的質量、工程質量和完成時間負責。因承包人設計的原因,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5.2.3遵守標準、規(guī)范

(1)1.5款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適用于發(fā)包人按單項工程接收和(或)整個工程接收。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國家頒布了新的標準或規(guī)范時,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提交有關新標準、新規(guī)范的建議書。對其中的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承包人應嚴格遵守,發(fā)包人作為變更處理;對于非強制性的標準、規(guī)范,發(fā)包人可決定采用或不采用,決定采用時,作為變更處理。

(3)依據適用法律和合同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所完成的設計圖紙、設計文件中的技術數據和技術條件,是工程物資采購質量、施工質量及竣工試驗質量的依據。

5.2.4操作維修手冊

由承包人指導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試驗,并編制操作維修手冊的,發(fā)包人應按5.2.1款第(1)項第二段的約定,責令其專利商或發(fā)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冊,并對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齊全性和及時性負責,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時除外。發(fā)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冊,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維修手冊的份數、提交期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2.5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的提交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3.6設計缺陷的自費修復,自費趕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文件存在遺漏、錯誤、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應自費修復、彌補、糾正和完善。造成設計進度延誤時,應自費采取措施趕上。

5.3設計階段審查

5.3.1本工程的設計階段、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組織和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約定。發(fā)包人負責組織設計階段審查會議,并承擔會議費用及發(fā)包人的上級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參加審查會議的費用。

5.3.2承包人應根據5.3.1款的約定,向發(fā)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設計文件,設計文件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行業(yè)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的深度規(guī)定。承包人有義務自費參加發(fā)包人組織的設計審查會議、向審查者介紹、解答、解釋其設計文件,并自費提供審查過程中需提供的補充資料。

5.3.3發(fā)包人有義務向承包人提供設計審查會議的批準文件和紀要。承包人有義務按相關設計審查階段批準的文件和紀要,并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設計規(guī)定,對相關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約定的時間,向發(fā)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完整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致使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會議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誤、窩工損失,及發(fā)包人增加的組織會議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3.5發(fā)包人有權在5.3.1款約定的各設計審查階段之前,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提出建議、進行預審和確認,發(fā)包人的任何建議、預審和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和義務。

5.4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

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對發(fā)包人的操作維修人員進行培訓的,另行簽訂培訓委托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5.5知識產權

雙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雙方(含一方或雙方相關的專利商、第三方設計單位或設計人)的技術專利、建筑設計方案、專有技術、設計文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簽訂知識產權及保密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6條 工程物資

6.1工程物資的提供

6.1.1發(fā)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

(1)發(fā)包人依據5.2.3款第(3)項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技術參數、技術條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數量,負責組織工程物資(包括其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廠商提交的技術文件)的采購,負責運抵現場,并對其需用量、質量檢查結果和性能負責。

由發(fā)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的類別、數量,在專用條款中列出。

(2)因發(fā)包人采購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件等)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存在質量缺陷、延誤抵達現場,給承包人造成窩工、停工、或導致關鍵路徑延誤的,按13條變更和合同價調整的約定執(zhí)行。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國家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造成發(fā)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件等)不符合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時,由發(fā)包人負資修復或重新訂貨。如委托承包人修復,作為變更處理。

(3)發(fā)包人請承包人參加境外采購工作時,所發(fā)生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

(1)承包人應依據5.2.3款第(3)項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技術參數、技術條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數量,負責組織工程物資采購(包括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廠商提供的技術文件),負責運抵現場,并對其需用量、質量檢查結果和性能負責。

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的類別、數量,在專用條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件等)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所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費修復,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國家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規(guī)范,造成承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件等),雖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但不符合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重新訂貨,并作為變更處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試驗的生產性材料,在專用條款中列出類別和(或)清單。

6.1.3承包人對供應商的選擇

承包人應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相關工程物資的供貨商或制造廠。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進行招標。

承包人不得在設計文件中或以口頭暗示方式指定供應商和制造廠,只有唯一廠家的除外。發(fā)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應商和制造廠。

6.1.4工程物資所有權

承包人根據6.1.2款約定提供的工程物資,在運抵現場的交貨地點并支付了采購進度款,其所有權轉為發(fā)包人所有。在發(fā)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義務對工程物資進行保管、維護和保養(yǎng),未經發(fā)包人批準不得運出現場。

6.2檢驗

6.2.1工廠檢驗與報告

(1)承包人遵守相關法律規(guī)定,負責6.1.2款約定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部件和備品備件,及竣工后試驗物資的強制性檢查、檢驗、監(jiān)測和試驗,并向發(fā)包人提供相關報告。報告內容、報告期和提交份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承包人邀請發(fā)包人參檢時,在進行相關加工制造階段的檢查、檢驗、監(jiān)測和試驗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參檢的內容、地點和時間。發(fā)包人在接到邀請后的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參檢或不參檢。

(3)發(fā)包人承擔其參檢人員在參檢期間的工資、補貼、差旅費和住宿費等,承包人負責辦理進入相關廠家的許可,并提供方便。

(4)發(fā)包人委托有資格、有經驗的第三方代表發(fā)包人自費參檢的,應在接到承包人邀請函后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寫明受托單位及受托人員的名稱、姓名及授予的職權。

(5)發(fā)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參檢,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對其采購的工程物資的質量責任。

6.2.2覆蓋和包裝的后果

發(fā)包人已在6.2.1款約定的日期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參檢,并依據約定日期提前或按時到達指定地點,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資未經發(fā)包人現場檢驗已經被覆蓋、包裝或已運抵啟運地點時,發(fā)包人有權責令承包人將其運回原地、拆除覆蓋、包裝,重新進行檢查或檢驗或檢測或試驗及復原,承包人應承擔因此發(fā)生的費用。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6.2.3未能按時參檢

發(fā)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約定時間參檢,承包人可自行組織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質檢結果視為是真實的。發(fā)包人有權在此后,以變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或增加試驗細節(jié)或改變試驗地點。工程物資經質檢合格的,所發(fā)生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工程物資經質檢不合格時,所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6.2.4現場清點與檢查

(1)發(fā)包人應在其根據6.1.1款約定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運抵現場前5日通知承包人。發(fā)包人(或包括為發(fā)包人提供工程物資的供應商)與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貨物的提貨單據清點箱件數量及進行外觀檢查,并根據裝箱單清點箱內數量、出廠合格證、圖紙、文件資料等,并進行外觀檢查。經檢查清點后雙方人員簽署交接清單。

經現場檢查清點發(fā)現箱件短缺,箱件內的物資數量、圖紙、資料短缺,或有外觀缺陷的,發(fā)包人應負責補齊或自費修復,工程物資在缺陷未能修復之前不得用于工程。當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復缺陷時,另行簽訂追加合同。因上述情況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承包人應在其根據6.1.2款約定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運抵現場前5日通知發(fā)包人。承包人(或包括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資的供應商、或分包人)與發(fā)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監(jiān)理人)按每批貨物的提貨單據清點箱件數量及進行外觀檢查,并根據裝箱單清點箱內數量、出場合格證、圖紙、文件資料等,并進行外觀檢查。經檢查清點后,雙方人員簽署開箱檢驗證明。

經現場檢查清點發(fā)現箱件短缺,箱件內的數量、圖紙、資料短缺,或有外觀缺陷的,承包人應負責補齊或自費修復,工程物資在缺陷未能修復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6.2.5質量監(jiān)督部門及消防、環(huán)保等部門的參檢

發(fā)包人、承包人隨時接受質量監(jiān)督部門、消防部門、環(huán)保部門、行業(yè)等專業(yè)檢查人員對制造、安裝及試驗過程的現場檢查,其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承包人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因上述部門在參檢中提出的修改、更換等意見所增加的相關費用,應根據6.1.1款或6.1.2款約定的提供工程物資的責任方來承擔;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責任方為承包人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責任方為發(fā)包人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6.3進口工程物資的采購、報關、清關和商檢

6.3.1工程物資的進口采購責任方,及采購方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采購責任方負責報關、清關和商檢,另一方有義務協(xié)助。

6.3.2因工程物資報關、清關和商檢的延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承包人負責進口采購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fā)包人負責進口采購的,竣工日期給予相應延長,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6.4運輸與超限物資運輸

承包人負責采購的超限工程物資(超重、超長、超寬、超高)的運輸,由承包人負責,該超限物資的運輸費用及其運輸途中的特殊措施、拆遷、賠償等全部費用,包含在合同價格內。運輸過程中的費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專用條款另有約定除外。

6.5重新訂貨及后果

6.5.1依據6.1.1款及6.3.1款的約定,由發(fā)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存在缺陷時,經發(fā)包人組織修復仍不合格的,由發(fā)包人負責重新訂貨并運抵現場。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的,由發(fā)包人承擔所發(fā)生的實際費用;導致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6.5.2依據6.1.2款及6.3.1款的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時,經承包人修復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負責重新訂貨并運抵現場。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6.6工程物資保管與剩余

6.6.1工程物資保管

根據6.1.1款由發(fā)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6.1.2款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的約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資的類別和數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承包人應按說明書的相關規(guī)定對工程物資進行保管、維護、保養(yǎng),防止變形、變質、污染和對人身造成傷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維護方案的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保管維護方案應包括:工程物資分類和保管、保養(yǎng)、保安、領用制度,以及庫房、特殊保管庫房、堆場、道路、照明、消防、設施、器具等規(guī)劃。保管所需的一切費用,包含在合同價格內。由發(fā)包人提供的庫房、堆場、設施和設備,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6.6.2剩余工程物資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資(含承包人負責采購提供的工程物資并受到了采購進度款,及發(fā)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資),在竣工試驗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無償移交給發(fā)包人,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時除外。

第7條 施工

7.1發(fā)包人的義務

7.1.1基準坐標資料

承包人因放線需請發(fā)包人與相關單位聯系的事項,發(fā)包人有義務協(xié)助。

7.1.2審查總體施工組織設計

發(fā)包人有權對承包人根據7.2.2款約定提交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并在接到總體施工組織設計后20日內提出建議和要求。發(fā)包人的建議和要求,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發(fā)包人未能在20日內提出任何建議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按提交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實施。

7.1.3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和7.2.3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臨時占地資料,與承包人約定進場條件,確定進場日期。發(fā)包人應提供施工場地、完成進場道路、用地許可、拆遷及補償等工作,保證承包人能夠按時進入現場開始準備工作。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進場時間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發(fā)包人承擔承包人因此發(fā)生的相關窩工費用。

7.1.4提供臨時用水、用電等和節(jié)點鋪設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按7.2.4款的約定,在承包人進場前將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等接至約定的節(jié)點位置,并保證其需要。上述臨時使用的水、電等的類別、取費單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fā)包人按實際計量結果收費。發(fā)包人無法提供的水、電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相關費用由承包人納入報價并承擔相關責任。

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的類別和時間完成節(jié)點鋪設,使開工時間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未能按約定的品質、數量和時間提供水、電等,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5辦理開工等批準手續(xù)

發(fā)包人在開工日期前,辦妥須要由發(fā)包人辦理的開工批準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及其它所需的許可、證件和批文等。

7.1.6施工過程中須由發(fā)包人辦理的批準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根據7.2.6款的約定,通知須由發(fā)包人辦理的各項批準手續(xù),由發(fā)包人申請辦理。

因發(fā)包人未能按時辦妥上述批準手續(xù),給承包人造成的窩工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相應順延。

7.1.7提供施工障礙資料

發(fā)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與施工場地相關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的坐標位置。發(fā)包人根據5.2.1款第(1)項、第(2)項的約定,已經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對發(fā)包人在合同約定時間之后提供的障礙資料,可依據13.2.3款施工變更的約定提交變更申請,對于承包人的合理請求發(fā)包人應予以批準。因發(fā)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礙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給承包人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由發(fā)包人承擔賠償責任。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8承包人新發(fā)現的施工障礙

發(fā)包人根據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約定發(fā)出的通知,與有關單位進行聯系、協(xié)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及臨近的影響工程實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地下管線、線纜、設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墳墓等的保護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對于新發(fā)現的施工障礙,承包人可依據13.2.3款施工變更范圍第(3)項的約定提交變更申請,對于承包人的合理請求發(fā)包人應予以批準。施工障礙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9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計劃確認

發(fā)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據7.8款約定提交的“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計劃后20日內對之進行確認。發(fā)包人有權檢查其實施情況并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承包人應按照發(fā)包人合理建議自費整改。

7.1.10其它義務

發(fā)包人應履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由發(fā)包人履行的其它義務。

7.2承包人的義務

7.2.1放線。

承包人負責對工程、單項工程、施工部位放線,并對放線的準確性負責。

7.2.2施工組織設計。

承包人應在施工開工15日前或雙方約定的其它時間內,向發(fā)包人提交總體施工組織設計。隨著施工進展向發(fā)包人提交主要單項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對發(fā)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要求,承包人應自費修改完善。

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的份數和時間,及需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單項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項工程的名稱、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7.2.3提交臨時占地資料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fā)包人提交以下臨時占用資料:

(1)根據6.6.1款保管工程物資所需的庫房、堆場、道路用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用途說明,并須單列需要由發(fā)包人租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和用途說明;

(2)施工用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用途說明,并須單列要求發(fā)包人租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和用途說明;

(3)進入施工現場道路的入口坐標位置,并須指明要求發(fā)包人鋪設與城鄉(xiāng)公共道路相連接的道路走向、長度、路寬、等級、橋涵承重、轉彎半徑和時間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時提交上述資料,導致7.1.3款約定的進場日期延誤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7.2.4臨時用水、用電等

承包人應在施工開工日期30日前或雙方約定的其它時間,按本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發(fā)包人能夠提供的臨時用水、用電等類別,向發(fā)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資保管)所需的臨時用水、用電等的品質、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時間和節(jié)點位置等資料。承包人自費負責計量儀器的購買、安裝和維護,并依據7.1.4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單價向發(fā)包人交費,雙方另有約定時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約約定提交上述資料,造成發(fā)包人費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誤時,由承包人負責。

7.2.5協(xié)助發(fā)包人辦理開工等批準手續(xù)

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20日前,通知發(fā)包人向有關部門辦理須由發(fā)包人辦理的開工批準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及其它許可、證件、批件等。發(fā)包人需要時,承包人有義務提供協(xié)助。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代辦并被承包人接受時,雙方可另行簽訂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7.2.6施工過程中需通知辦理的批準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因增加場外臨時用地,臨時要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yè),或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應提前10日通知發(fā)包人辦理相關申請批準手續(xù)。并按發(fā)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證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發(fā)包人或未能按時提供由發(fā)包人辦理申請所需的承包人的相關文件、資料和證件等,造成承包人窩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7.2.7提供施工障礙資料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在每項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開工20日前,向發(fā)包人提交施工場地的具體范圍及其坐標位置,發(fā)包人須對上述范圍內提供相關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的坐標位置(不包括發(fā)包人根據5.2.1款第(1)項、第(2)項中已提供的現場障礙資料)。發(fā)包人在合同約定時間之后提出的現場障礙資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變更的約定辦理。

發(fā)包人已提供上述相關資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護義務,造成的損失、損害和責任,由承包人負責。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7.2.8新發(fā)現的施工障礙

承包人對在施工過程中新發(fā)現的場地周圍及臨近影響施工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以及地下管線、線纜、構筑物、文物、化石和墳墓等,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發(fā)包人。新發(fā)現的施工障礙,按照13.2.3款的施工變更約定辦理。

7.2.9施工資源

承包人應保證其人力、機具、設備、設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轉材料及其它施工資源,滿足實施工程的需求。

7.2.10設計文件的說明和解釋

承包人應在施工開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監(jiān)理人說明設計文件的意圈,解釋設計文件,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7.2.11工程的保護與維護

承包人應在開工之日起至發(fā)包人接收工程或單項工程之日止,負責工程或單項工程的照管、保護、維護和保安責任,保證工程或單項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損失、損害。

7.2.12清理現場

承包人負責在施工過程中及完工后對現場進行清理、分類堆放,將殘余物、廢棄物、垃圾等運往發(fā)包人、或當地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消理現場的費用在專

用條款中寫明。承包人應將不再使用的機具、設備、設施和臨時工程等撤離現場,或運到發(fā)包人指定的場地。

7.2.13其它義務

承包人應履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應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關義務。

7.3施工技術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術方法符合有關操作規(guī)程、安全規(guī)程及質量標準。

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該方法后的5日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建議,發(fā)包人的任何此類確認和建議,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7.4人力和機具資源

7.4.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向發(fā)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資源計劃一覽表。施工人力資源計劃應符合施工進度計劃的需要;并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報表格式、內容、份數和報告期,向發(fā)包人提供實際進場的人力資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資源計劃一覽表投入足夠工種和人力,導致實際施工進度明顯落后于施工進度計劃時,發(fā)包人有權通知承包人按計劃一覽表列出的工種和人數,在合理時間內調派人員進入現場,并自費趕上進度。否則,發(fā)包人有權責令承包人將某些單項工程、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發(fā)生的費用及延誤的時間由承包人承擔。

7.4.2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向發(fā)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機具資源計劃一覽表。施工機具資源計劃符合施工進度計劃的需要。并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報表格式、內容、份數和報告期,向發(fā)包人提供實際進場的主要施工機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機具資源計劃一覽表投入足夠的機具,導致實際施工進度落后于施工進度計劃時,發(fā)包人有權通知承包人按該一覽表列出的機具數量,在合理時間內調派機具進入現場。否則,發(fā)包人有權向承包人提供相關機具,因此所發(fā)生的費用及延誤的時間由承包人承擔。

7.5質量與檢驗

7.5.1質量與檢驗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隨時接受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所進行的安全、質量的監(jiān)督和檢查。承包人應為此類監(jiān)督、檢查提供方便。

(2)發(fā)包人委托第三方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驗收結果視為發(fā)包人的驗收結果。

(3)承包人應遵守施工質量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負有對其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圖紙交底、技術交底、操作規(guī)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質量標準交底,及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任。

(4) 承包人應按照設計文件、施工標準和合同約定,負責編寫施工試驗和檢測方案,對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配件)進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義務自費修復和(或)更換不合格的工程物資、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發(fā)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經承包人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不合格的,發(fā)包人應自費修復和(或)更換,因此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5) 承包人的施工應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施工質量評定以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應自費修復、返工、更換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7.5.2質檢部位與參檢方。質檢部位分為: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與承包人三方參檢的部位;監(jiān)理人與承包人兩方參檢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參檢的部位。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的部位、檢查標準及驗收的表格格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承包人應將按上述約定,經其一方檢查合格的部位報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人備案。發(fā)包人和工程總監(jiān)有權隨時對備案的部位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

7.5.3通知參檢方的參檢。承包人自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合格的,按7.5.2款專用條款約定的質檢部位和參檢方,通知相關參檢單位在24小時內參加檢查。參檢方未能按時參加的,承包人應將自檢合格的結果于其后的24小時內送交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簽字,24小時后未能簽字,視為質檢結果已被發(fā)包人認可。此后3日內,承包人可發(fā)出視為發(fā)包人和(或)覽理人已確認該質檢結果的通知。

7.5.4質量檢查的權利。發(fā)包人及其授權的監(jiān)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yè)的情況下,具有對任何施工區(qū)域進行質量監(jiān)督、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的權利。承包人應為此類質量檢查活動提供便利。經質檢發(fā)現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質量缺陷時,發(fā)包人有權下達修復、暫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換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重新進行質量檢查。按7.5.3款的約定,經質量檢查合格的工程部位,發(fā)包人有權在不影響工程正常施工的條件下,重新進行質量檢查。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結果不合格時,因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的結果合格時,承包人增加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5.6因發(fā)包人代表和(或)監(jiān)理人的指令失誤,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發(fā)生的追加施工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6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7.6.1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需要質檢的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分類、部位、質檢內容、質檢標準、質檢表格和參檢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7.6.2驗收通知和驗收。承包人對自檢合格的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部位,應在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前的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驗收。通知應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雙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覆蓋、進行緊后作業(yè),編制并提交隱蔽工程竣工資料以及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人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

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在驗收合格24小時后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的,視為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隱蔽或進行緊后作業(yè)。經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限定的時間內修正,重新通知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驗收。

7.6.3未能按時參加驗收。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不能按時參加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部位驗收的,應在收到驗收通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發(fā)包人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驗收,又未能參加驗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其驗收記錄視為已被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認可。

因應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要求所進行延期驗收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

7.6.4再檢驗。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在任何時間內,均有權要求對已經驗收的隱蔽工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按要求拆除覆蓋、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隱蔽工程經重新檢驗不合格時,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日期不予延長;經檢驗合格時,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工程關鍵路徑的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7對施工質量結果的爭議

7.7.1雙方對施工質量結果有爭議時,應首先協(xié)商解決。經協(xié)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委托雙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根據檢測機構的鑒定結果,責任方為承包人時,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責任方為發(fā)包人時,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由發(fā)包人承擔,工程關鍵路徑因爭議受到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7.2根據檢測機構的鑒定結果,合同雙方均有責任時,根據各方的責任大小,協(xié)商分擔發(fā)生的費用;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商定對竣工日期的延長時間。雙方對分擔的費用、竣工日期延長不能達成一致時,按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程序解決。

7.8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

7.8.1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

(1)遵守有關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的各項法律規(guī)定,是雙方的義務。

(2)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實施計劃。承包人應在現場開工前或約定的其它時間內,將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實施計劃提交給發(fā)包人。該計劃的管理、實施費用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發(fā)包人應在收到該計劃后15日內提出建議,并于以確認。承包人應根據發(fā)包人的建議自費修正.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實施計劃的提交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在承包人實施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實施計劃的過程中,發(fā)包人需要在該計劃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作為變更處理。

(4)承包人應確保其在現場的所有雇員及其分包人的雇員都經過了足夠的培訓并具有經驗,能夠勝任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工作。

(5)承包人應遵守所有與實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設備相關的現場職業(yè)健康、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并按規(guī)定各自辦理相關手續(xù)。

(6)承包人應為現場開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職業(yè)健康保障條件、搭設安全設施并采取環(huán)保措施等,為發(fā)包人辦理施工許可證提供條件。因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許可的批準推遲,造成費用增加或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由承包人負責。

(7)承包人應配備專職工程師或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監(jiān)督、指導職工職業(yè)健康、安全保護和環(huán)境保護工作。承包人應對其分包人的行為負責。

(8)承包人應隨時接受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行業(yè)機構、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的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檢查人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并為此提供方便。

7.8.2現場職業(yè)健康管理

(1)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職業(yè)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約定(包括對雇用、職業(y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規(guī)定),負責現場實施過程中其人員的職業(yè)健康和保護。

(2)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勞動法規(guī),保護其雇員的合法休假權等合法權益,并為其現場人員提供勞動保護用品、防護器具、防暑降溫用品、必要的現場食宿條件和安全生產設施。

(3)承包人應對其施工人員進行相關作業(yè)的職業(yè)健康知識培訓、危險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規(guī)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關規(guī)定提供防止人身傷害的保護用具。

(4)承包人應在有毒有害作業(yè)區(qū)域設置警示標志和說明。發(fā)包人及其委托人員未經承包人允許、未配備相關保護器具,進入該作業(yè)區(qū)域所造成的傷害,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和費用。

(5)承包人應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防治檢查,對不合格的防護設施、器具、搭設等及時整改,消除危害職業(yè)健康的隱患。

(6)承包人應采取衛(wèi)生防疫措施,配備醫(yī)務人員、急救設施,保持食堂的飲食衛(wèi)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圍的環(huán)境衛(wèi)生,維護施工人員的健康。

7.8.3現場安全管理

(1)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應對其在現場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個人安全用品,并對他們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負責。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不得強令承包人違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試驗和(或)竣工后試驗的有關安全規(guī)定。因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及其現場工作人員的原因,導致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及所發(fā)生的費用。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給予順延。

因承包人原因,違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試驗和(或)竣工后試驗的有關安全規(guī)定,導致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由承包人承擔。

(2)雙方人員應遵守有關禁止通行的須知,包括禁止進入工作場地以及臨近工作場地的特定區(qū)域。未能遵守此約定,造成傷害、損壞和損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項約定的一方負責。

(3)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負責現場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現場。對有條件的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應根據工程特點,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對專業(yè)性較強的工程部分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包括維護安全、防范危險和預防火災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應商及其運輸單位)應對其現場內及進出現場途中的道路、橋梁、地下設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損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除外。因未按約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損壞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5)承包人應對其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操作培訓,安全操作規(guī)程交底,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說明,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6)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區(qū)域和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作業(yè)時,應對施工現場及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yè)環(huán)境可能造成的損害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開始前承包人須向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提交安全防護措施方案,經認可后實施。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的認可,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7)承包人實施爆破、放射性、帶電、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作業(yè)(含運輸、儲存、保管)時,應在施工前1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并提交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方案,經認可后實施。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的認可, 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8)安全防護檢查。承包人應在作業(yè)開始前,通知發(fā)包人代表和(或)監(jiān)理人對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現場安全設施搭設、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對周圍環(huán)境安全可能帶來的隱患等進行檢查,并根據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議自費整改。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的檢查、建議,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7.8.4現場的環(huán)境保護管理

(1)承包人負責在現場施工過程中保護現場周圍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及地下管線、線纜、構筑物、文物、化石和墳墓等進行保護。因承包人未能通知發(fā)包人,并在未能得到發(fā)包人進一步指示的情況下,所造成的損害、損失、賠償等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2)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并負責控制和(或)處理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對環(huán)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發(fā)生的傷害、賠償、罰款等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3)承包人及時或定期將施工現場殘留、廢棄的垃圾運到發(fā)包人或當地有關行政部門指定的地點,防止對周圍環(huán)境的污染及對作業(yè)的影響。因違反上述約定導致當地行政部門的罰款、賠償等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8.5事故處理

(1)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員,在現場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生死亡、傷害事件時,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救護措施,并立即報告發(fā)包人和(或)救援單位,發(fā)包人有義務為此項搶救提供必要條件。承包人應維護好現場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應措施。

(2) 對重大傷亡、重大財產、環(huán)境損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立即通知發(fā)包人代表和監(jiān)理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

(3) 合同雙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依據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程序解決。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設備保證期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由承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因承包人原因發(fā)生員工食物中毒及職業(yè)健康事件的,承包人應承擔相關責任。

第8條 竣工試驗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試驗,遵守本條約定。

8.1竣工試驗的義務

8.1.1承包人的義務

(1)承包人應在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試驗開始前,完成相應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業(yè)(不包括:為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必須預留的施工部位、不影響竣工試驗的缺陷修復和零星掃尾工程);并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按合同約定需完成對施工作業(yè)部位的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

(2)承包人應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根據7.6款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約定,向發(fā)包人提交相關的質檢資料及其竣工資料。

(3)根據第10條竣工后試驗的約定,由承包人指導發(fā)包人進行竣工后試驗的,承包人須完成5.4款約定的操作維修人員培訓,并在竣工試驗前提交5.2.4款約定的操作維修手冊。

(4)承包人應在達到竣工試驗條件20日前,將竣工試驗方案提交給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應在10日內對方案提出建議和意見,承包人應根據發(fā)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意見,自費對竣工試驗方案進行修正??⒐ぴ囼灧桨附洶l(fā)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負責實施。發(fā)包人的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⒐ぴ囼灧桨笐ㄒ韵聝热荩?/p>

1) 竣工試驗方案編制的依據和原則;

2) 組織機構設置、責任分工;

3) 單項工程竣工試驗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

4) 單件、單體、聯動試驗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

5) 竣工試驗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類別、性能標準、試驗及驗收格式;

6) 水、電、動力等條件的品質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護設施;

8) 竣工試驗的進度計劃、措施方案、人力及機具計劃安排;

9) 其它。

竣工試驗方案提交的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承包人的竣工試驗包括根據6.1.2款約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的竣工試驗,及根據8.1.2款第(3)項發(fā)包人委托給承包人進行工程物資的竣工試驗。

(6) 承包人按照試驗條件、試驗程序,及5.2.3款第(3)項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和數據,完成竣工試驗。

8.1.2發(fā)包人的義務

(1)發(fā)包人應按經發(fā)包人確認后的竣工試驗方案,提供電力、水、動力及由發(fā)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電力、水、動力及相關消耗材料等須滿足竣工試驗對其品質、用量及時間的要求。

(2)當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試驗的消耗材料和備品備件用完或不足時,發(fā)包人有義務提供其庫存的竣工試驗所需的相關消耗材料和備品備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損壞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發(fā)包人有權從合同價格中扣除相應款項;因合理耗損或發(fā)包人原因造成的,發(fā)包人應提供。

(3)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對根據6.1.1款約定由發(fā)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進行竣工試驗的服務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發(fā)包人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委托承包人進行竣工試驗的,依據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作為變更處理。

(4)承包人應按發(fā)包人提供的試驗條件、試驗程序對發(fā)包人根據本款第(3)項委托給承包人工程物資進行竣工試驗,其試驗結果須符合5.2.3款第(3)項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和數據,發(fā)包人對該部分的試驗結果負責。

8.1.3竣工試驗領導機構??⒐ぴ囼烆I導機構負責竣工試驗的領導、組織和協(xié)調。承包人提供竣工試驗所需的人力、機具并負責完成試驗。發(fā)包人負責組織、協(xié)調、提供竣工試驗方案中約定的相關條件及竣工試驗的驗收。

8.2竣工試驗的檢驗和驗收

8.2.1承包人應根據5.2.3款第(3)項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數據,及8.1.1款第(4)項竣工試驗方案的第5)子項的約定進行檢驗和驗收。

8.2.2承包人應在竣工試驗開始前,依據8.1.1款的約定,對各方提供的試驗條件進行檢查落實,條件滿足的,雙方人員應簽字確認。因發(fā)包人提供的竣工試驗條件的延誤,給承包人帶來窩工損失,由發(fā)包人負責。導致竣工試驗進度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時落實竣工試驗條件,使竣工試驗進度延誤時,承包人應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8.2.3承包人應在某項竣工試驗開始36小時前,向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發(fā)出通知,通知應包括試驗的項目、內容、地點和驗收時間。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作出回復,試驗合格后,雙方應在試驗記錄及驗收表格上簽字。

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在驗收合格的24小時后,不在試驗記錄和驗收表格上簽字,視為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已經認可此項驗收,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或)緊后作業(yè)。

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指定的時間內修正,并通知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重新驗收。

8.2.4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不能按時參加試驗和驗收時,應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24小時。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試驗,又未能參加試驗和驗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試驗項目內容自行組織試驗,試驗結果視為經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認可。

8.2.5不論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是否參加竣工試驗和驗收,發(fā)包人均有權責令重新試驗。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試驗不合格,承包人應承擔由此所增加的費用,造成竣工試驗進度延誤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如重新試驗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長,按照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作為變更處理。

8.2.6竣工試驗驗收日期的約定

(1) 某項竣工試驗的驗收日期和時間:按該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和時間,作為該項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和時間;

(2) 單項工程竣工試驗的驗收日期和時間:按其中最后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和時間,作為該單項工程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和時間;

(3) 工程的竣工試驗日期和時間。按最后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和時間,作為整個工程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和時間。

8.3竣工試驗的安全和檢查

8.3.1承包人應按7.8款職業(yè)健康、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的約定,并結合竣工試驗的通電、通水、通氣、試壓、試漏、吹掃、轉動等特點,對觸電危險、易燃易爆、高溫高壓、壓力試驗、機械設備運轉等制定竣工試驗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報告制度及事故處理方案在內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將該方案提交給發(fā)包人確認,承包人應按照發(fā)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費對方案修正,并經發(fā)包人確認后實施。發(fā)包人的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承包人為竣工試驗提供安全防護措施和防護用品的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

8.3.2承包人應對其人員進行竣工試驗的安全培訓,并對竣工試驗的安全操作程序、場地環(huán)境、操作制度、應急處理措施等進行交底。

8.3.3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有義務按照經確認的竣工試驗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規(guī)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對其管理人員和操作維修人員進行竣工試驗的安全教育,自費提供參加監(jiān)督、檢查人員的防護設施。

8.3.4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有權監(jiān)督、檢查承包人在竣工試驗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實情況,有權提出安全整改及發(fā)出整頓指令。承包人有義務按照指令進行整改、整頓,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承包人應遵照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8.3.5按8.1.3款竣工試驗領導機構的決定,雙方密切配合開展竣工試驗的組織、協(xié)調和實施工作,防止人身傷害和事故發(fā)生。

因發(fā)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責任、費用和賠償。造成工程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費用和賠償。造成工程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承包人應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8.4延誤的竣工試驗

8.4.1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項、某單項工程落后于竣工試驗進度計劃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約定自費采取措施,趕上竣工試驗進度計劃。

8.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試驗延誤,致使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誤時,承包人應根據4.5款誤期損害賠償的約定,承包誤期賠償責任。

8.4.3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能按竣工試驗領導機構決定的竣工試驗進度計劃進行某項竣工試驗,且在收到試驗領導機構發(fā)出的通知后的10日內仍未進行該項竣工試驗時,造成竣工日期延誤時,由承包人承擔誤期賠償責任。且發(fā)包人有權自行組織該項竣工試驗,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8.4.4發(fā)包人未能根據8.1.2款的約定履行其義務,導致承包人竣工試驗延誤,發(fā)包人應承擔承包人因此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8.5重新試驗和驗收

8.5.1承包人未能通過相關的竣工試驗,可依據8.1.1款第(6)項的約定重新進行此項試驗,并按8.2款的約定進行檢驗和驗收。

8.5.2不論發(fā)包人和(或)監(jiān)理人是否參加竣工試驗和驗收,承包人未能通過的竣工試驗,發(fā)包人均有權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項的約定進行此項竣工試驗,并按8.2款的約定進行檢驗和驗收。

8.6未能通過竣工試驗

8.6.1因發(fā)包人的下述原因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的,承包人進行竣工試驗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使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1) 發(fā)包人未能按確認的竣工試驗方案中的技術參數、時間及數量提供電力、動力、水等試驗條件,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2) 發(fā)包人指令承包人按發(fā)包人的竣工試驗條件、試驗程序和試驗方法進行試驗和竣工試驗,導致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3) 發(fā)包人對承包人竣工試驗的干擾,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4) 因發(fā)包人的其它原因,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8.6.2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過竣工試驗,該項竣工試驗允許再進行,但再進行最多為兩次,兩次試驗后仍不符合驗收條件的,相關費用、竣工日期及相關事項,下述約定處理:

(1)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對該項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實質影響,承包人自費修復。無法修復時,發(fā)包人有權扣減該部分的相應付款,視為通過;

(2) 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對該單項工程未產生實質性操作和使用影響,發(fā)包人可相應扣減該單項工程的合同價款,可視為通過;若使竣工日期延誤的,承包人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責任。

(3)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對操作或使用有實質性影響,發(fā)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更換相關部分,并進行竣工試驗。發(fā)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使竣工日期延誤時,承包人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責任。

(4) 未能通過竣工試驗,使單項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喪失了生產、使用功能時,發(fā)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更換相關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竣工日期延誤,并應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責任。發(fā)包人因此增加費用的,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5) 未能通過的工試驗,使整個工程喪失了生產和(或)使用功能時,發(fā)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重新設計、重置相關部分,承包人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包括發(fā)包人的費用);竣工日期延誤的,并應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責任。發(fā)包人有權根據16.2.1款發(fā)包人的索賠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或根據18.1.2款第(7)項的約定,解除合同。

8.7竣工試驗結果的爭議

8.7.1協(xié)商解決。雙方對竣工試驗結果有爭議的,應首先通過協(xié)商解決。

8.7.2委托鑒定機構。雙方經協(xié)商,對竣工試驗結果仍有爭議的,共同委托一個具有相應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鑒定。經檢測鑒定后,按下述約定處理:

(1)責任方為承包人時,所需的鑒定費用及因此造成發(fā)包人增加的合理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2)責任方為發(fā)包人時,所需的鑒定費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3)雙方均有責任時,根據責任大小協(xié)商分擔費用,并按竣工試驗計劃的延誤情況協(xié)商竣工日期延長。

8.7.3當雙方對檢測機構的鑒定結果有爭議,依據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9條 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按單項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在專用條款約定按單項工程和(或)按工程進行接收。

(1)根據第10條竣工后試驗的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指導發(fā)包人進行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試驗,并承擔試運行考核責任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接收單項工程的先后順序及時間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時間安排。

由發(fā)包人負責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責任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單項工程的先后順序及時間安排。

(2) 對不存在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并符合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的,按合同約定辦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驗收。

9.1.2接收工程時承包人提交的資料。除按8.1.1款(1)至(3)項約定已經提交的資料外,需提交竣工試驗完成的驗收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9.2接收證書

9.2.1承包人應在工程和(或)單項工程具備接收條件后的10日內,向發(fā)包人提交接收證書申請,發(fā)包人應在接到申請后的10日內組織接收,并簽發(fā)工程和(或)單項工程接收證書。

單項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2)項約定的日期,作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項約定的日期,作為接收日期。

9.2.2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對工程或(和)單項工程的操作、使用沒有實質影響的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不能作為發(fā)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經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協(xié)商確定的承包人完成該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的合理時間,作為接收證書的附件。

9.3接收工程的責任

9.3.1保安責任。自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發(fā)包人承擔其保安責任。

9.3.2照管責任。自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發(fā)包人承擔其照管責任。發(fā)包人負責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維護、保養(yǎng)、維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復和零星掃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區(qū)域。

9.3.3投保責任。如合同約定施工期間工程的應投保方是承包人時,承包人應負責對工程進行投保并將保險期限保持到9.2.1款約定的發(fā)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該日期之后由發(fā)包人負責對工程投保。

9.4未能接收工程

9.4.1不接收工程。如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證書申請后的15日內不組織接收,視為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證書申請已被發(fā)包人認可。從第16日起,發(fā)包人應根據9.3款的約定承擔相關責任。

9.4.2未按約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約定提交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證書申請的、或未符合單項工程或工程接收條件的,發(fā)包人有權拒絕接收單項工程和(或)工程。

發(fā)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約定,使用或強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條件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將承擔9.3款接收工程約定的相關責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強令接收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后進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損失、損壞、損害和(或)賠償責任。

第10條 竣工后試驗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試驗的,遵守本條約定。

10.1權力與義務

10.1.1發(fā)包人的權利與義務

(1)發(fā)包人有權對第10.1.2款第(2)項約定的由承包人協(xié)助發(fā)包人編制的竣工后試驗方案進行審查并批準,發(fā)包人的批準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2)竣工后試驗聯合協(xié)調領導機構由發(fā)包人組建,在發(fā)包人的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知道,依據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進行分工、組織完成竣工后試驗的各項準備工作、進行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聯合協(xié)調領導機構的設置方案及其分工職責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發(fā)包人對承包人根據10.1.2款第(4)項提出的建議,有權向承包人發(fā)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發(fā)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議,承包人有義務扔按本款第(2)項的組織安排執(zhí)行。承包人因執(zhí)行發(fā)包人的此項安排而發(fā)生事故、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時,由發(fā)包人承擔其責任。

(4)發(fā)包人在竣工后試驗階段向承包人發(fā)出的組織安排、指令和通知,應以書面形式送達承包人的項目經理,由項目經理在回執(zhí)上簽署收到日期、時間和簽名。

(5)發(fā)包人有權在緊急情況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fā)出緊急指令,承包人應立即執(zhí)行。如承包人未能按發(fā)包人的指令執(zhí)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承包人承擔。發(fā)包人應在發(fā)出口頭指令后12小時內,將該口頭指令再以書面送達承包人的項目經理。

(6)發(fā)包人在竣工后試驗階段的其它義務和工作,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1.2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

(1) 承包人在發(fā)包人組建的竣工后試驗聯合協(xié)調領導機構的統(tǒng)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應資格和經驗的人員指導竣工后試驗。承包人派出的開車經理或指導人員在竣工后試驗期間開現場,必須事先得到發(fā)包人批準。

(2)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約定和工程竣工后試驗的特點,協(xié)助發(fā)包人編制竣工后試驗方案,并在竣工試驗開始前編制完成。竣工后試驗方案應包括:工程、單項工程及其相關部位的操作試驗程序、資源條件、試驗條件、操作規(guī)程、安全規(guī)程、事故處理程序及進度計劃等。竣工后試驗方案經發(fā)包人審查批準后實施。竣工后試驗方案的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3) 因承包人未能執(zhí)行發(fā)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發(fā)生的事故、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發(fā)包人承擔其責任。

(4)承包人有義務對發(fā)包人的組織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議,并說明因由。

(5)在緊急情況下,發(fā)包人以口頭指令承包人進行的操作、工作及作業(yè),承包人應立即執(zhí)行。承包人應對此項指令做好記錄,并做好實施的記錄。發(fā)包人應在12小時內,將上述口頭指令再以書面形式送達承包人。

發(fā)包人未能在12小時內將此項口頭指令以書面形式送達承包人時,承包人及其項目經理有權在接到口頭指令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該口頭指令交發(fā)包人,發(fā)包人須在回執(zhí)上簽字確認,并簽署接到的日期和時間。當發(fā)包人未能在24小時內在回執(zhí)上簽字確認,視為已被發(fā)包人確認。

承包人因執(zhí)行發(fā)包人的口頭指令而發(fā)生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工程損害和費用增加時,由發(fā)包人承擔。但承包人錯誤執(zhí)行上述口頭指令而發(fā)生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工程損害和費用增加時,由承包人負責。

(6) 操作維修手冊的缺陷責任。因承包人負責編制的操作維修手冊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承包人承擔;因發(fā)包人(包括其專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冊的缺陷,因此發(fā)生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工程損害和承包人的費用增加時,由發(fā)包人負責。

(7) 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和(或)行業(yè)規(guī)定,在竣工后試驗階段的其它義務和工作,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2竣工后試驗程序

10.2.1發(fā)包人應根據聯合協(xié)調領導機構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提供全部電力、水、燃料、動力、原材料、輔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試驗條件,并組織安排其管理人員、操作維修人員和其它各項準備工作。

10.2.2承包人應根據經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提供竣工后試驗所需要的其它臨時輔助設備、設施、工具和器具,及應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準備工作。

10.2.3發(fā)包人應根據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按照單項工程內的任何部分、單項工程、單項工程之間、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試驗程序和試驗條件,組織竣工后試驗。

10.2.4聯合協(xié)調領導機構組織全面檢查并落實工程、單項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試驗所需要的資源條件、試驗條件、安全設施條件、消防設施條件、緊急事故處理設施條件和(或)相關措施,保證記錄儀器、專用記錄表格的齊全和數量的充分。

10.2.5竣工后試驗日期的通知。發(fā)包人應在接收單項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內通知承包人開始竣工后試驗的日期。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時除外。

因發(fā)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20日內,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日期內進行竣工后試驗,發(fā)包人應自第21日開始或自專用條款中約定的開始日期后的第二日開始,承擔承包人由此發(fā)生的相關窩工費用,包括人工費、臨時輔助設備、設施的閑置費、管理費及其合理利潤。

10.3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

10.3.1按照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操作程序進行試驗,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的生產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發(fā)包人的操作人員和承包人的指導人員,在竣工后試驗過程中的同一個崗位上的試驗條件記錄、試驗記錄及表格上,應如實填寫數據、條件、情況、時間、姓名及約定的其它內容。

10.3.3試運行考核

(1)根據5.1.1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的,承包人應保證工程在試運行考核周期內,達到5.1.1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據5.1.2款約定,由發(fā)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的,承包人應保證在試運行考核周期內達到5.1.2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應由承包人承擔的工程相關部分的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

(3)試運行考核的時間周期由雙方根據相關行業(yè)對試運行考核周期的規(guī)定,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試運行考核通過后或使用功能通過后,雙方應共同整理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結果,并編寫評價報告。報告一式兩份,經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各持一份,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發(fā)包人并應根據10.7款的約定頒發(fā)考核驗收證書。

10.3.4產品和(或)服務收益的所有權。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期間的任何產品收益和(或)服務收益,均屬發(fā)包人所有。

10.4竣工后試驗的延誤

10.4.1根據10.2.5款竣工后試驗日期通知的約定,非因承包人原因,發(fā)包人未能在發(fā)出竣工后試驗通知后的90日內開始竣工后試驗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視為通過了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除非專用條款另有規(guī)定。

10.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試驗延誤時,承包人應采取措施,盡快組織,配合發(fā)包人開始并通過竣工后試驗。當延誤造成發(fā)包人的費用增加時,發(fā)包人有權根據16.2.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10.4.3按10.3.3款第(3)項試運行考核時間周期的約定,在試運行考核期間,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考核中斷或停止,且中斷或停止的累計天數超過第10.3.3款第(3)項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試運行考核周期時,試運行考核應在中斷或停止后的60日內重新開始,超過此期限視為單項工程和(或)工程已通過了試運行考核。

10.5重新進行竣工后試驗

10.5.1根據5.1.1款或5.1.2款及其專用條款中的約定,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單項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承包人應自費修補其缺陷,由發(fā)包人依據第10.2.3款約定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重新組織進行此項試驗。

10.5.2承包人根據10.5.1款重新進行試驗,仍未能通過該項試驗時,承包人應自費繼續(xù)修補缺陷,并在發(fā)包人的組織領導下,按10.2.3款約定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再次進行此項試驗。

10.5.3因承包人原因,重新進行竣工后試驗,給發(fā)包人增加了額外費用時,發(fā)包人有權根據16.2.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10.6未能通過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單項工程未能通過考核,但尚具有生產功能、使用功能時,按以下約定處理:

(1)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

1)承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時,承包人在根據5.1.1款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書,并按照在本項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金額、或賠償計算公式計算的金額,向發(fā)包人支付相應賠償金額后,視為承包人通過了試運行考核。

2)發(fā)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

發(fā)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時,承包人根據5.1.2款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中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相關責任,并按照在本項專用條款對相關責任約定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計算的金額,向發(fā)包人支付相應賠償金額后,視為承包人通過了試運行考核。

(2)承包人對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若提出自費調查、調整和修正并被發(fā)包人接受時,雙方商定相應的調查、修正和試驗期限,發(fā)包人應為此提供方便。在通過該項考核之前,發(fā)包人可暫不按10.6款第(1)項約定提出賠償。

(3)發(fā)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項約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內發(fā)包人未能給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無法在約定期限內進行調查、調整和修正的,視為該項試運行考核已被通過。

10.7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10.7.1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按工程和(或)按單項工程頒發(fā)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10.7.2發(fā)包人根據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約定對通過或視為通過竣工后試驗和(或)試運行考核的,應按10.7.1款頒發(fā)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該證書中寫明的試運行考核通過的日期和時間,為實際完成考核或視為通過試運行考核的日期和時間。

10.8喪失了生產價值和使用價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單項工程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并使整個工程喪失了生產價值或使用價值時,發(fā)包人有權提出未能履約的索賠,并扣罰已提交的履約保函。但發(fā)包人不得將本合同以外的連帶合同損失包括在未履約索賠之中。

連帶合同損失指市場銷售合同損失、市場預計盈利、生產流動資金貸款利息、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簽訂的原材料、輔助材料、電力、水、燃料等供應合同損失,以及運輸合同等損失,適用法律另有規(guī)定除外。

第11條 質量保修責任

11.1質量保修責任書

11.1.1質量保修責任書。

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是竣工驗收的條件之一。雙方應按法律規(guī)定的保修內容、范圍、期限和責任,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作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證書中寫明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單項工程和(或)工程視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責任開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責任期的開始日期。

11.1.2未能提交質量保修責任書

承包人未能提交質量保修責任書、無正當理由不與發(fā)包人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發(fā)包人可不與承包人辦理竣工結算,不承擔尚未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項的相應利息,即使合同已約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質量保修責任書,提請與發(fā)包人簽訂該責任書并在合同中約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發(fā)包人原因未能及時簽署質量保修責任書,發(fā)包人應從接到該責任書的第11日起承擔竣工結算款項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缺陷責任保修金

11.2.1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

缺陷責任保修金的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的約定。

11.2.2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暫扣

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暫扣方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1.2.3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支付。

發(fā)包人應依據第14.5.2款缺陷責任保修金支付的約定,支付被暫扣的缺陷責任保修金。

第12條 工程竣工驗收

12.1竣工驗收報告及完整的竣工資料

12.1.1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關約定,和(或)發(fā)包人已按10.7款的約定頒發(fā)了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約定的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經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人驗收后,承包人應依據8.1.1款(1)、(2)、(3)項、8.2款竣工試驗的檢驗與驗收、10.3.3款第(4)項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結果等資料,向發(fā)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⒐を炇請蟾婧屯暾目⒐べY料的格式、內容和份數在專用條款約定。

12.1.2發(fā)包人應在接到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后25日內提出修改意見或予以確認,承包人應按照發(fā)包人的意見自費對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資料進行修改。25日內發(fā)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已被確認。

12.1.3分期建設、分期投產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約定辦理。

12.2竣工驗收

12.2.1組織竣工驗收

發(fā)包人應在接到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并根據12.1.2款的約定被確認后的30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12.2.2延后組織的竣工驗收

發(fā)包人未能根據12.2.1款的約定,在30日內組織竣工驗收時,按照14.12.1至14.12.3款的約定,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在12.2.1款約定的時間之后,發(fā)包人進行竣工驗收時,承包人有義務參加。發(fā)包人在驗收后的25日內,對承包人的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資料提出的進一步修改意見,承包人應按照發(fā)包人的意見自費修改。

12.2.3分期竣工驗收

分期建設、分期投產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驗收,按12.1.3款、12.2.1款的約定,分期組織竣工驗收。

第13條 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

13.1變更權

13.1.1變更權

發(fā)包人擁有批準變更的權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驗收前的任何時間內,發(fā)包人有權依據監(jiān)理人的建議、承包人的建議,及13.2款約定的變更范圍,下達變更指令。變更指令以書面形式發(fā)出。

13.1.2變更

由發(fā)包人批準并發(fā)出的書面變更指令,屬于變更。包括發(fā)包人直接下達的變更指令、或經發(fā)包人批準的由監(jiān)理人下達的變更指令。

承包人對自身的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存在的缺陷,應自費修正、調整和完善,不屬于變更。

13.1.3變更建議權

承包人有義務隨時向發(fā)包人提交書面變更建議,包括縮短工期,降低發(fā)包人的工程、施工、維護、營運的費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價值,給發(fā)包人帶來的長遠利益和其它利益。發(fā)包人接到此類建議后,應發(fā)出不采納、采納或補充進一步資料的書面通知。

13.2變更范圍

13.2.1設計變更范圍

(1) 對生產工藝流程的調整,但未擴大或縮小初步設計批準的生產路線和規(guī)模、或未擴大或縮小合同約定的生產路線和規(guī)模;

(2) 對平面布置、豎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調整,但未擴大初步設計批準的建筑規(guī)模,未改變初步設計批準的使用功能;或未擴大合同約定的建筑規(guī)模,未改變合同約定的使用功能;

(3) 對配套工程系統(tǒng)的工藝調整、使用功能調整;

(4) 對區(qū)域內基準控制點、基準標高和基準線的調整;

(5) 對設備、材料、部件的性能、規(guī)格和數量的調整;

(6) 因執(zhí)行基準日期之后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guī)范引起的變更;

(7) 其它超出合同約定的設計事項;

(8) 上述變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采購變更范圍

(1)承包人已按發(fā)包人批準的名單,與相關供貨商簽訂采購合同或已開始加工制造、供貨、運輸等,發(fā)包人通知承包人選擇該名單中的另一家供貨商;

(2)因執(zhí)行基準日期之后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guī)范引起的變更;

(3)發(fā)包人要求改變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的地點和增加的附加試驗;

(4)發(fā)包人要求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具、竣工后試驗物資的采購數量;

(5)上述變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施工變更范圍

(1)根據13.2.1款的設計變更,造成施工方法改變、設備、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減;

(2)發(fā)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試驗、改變試驗地點;

(3)根據5.2.1款第(1)項、第(2)項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礙處理;

(4)發(fā)包人對竣工試驗經驗收或視為驗收合格的項目,通知重新進行竣工試驗;

(5)因執(zhí)行基準日期之后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guī)范引起的變更。

(6)現場其他簽證;

(7)上述變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發(fā)包人的趕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發(fā)包人的書面指示,以發(fā)包人認為必要的方式加快設計、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進度時,承包人為實施該趕工指令需對項目進度計劃進行調整,并對所增加的措施和資源提出估算,經發(fā)包人批準后,作為變更處理。當發(fā)包人未能批準此項變更,承包人有權按合同約定的相關階段的進度計劃執(zhí)行。

因承包人原因,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上述批準的項目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應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竣工日期延誤時,按4.5款的約定承擔誤期賠償責任。

13.2.5調減部分工程。發(fā)包人的暫停超過45日,承包人請求復工時仍不能復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續(xù)而無法繼續(xù)施工的,雙方可按合同約定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

13.2.6其它變更。根據工程的具體特點,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3.3變更程序

13.3.1變更通知。發(fā)包人的變更應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變更通知的建議報告。承包人接到發(fā)包人的變更通知后,有義務在10日內向發(fā)包人提交書面建議報告,

(1)如承包人接受發(fā)包人變更通知中的變更時,建議報告中應包括:支持此項變更的理由、實施此項變更的工作內容、設備、材料、人力、機具、周轉材料、消耗材料等資源消耗,以及相關管理費用和合理利潤的估算。相關管理費用和合理利潤的百分比,應在專用條款約定。此項變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長時,應在報告中說明理由,并提交與此變更相關的進度計劃。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費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長,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格調整和竣工日期延長,發(fā)包人不再承擔此項變更的任何費用及竣工日期延長的責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發(fā)包人變更通知中的變更時,建議報告中應包括不支持此項變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變更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等有關規(guī)定;

2)承包人難以取得變更所需的特殊設備、材料、部件;

3)承包人難以取得變更所需的工藝、技術;

4)變更將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穩(wěn)定性、適用性;

5)對生產性能保證值、使用功能保證的實現產生不利影響等。

13.3.3發(fā)包人的審查和批準。發(fā)包人應在接到承包人根據13.3.2款約定提交的書面建議報告后10日內對此項建議給予審查,并發(fā)出批準、撤銷、改變、提出進一步要求的書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發(fā)包人回復的時間內,不能停止或延誤任何工作。

(1)發(fā)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據13.3.2款第(1)項的約定提交的建議報告,對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長經審查批準后,應以書面形式下達變更指令。

發(fā)包人在下達的變更指令中,未能確認承包人對此項變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長亦未提出異議的,自發(fā)包人接到此項書面建議報告后的第11日開始,視為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長,已被發(fā)包人批準。

(2)發(fā)包人對承包人根據13.3.2款第(2)項提交的不接受此項變更的理由進行審查后,發(fā)出繼續(xù)執(zhí)行、改變、提出進一步補充資料的書面通知,承包人應予以執(zhí)行。

13.3.4承包人根據13.1.3 款的約定提交變更建議書的,其變更程序按照本變更程序的約定辦理。

13.4緊急性變更程序

13.4.1發(fā)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發(fā)出緊急性變更指令,責令承包人立即執(zhí)行此項變更。承包人接到此類指令后,應立即執(zhí)行。發(fā)包人以口頭形式發(fā)出緊急性變更指令的,須在48小時內以書面方式確認此項變更,并送交承包人項目經理。

13.4.2承包人應在緊急性變更指令執(zhí)行完成后的10日內,向發(fā)包人提交實施此項變更的工作內容,資源消耗和估算。因執(zhí)行此項變更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長要求,但應說明理由,并提交與此項變更相關的進度計劃。

承包人未能在此項變更完成后的10日內提交實際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長竣工日期的書面資料,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格調整和竣工日期延長,發(fā)包人不再承擔此項變更的任何責任。

13.4.3發(fā)包人應在接到承包人根據13.4.2款提交的書面資料后的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準的合理估算,和(或)給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長。

發(fā)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項書面報告后的10日內,未能批準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長亦未說明理由的,自接到該報告的第11 日后,視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長已被發(fā)包人批準。

承包人對發(fā)包人批準的變更費用、竣工日期的延長存有爭議時,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依據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程序解決。

13.5變更價款確定

變更價款按以下方法確定:

13.5.1合同中已有相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確定變更價款;

13.5.2合同中無相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的,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確定變更價款;

13.5.3合同中無相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亦無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的,雙方通過協(xié)商確定變更價款。

13 .5.4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它方法。

13.6建議變更的利益分享

因發(fā)包人批準采用承包人根據13.1.3款提出的變更建議,使工程的投資減少、工期縮短、發(fā)包人獲得長期運營效益或其它利益的,雙方可按專用條款的約定進行利益分享,必要時雙發(fā)可另行簽訂利益分享補充協(xié)議,作為合同附件。

13.7合同價格調整

在下述情況發(fā)生后30日內,合同雙方均有權將調整合同價格的原因及調整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或監(jiān)理人。經發(fā)包人確認的合理金額,作為合同價格的調整金額,并在支付當期工程進度款時支付或扣減調整的金額。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內不予確認,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已經同意該項價格的調整。合同價格調整包括以下情況:

(1) 合同簽訂后,因法律、國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業(yè)規(guī)定發(fā)生變化,影響到合同價格增減的;

(2) 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減的;

(3)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電、停氣、道路中斷等,造成工程現場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的(承包人須提交報告并提供可證實的證明和估算);

(4) 發(fā)包人根據13.3款至13.5款變更程序中批準的變更估算的增減;

(5) 本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的款項調整。

對于合同中未約定的增減款項,發(fā)包人不承擔調整合同價格的責任。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時除外。合同價格的調整不包括合同變更。

13.8合同價格調整的爭議

經協(xié)商,雙方未能對工程變更的費用、合同價格的調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長達成一致,根據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14條 合同總價和付款

14.1合同總價和付款

14.1.1合同總價

本合同為總價合同,除根據第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的調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關增減金額的約定進行調整外,合同價格不做調整。

14.1.2付款

(1)合同價款的貨幣幣種為人民幣,由發(fā)包人在中國境內支付給承包人。

(2)發(fā)包人應依據合同約定的應付款類別和付款時間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承包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2擔保

14.2.1履約保函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履約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2.2支付保函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內容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2.3預付款保函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時,預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3預付款

14.3.1預付款金額

發(fā)包人同意將按合同價格的一定比例作為預付款金額,具體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3.2預付款支付

合同約定了預付款保函時,在合同生效后,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預付款保函后10日內,根據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一次支付給承包人;未約定預付款保函時,發(fā)包人應在合同生效后10日內,根據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一次支付給承包人。

14.3.3預付款抵扣

(1)預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在發(fā)包人簽發(fā)工程接收證書或合同解除時,預付款尚未抵扣完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預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發(fā)包人有權按如下程序扣回預付款的余額:

1)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不足以抵扣時,發(fā)包人有權從預付款保函(如約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預付款;

3)應付給承包人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約定承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時,承包人應與發(fā)包人簽訂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預付款支付時間安排協(xié)議書;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協(xié)議書執(zhí)行,發(fā)包人有權從履約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預付款。

14.4工程進度款

14.4.1工程進度款。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條件和支付時間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4.2根據工程具體情況,應付的其它進度款,在專用條款約定。

14.5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暫扣與支付

14.5.1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暫時扣減。發(fā)包人可根據11.2.1款約定的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和11.2.2款缺陷責任保修金暫扣的約定,暫時扣減缺陷責任保修金。

14.5.2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支付

(1) 發(fā)包人應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時,將按14.5.1款暫時扣減的全部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時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發(fā)包人通知修復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的缺陷或委托發(fā)包人修復該缺陷的,修復缺陷的費用,從余下的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中扣除。發(fā)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后15日內,將暫扣的缺陷責任保修金余額支付給承包人。

(2) 專用條款約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責任保修金保函的,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時,如承包人請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責任保修金的保函,發(fā)包人應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交的缺陷責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額。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費修復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的缺陷或委托發(fā)包人修復該缺陷的,修復缺陷的費用從該保函中扣除。發(fā)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后15日內,退還該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14.6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

14.6.1按月申請付款。按月申請付款的,承包人應以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格為基礎,按每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等)的合同金額,向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人提交付款申請。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請報告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按月付款申請報告中的款項包括:

(1)按14.4款工程進度款約定的款項類別;

(2)按13.7款合同價格調整約定的增減款項;

(3)按14.3款預付款約定的支付及扣減的款項;

(4)按14.5款缺陷責任保修金約定暫扣及支付的款項;

(5)根據16.2款索賠結果增減的款項;

(6)根據另行簽訂的本合同補充協(xié)議增減的款項。

14.6.2如雙方約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的方式時,則不能再約定按14.7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方式。

14.7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

14.7.1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

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承包人應以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格為基礎,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付款期數、計劃每期達到的主要形象進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計劃工程量(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等)等目標任務,以及每期付款金額,并依據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向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人提交當期付款申請報告。

每期付款申請報告中的款項包括:

(1)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當期計劃申請付款的金額;

(2)按13.7款合同價款調整約定的增減款項;

(3)按14.3款預付款約定的,支付及扣減的款項;

(4)按14.5款缺陷責任保修金約定暫扣及支付的款項;

(5)根據16.2款索賠結果增減的款項;

(6)根據另行簽訂的本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增減的款項。

14.7.2發(fā)包人按付款計劃表付款時,承包人的實際工作和(或)實際進度比付款計劃表約定的關鍵路徑的目標任務落后30日及以上時,發(fā)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商定減少當期付款金額,并有權與承包人共同調整付款計劃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請及發(fā)包人的付款,以調整后的付款計劃表為依據。

14.7.3如雙方約定了按14.7款付款計劃表的方式申請付款時,不能再約定按14.6款按月工程進度付款申請的方式。

14.8付款條件與時間安排

14.8.1付款條件

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履約保函的提交應為發(fā)包人支付各項款項的前提條件;未約定履約保函時,發(fā)包人按約定支付各項款項。

14.8.2預付款的支付

工程預付款的支付依據14.3.2款預付款支付的約定執(zhí)行。預付款抵扣完后,發(fā)包人應及時向承包人退還付款保函。

14.8.3工程進度款

(1)按月工程進度申請與付款。依據14.6.1款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和付款時,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請報告之日起的25日內審查并支付。

(2)按付款計劃表申請與付款。依據14.7.1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和付款時,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請報告之日起的25日內審查并支付。

14.9付款時間延誤

14.9.1因發(fā)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應從發(fā)包人收到付款申請報告后的第26日開始,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為延期付款的違約金額。

14.9.2發(fā)包人延誤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權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fā)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暫停部分工作,視為發(fā)包人導致的暫停,并遵照4.6.1款發(fā)包人的暫停的約定執(zhí)行。

雙方協(xié)商簽訂延期付款協(xié)議書的,發(fā)包人應按延期付款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期數、時間、金額和利息付款;當雙方未能達成延期付款協(xié)議,導致工程無法實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發(fā)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順延。

14.9.3發(fā)包人的延誤付款達60日以上,并影響到整個工程實施的,承包人有權根據18.2款的約定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權就因此增加的相關費用向發(fā)包人提出索賠。

14.10稅務與關稅

14.10.1發(fā)包人與承包人按國家有關納稅規(guī)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納稅義務,含與進口工程物資相關的各項納稅義務。

14.10.2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進口工程設備、材料、設備配件等進口增值稅和關稅減免時,另一方有義務就辦理減免稅手續(xù)給予協(xié)助和配合。

14.11索賠款項的支付

14.11.1經協(xié)商或調解確定的、或經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決的發(fā)包人應得的索賠款項,發(fā)包人可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當月工程進度款或當期付款計劃表的付款中扣減該索賠款項。當支付給承包人的各期工程進度款中不足以抵扣發(fā)包人的索賠款項時,承包人應當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協(xié)商支付協(xié)議,仍未支付時,發(fā)包人可從履約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約保函不足以抵扣時,承包人須另行支付該索賠款項,或以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支付協(xié)議的期限支付。

14.11.2經協(xié)商或調解確定的、或經仲裁裁決的、或法院判決的承包人應得的索賠款項,承包人可在當月工程進度款或當期付款計劃表的付款申請中單列該索賠款項,發(fā)包人應在當期付款中支付該索賠款項。發(fā)包人未能支付該索賠款項時,承包人有權從發(fā)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約定支付保函時,發(fā)包人須另行支付該索賠款項。

14.12竣工結算

14.12.1提交竣工結算資料

承包人應在根據12.1款的約定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被發(fā)包人確定后的30日內,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⒐そY算資料的格式、內容和份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12.2最終竣工結算資料

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后的30日內,進行審查并提出修改意見,雙方就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的修改達成一致意見后,由承包人自費進行修正,并提交最終的竣工結算報告和最終的結算資料。

14.12.3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按14.12.2款的約定提交的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的30日內,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竣工款結清后5日內,發(fā)包人應將承包人按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承包人應將發(fā)包人按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還給發(fā)包人。

14.12.4未能答復竣工結算報告

發(fā)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據14.12.1款約定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的30日內,未能提出修改意見,也未予答復的,視為發(fā)包人認可了該竣工結算資料作為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發(fā)包人應根據14.12.3款的約定,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14.12.5發(fā)包人未能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1)發(fā)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約定,結清應付給承包人的竣工結算的款項余額的,承包人有權從發(fā)包人根據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減該款項的余額。

合同未約定發(fā)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償應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項時,發(fā)包人從承包人提交最終結算資料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

(2)根據14.12.4款的約定,發(fā)包人未能在約定的30日內對竣工結算資料提出修改意見和答復,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的,應從承包人提交該報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

發(fā)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的90日內,仍未結清竣工結算款項的,承包人可依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4.12.6未能按時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fā)包人認可后的30日內,承包人未能向發(fā)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按時結清,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時,承包人應進行交付;發(fā)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時,承包人須承擔保管、維護和保養(yǎng)的費用和責任,不包括根據第9條工程接收的約定已被發(fā)包人使用、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結算的款項

(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約定,結清應付給發(fā)包人的竣工結算中的款項余額時,發(fā)包人有權從承包人根據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減該款項的余額。

履約保函的金額不足以抵償時,承包人應從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承包人在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后的90日內仍未支付時,發(fā)包人有權根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2)合同未約定履約保函時,承包人應從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后的90日內仍未支付時,發(fā)包人有權根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4.12.8竣工結算的爭議

如在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的30日內,雙方對工程竣工結算的價款發(fā)生爭議時,應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按審核結果,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審核周期由合同雙方與工程造價審核單位約定。對審核結果仍有爭議時,依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15條 保險

15.1承包人的投保

15.1.1按適用法律和專用條款約定的投保類別,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種類,其投保費用包含在合同價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種類、保險范圍、投保金額、保險期限和持續(xù)有效的時間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適用法律規(guī)定及專用條款約定的,由承包人負責投保的,承包人應依據工程實施階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新頒布的適用法律規(guī)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強制性保險,根據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調整合同價格。

15.1.2保險單對聯合被保險人提供保險時,保險賠償對每個聯合被保險人分別施用。承包人應代表自己的被保險人,保證其被保險人遵守保險單約定的條件及其賠償金額。

15.1.3承包人從保險人收到的理賠款項,應用于保單約定的損失、損害、傷害的修復、購置、重建和賠償。

15.1.4承包人應在投保項目及其投保期限內,向發(fā)包人提供保險單副本、保費支付單據復印件和保險單生效的證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證明文件的,視為未按合同約定投保,發(fā)包人可以自己名義投保相應保險,由此引起的費用及理賠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15.2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

對于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無論應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時均應將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項下分包商、供貨商、服務商同時列為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具體的應投保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3保險的其它規(guī)定

15.3.1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的設備、材料、部件的運輸險,由承包人投保。此項保險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時除外。

15.3.2保險事項的意外事件發(fā)生時,在場的各方均有責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損害的擴大。

15.3.3本合同約定以外的險種,根據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險費用由各自承擔。

第16條 違約、索賠和爭議

16.1違約責任

16.1.1發(fā)包人的違約責任

當發(fā)生下列情況時:

(1)發(fā)包人未能履行5.1..2款、5.2.1款第(1)、(2)項的約定,未能按時提供真實、準確、齊全的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

(2)發(fā)包人未能按13條的約定調整合同價格,未能按14條有關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約定的款項類別、金額、承包人指定的賬戶和時間支付相應款項;

(3)發(fā)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它責任和義務。

發(fā)包人應采取補救措施,并賠償因上述違約行為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因其違約行為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順延。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并不能減輕或免除合同中約定的應由發(fā)包人繼續(xù)履行的其它責任和義務。

16.1.2承包人的違約責任

當發(fā)生下列情況時: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對其提供的工程物資進行檢驗的約定、7.5款施工質量與檢驗的約定,未能修復缺陷;

(2) 承包人經三次試驗仍未能通過竣工試驗、或經三次試驗仍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導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個工程喪失了使用價值、生產價值、使用利益;

(3) 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或未經必要的許可、或適用法律不允許分包的,將工程分包給他人;

(4)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承包人應采取補救措施,并賠償因上述違約行為給發(fā)包人造成的損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并不能減輕或免除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人繼續(xù)履行的其它責任和義務。

16.2索 賠

16.2.1發(fā)包人的索賠

發(fā)包人認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義務,且根據本合同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的相關情況與事項,承包人應承擔損失、損害賠償責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賠償責任時,發(fā)包人有權向承包人提出索賠。索賠依據法律及合同約定,并遵循如下程序進行:

(1)發(fā)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的30日內,向承包人送交索賠通知。未能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的30 日內發(fā)出索賠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發(fā)包人應在發(fā)出索賠通知后的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說明索賠事件的正當理由、條款根據、有效的可證實的證據和索賠估算等相關資料;

(3)承包人應在收到發(fā)包人送交的索賠資料后30日內與發(fā)包人協(xié)商解決,或給予答復,或要求發(fā)包人進一步補充提供索賠的理由和證據;

(4)承包人在收到發(fā)包人送交的索賠資料后30日內未與發(fā)包人協(xié)商、未于答復、或未向發(fā)包人提出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承包人認可。

(5) 當發(fā)包人提出的索賠事件持續(xù)影響時,發(fā)包人每周應向承包人發(fā)出索賠事件的延續(xù)影響情況,在該索賠事件延續(xù)影響停止后的30日內,發(fā)包人應向承包人送交最終索賠報告和最終索賠估算。索賠程序與本款第(1)項至第(4)項的約定相同。

16.2.2承包人的索賠

承包人認為,發(fā)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和義務,且根據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的相關情況和事項,發(fā)包人應承擔損失、損害賠償責任及延長竣工日期的,發(fā)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賠償義務或延長竣工日期時,承包人有權向發(fā)包人提出索賠。索賠依據法律和合同約定,并遵循如下程序進行:

(1)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30日內,向發(fā)包人發(fā)出索賠通知。未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的30日內發(fā)出去'賠通知,發(fā)包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除外,

(2)承包人應在發(fā)出索賠事件通知后的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發(fā)包人提交說明索賠事件的正當理由、條款根據、有效的可證實的證據和索賠估算資料的報告;

(3)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關索賠資料的報告后30日內與承包人協(xié)商解決,或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發(fā)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項提交的報告和補充資料后的30日內未與承包人協(xié)商、或未予答復、或未向承包人提出進一步補充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發(fā)包人認可。

(5) 當承包人提出的索賠事件持續(xù)影響時,承包人每周應向發(fā)包人發(fā)出索賠事件的延續(xù)影響情況,在該索賠事件延續(xù)影響停止后的30日內,承包人向發(fā)包人送交最終索賠報告和最終索賠估算。索賠程序與本款第(1)項至第(4)項的約定相同。

16.3爭議和裁決

16.3.1爭議的解決程序

根據本合同或與本合同相關的事項所發(fā)生的任何索賠爭議,合同雙方首先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爭議的一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說明爭議的內容、細節(jié)及因由。在上述書面通知發(fā)出之日起的30日內,經友好協(xié)商后仍存爭議時,合同雙方可提請雙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關單位或權威機構對此項爭議進行調解;在爭議提交調解之日起30日內,雙方仍存爭議時,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的,按專用條款的約定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爭議事頃。

16.3.2爭議不應影響履約

發(fā)生爭議后,須繼續(xù)履行其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保持工程繼續(xù)實施。除非出現下列情況,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實施,

(1) 當事人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經合同雙方協(xié)議停止實施;

(2) 仲裁機構或法院責令停止實施。

16.3.3停止實施的工程保護

根據16.3.2款約定,停止實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和義務,保護好與合同工程有關的各種文件、資料、圖紙、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資。

第17條 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發(fā)生時的義務

17.1.1通知義務

覺察或發(fā)現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的一方,有義務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據本合同約定,工程現場照管的責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時,應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另一方全力協(xié)助并采取措施。需暫停實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通報義務

工程現場發(fā)生不可抗力時,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的48小時內,承包人(如為工程現場的照管方)須向發(fā)包人通報受害和損失情況。當不可抗力事件持續(xù)發(fā)生時,承包人每周應向發(fā)包人和工程總監(jiān)報告受害情況。對報告周期另有約定時除外。

17.2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損失、損害、傷害所發(fā)生的費用及延誤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約定處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資等的損失、損害,由發(fā)包人承擔;

(2)受雇人員的傷害,分別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關系負責處理;

(3)承包人的機具、設備、財產和臨時工程的損失、損害,由承包人承擔;

(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5)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因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約定的保護義務導致的延續(xù)損失、損害,由遲延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相應責任及其損失;

(6)發(fā)包人通知恢復建設時,承包人應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內、或雙方根據具體情況約定的時間內,提交清理、修復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進度計劃安排的資料和報告,經發(fā)包人確認后,所需的清理、修復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謴徒ㄔO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第18條 合同解除

18.1由發(fā)包人解除合同

18.1.1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職責、責任和義務,發(fā)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糾正并補救其違約行為。

18.1.2由發(fā)包人解除合同

發(fā)包人有權基于下列原因,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發(fā)包人應在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發(fā)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響其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權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約保函的約定;

(2)承包人未能執(zhí)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約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關分包和轉包的約定;

(4)承包人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進度計劃,發(fā)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進度計劃時,承包人無作為;

(5)工程質量有嚴重缺陷,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使修復開始日期拖延達30日以上;

(6)承包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明顯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經發(fā)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其履約后仍未能依約履行合同、或以明顯不適當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據8.6.2款第(4)項(或)和10.8款的約定,未能通過的竣工試驗、未能通過的竣工后試驗,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個工程喪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產功能;

(8)承包人破產、停業(yè)清理或進入清算程序,或情況表明承包人將進入破產和(或)清算程序。

發(fā)包人不能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實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發(fā)包人違反該約定時,承包人有權依據本項約定,提出仲裁或訴訟。

18.1.3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進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應在解除合同30日內或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為保護生命、財產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須執(zhí)行的工作外,停止執(zhí)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將發(fā)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為本工程編制的設計文件、技術資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給發(fā)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資料文件中,銷毀與發(fā)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關的數據及資料的備份;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負責已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物資。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物資的保管、維護和保養(yǎng);

(4)移交相應實施階段已經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設計文件、圖紙、資料、操作維修手冊、施工組織設計、質檢資料、竣工資料等;

(5)向發(fā)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執(zhí)行情況說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含在現場保管的、已經訂貨的、正在加工的、運輸途中的、運抵現場尚未交接的),發(fā)包人承擔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發(fā)生的、合同約定的此類款項。承包人有義務協(xié)助并配合處理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分包人的關系;

(6)經發(fā)包人批準,承包人應將其與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關的和正在執(zhí)行的分包合同及相關的責任和義務轉讓至發(fā)包人和(或)發(fā)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資,以及相關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結算尚未結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將其機具、設備、設施、周轉材料、措施材料撤離現場和(或)拆除,除非得到發(fā)包人同意。

18.1.4解除日期的結算

根據18.1.2款的約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發(fā)包人應立即與承包人商定已發(fā)生的合同款項,包括14.3款的預付款、14.4款的工程進度款、13.7款的合同價格調整的款項、14.5款的缺陷責任保修金暫扣的款項、16.2.款的索賠款項、本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款項,及合同約定的任何應增減的款項。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合同款項,作為解除日期的結算資料。

18.1.5解除合同后的結算

(1)雙方應根據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結算資料,結清雙方應收應付款項的余額。此后,發(fā)包人應將承包人根據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承包人應將發(fā)包人根據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還給發(fā)包人。

(2)如合同解除時仍有未被扣減完的預付款,發(fā)包人應根據14.3.3預付款抵扣的約定扣除,并在此后將約定提交的預付款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3)發(fā)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減完的應收款余額時,有權從14.2.1款約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減,并在此后將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4)發(fā)包人按上述約定扣減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項時;或合同未能約定提交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時,仍有未能扣減應收款項的余額時,可扣留與應收款價值相當的承包人的機具、設備、設施、周轉材料等作為抵償。

18.1.6承包人的撤離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離。承包人有權按18.1.5款第(4)項的約定,承將未被因抵償扣留的機具、設備、設施等自行撤離現場。并承擔撤離和拆除臨時設施的費用。發(fā)包人為此提供必要條件。

(2)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離。承包人接到發(fā)包人發(fā)出撤離現場的通知后,將其多余的機具、設備、設施等自費拆除并自費撤離現場(不包括根據18.1.5款第(4)項約定被抵償的機具等)。發(fā)包人為此提供必要條件。

18.1.7解除合同后繼續(xù)實施工程的權利。發(fā)包人可繼續(xù)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繼續(xù)完成工程。發(fā)包人有權與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資,及承包人為本工程編制的設計文件、實施文件及資料,以及使用根據18.1.5款第(4)項約定扣留抵償的設施、機具和設備。

18.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由承包人解除合同?;谙铝性颍邪擞袡嘁詴嫘问酵ㄖl(fā)包人解除合同,但在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發(fā)包人:

(1)發(fā)包人延誤付款達60日以上,或根據4.6.4款承包人要求復工,但發(fā)包人在180日內仍未通知復工的;

(2)發(fā)包人實質上未能根據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影響承包人實施工作停止30日以上;

(3)發(fā)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約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現第17條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繼續(xù)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已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

(5)發(fā)包人破產、停業(yè)清理或進入清算程序、或情況表明發(fā)包人將進入破產和(或)清算程序,或發(fā)包人無力支付合同款項。

發(fā)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據本款第(1)項、(2)項、(3)項解除合同的通知后,發(fā)包人隨后給予了付款,或同意復工、或繼續(xù)履行其義務、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時,承包人應盡快安排并恢復正常工作。因此造成關鍵路線延誤時,竣工日期順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18.2.2承包人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權停止和必須進行的工作如下:

(1)除為保護生命、財產、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須執(zhí)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進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現場保管的、已經訂貨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運輸途中的、現場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義務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工程物資的保管、維護和保養(yǎng);

(3)移交已經付款并已經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設計文件、圖紙、資料、操作維修手冊、施工組織設計、質檢資料、竣工資料等。應發(fā)包人的要求,對已經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關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等,按商定的價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提交給發(fā)包人。

(4)向發(fā)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執(zhí)行情況說明,由發(fā)包人承擔其費用。

(5)應發(fā)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將分包合同轉讓至發(fā)包人和(或)發(fā)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資,以及相關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資料中,銷毀發(fā)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關的數據及資料的備份。

18.2.3解除合同日期的結算資料

根據18.2.1款的約定,發(fā)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應與承包人商定已發(fā)生的工程款項,包括:14.3款預付款、14.4款工程進度款、13.7款合同價格調整的款項、14.5款保修金暫扣與支付的款項、16.2款索賠的款項、本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款項,及合同任何條款約定的增減款項,以及承包人拆除臨時設施和機具、設備等撤離到承包人企業(yè)所在地的費用(當出現18.2.1款第(4)項不可抗力的情況,撤離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合同款項,作為解除日期的結算依據。

18.2.4解除合同后的結算

(1)雙方應根據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結算資料,結清解除合同時雙方的應收應付款項的余額。此后,承包人應將發(fā)包人根據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還給發(fā)包人,發(fā)包人將承包人根據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時發(fā)包人仍有未被扣減完的預付款,發(fā)包人可根據14.3.3款預付款抵扣的約定扣除,此后,應將預付款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應收款余額,承包人可從14.2.2款約定的發(fā)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減,此后,應將支付保函返還給發(fā)包人。

(4)如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應收款余額,而合同未約定發(fā)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時,發(fā)包人應根據18.2.3款的約定,經協(xié)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結算資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額和利息。發(fā)包人在此后的60日內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權根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5)如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給發(fā)包人的付款余額,發(fā)包人有權根據18.1.5款約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結算中的第(2)項至第(4)項進行結算。

18.2.5承包人的撤離。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將除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資、機具、設備和設施,全部撤離現場。

18.3合同解除后的事項

18.3.1付款約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發(fā)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結算及結算后的付款約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結算工作結清。

18.3.2解除合同的爭議

合同雙方對解除合同或對解除日期的結算有爭議的,應采取友好協(xié)商方式解決。經友好協(xié)商仍存在爭議、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協(xié)商時,根據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19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19.1合同生效。

在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合同生效條件滿足之日生效。

19.2合同份數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數,及合同雙方應持的份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3后合同義務

合同雙方應在合同終止后,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第20條 補充條款

雙方對本通用條款內容的具體約定、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第1條 一般規(guī)定

1.1定義與解釋

1.1.1雙方約定的缺陷責任期為24個月。

1.1.2雙方約定的視為不可抗力時間處理的其它情形如下:導致本工程無法施工的地震、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zhàn)爭.

1.1.3雙方根據本合同工程的特點,補充約定的其它定義:/ .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組成及優(yōu)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xié)議書

(2)本合同專用條款

(3)中標通知書

(4)招標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投標文件及其附件

(7)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

(8)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9)工程質量保修書

(10)雙方約定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與本合同有關的書面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3語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語言。

1.4適用法律

合同雙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

1.5標準、規(guī)范

1.5.1本合同適用的標準、規(guī)范(名稱):設計、施工期間國家和地方現行及已頒發(fā)將要執(zhí)行的標準、規(guī)范。

1.5.2發(fā)包人提供的國外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

1.5.3沒有成文規(guī)范、標準規(guī)定的約定:承包人提出規(guī)范、標準規(guī)定,經發(fā)包人書面認可后執(zhí)行。需研發(fā)試驗和須對施工人員進行特殊培訓等費用已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發(fā)包人的技術要求及提交時間:見招標文件。

承包人提交實施方法的時間:按發(fā)包人的要求。

1.6保密事項

雙方簽訂的商業(yè)保密協(xié)議(名稱):/,作為本合同附件。

雙方簽訂的技術保密協(xié)議(名稱):/,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2條 發(fā)包人

2.2發(fā)包人代表

發(fā)包人代表的姓名:;

發(fā)包人代表的職務:;

發(fā)包人代表的職責:

2.3監(jiān)理人

2.3.1監(jiān)理單位名稱:

工程總監(jiān)理姓名:

監(jiān)理的范圍:

監(jiān)理的內容:

監(jiān)理的權限:

2.5保安責任

2.5.1現場保安責任的約定。在以下兩者中選擇其一,作為合同雙方對現場保安責任的約定。

□ 發(fā)包人負責保安的歸口管理

□ 委托承包人負責保安管理

2.5.2保安區(qū)域責任劃分及雙方相關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的約定:承包人提出制度報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審批。

第3條 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權力

3.1.3經合同雙方商定,承包人應提交的報表類別、名稱、要求、報告期、提交的時間和份數:設計文件、施工進度計劃、完成工程量及投資報表、乙購材料清單、材料進場計劃、勞動力和用款計劃、存在問題等文件報表;每周未前向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提供詳細的本周上述文件報表事項完成情況和下周事項計劃安排;每月底前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提供詳細的本月上述文件報表事項完成情況和次月事項計劃安排。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將對確認的上述文件報表事項完成情況進行檢查、核實、監(jiān)督,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書面確認后執(zhí)行。承包人不得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價款。

3.2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權限:全面負責本項目的設計、施工,負責工程質量控制、進度控制、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造價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施工現場的組織協(xié)調,以及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規(guī)范等文件規(guī)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工作。

3.2.1項目經理姓名:

項目經理職責:

項目經理權限:

因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兼職其它項目負責人的違約約定:承包人承擔合同價2%的違約金。發(fā)包人有權立即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追究由此給發(fā)包人帶來的一切損失。

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等人員在合同履行期間必須常駐現場;設計負責人每周駐現場時間不得少于五天、每天在現場時間不得少于四小時;項目負責人、施工負責人等其它人員每月不少于二十四天、每天不少于八小時現場工作。(由監(jiān)理人負責考核)

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每月在現場時間未達到合同約定天數的,每人每少一天承包人承擔違約金2000元,如累計到位率未達到總到位率的80%(到位率由監(jiān)理人考核),則承包人將承擔合同價2%的違約金。上述其它人員每人每少一天承包人承擔違約金500元。上述人員必須親自參加每次現場工地例會、專題例會(確有情況無法參加時,應得到發(fā)包人代表的同意),如未做到,承包人承擔1000元/人次的違約金。上述違約金從同期工程款中扣除。

3.8分包

3.3.1分包約定

約定的分包工作事項:

第4條 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

4.1項目進度計劃

4.1.1項目進度計劃中的關鍵路徑及關鍵路徑變化的確定原則:

承包人提交項目進度計劃的份數和時間:應于中標公示結束后2天內向監(jiān)理人、發(fā)包人各提供2份施工總進度計劃。

4.3采購進度計劃

4.3.1采購進度計劃提交的份數和日期:合同簽訂后10天內提交2份采購進度計劃。

4.3.2采購開始日期:

4.4施工進度計劃

4.4.1施工進度計劃(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關鍵單項工程施工計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合同簽訂后7天內提交2份關鍵單項工程施工計劃。

提交關鍵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計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合同簽訂后7天內提交2份關鍵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計劃。

4.5誤期賠償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誤,每延誤1日的誤期賠償金額為合同協(xié)議書的合同價格的/%或人民幣金額為:、累計最高賠償金額為合同協(xié)議書的合同價格的:%或人民幣金額為:。

第5條 技術與設計

5.1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藝術造型

5.1.1承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

根據工程考核特點,在以下類型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的約定。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說明:

□按單項工程考核,各單項工程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說明:

5.1.2發(fā)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

其中,

發(fā)包人應承擔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說明如下:

承包人應承擔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說明如下:

5.2設計

5.2.1發(fā)包人的義務

(1)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發(fā)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

(2)提供現場障礙資料。發(fā)包人提供的現場障礙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承包人提前自行收集所需的所有資料并承擔費用。

5.2.2承包人的義務

(1) 經合同雙方商定,發(fā)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約定的如下時間期限,提出進一步要求

5.2.4操作維修手冊

發(fā)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冊的份數和提交期限: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維修手冊的份數和最終提交期限:文本2份及電子文件1份,竣工調試前。

5.2.5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規(guī)劃設計階段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初步設計階段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技術設計階段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施工圖設計階段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5.3設計階段審查

5.3.1設計審查階段及審查會議時間

本工程的設計階段(名稱):設計文件的匯報和審核由承包人組織,發(fā)包人配合,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設計審查階段及其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具體時間由發(fā)包人安排。

第6條 工程物資

6.1工程物資的提供

6.1.1發(fā)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

(1)工程物資的類別、估算數量: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

(1)工程物資的類別、估算數量:

(3)竣工后試驗的生產性材料的類別或(和)清單:

6.2檢驗

6.2.1工程檢驗與報告

(1)報告提交日記、報告內容和提交份數:提供2份按國家及地方規(guī)定需做的檢查、檢驗、監(jiān)測和試驗等相關報告.

6.3進口工程物資的采購、

6.3.1采購責任方及采購方式:承包人。

6.6工程物資保管與剩余

6.6.1工程物資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資的類別和估算數量:/

承包人提交保管、維護方案的時間:物資到達前7天交發(fā)包人。

由發(fā)包人提供的庫房、堆場、設施及設備:發(fā)包人不提供,承包人自行解決并承擔費用.

第7條 施工

7.1發(fā)包人的義務

7.1.3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

承包人的進場條件:已具備.

承包人的進廠日期:按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要求。

7.1.4臨時用水電等提供和節(jié)點鋪設

發(fā)包人提供的臨時用水、用電等類別、取費單價:由承包人與土建承包人協(xié)商臨時用水、用電等接駁位置和水電費用的繳納,發(fā)包人配合協(xié)調,所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1.10由發(fā)包人履行的其它義務:/ .

7.2對承包人的義務

7.2.2施工組織設計

提交工程總體施工組織設計的份數和時間:開工前7天提交3份。

需要提交的主要單項工程、主要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名稱、份數和時間:開工前7天提交3份。

7.2.3提交臨時占地資料

提交臨時占地資料的時間:由承包人負責并承擔責任和費用。

7.2.4提供臨時用水電等資料

承包人需要水電等品質、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時間:按專用條款7.1.4款的約定.

發(fā)包人能夠滿足施工臨時用水、電等類別和數量:按專用條款7.1.4款的約定.

水電等節(jié)點位置資料的提交時間:按專用條款7.1.4款的約定.

7.2.12清理現場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2.13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義務:根據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要求。

7.4人力和機具資源

7.4.1人力資源計劃一覽表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開工前7天提交2份。

人力資源實際進場的報表格式、份數和報告期:實際進場前7天提交2份。

7.4.2主要機具計劃一覽表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開工前7天提交2份。

主要機具實際進場的報表格式、份數和報告期:實際進場前7天提交2份。

7.5質量與檢驗

7.5.2質檢部位與參檢方

三方參檢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工程所有部位,按國家、地方的施工驗收規(guī)范.

兩方參檢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工程所有部位,按國家、地方的施工驗收規(guī)范.

第三方檢查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工程所有部位,按國家、地方的施工驗收規(guī)范.

承包人自檢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工程所有部位,按國家、地方的施工驗收規(guī)范

7.6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7.6.1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需要質檢的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分類、部位、質檢內容、標準、表格和參檢方的約定: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7.8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

7.8.1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保護管理

(2)提交職業(yè)健康、安全、環(huán)境管理計劃的份數和時間:

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第8條 竣工試驗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試驗階段/不包含竣工試驗階段。保留其一,作為雙方約定。

8.1竣工試驗的義務

8.1.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4) 竣工試驗方案

提交竣工試驗方案的份數和時間:根據發(fā)包人要求。

第9條 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按單項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兩種情況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對工程接受的約定。

□ 由承包人負責指導發(fā)包人進行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試驗,并承擔試運行考核責任的,接收單項工程的先后順序及時間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時間安排如下: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 由發(fā)包人負責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責任的,接收單項工程的先后順序及時間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時間安排如下:

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9.1.2接收工程提交的資料

提交竣工試驗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根據發(fā)包人要求及相關部門規(guī)定。

第10條 竣工后試驗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試驗/不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試驗。保留其一,作為雙方約定。

10.1權利和義務

10.1.1發(fā)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6) 其它義務和工作: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10.1.2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

(2) 竣工后試驗方案的份數和完成時間: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7) 其它義務和工作: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10.2竣工后試驗程序

10.2.5竣工后試驗日期的通知

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試驗開始日期的約定: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10.3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

10.3.3試運行考核

(3)試運行考核周期: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10.6未能通過考核

(1)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

1)承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

根據工程情況,在以下方式中選擇一項,作為雙方的考核賠償約定,

□各單項工程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分別為:

□工程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

2)發(fā)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其中,承包人應承擔相關責任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分別為:/.

10.7考核驗收證書

10.7.1在以下方式中選擇其一,作為頒發(fā)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的約定。

□ 按工程頒發(fā)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 按單項工程和工程頒發(fā)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第11條 質量保修責任

11.2缺陷責任保修金

11.2.1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

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為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格的3%。

11.2.2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的暫扣

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的暫扣方式:缺陷責任期終止后一個月內無息返還。

第12條 工程竣工驗收

12.1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12.1.1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

竣工驗收報告的格式、份數和提交時間:按發(fā)包人要求及國家、地方相關規(guī)定。

完整竣工資料的格式、份數和提交時間: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第13條 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

13.2變更范圍

13.2.6其它變更

雙方根據本工程特點,商定的其它變更范圍:由發(fā)包人確定。

13.5變更價款確定

13.5.4變更價款約定的其他方法:/

13.6建議變更的利益分享

建議變更的利益分享的約定:/

第14條 合同總價和付款

14.1合同總價和付款

14.1.2付款

(2)承包人指定的開戶銀行及銀行賬戶:

14.2擔保

14.2.1履約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對履約保函的約定。

□承包人不提交履約保函。

□ 承包人提交履約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時間:

14.2.2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對支付保函的約定。

□發(fā)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 發(fā)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時間:合同總價(暫定)10%的履約保證金(現金),在合同簽訂后七天內轉至發(fā)包人賬戶,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一個內返還(無息)。

14.2.3預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對預付款保函的約定。

□承包人不提交預付款保函。

14.3預付款

14.3.1預付款金額

預付款的金額為:

14.3.3預付款抵扣

(1)預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時間安排:

14.4工程進度款

14.4.1工程進度款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條件和支付時間:

14.4.2其它進度款

其它進度款有:

14.5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暫扣與支付

14.5.2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責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時間: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14.6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

按月付款申請報告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14.7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

付款期數、每期付款金額、每期需達到的主要計劃形象進度和主要計劃工程量進度:

付款申請報告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

14.12竣工結算

14.12.1提交竣工結算資料

竣工結算資料的格式、內容和份數:根據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人要求。

15.1承包人的投保

15.1.1合同雙方商定,由承包人負責投保的保險種類、保險范圍、投保金額、保險期限和持續(xù)有效的時間:按國家和地方規(guī)定。

15.2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

土建工程一切險的投保方及對投保的相關要求:由承包人按國家和地方相關規(guī)定投保并承擔費用。

安裝工程及竣工試驗一切險的投保方及對投保的相關要求:由承包人按國家和地方相關規(guī)定投保并承擔費用。

第三者責任險的應投保方及對投保的相關要求:由承包人投保并承擔費用。

第16條 違約、索賠和裁決

16.3爭議和裁決

16.3.1爭議的解決程序

在爭議提交調解之日起30日內,雙方仍存有爭議時,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解決爭議事項的約定。

□提交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9條 合同生效與合同終止

19.2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合同副本一式:10份。合同雙方應持的正本份數:1份,副本份數:5份。

第20條 補充條款

20.1承包合同工程的內容及合同工作范圍劃分:

20.2承包合同的單項工程一覽表:

20.3合同價格清單分項表:

20.4其他合同附件:

總承包項目合同(10份范本)

發(fā)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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